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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浙江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程》备案的函


【颁发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标标备[2010]4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报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程>备案的函》([2010]函设字6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593-2010。其中,同意将第12.0.3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议将第12.0.1、12.0.2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浙江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附件: 浙江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12.0.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以独立建筑物(建筑区块)为一个单位工程进行评定。 12.0.2建筑工程局部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局部验收部分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其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扑救面、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水源、消防供电和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b)局部验收部分应具有相对独立的疏散设施,且与其它区域之间设有完整的防火、防烟分隔措施; c)局部验收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检测合格,并保证其独立运行,其它区域的施工等不影响局部验收部分各类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d)应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2.0.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评定,主控项目全部合格且一般项目80%以上合格,消防验收评定为“合格”,否则评定为“不合格”;一般项目按其验收项目总数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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