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一) 附件3: 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简介及机构设置(包括管辖水域范围)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依据主管上级确定的本级海事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对外公布) 三、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外服务承诺 四、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 3.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4.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海事管理机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5.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拟作出给予自然人一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十万元以上罚款及吊销船舶、船员证书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以及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当事人认为海事管理机构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7.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海事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8.当事人对于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有权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海事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1.当事人有自觉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批准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 2.在发生或发现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时, 当事人要及时、主动向就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有接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或检查的义务,如实回答询问。 3.当事人在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决定, 当事人有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5.有接受海事部门的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船舶证书、文书、船员证书及其他文书资料的义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海事管理机构的收费依据 (一)国家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1号) (三)《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717号) (四)《关于确认交通部1994年公布调整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务费标准的复函》(计司价格函〔1995〕123号)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船舶港务费征收标准问题的复函》(发改价格〔2005〕1382号) (六)《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95号) (七)关于我国已接受《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通知(交通部、交港监字〔1980〕334号) (八)关于严格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1》的通知(节录)(〔86〕厅水监字70号) (九)《船舶检验计费标准》(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 (十)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交财发〔1997〕93号) (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9号)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七条 (十三)《船员条例》第六十九条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二条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第一条 六、其他事项 本机构受理政务公开申请的部门: 联系电话:(24小时) 传真号码: 地址和邮编: 电子邮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海事机构、监察机关投诉或举报,也可向本机构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反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构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制部门电话、邮箱以及地址和邮编: 监察部门电话、邮箱以及地址和邮编: 水上搜救电话: 本局(处)承诺:为社会监督人员实行严格保密,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反映的情况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署名反映情况的,在接到反映情况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回复。 附件:1.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和其他许可类审批事项 2.申请书格式文本 附件1: 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和其他许可类审批事项 第一部分通航管理 一、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岸线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 2.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3.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提交材料:1.《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申请书》; 2.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3.设计单位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4.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及其复印件; 5.相关部门关于使用岸线的项目的批准文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建设、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施工作业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2.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3.已制定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4.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5.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施工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7.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施工船舶不在本辖区可不提供原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0.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建设、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已取得港口主管部门同意; 2.已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 3.作业单位、人员、设施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4.已制定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5.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对爆破作业的同意文书或意见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3.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与采掘、爆破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5.采掘、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施工船舶不在本辖区可暂不提供原件); 7.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2.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 3.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4.已制定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5.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6.已建立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4.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及其复印件(紧急清障时可事后补办); 5.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紧急清障时可事后补办); 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7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0.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11.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1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条例》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建设、作业、活动单位或其代理人 (一)通航水域禁航区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3.禁航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4.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航道(路)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用于设置航道(路)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部门关于航道(路)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3.设置航道(路)的有关技术资料、图纸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其复印件;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5.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三)交通管制区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3.作业或活动方案(进行作业或活动的); 4.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7.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四)锚地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用于设置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部门关于锚地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复印件; 3.锚地选址有关的技术资料(水文、气象、底质等)、图纸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复印件;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5.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五)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3.已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7.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代理人 具备条件:1.有因人命安全、防污染、保安等特殊需要进入和穿越禁航区的明确事实和必要理由; 2.禁航区的安全和防污染条件适合船舶进入或者穿越; 3.船舶满足禁航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特殊要求,并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4.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提交材料:1.《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舶航行的路线和航行时间说明; 3.船舶概况(船舶尺度、吃水、载货载客情况等); 4.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6.军事部门同意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书面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在《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上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2.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3.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已通过相应的安全技术评估; 4.已制订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5.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一)(沿海)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水上拖带申请许可: 提交材料:1.《海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检部门为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航行出具的拖航检验证明及其复印件; 3.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技术资料; 4.拖带计划、拖带方案;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拖轮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7.专项护航申请(必要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内河)对载运或拖带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申请许可: 提交材料:1.《内河载运或拖带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申请书》(一式两份); 2.拖轮及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 3.载运或拖带方案;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及其复印件; 5.已通过评审的拖带作业安全评估报告; 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7.专项护航申请(必要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外国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外籍船舶或飞机及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入境是出于海上人命搜寻救助的目的; 2.有明确的搜救计划、方案,包括时间、地点、范围以及投入搜救的船舶与飞机的基本情况; 3.派遣的搜救飞机和船舶如为军用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批准。 提交材料:1.外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申请; 2.搜救计划及入境必要性说明; 3.搜救范围(必要时附图); 4.遇难船舶、人员情况; 5.搜救船舶、飞机概况及搜救人员情况; 6.军事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第一时间内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回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天津、上海、广东、海南海事局(依据航标管理辖区范围)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航标设置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拟设置、撤除的航标属于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设置的专用航标; 2.航标的设置、撤除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 3.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4.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5.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6.申请设置航标的,拟设置航标类型属于已经公布的航标类别,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 航标设置包括航标新设、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 提交材料:1.《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申请表》 2.航标设计文件、图纸资料,航标配布图; 3.最新的大比例尺测量图纸或清障扫海报告(必要时); 4.航标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5.使用土地(海域)批文或证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航标养护方案(必要时); 7.航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评估或专家论证报告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8.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4.《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5.《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查意见,并报实施机关审批。实施机关自收到审查意见后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并及时发布航标动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 (一)桥梁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具备条件:1.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均能满足有关通航标准的要求; 2.桥位所在河段近期河床地形图的比例尺和范围应满足河床演变和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 3.桥位所在河段枯、中、洪三级水位流向、流速及航迹线图的测图范围和测次应满足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 提交材料:1.《桥梁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相关主管部门对该桥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以及受潮水影响桥梁的相关要求资料及其复印件; 3.经评审的《工程预可性研究报告》及其复印件; 4.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通航孔数及其布置的原则意见及其复印件; 5.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的计算方法和成果; 6.桥位方案平面图及其复印件(公路桥1/500~1/2000,铁路桥1/500~1/5000); 7.桥型方案比较图及其复印件(公路桥1/200~1/2000,铁路桥1/200~1/1000); 8.桥位所在河段近期河床地形图及其复印件; 9.桥位所在河段枯、中、洪三级水位流向、流速及航迹线图; 10.经评审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拟建桥梁在通航3000吨级及以上海轮的沿海、内河航道上或在分汊或不稳定的航道上或在流速3米/秒以上、滩礁多、水势汹乱的山区性河流上或不能完全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时); 11.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 1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架空电缆、船闸等跨海(河)建筑物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具备条件:通航净空尺度满足有关通航标准的规定的各项要求。 提交材料:1.《架空电缆、船闸等跨海(河)建筑物水上通航净空尺度核准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及其复印件; 3.设计资料及其复印件;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复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海事签证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海事声明应在船舶抵第一到达港二十四小时内递交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在港停留不足24小时的,应在船舶抵港后立即递交; 2.船舶抵港前已发生或可能发生船舶或货物损害的,必须在开舱卸货前书面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3.申报文书必须使用中文或英文(不少于一式三份); 4.船长必须在其所申报文书和附件上签字和加盖船章,并应有不少于两个见证人的签字。 提交材料:1.海事声明或延伸海事声明或海事报告或与船舶有关的海事文书; 2.有关的船舶法定文书的摘录或其复印件,如国籍证书(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等,船方提供的复印件必须经船长签注盖章。 办理依据:《船舶海事签证办法》 办结期限:4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签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签证费正本l00元,副本每份25元。 十二、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报备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报 备 人:建设者、施工者或其代理人 报备作业事项:1.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2.航道日常维护 3.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4.可能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报备材料:1.《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报备书》(一式两份);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及其复印件; 4.施工作业方案;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相关材料、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6.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7.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必要时);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0.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办理结果: 予以备案或提出意见。 收费标准:不收费 第二部分船舶管理 一、外国籍船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2.拟临时对外开放水域适合外国籍船舶进入,具备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条件; 3.船舶状况满足拟进入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4.船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污染和保安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说明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或港口的必要性; 2.当地口岸查验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意见; 3.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应急、保安要求的证明文件; 4.港口、水域通航状况专家评估意见(必要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 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审批条件规定》 5.