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你委《关于上报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备案内容的请示》(沪建交[2010]36号)、《关于上报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备案内容的请示》(沪建交[2009]174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两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J11594-2010 《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J11595-2010 其中,《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同意将第1.0.5、3.3.1、4.2.2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议将第3.1.2、4.1.12、5.2.2、6.2.2、7.2.2、8.2.2、9.2.2、9.2.4、9.2.11、9.2.15、10.2.3、11.2.6、13.0.6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同意将第3.0.3、3.0.6、3.0.9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两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一:上海市地方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强制性条文 附件二:上海市地方标准《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略)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附件一:
上海市地方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强制性条文
1.0.5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3.1.2建议修改为
3.1.2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3.3.1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4.1.12建议修改为
4.1.12 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板材类厚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mm;浆料类最小厚度应不小于设计厚度的90%。
2 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与基层墙体的粘贴面积应不小于表4.1.12-2的规定。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表4.1.12-2保温板面胶粘剂粘贴面积(%)
序号
墙体保温系统
涂料饰面
面砖饰面
1
聚苯板(EPS、XPS)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
40
50
2
泡沫玻璃板外墙外保温系统
50
60
3 保温浆料(砂浆)干密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浆料(砂浆)应分层施工,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
4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埋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规格、位置、数量、有效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后置锚固件的锚固力应进行现场拉拔试验。
4.2.2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拉伸粘结强度或抗拉强度以及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用于内保温保温板或复合板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级或C级,且组成材料应对人体和环境无害。
5.2.2建议修改为
5.2.2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要求。
6.2.2建议修改为
6.2.2 外窗(包括阳台门)气密性、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中空玻璃遮阳系数、中空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7.2.2建议修改为
7.2.2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建议修改为
8.2.2 楼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9.2.2建议修改为
9.2.2 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中采用的各种规格的风机盘管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和散热器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 风机盘管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规格、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
2 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9.2.4建议修改为
9.2.4 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与空调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热力入口装置、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 空调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功能。
5 空调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或分摊)功能;
6 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9.2.11建议修改为
9.2.11 采暖与空调系统中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冷(热)量计量装置、空调机组回水管上的电动两通(调节)阀和风机盘管机组回水管上的电动两通(调节)阀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9.2.15建议修改为
9.2.15 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对冷热源及其辅助设备、空调机组和通风机等设备进行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同时在制冷期或采暖期应对空调与采暖系统分别进行制冷和供暖工况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具体包括:
1采暖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应符合表9.2.15中的相关要求;
2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在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合格的基础上,应进行系统的联合运转和调试,包括系统的风量和水量平衡调试。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均应符合表9.2.15中序号2、3的要求;系统的水流量与设计流量的允许偏差均应符合表9.2.15中的序号4、5的要求;
表9.2.15 联合试运转及调试检测项目与允许偏差或规定值
序号
检测项目
允许偏差
1
室内温度
夏季
+2℃
-1℃
冬季
+1℃
-1℃
2
系统总风量
≤10%
3
风口风量
≤15%
4
空调机组的水流量
≤20%
5
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
≤10%
4当联合试运转及调试不在制冷期或采暖期时,应先对表9.2.15中序号2、3、4、5四个项目进行检测,并在第一个制冷期或采暖期内,带冷(热)源补做序号1的检测。
10.2.3建议修改为
10.2.3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和电缆、电线的标称值,且其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值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表10.2.3 不同标称截面的电缆、电线每芯导体最大电阻值
标称截面(㎜2)
20℃时导体最大电阻(Ω/㎞)圆筒导体(不镀金属)
0.5
36.0
0.75
24.5
1.0
18.1
1.5
12.1
2.5
7.41
4
4.61
6
3.08
10
1.83
16
1.15
25
0.727
35
0.524
50
0.387
70
0.268
95
0.193
120
0.153
150
0.124
185
0.0991
240
0.0754
300
0.0601
11.2.6建议修改为
11.2.6 空调与通风的监测控制系统的状态监视、控制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宜具有新风机组送风温度自动控制功能、空调机组回风温度自动控制功能、空气质量自动控制等功能。变风量空调系统控制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13.0.6建议修改为
13.0.6建筑节能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
5 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6 纳入能效测评标识范围的工程,节能竣工检测评估结果应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