《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会商其他口岸管理单位、军事主管部门意见时间除外)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审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四份); 2.代理公司代理经营资格证书(一次性查验); 3.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船舶保安信息材料复印件[适用客船(包括高速客船)及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要时); 4.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复印件、CAS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必要时); 5.《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适用时); 6.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 7.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复印件(必要时)。 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概况表; 2.总申报单; 3.货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 7.船舶适航、检验相关证书及复印件; 8.船员证书及复印件; 9.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船舶保安信息材料及复印件[适用客船(包括高速客船)及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要时); 10.《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复印件(适用时); 11.《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复印件(适用时); 12.上一港出口许可证; 13.船舶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需要护航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10.《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关于启用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检查单证新格式的通知》 12.《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十九条 13.《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但下列情况需得到相关批准后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进口岸审批: (1)某一国或地区首次来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 (2)需要临时进入非开放口岸或开放港口的非开放码头的国际航行船舶; (3)载运核材料或核动力船舶。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签发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5.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10.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提交材料: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3.货物申报单(本港无装货者免); 4.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5.旅客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 7.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必要时); 8.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9.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通知; 10.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中国籍船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五条 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六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五条 11.《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2.《关于启用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检查单证新格式的通知》 13.《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十九条 14.《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办结期限:办理《出口岸许可证》的,1个工作日;办理《定期出口岸许可证》的,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出口岸许可证》或《定期出口岸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经营人、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和停靠的码头、泊位均满足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 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签证簿》(《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 2.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3.船舶国籍证书; 4.船舶检验证书;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船员适任证书; 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10.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适用时) 11.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12.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13.船舶营运证(适用的船舶); 1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前款第(3)项至第(8)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且有效的,可以免于提交。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8.《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9.《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10.《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11.《关于发布<船舶IC卡管理规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经营人、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要求; 5.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签证簿》(《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 2.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3.船舶国籍证书; 4.船舶检验证书;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船员适任证书; 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10.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适用时); 11.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12.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13.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 14.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 15.船舶营运证(适用的船舶); 16.海洋主管部门对于船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批准文件(适用的船舶); 1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前款第(3)项至第(8)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且有效的,可以免于提交。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中华人民污染海洋共和国防治船舶环境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9.《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10.《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11.《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12.《关于〈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执行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13.《关于发布<船舶IC卡管理规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短期定期船舶签证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经营人、代理人 具备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航次签证的条件; 2.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应当向对该固定水域有管辖权的任一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定线航行的船舶应当向航线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1.《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 2.船舶签证簿; 3.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4.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5.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6.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7.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8.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及其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10.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 11.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12.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13.船舶营运证及其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14.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和定线航行的船舶的情况证明; 1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前款第(4)项至第(9)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7.《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8.《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9.《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准予定期签证,并在其签证簿的签证栏内,签注定期签证的起止日期、航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准许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年度定期船舶签证 实施机关:××海事局(经授权指定)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经营人、代理人 具备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航次签证的条件; 2.安全诚信船舶; 3.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4.前一个年度签证期内按规定进出港报告; 5.已经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船舶港务费缴纳协议。 提交材料:1.《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 2.船舶签证簿; 3.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4.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5.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6.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7.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8.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及其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10.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 11.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12.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船舶港务费交纳协议; 13.船舶营运证及其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14.安全诚信船舶及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证明; 15.在前一个年度签证期内按照规定递交进出港报告的证明; 1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前款第(4)项至第(9)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9.《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10.《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准予年度签证,并在其签证簿的签注栏内,签注年度签注的起止日期、航行区域或者航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准许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一)船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1.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 2.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5.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6.船舶国籍的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提交材料: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免); 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已登记过的船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7.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必要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与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技术检验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7.《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国籍证书工本费: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1.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 1.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3.船舶国籍的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 4.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5.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6.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提交材料: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适用于新造船舶和光租外国籍船舶); 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3.船舶所有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新建船舶试航除外);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8.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1.1000净吨以下船舶200元,1000净吨及以上船舶400元; 2.国籍证书费工本费: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四、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 (一)船舶保安计划批准(许可)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2.船舶保安计划由船公司或者规定的保安组织编制; 3.船舶保安计划符合相应的编制规范和船舶的保安要求; 4.已对船舶保安评估发现的缺陷予以纠正或者作出妥善的安排。 提交材料: 1.《船舶保安计划》审批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舶保安评估报告; 3.船舶保安计划; 4.船舶保安计划编制机构的资质证明(CCS申请书格式应该有编制人栏目); 5.等效船舶保安设备的技术文件(《船舶保安计划》批准后保安设备变更); 6.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文件; 7.船舶保安评估缺陷纠正情况(必要时); 8.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2.《船舶保安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批准《船舶保安计划》;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二)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许可)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管理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具备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和《连续概要记录》; 2.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3.船舶按照规定配备了合格的船舶保安员; 4.船舶具有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5.船舶已通过保安核验。 提交材料: 1.船舶保安认证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文件; 3.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和核验报告及复印件; 4.船舶国籍证书和《连续概要记录》及复印件; 5.船舶配备的保安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6.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2.《船舶保安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国际航行船舶保安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三)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许可)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管理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1船舶在交船时或者在投入营运、重新投入营运之前,尚未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1.2船舶的国籍从非中国籍变更为中国籍; 1.3船舶由以前未经营过这类船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了经营责任。 2.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3.船上配有符合要求且已提交审核、报批并已付诸实施的《船舶保安计划》副本; 4.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5.公司保安员对船舶保安核验工作已作计划与安排,并承诺船舶将在6个月内通过保安核验; 6.船舶已配备符合保安要求的船舶保安员; 7.船长、船舶保安员和承担具体保安职责的其他船舶人员熟悉保安职责和责任、熟悉《船舶保安计划》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 1.船舶保安认证申请书; 2.船舶保安评估报告及复印件; 3.船舶保安计划; 4.演练、演习和内部审核计划; 5.保安核验工作计划; 6.船舶配备的保安员证书及复印件; 7.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2.《船舶保安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五、船舶安全证书文书核发 (一)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 2.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 3.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4.船舶已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航行国际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 5.船员已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高速客船特殊培训。 提交材料:1.初次及换证申请时应交验下列材料: (1)《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书; (2)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4)船舶保安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5)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换证时); (6)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 (7)航线运行手册; (8)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9)培训手册; (10)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如该高速客船是新引进的新型高速客船,还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船舶技术资料; (2)船舶操作使用说明书; (3)拟定的船员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 2.年度签注时应交验下列材料: (1)《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书; (2)一年来船舶运营的情况及说明; (3)任何更新的手册内容和航班表(复印件); (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夜航许可应交验下列材料: (1)申请书(提交原件); (2)夜航设备产品证书/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高速客船安全证书,含设备记录及其复印件; (4)船员值班安排的复印件; (5)任何更新的手册内容和航班表的复印件。 4.新增航线应交验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一年来船舶营运情况说明; (3)航线运行手册; (4)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5.证书项目修改应交验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相关修改项目证书、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具备条件:船舶已办理国籍证书。 提交材料:1.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2)(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入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的船舶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2)(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4)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复印件; (5)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安全证书及其附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6)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在境外建造与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递交有效的船舶证书和相关资料的副本 4.与(临时)国籍证书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国际航线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l00元;国内航线船和航行港澳航线500总吨以下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50元。 (三)船舶文书核发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适用于从国外租进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船舶已取得国籍证书及相关证书。 提交材料:1.国内航行船舶申请签证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检验证书簿或航行安全证书; (4)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5)持证船员适任证书; (6)安全管理证书(如适用); (7)符合证明副本(如适用); (8)旧签证簿(适用于换发);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国际航行船舶申请签证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 (3)国际吨位证书; (4)国际载重线证书; (5)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6)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7)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8)客船安全证书; (9)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10)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11)(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12)(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13)(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14)安全管理证书; (15)符合证明副本; (16)持证船员适任证书; (17)旧签证簿(适用于换发); (1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申请(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原已用完的(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适用于换发);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申请航海(行)日志,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5.申请轮机日志,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6.申请车钟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申请《垃圾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8.申请《货物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3)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4)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9.申请《油类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0.申请《连续概要记录》,应交验下列文书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2)《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及其复印件。 (3)中英文《表格1》及其电子文档; (4)《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副本及其复印件; (5)《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6)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1.申请《连续概要记录》变更,应交验下列文书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2)中英文《表格2》(针对记载项目发生变化而制订的修正表格)副本、《表格3》及其电子文档; (3)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 7.《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 8.《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补充规定的通知》 办结时限:一般文书当场办理,《连续概要记录》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工本费 六、船舶登记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 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 5.船舶名称经过核准。 提交材料:1. 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5.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6.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7.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8.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及其复印件; 9.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 10.4吋及以上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11.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运输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提交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及复印件; 12. 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登记费以200元为基数(未满50净吨的,以100元为基数),每增加1净吨加收1元,超过1万净吨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拖轮按每千瓦0.5元计收。 (二)光船租赁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和光船租赁承租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 3.船舶名称经过核准(光租外国籍船舶)。 提交材料: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4.光船租赁合同; 5.承租人出具的知悉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6.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7.技术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8.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9.出租人融资租赁经营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以融资租赁方式新造、进口、购置的船舶); 10.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1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将光租情况录入所有权证书,核发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照光船租赁总额1‰计收 (三)船舶抵押权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及抵押权人 具备条件:1.20总吨以上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办理); 2.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3.抵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抵押合同、主合同及其复印件; 5.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6.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7.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8.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对船舶价值认可的确认书及其复印件; 9.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船舶抵押额的0.5‰收取登记费 (四)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具备条件: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标志没有重复。 提交材料:1.《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书》; 2.标准设计图纸(一式五份); 3.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6.申请人拥有的至少一艘中国籍船舶的所有权登记证书或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3.《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登记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五)废钢船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3.已办理注销手续。 提交材料:1.《废钢船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进口审批文书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4.船舶所有权、国籍注销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加盖废钢船印章的注销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5.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废钢船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每艘次100元 (六)船舶变更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 提交材料: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4.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的文书(必要时); 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 6.船舶名称变更,按照规定应当公告的,还需要提交变更原因的特别说明以及公告;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并说明书面原因。 收费标准: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100元,船舶登记项目变更50元 (七)船舶注销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没有扣押、没有未决纠纷;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共有船舶); 5.光船承租人同意注销(提前终止光租时)。 提交材料:1.所有权注销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书; (3)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临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经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 (6)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临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经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 (3) 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 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抵押权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3) 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4) 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5)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3)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5)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的证书或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八)《货物系固手册》审批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其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船舶在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适用于SOLAS公约特别规定的货船; 2.船舶已配备拟提交审核的《货物系固手册》; 3.船舶满足相应的技术条件并配备了相应的设备与材料。 提交材料:1.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申请表; 2.货物系固手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 3.《系固设备维护检查记录簿》近期若干张页的复印件(新建船舶免); 4.船舶总布置图; 5.系固设备布置图; 6.船舶系固安全评估文件; 7.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关于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货物系固手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2.《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规定》 办结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七、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报备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报 备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报备作业事项:1.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2.船舶试航、试车; 3.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4.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5.船舶悬挂彩灯; 6.船舶校正磁罗经; 7.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报备材料:1.《船舶在港安全作业报备书》(一式两份); 2.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适用时); 3.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以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4.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承接作业单位或人员的资质证明及复印件,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及复印件,具备资质的作业人员的姓名; 5.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6.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复印件、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7.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3.《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4.《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办理结果: 予以备案或提出整改要求。 收费标准: 第三部分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货物管理 一、防治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许可) (一)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已经过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 2.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范的使用方法; 3.申请使用的剂量与消油的数量相当,与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要求相符; 4.有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 2.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3.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 4.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电信手段报告上述材料的相关内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答复。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 2.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 3.焚烧炉已经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 4.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船舶垃圾或残油; 5.符合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要求; 6.已制定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舶垃圾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及其复印件; 3.船舶防污染证书(IOPP、IAPP)及其复印件; 4.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证明材料; 5.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已制定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 2.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 3.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 4.作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能力; 5.船舶驱气作业水域符合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条件; 6.对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3.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 4.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5.作业单位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能力证明(单位进行作业时提交); 6.《国际防止船舶污染证书》或《防止船舶污染证书》(含附件)及其复印件(申请原油洗舱的)。 7.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排入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的,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具有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 2.排入水域的,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3.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不造成水域污染; 4.已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 5.对洗舱水、残油、油污水等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3.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 4.来自疫区的,提交经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 5.污染物种类、数量、接收设施、方式、设备和地点; 6.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人员的相应培训证明(适用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已制定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2.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 3.进行拷铲作业的船舶未装载危险货物。 提交材料: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处理; 2.排放入水的冲洗物符合排放标准; 3.排放的水域不是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保护水域或者禁止排放水域; 4.已制订相应的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 2.已制定防污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3.关于污染物、有害有毒物质的说明(包括物质名称、数量、污染物回收情况、作业地点等);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拆解、修造作业单位 具备条件: 1.拆船、修造船作业地点符合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 2.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3.拆船、船舶修造单位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 4.需要测爆的,持有有效的测爆证书; 5.拆船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废钢船的所有权登记; 6.船舶残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货物残余物、臭氧消耗型物质等可在拆船前清除的船舶污染物已清除完毕。 提交材料: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 2.作业计划; 3.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及相应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4.已制定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5.已经清除船上污染物的证明材料; 6.测爆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7.《废钢船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8.《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必要时); 9.设置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必要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上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沿海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从事船舶垃圾、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作业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作业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2. 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 3.来自疫区的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 4.已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 5.对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3.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 4.来自疫区的,提交经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 5.污染物种类、数量、接收设施、方式、设备和地点; 6.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人员的相应培训证明;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作业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2.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已经海事部门核准; 3.船舶污染物的处理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1. 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 2.海事部门核准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申请书; 3.船舶污染物处理情况(包括处理方案、处理单位资质证明、处理报告等)。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适装许可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申报的危险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3.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防止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4.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5.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提交材料:(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 2.船舶适装证书及其复印件;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4.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5.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6. 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10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和沿海运输船舶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其复印件; 7. 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8. 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 9.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2.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3.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 (1)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 (3)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检验合格证明书; (4)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5)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6)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7)托运《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际危规》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 (8)托运MARPOL73/78公约附则II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提交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分类评估意见; (9)按规定可按非危险货物出运的危险货物需提供相应的免除证书或证明。 4.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9.《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10.《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11.《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12.《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航次申报1个工作日,定期申报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加盖“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并注明审批日期;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适装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申报的污染危害性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3.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防止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4.拟进行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5.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提交材料:(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 2.船舶适装证书及其复印件;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4.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有关资料; 5.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6. 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10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和沿海运输船舶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其复印件; 7. 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8. 拟进行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 9.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2.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3.装运下列污染危害性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 (1)使用集装箱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装载包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 (3)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检验合格证明书; (4)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5)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6)装运限量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提交《限量污染危害性货物证明》; (7)托运《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际危规》中未列明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应提交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部门出具的“污染危害性货物鉴定表”; (8)托运MARPOL73/78公约附则II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提交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分类评估意见; (9)按规定可按非污染危害性货物出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需提供相应的免除证书或证明。 4.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9.《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10.《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11.《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12.《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航次申报1个工作日,定期申报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加盖“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并注明审批日期;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船舶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一)船舶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2.拟作业的货物适合过驳; 3.参加过驳的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4.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和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的正常进行; 5.过驳作业对水域环境、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6.已制定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提交材料:1.《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 2.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 3.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卸、装载船舶)资料,包括国籍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适装证书、保险文书和最近一次安检报告及复印件; 4.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 5.水上储库具备的靠泊船型和尺度; 6.过驳作业方案、已制定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包括经论证的限制作业的条件; 7.过驳水域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适用于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8.拟设置助航标志的方案(必要时); 9.过驳船舶油污损害保险证明及其复印件; 10.参与过驳人员的培训证明及其复印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7.《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一般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7个工作日(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一般船舶过驳作业,签发一般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签发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船舶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2.拟作业的货物适合过驳; 3.参加过驳的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4.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和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的正常进行; 5.过驳作业对水域环境、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6.已制定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提交材料:1.《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 2.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 3.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卸、装载船舶)资料,包括国籍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适装证书、保险文书和最近一次安检报告及复印件; 4.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 5.水上储库具备的靠泊船型和尺度; 6.过驳作业方案、已制定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包括经论证的限制作业的条件; 7.过驳水域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适用于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8.拟设置助航标志的方案(必要时); 9.过驳船舶油污损害保险证明及其复印件; 10.参与过驳人员的培训证明及其复印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7.《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一般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7个工作日(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一般船舶过驳作业,签发一般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签发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 (一)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2.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正本每本50元,副本每本10元。 (二)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2.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油污/燃油污染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 《关于实施〈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审批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本船籍港船舶; 2.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船(适用于固定或浮动钻井平台或其他近海设施);拖带150总吨及以上油驳的拖轮,拖轮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驳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驳,其辅机功率在400千瓦及以上的,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 3.申报中提供的图、表、资料符合该船的航线、船船的实际情况; 4.船员在应急反应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胜任; 5.各项措施密切结合该船实际情况,并可操作。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 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文本(一式三份); 4.(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 5.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四)《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审批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本船籍港船舶; 2.150总吨及以上的航行国际航线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船舶; 3.《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内容符合《船上油类和/或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海洋应急计划编制指南》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Ⅰ26条、附则Ⅱ16条的要求; 4.申报中提供的图、表、资料符合该船的航线、船船的实际情况; 5.船员在应急反应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胜任; 6.各项措施密切结合该船实际情况,并可操作。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及所附材料(一式三份),其中至少有一份证书、图表是原件或清晰复印件;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4.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 5.(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或(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五)《程序与布置手册》审批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本船籍港散装有毒液体的国际航线船舶及沿海航行船舶; 2.《程序与布置手册》内容符合船舶实际状况; 3.《程序与布置手册》符合《73/78MARPOL防污公约》附则Ⅱ的要求和《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程序和布置标准》中规定的要求。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程序与布置手册》(一式两份);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4.(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或(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及其复印件; 5.《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或《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6.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六)《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审批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或以上的本船籍港船舶; 2.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内容符合船舶实际状况。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一式三份); 3. 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4.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七)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签发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作业后; 2.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已经海事部门核准; 3.船舶《油类记录簿》等记载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作业报告相符。 提交材料:1.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作业单据; 2.经海事部门核准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申请书; 3.船舶《油类记录簿》等相关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记载记录;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5.《关于做好港务监督向船舶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工作的通知》(水监字[1987]29号) 6.《关于严格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1>的通知》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每份100元,其他的不收费。 五、资质类审批 (一)沿海污染清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具体内容需等有关部颁规章发布后确定。 (二)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的防污能力的专项验收 具体内容需等有关部颁规章发布后确定。 (三)污染危害性货物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污染危害性货物评估机构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具有与拟从事的污染危害性货物评估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器材、资料; 2.具备相应的污染危害性货物评估能力和相应的责任能力; 3.有与拟从事的污染危害性货物评估业务相适应的人员; 4.具有相应的污染危害性货物评估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提交材料:1.申请书; 2. 单位执照营业及其复印件 3. 制定的有关污染危害货物评估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4. 污染危害性货物评估场所、设备、器材、资料等证明材料; 5. 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评估人员的证明性材料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技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机构认定。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技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具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技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器材、资料; 2.具备相应的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技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能力和相应的责任能力; 3.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技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业务相适应的人员; 4.具有相应的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技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提交材料:1.申请书; 2. 单位执照营业及其复印件 3. 制定的有关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技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的管理制度 4. 配备的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技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设备和器材证明材料; 5. 从事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技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的人员证明性材料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港口、码头、装卸站应急预案备案。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港口、码头、装卸站具有相应资质; 2.已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经相应主管机关批准或核准; 提交材料: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3.已经相应主管机关批准或核准的应急预案;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2.作业船舶适合从事油料供受作业; 3.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4.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5.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 提交材料:1.作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3.作业船舶齐全、有效的证书、文书和资料; 4.作业人员培训证明材料; 5.已制定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6.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及相应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7.燃油质量承诺书;从事成品油供受作业的单位还应提交《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备案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在中国注册的船舶互助保险机构。 2.承担国际航线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境外船舶互助保险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者代理机构; (2)上一年度净基金超过1亿美元,每总吨净基金超过3美元/总吨; (3)近三年内未有不良信誉的记录; (4)保险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5)具有与中国境内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或船东互保协会签署的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后保证赔付的担保协议。 3.承担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取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开展相关业务资质; (2)净资产超过15亿元人民币; (3)近三年内未有不良信誉的记录; (4)保险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1.保证承担所签发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 2.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明以及其他合法开业的证明材料。境外互助性保险机构还应当提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处或代理机构的证明材料;境外互助保险机构提供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明或者其他合法开业证明为复印件的,应当经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公证或者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上一年度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上一年度已承保的船舶总吨位; 5.上一年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经营状况; 6.承保的中国籍船舶名单; 7.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业务的负责人、联系人以及联络方法。境外的互助保险机构还应当提交境内代表处或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联系人以及联络方法; 8.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或其他财务保证的样本; 9.上一年度所承保中国籍船舶的理赔情况和所承保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船舶油污染事故的理赔情况; 10.需要说明的其他背景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办结期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第四部分船员管理 一、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一)船员注册(船员服务簿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员本人、船员服务机构、船员所在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 2.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3.已完成规定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或者考核。 提交材料:1. 《船员注册申请表》; 2. 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 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4. 海船船员或内河船舶船员的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 5. 《海员体格检查表》或《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6. 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培训证明、遗失公告等); 7.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提供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及复印件; 8.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给予船员注册,并签发《船员服务簿》;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员本人、船员所在单位、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基本安全培训除外); 2.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仅限于基本安全培训); 3.具备规定的文化程度; 4.已完成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并按规定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考核。 提交材料:1. 《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申请表》; 2. 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3. 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4. 《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5. 其他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成绩通知书等); 6.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专业、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相应的专业培训或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理论考试费80元/人,实操考试费80元/人,补考减半。 (三)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 ××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员本人、船员所在单位、船员服务机构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 2.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3.具备规定的专业学历(内河船员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或者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过相应船员职务的适任培训; 4.通过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 5.满足规定的服务资历,适任状况和安全记录良好; 6.已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并已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实)习。 提交材料:(一)申请海船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提交材料 1. 《海船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2. 《海员体格检查表》; 3. 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4. 《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5.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 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后填妥的《船上培训记录簿》或《船上见习记录簿》(必要时); 7. 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明或学籍证明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8. 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培训证明、考试评估合格证明、技能考试合格证明、遗失公告等); 9. 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10.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申请内河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提交材料 1. 《内河船舶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2. 《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3. 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4. 《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5. 《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 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明或学籍证明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7. 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如培训考试证明、遗失、毁损报告、船员考试发证通知单、学历证明等)。 8.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申请证书予以许可的,签发《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船员特免证明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员所服务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当事船员所服务的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2.当事船员拟任的职位,现任船员因病或者其他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职务; 3.当事船员具备其拟任职位较低一级职位的任职资格,拟任船长职位的,为船上负责航行值班的船员中任职资格最高者; 4.不属于专职无线电人员的职位; 5.同一艘船舶持有特免证明的船员,不超过规定的比例。 提交材料:1.《船员特免证明申请表》; 2.签发对象的有效适任证书复印件; 3.签发对象的海员证复印件; 4.签发对象的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特免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员本人、船员所在单位、船员服务机构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持有有效的海船船长或者驾驶员任职资格证书; 2.在其所持海船船员任职资格证书对应等级的船舶航行申考航线上的见习资历不少于6个月或10个单航次; 3.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船舶仅航行于适用海上航行规则的内河航区的,可以免予考试和评估。 提交材料:1.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申请表》; 2. 《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3.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4.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申请换证); 5. 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6. 《海员体格检查表》; 7. 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船员考试发证通知单、成绩通知书、遗失公告或毁损报告等); 8.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理论考试费100元/人,实操考试费100元/人,补考减半。 二、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聘用船员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持有中国政府承认的、由《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签发的船员任职资格证书; 2.符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交通部有关船员适任资格和培训的要求; 3.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4.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者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 5.服务资历、适任表现和安全记录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6.船员用人单位有明确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7.符合交通部关于在中国籍船舶上任用外国籍船员的规定。 已经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的外国籍船员拟在中国籍船上任职的,仅需符合第5至7项规定的条件。 提交材料:1.《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申请表》; 2.中国政府承认的经修正的《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签发的有效适任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3.表明申请人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有关要求和该缔约国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的海员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5.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6.表明外国籍船员与申请人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 7.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培训证明、考试评估合格证明等); 8.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中国政府承认另一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的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海员出境证书核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具有海员证申办资格的单位 具备条件:1.年满18周岁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 3.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渔船船员按照农业部公布的体检标准); 4.已取得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适任资格; 5.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 6.无海员证管理规定中禁止或者限制办理海员证的情形; 7.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 提交材料:1. 《海员证申请表》; 2. 办理海员证批件; 3.《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4. 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仅初次申请时); 5.《海员体格检查表》(仅初次申请时); 6. 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及其复印件; 7. 政审批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 8. 适任证书或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9. 提供规定规格的数码照片; 10.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6.《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海员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海员出境证明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员所在单位、船员派出单位 具备条件:1.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并且证书的有效期距届满之日不少于6个月; 2.已合法获得赴境外船舶担任船员职务的确定任务,具有船员所在单位的派遣文书、境外代理机构的担保文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提交材料:1. 《海员出境证明申请表》; 2.海员证及其复印件; 3.外派船员还需提交境外有关机构的邀请函及复印件(或入境担保函),外文材料需提交中文译本; 4.其它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聘用协议、派遣协议等);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3.《〈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当天办结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海员出境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 (一)引航员注册(引航员服务簿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引航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引航机构。 具备条件: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3.符合船舶驾驶员体检要求; 4.经过引航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主管机关考试合格。 提交材料:1. 《引航员注册申请表》; 2. 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 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4. 引航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5. 《海员体格检查表》或《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6. 其他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 7.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并签发《引航员服务簿》,赋予唯一的注册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引航员适证证书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引航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引航机构 具备条件:1.持有引航员服务簿; 2.符合船舶驾驶员体检要求; 3.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安全记录。 提交材料:1. 《引航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2. 《海员体格检查表》或《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3. 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4. 《引航员服务簿》或引航资历证明及其复印件; 5. 《引航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需要); 6.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7. 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明或学籍证明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8. 相应的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9. 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理论考试合格证、实习报告、遗失公告或毁损报告、成绩通知单等); 10.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4.《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引航员适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考试费450元/人;评估费450元/人。 五、船员适任考试核准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员本人、船员所在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一)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应具备的条件; 1.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并具备规定的文化程度; 2.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必要时); 3.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4.近5年内适任情况和安全记录良好且满足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要求; 5.完成规定的海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海员专业培训合格证; 6.完成主管机关认可的航海教育或者适任培训(必要时)。 (二)申请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应具备的条件 1.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并具有规定的文化程度; 2.持有《船员适任证书》; 3.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4.具备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安全记录; 5.完成海事部门认可的航海教育或者适任培训(必要时)。 提交材料:(一)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提交材料 1. 《海员体格检查表》; 2. 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 两张近期直边正面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4.《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5.《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 相应的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7. 相应的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8. 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明或学籍证明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9. 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10.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申请内河船员适任考试提交材料 1. 《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2. 两张近期直边正面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3. 《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4. 《船员适任证书》; 5. 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6. 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如学历证明、培训证明等)。 7.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准考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海船:理论考试费450元/人,评估考试费450元/人,补考减半。 内河:理论考试费100元/人,实操考试费100元/人,补考减半。 六、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员服务机构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一)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二)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5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3年以上,并且最近3年来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500人以上;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 乙类和丙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提交材料:1.《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4.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5.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6.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类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的最近3年来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或租赁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办理结果: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从事规定的各项船员培训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院校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有符合船员培训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2.有与船员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4.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5.具有一定的生源。 提交材料:1.《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申请表》; 2.培训机构的法人代码证; 3.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4.教学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教学经历、船上服务资历、所持证书等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5.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6.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 7.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8.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0.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所申请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规模的可行性评估报告等);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办理结果: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请人。 第五部分其他海事行政管理 一、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一)公司《符合证明》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 2.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3.管理体系已在岸上和每一种类代表船上运行3个月; 4.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5.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外国籍船舶的中国法人,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国大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为中国公民; (2)相关船舶满足交通部关于船龄限制的要求; (3)海事管理机构已收到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的委托。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公司审核)》; 2.安全管理手册; 3.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4.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5.船舶管理协议及复印件(申请人管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 6.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的清单; 7.《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如已经取得); 8. 法人或其下属单位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SOLAS公约第Ⅸ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符合证明》及其副本。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发证不收费 (二)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 2.公司成立后尚未经营或者管理船舶,或者在公司持有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上增加船舶种类; 3.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4.公司已作出计划安排在6个月内实施运行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5.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公司审核)》; 2.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3.安全管理手册; 4.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总清单; 5.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 6. 法人或其下属单位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7.船舶管理协议及复印件(申请人管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SOLAS公约第Ⅸ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临时符合证明》。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发证不收费 (三)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 2.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3.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4.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船舶审核)》;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以来的有效性评价; 4.公司《符合证明》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SOLAS公约第Ⅸ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当事船舶刚加入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2.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的副本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副本; 3.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4.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船舶审核)》;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公司在船舶取得《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后3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 4.《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 5.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SOLAS公约第Ⅸ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公司《符合证明》年度签注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在“符合证明”周年日之前3个月内提出年度审核申请;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公司审核)》; 2.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3.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 4.上次审核以来公司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5.公司《符合证明》复印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SOLAS公约第Ⅸ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签注的,签发《符合证明年度审核签注》。 2.经审定不同意签注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公司《符合证明》换证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在“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换证审核申请;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公司审核)》; 2.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3.最新版安全管理手册; 4.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总清单; 5.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 6.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7.船舶管理协议及其复印件(申请人管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 8.公司《符合证明》复印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SOLAS公约第Ⅸ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符合证明》及其副本。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公司《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适用于跟踪审核和附加审核)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在年度审核或换证审核后指定时间内提出跟踪审核申请(适用于跟踪审核);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 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2. 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 3. 上次审核开列不符合的纠正情况; 4.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SOLAS公约第Ⅸ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维持有效性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2.经审定不同意维持有效性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 结果通知不收费 (八)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中间签注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后第23个月至第30个月之间提出审核申请;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船舶审核)》; 2.上次审核以来公司为该船所做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的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3.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评价报告;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SOLAS公约第Ⅸ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1.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2.中间签注:实施审核后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中间签注的,在《安全管理证书》上签注。 2.经审定不同意中间签注的,在《安全管理证书》上不予签注。 收费标准: 签注不收费 (九)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换证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船舶审核)》; 2.公司对原安全管理体系与该船有关的文件修改情况说明; 3.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评价报告; 4.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SOLAS公约第Ⅸ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设立验船机构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具备条件:1.具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检验场所、设备、仪器、资料; 2.具备相应的验船能力和相应的责任能力; 3.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执业验船人员; 4.具有相应的检验章程、检验工作制度和保证船舶检验质量的管理体系; 5.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范围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6.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和管理制度符合船舶检验管理的要求。 (一)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成立验船机构 申 请 人:拟成立验船机构的中国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其代理人 提交材料:1.申请书; 2.机构注册资金证明; 3.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组织章程;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一套); 8.法律、法规及技术文件配备情况登记表(包括国家有关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国际公约,有关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登记表,主管机关颁布或认可的检验规范、规则、规程、规定及其他技术标准); 9.设施、设备配置清单; 10.拟开展的船舶检验业务清单; 11.验船人员配备清单及其身份证明、注册资格证书和复印件; 1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境外验船机构申请在华设立验船机构 申 请 人:境外验船机构或其代理人 提交材料:1.申请书; 2.机构注册资金证明; 3.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组织章程;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一套); 8.法律、法规及技术文件配备情况登记表(包括国家有关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国际公约,有关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登记表主管机关颁布或认可的检验规范、规则、规程、规定及其他技术标准); 9.设施、设备配置清单; 10.拟开展的船舶检验业务清单; 11.验船人员配备清单(包括雇佣中国籍验船人员的比例)及其身份证明、注册资格证书和复印件; 12.境外验船机构所在国海事主管当局关于船舶检验机构的资信证明文件; 13.出资比例说明; 1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 船舶与海上设施的法定检验 (一)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船用产品、集装箱)的图纸审查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或委托的船舶检验机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图纸的设计机构或建造企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适用于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 具备条件:1.图纸设计机构符合有关适检条件标准的规定; 2.送审图纸须经设计机构审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关于图纸送审的有关要求。 提交材料:1.《图纸审查申请表》; 2.设计单位工商执照复印件; 3.盖有设计机构公章或经船检机构备案专用章的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一式三套。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3.中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和规则(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 4.《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5.《船用产品检验实施细则》 6.《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经审查具备批准条件后计算)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图纸审查批准书,并将审查批准的图纸盖章后退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核发图纸审查意见书,送审图纸不予盖章退申请人。 收费标准:按《船舶检验计费标准》、《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相应项目收取。 (二)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集装箱)的法定检验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或委托的船舶检验机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含海上设施、集装箱)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适用于营运检验、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船舶建造企业或船舶(含海上设施、集装箱)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适用于新建船舶的建造检验) 具备条件:1.已取得船舶所有权证明(适用于营运检验、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船舶设计图纸已经船检机构审查批准(适用于新建船舶的建造检验、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 2.申请人经自检认为船舶或报验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关要求; 3.船舶建造、修理机构符合有关适检条件标准的规定。 提交材料:1.新船的建造检验 (1)《检验申请表》; (2)经船检部门审批的船舶图纸和技术文件及图纸批准书; (3)船舶建造厂的工商执照复印件; (4)船舶所有权证明(须在检验发证前提交); (5)其他有关涉及检验申请的资料(必要时); 2.营运船舶的检验 (1)《检验申请表》; (2)船舶所有权证明(所有人变更或船舶登记机构变更时); (3) 其他有关涉及检验申请的书面说明(必要时) 3.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 (1)检验申请书; (2)经船检部门审批的船舶图纸和技术文件及图纸批准书; (3)船舶所有权证书; (4)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须在检验发证前提交);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3.《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如果适用) 4.中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和规则(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经检验具备发证条件后计算)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相关的检验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船舶检验计费标准》的相应项目收取 (三)船用产品法定检验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或委托的船舶检验机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用产品制造厂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产品设计图纸已经船检机构审查批准; 2.经申请人自检认为符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船用产品检验规则》、《船用产品检验实施细则》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3.船用产品制造厂符合有关适检条件标准的规定。 提交材料:1.检验申请书; 2.经船检部门审批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及图纸批准书;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4.《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5.《船用产品检验实施细则》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经检验具备发证条件后计算)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相关的检验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相应项目收取。 四、验船师资格注册审批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拟从事相应船舶检验工作的验船人员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取得验船师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具有船舶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 3.船舶检验质量记录良好。 提交材料:(一)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申请表》; 2.相应类别、级别的验船资格证书; 3.聘用单位对业务培训、工作经历和检验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或等同于隶属关用的证明文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申请表》; 2.相应类别、级别的验船资格证书;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或等同于隶属关用的证明文件; 4.注册期内聘用单位考核合格和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三)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申请表》; 2.相应类别、级别的验船资格证书; 3.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或等同于隶属关用的证明文件; 4.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相应证明,或退休证明;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 办结期限:注册审查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相应注册审批机构审批;注册审批机构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注册审批机构应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注册申办的船检机构。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核发相应类别、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证》;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听证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行政相对人或其代理人(行政处罚听证) 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事项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行政许可听证) 具备条件:(一)行政处罚听证 1.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或吊销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处以罚款的,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较大数额罚款”); 2.收到《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二)行政许可听证 1.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2.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提交材料:1.听证申请书; 2.出席听证会委托书(限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 3.《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限行政处罚听证)。 办理依据:(一)行政处罚听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5.《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二)行政许可听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办结期限: 行政处罚听证: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结束后,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行政许可听证:在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举行听证会。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5日内制作出《听证会报告书》。 办理结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听证会报告书》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行政复议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申请人具备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复议事实理由; 3.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4.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未经其他行政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受理的; 5.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符合法定要求; 6.复议申请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提交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亦可以口头申请); 2.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一式两份);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交通行政复议规定》 3.《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格式〉的通知》 办结期限:1.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符合条件的)给予是否受理答复,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对有关执法依据所提出的审查申请,有权处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办理结果: 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件2: 申请书格式文本 序号 海事行政许可及相关政务办理事项 格式文书的编号 1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许可) 001 2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许可) 002 3 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许可) 003 4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许可) 004 5 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许可) 005、006 6 外国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审批(许可) 007 7 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审批(许可) 008 8 桥梁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009 9 架空电缆、船闸等跨海(河)建筑物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010 10 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报备 011 11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许可) 012、013、014、015、016 12 短期定期船舶签证 017 13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 018 14 船舶保安计划批准(许可) 019 15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许可)/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许可) 020、021 16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许可) 022 17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023 18 船舶文书核发 024 船舶文书核发--申请/变更《连续概要记录》 025、026、027、028 19 船舶所有权登记 018、029 20 光船租赁登记 030 21 船舶抵押权登记 031 22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032 23 废钢船登记 033 24 船舶变更登记 034 25 船舶注销登记 035 26 《货物系固手册》审批 036 27 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报备 037 28 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许可) 038 29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许可) 039、040、041、042 043、044、045、046 30 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许可) 047 31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程序与布置手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签发 048 32 船员注册(船员服务簿签发)(许可) 049、050、051 33 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许可) 052 34 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许可) 053、054 35 船员特免证明签发(许可) 055 36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签发(许可) 056 37 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许可) 057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签发(许可) 058 39 海员出境证明签发(许可) 059 40 引航员注册(引航员服务簿签发)(许可) 060 41 引航员适任证书签发(许可) 061 42 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批(许可) 062 43 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许可) 063 44 公司《符合证明》签发(许可)、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许可)、公司《符合证明》年度签注、公司《符合证明》换证、公司《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适用于跟踪审核和附加审核) 064 45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中间签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换证、《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065 46 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船用产品、集装箱)的图纸审查 066 47 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集装箱)的法定检验 067、068、069 48 船用产品法定检验 070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 (印章) 申请时间 项目名称 岸线用途 岸线范围 提 交 材 料 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 □ 设计单位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 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及复印件 □ 相关部门关于使用岸线项目的批准文书及复印件(需要时) □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 申 请 书 申请人须知 一、本申请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所要求,是申请人履行正当手续的法律依据。 二、申请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并按规定要求办理申请手续。 三、本申请书应用钢笔,按要求认真、如实、准确填写。 四、填写说明: 1、“作业程序”是作业者使用船舶、设施、设备和技术进行施工作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2、“应急的措施”是指作业者为防止污染和意外事故采取的措施以及一旦发生污染和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措施。 3、“相关部门”是指审批工程或施工作业项目所涉及的本主管机关以外的部门。 4、“设备”应择其最主要、最关键的填写。 涉及吊装的应填报主要的吊索的尺寸和破断力;涉及拖航的应填报主拖缆的直径、长度和质地。 5、“附送资料”应详细填写资料的名称、文号、图号等。 6、各栏如若不够填写,可附页。 五、施工作业项目、地点、范围、施工作业船舶等发生变更,原申请人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六、同一工程重新办理申请,或工程被取消,或申请人的作业资格被取消时,原申请书均不退还申请人。 项目名称 计划开工日期 建设单位 预计完工日期 施工单位 地点范围 施工作业程序 应急措施 主要施工作业船舶及设备 名称 主要技术参数 附送资料: 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申请 (1)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2)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3)施工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复印件(必要时)□ (5)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施工船舶不在本辖区可暂不提供原件) □ (7)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必要时)□ (8)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9)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2、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许可申请 (1)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对爆破作业的同意文书及复印件(需要时)□ (2)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3)与采掘、爆破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复印件□ (4)采掘、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5)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施工船舶不在本辖区可暂不提供原件) □ (6)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7)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必要时)□ (8)航行通(警)告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申请 (1)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2)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3)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及其复印件(紧急清障时可事后补办) □ (4)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紧急清障时可事后补办) □ (5)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6)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 (7)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必要时)□ (8)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9)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申 请 人 名称 地址 邮编 开户银行 联系人 开户帐号 电话 申请日期 施工作业示意图: 备注: 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 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申请人 (印章) 申请时间 申请事项 划定范围 划定期限 建设单位 附 送 材 料 1、禁航区划定: (1)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必要时)□ (2)禁航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3)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必要时)□ (5)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航道(路)划定: (1)有关部门关于航道(路)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 □ (2)设置航道(路)的有关技术资料、图纸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其复印件□ (3)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必要时)□ (4)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交通管制区划定: (1)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必要时)□ (2)作业或活动方案(进行作业或活动的)□ (3)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必要时)□ (5)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6)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锚地划定: (1)有关部门关于锚地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复印件 □ (2)锚地选址有关的技术资料(水文、气象、底质等)、图纸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复印件 □ (3)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 (4)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5、安全作业区划定: (1)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复印件(必要时) □ (2)已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及复印件(必要时)□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必要时)□ (5)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6)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 申请人 (印章) 申请时间 船舶名称 船舶种类 进入或穿越区域 进入或穿越时间 附送材料 1、船舶航行的路线和航行时间说明□ 2、船舶概况(船舶尺度、吃水、载货载客情况等)□ 3、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 4、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5、军事部门同意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书面文件及复印件(必要时) □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海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申请书 申请人 (印章) 申请时间 拖带计划 拖 轮 被拖物 附 送 资 料 1、船检部门为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航行出具的拖航检验证明及复印件 □ 2、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技术资料及复印件□ 3、拖带计划、拖带方案;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 4、拖轮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5、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6、专项护航申请(必要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申请书 申请人 (印章) 申请时间 载运或拖带计划 船舶或拖轮 被载或拖物 附 送 资 料 1、拖轮及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及复印件□ 2、载运或拖带方案;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3、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及复印件 □ 4、已通过评审的拖带作业安全评估报告 □ 5、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 6、专项护航申请(必要时) □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外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时间 搜救船舶或飞机 所属国 附 送 资 料 搜救计划及入境必要性说明□ 搜救范围(必要时附图)□ 遇难船舶、人员情况□ 搜救船舶、飞机概况及搜救人员情况□ 军事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代理人 情况 备注:在申请人处盖章 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 名 称 联系人 地 址 电话 工 程 名 称 工程总投资 预 定 工 期 设 计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维 护 单 位 序号 标志名称 标志类别 位置 灯质 构造 作用距离 所在水(陆)域 1 2 3 提 交 附 件 申请单位 (盖章): 年月日 备注:本申请所设置的航标于年 月日投入使用,航标动态: 桥梁水上通航净空尺度核准申请表 申请人 (印章) 申请时间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附 送 资 料 1、项目建议书、相关主管部门对该桥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以及受潮水影响桥梁的相关要求资料及其复印件 □ 2、经评审的《工程预可性研究报告》及复印件□ 3、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通航孔数及其布置的原则意见及复印件□ 4、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的计算方法和成果及复印件□ 5、桥位方案平面图及复印件(公路桥1/500~1/2000,铁路桥1/500~1/5000)□ 6、桥型方案比较图及复印件(公路桥1/200~1/2000,铁路桥1/200~1/1000)□ 7、桥位所在河段近期河床地形图及复印件□ 8、桥位所在河段枯、中、洪三级水位流向、流速及航迹线图□ 9、经评审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拟建桥梁在通航3000吨级及以上海轮的沿海、内河航道上或在分汊或不稳定的航道上或在流速3米/秒以上、滩礁多、水势汹乱的山区性河流上或不能完全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时) □ 10、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 □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架空电缆、船闸等跨河建筑物水上通航净空 尺度核准申请表 申请人 (印章) 申请时间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附 送 资 料 1、项目建议书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及复印件□ 2、设计资料及复印件□ 3、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报备书 作业单位 (船舶) 作业项目 作业地点 作业时间 附送材料 1、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2、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及其复印件□ 3、施工作业方案;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相关材料、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 4、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5、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7、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必要时)□ 8、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9、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其它 说明事项 兹承诺: 本报备书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附送材料真实、有效。 报备人签名(签章): 年月日 备案意见 备案机构:备案时间: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 船名 中文 国籍 英文 船舶 所有人 中文 呼号 英文 IMO编号 船舶尺度 全长 宽度 船速 总 吨 位 净吨位 载重吨 建造时间 水面以上 最大高度 出 发 港 出发日期 经过港口 预到日期 预靠泊位 船舶类型 进口淡吃水 前 米、 后米 预离日期 开往港口 出口最大淡吃水 进口 旅客总数 名 其 中 中国籍 男名、 女名 外国籍 男名、 女名 载货 名称 其 中 普通货物 吨 吨数 吨 危险货物 吨 出口 预计旅客 名 其 中 中国籍 男 名、 女 名 总数 外国籍 男 名、 女 名 预计载货 名称 其 中 普通货物 吨 吨数 吨 危险货物 吨 核准机关 盖章 此致 海事 海关 边防检查 检验检疫 代理人 年 月日 年月日 总申报单 □抵港 □离港 1.1 船名及船舶种类 2.抵/离港口 3.抵/离日期及时间 1.2 IMO编号 1.3 呼号 4.船旗国 5.船长姓名 6.上一港/下一港 7.国籍证书(船籍港,签发日期,编号) 8.船舶代理名称和联系方式 9.总吨 10.净吨 11.船舶在港位置(锚位或泊位) 12.航次摘要(先后挂靠港口,并在即将卸下留存货物的港名下划线标注) 13.货物简述 14.船员人数(包括船长) 15.旅客人数 16.备注 所附单证(标明份数) 17.货物申报表 18.船用物品申报单 19.船员名单 20.旅客名单 21.船舶对废弃物和残余物接收设施的需求 22.船员物品申报单 23.航海健康申报书 船长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名及日期 货物申报单 □抵港 □离港 页数: 1.1 船名 2.申报港 1.2 IMO编号 1.3呼号 3.船旗国 4.船长姓名 5.装货港/卸货港 标记和编号 包装种类和数量;货名或HS编码(如有) 毛重 尺寸 船长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及日期 船员名单 □抵港 □离港 页数: 1.1 船名 2.抵/离港口 3.抵/离日期 1.2 IMO编号 1.3呼号 4.船旗国 5.上一港 编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出生日期 证件种类及号码 船长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及日期 旅客名单 □抵港 □离港 页数: 1.1 船名 2.抵/离港口 3.抵/离日期 1.2 IMO编号 1.3呼号 4.船旗国 姓名 性别 国籍 出生地点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登船港 离船港 是否过境旅客 船长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及日期 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 船名 ,所有人(经营人) 船籍港 ,航行区域(航线) 船舶类型及用途 申请定期签证的种类:□短期 □年度 申请定期签证理由及期限 此致: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章) 年 月 日 附送资料: 1、船舶签证簿□ 2、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3、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4、船舶检验证书及复印件□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复印件□ 6、船员适任证书及复印件□ 7、防止油污证书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复印件□ 10、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复印件(适用时) □ 11、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 12、船舶营运证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 13、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和定线航行的船舶的情况证明 □ 14、安全诚信船舶及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证明 □ 15、在前一个年度签证期内按照规定递交进出港报告的证明 □ 1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第(3)项至第(8)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船舶所有权及/或国籍登记。 船舶所有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船舶经营人名称(盖章)年 月 日 船名(汉字)(拼音)曾用名 初次登记号 船舶呼号IMO编号 船籍港 原船籍港 船体材料 船舶种类 船舶价值 建成日期 造船厂名 造船地点 改建日期及地点 尺度总长 米;型宽 米;型深 米 吨位总吨 ;净吨 主机种类 ;数目;总功率 千瓦 推进器种类;数目 航行区域 取得所有权日期 船舶所有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船舶经营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船舶共有情况: 附 送 材 料 (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与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船舶临时国籍登记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一)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复印件 □ (二)船舶名称核定通知 □ (三)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 (四)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 (五)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委托时)□ (六)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 (七)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 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 (八)委过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 (九)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造合同及其复印件(新造船舶试航);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书及其复印件(异 地建造船舶) □ (十)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 (十一)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书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书等等),建造中 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 (十二)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 (十三)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 (十四)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 (十五)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登记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及复印件 □ (十六)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 □ (十七)4寸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十八) 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提交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及其复印件(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 □ 联系人:联系电话: 《船舶保安计划》审批申请书 为取得符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XI-2章和ISPS规则要求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申请对所递交的《船舶保安计划》进行审核批准,并支付审核费及因审核发生的有关费用。 船名 登记号 船舶呼号 船舶类型 船籍港 总吨位 审批种类 初次审批□ 修改审批□ 船舶所属 管理公司 公司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 固定电话 传真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上次船舶 保安计划 审批情况 审批机构 审批号 审批地点 审批日期 涉及船舶保安方面的港口国控制情况: 保安体系文件变动情况: 提交材料: 1、船舶保安评估报告 □ 2、船舶保安计划 □ 3、船舶保安计划编制机构的资质证明及复印件 □ 4、等效船舶保安设备的技术文件(《船舶保安计划》批准后保安设备变更)□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 6、船舶保安评估缺陷纠正情况(必要时) □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申请人(公章): 日期: 船舶保安核验(审核)申请书 为取得符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X-2章和ISPS规则要求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申请派审核员对下述船舶进行核验(审核),并支付核验(审核)费及因核验(审核)发生的有关差旅费等费用。 船名 登记号 船舶呼号 船舶类型 船籍港 总吨位 审核种类 初次审核 □中间审核 □换证审核 □ 附加审核 □临时审核 □ 停泊地点 预约审核日期 船舶所属 管理公司 公司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 固定电话 传真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船舶保安计划审批机构 审批号 涉及船舶保安方面的港口国控制情况: 保安体系文件变动情况: 备注: 申请人(公章): 日期: 船舶保安证书核发申请书 为取得符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X-2章和ISPS规则要求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申请核发证书。 船名 登记号 船舶呼号 船舶类型 船籍港 总吨位 申请种类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 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 停泊地点 船舶所属 管理公司 公司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 固定电话 传真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船舶保安计划审批机构 涉及船舶保安方面的港口国控制情况: 保安体系文件变动情况: 提交材料: 1、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 ①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和核验报告及复印件□ ②船舶国籍证书和《连续概要记录》及复印件□ ③船舶配备的保安员证书及复印件□ ④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⑤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 ①船舶保安评估报告及复印件□ ②船舶保安计划□ ③演练、演习和内部审核计划□ ④保安核验工作计划□ ⑤船舶配备的保安员证书及复印件□ ⑥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申请人(公章): 日期: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表 : 我公司轮已按照《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准备完毕,现申请《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及申请 船名(汉字):(汉语拼音): 船舶呼号: 船籍港: IMO编号:船舶类型: 建造型号和船体编号: 基地港: 至避难处所的最大距离: 最坏设想条件: 其他营运限制: 营运航区或航线: 交验证书及资料 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 船舶保安证书其复印件□ 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培训手册□ 航线运行手册□ 船舶操作使用说明书□ 拟定的船员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 一年来船舶运营情况及说明□ 任何更新的手册内容和航班表复印件□ 夜航设备产品证书/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船员值班安排的复印件□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其他材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海事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现申请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申请单位(盖章) 申办人 联系电话 船舶名称 船籍港呼号 总吨 船舶种类 主机功率航区 海区 救生设备最大额定人数 机舱自动化程度 GMDSS设备情况 船舶所有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船舶经营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船舶最低配员如何适用相应标准的陈述(包括船舶航程、连续航行时间。是否昼夜航行。GMDSS通用操作员的配备及对要求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建议的配员方案): 提交申请材料情况 (1)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 (2)轮机入级证书及其复印件 □ (3)船体入级证书及其复印件 □ (4)无线电安全证书及其复印件 □ (5)设备安全证书及其复印件 □ (6)乘客定额证书及其复印件 □ (7)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复印件 □ (8)配员减免申请 □ (9)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其他材料: 注:1、在境外建造与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提交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副本。 2、与国籍证书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材料。 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船舶名称 申请单位 单位邮编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日期 申 请 文书名称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 《航海日志》 □ 《轮机日志》 □ 《车钟记录簿》 □ 《船舶签证簿》 □ 《垃圾记录簿》 □ 《货物记录簿》 □ 《油类记录簿》 □ 《连续概要记录》 □ 提交申请材料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备注 船舶申请应在船舶名称上加盖船章,船公司申请应在申请单位上加盖单位印章 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海事局: (船舶)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登记号码: 初次登记号码: ),船籍港:,IMO编号: ,按照《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现申请首次□/变更后□/毁损或灭失□/变更船旗登记(注销登记情况)□/签发《连续概要记录》文件,并提交相关材料,请予核准。 船舶所有人 □ 光船承租人 □ (适用于从境外租进船舶) 申请人盖章: 船舶管理人 □ (经所有人或经营人授权) 年月日 一、提交申请材料情况 (一)首次申请□: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3、已填写的中英文表格1及其电子文档 □ 4、《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国籍证书》)复印件□ 5、《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 5、《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6、《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复印件□ (二)变更后申请□: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3、中英文《表格2》副本及其电子文档 □ 4、相关证明材料 □ (三)毁损或灭失申请□: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3、书面报告和具体说明; □ 4、毁损或灭失的文件清单; □ 5、相关证明材料。 □ (四)变更船旗登记(注销登记情况)□: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2、中英文《表格2》副本及其电子文档 □ 3、《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4、下一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的邮寄地址(适用转移境外船舶);□ 5、相关证明材料。 □ 注:适用项在□里打“√”,不使用项在□里打“╳”。 二、申请人联系方式 申请人邮政编码及地址: 联系部门/联络人: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三、有关说明: (一)适用范围 1、自2004年7月1日起,所有中国籍国际航行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须配备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 2、对于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连续概要记录》应至少提供该船自2004年7月1日起的记录。 3、2009年1月1日起,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MSC.194(80)号决议)和《保持连续概要记录(CSR)的格式和导则》修正案((MSC.198(80)号决议)的要求,将原《表格1》和《表格2》进行修订并启用。 (二)保存 1、船舶取得《连续概要记录》后应保持连续记录,所记载内容不得修改、删除或以任何方式擦除或涂改。 2、船舶买卖、变更船旗、光船租赁或变更经营人时,《连续概要记录》应留船保存,并随时可供检查。 表格1 《连续概要记录》文件编号: (船名),IMO 编号: 日期格式为年/月/日 信息 1 本文件适用起始日期: 2 船旗国: 3 在该国的船舶登记日期: 4 船名: 5 船籍港: 6 船舶所有人: 登记地址: 7 登记船东识别号: 8 光船承租人: 登记地址: 9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所定义的公司名称: 登记地址: 开展安全管理活动的地址: 10 公司识别号: 11 船舶所入级的所有船级社的名称: 12 向经营该船的公司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主管机关的名称: 13 向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的认可组织的名称: 14 向船舶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主管机关或认可的保安组织的名称: 验证机构的名称(如不同): 15 船舶在该国注销登记的日期: 16 备注: 兹证明上述记录在各方面均为正确 签发主管机关: 签发地点和日期: 授权官员签名: 授权官员姓名: 船舶于 (日期)收到本文件并附于《连续概要记录》中。 签字: FORM 1 CONTINUOUS SYNOPSIS RECORD (CSR) DOCUMENT NUMBER_______FOR THE SHIP WITH IMO NUMBER:IMO _________ Dates should be in the format yyyy/mm/dd. Information 1 This document applies from (date): 2 Flag State: 3 Date of registration with the State indicated in 2: 4 Name of ship: 5 Port of registration: 6 Name of current registered owner(s): Registered address(es): 7 Registered Own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8 If applicable, name of current registered bareboat charterer(s): Registered address(es): 9 Name of Company (Inter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Registered address(es): Address(es) of its safety management activities: 10 Company Identification Number: 11 Name of all classification societies with which the ship is classed: 12 Administration/Government/Recognized Organization which issued Document of Compliance: Body which carried out audit (if different): 13 Administration/Government/Recognized Organization which issued 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 Body which carried out audit (if different): 14 Administration/Government/Recognized SecurityOrganizationwhichissued International Ship Security Certificate: Body which carried out verification (if different): 15 Date on which the ship ceased to be registered with the State indicated in 2: 16 Remarks: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is record is correct in all respects Issued by the Administration of: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Signature of authorized person: Name of authorized person: This document was received by the ship and attached to the ship’s CSR file on the following date (fill in):Signature: 表格2 《连续概要记录》文件编号:的变更表格 (船名),IMO 编号: 表格中显示变化情况,所有未变化的项目应注明“未变化” 日期格式为年/月/日 信息 1 本文件适用起始日期: 2 船旗国: 3 在该国的船舶登记日期: 4 船名: 5 船籍港: 6 船舶所有人: 登记地址: 7 登记船东识别号: 8 光船承租人: 登记地址: 9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所定义的公司名称: 登记地址: 开展安全管理活动的地址: 10 公司识别号: 11 船舶所入级的所有船级社的名称: 12 向经营该船的公司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主管机关的名称: 13 向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的认可组织的名称: 14 向船舶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主管机关或认可的保安组织的名称: 验证机构的名称(如不同): 15 船舶在该国注销登记的日期: 16 备注: 兹证明上述记录在各方面均为正确 签发公司或船长: 签发日期: 授权人员签名: 授权人员姓名: FORM 2 AMENDMENTS TO THE CONTINUOUS SYNOPSIS RECORD (CSR) DOCUMENT NUMBER _____FOR THE SHIP WITH IMO NUMBER: IMO________ The amendments are shown in the table. Indicate N/C for all items not being changed. Dates should be in the format yyyy/mm/dd. Information 1 This document applies from (date): 2 Flag State: 3 Date of registration with the State indicated in 2: 4 Name of ship: 5 Port of registration: 6 Name of current registered owner(s): Registered address(es): 7 Registered Own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8 If applicable, name of current registered bareboat charterer(s): Registered address(es): 9 Name of Company (Inter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Registered address(es): Address(es) of its safety management activities: 10 Company Identification Number: 11 Name of all classification societies with which the ship is classed: 12 Administration/Government/Recognized Organization which issued Document of Compliance: Body which carried out audit (if different): 13 Administration/Government/Recognized Organization which issued 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 Body which carried out audit (if different): 14 Administration/Government/Recognized SecurityOrganizationwhichissued International Ship Security Certificate: Body which carried out verification (if different): 15 Date on which the ship ceased to be registered with the State indicated in 2: 16 Remarks: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is record is correct in all respects Issued by the Company or master: Date of issue: Signature of authorized person: Name of authorized person: 表格 3 《连续概要记录》文件编号: 的变更索引表 (船名),IMO 编号: 《连续概要记录》签发后, 公司或船长已对文件中的下列记载项目作了变更,变更已附在《连续概要记录》中并告之海事主管机关 变更项目发生日期: 变更项目(2---- 13) 变更表格纳入《连续概要记录》日期 备注:如此页不够填写,可复制表格。表格应从“1”起编号,并注明:已附加表格(页码: ) FORM 3 INDEX OF AMENDMENTS TO CSR DOCUMENT NUMBER FOR THE SHIP WITH IMO NUMBER: IMO After this CSR document was issued,thefollowingamendmentstoentriesonthedocument have been made by the Company or the master, have been attached to the ship.s CSR file and have been notified to the Administration: Date of application of Amendments: Amendment to CSR Information (2. 13) Date amendment form attached to the ship.s CSR file : NOTE: If more amendments are issued than allowed for in the above table, add copies of this table as Appendices to this page. Such Appendices should be numbered from 1 and upwards.When relevant, indicate as follows: Appendix no. .... has been added to this page. 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申请使用船舶名称 个。 序号 船名(汉字) 汉语拼音 是否系列船名 曾用名 1 2 3 4 5 申请人名称(盖章): 船舶种类: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登记机关意见 登记机关名称(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联系电话:传真: 核准机关意见 核准机关名称(盖章):经办人:年月日 联系电话: 传真: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海事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租赁,请予核准。 出租人名称 (盖章) 承租人名称 (盖章) 年月日 船名船籍港 船舶呼号 IMO编号登记号码船舶种类 尺度总长米。型宽 米。型深 米 吨位总吨 。净吨 船舶所有人名称 租赁契约号 。租金 抵押人名称、地址 联系电话 租期 。起租日期 。中止日期 提交材料 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3、光船租赁合同□ 4、承租人出具的知悉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5、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光租外国籍船舶) □ 6、技术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7、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8、出租人融资租赁经营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以融资租赁方式新造、进口、购置的船舶) □ 9、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1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联系人:联系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请予核准。 抵押人名称 (盖章) 抵押权人名称 (盖章) 年月日 船名 船籍港 船舶呼号 IMO编号 登记号码船舶种类船体材料 船舶价值 尺度总长 米;型宽 米;型深 米 吨位总吨 ;净吨 船舶所有人名称 抵押权人名称、地址 联系电话 抵押人名称、地址 联系电话 债权数额 抵押金额 受偿期限 利息率 原有抵押情况: 提交材料 1、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3、抵押合同、主合同及其复印件 □ 4、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 5、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6、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 7、双方对船舶价值认可的确认书及其复印件 □ 8、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书 海事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申请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日 申请事项: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项目变更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换发□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补发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注销登记 申请人: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联系电话 代表船: 船名(汉字)(拼音) 曾用名 初次登记号 IMO编号 建成时间: 尺度总长米;型宽米;型深 米 吨位总吨;净吨 提交申请材料情况 应已 交交 应已 交交 01.申请书 □□ 02.身份证件 □□ 03.营业执照 □□ 04.设计图纸 □□ 05.设计说明 □□ 06.委托书 □□ 07.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08.□□ 09.□□ 10.□□ 备注: 退还签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 *划去不适用项 废钢船登记申请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废钢船登记。 船舶所有人名称 (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船名 曾用名 原船籍港 初次登记号码 船舶呼号船舶种类建成日期 造船厂名 造船地点 改建日期及地点 尺度总长 米;型宽 米;型深米 吨位总吨 ;净吨 主机种类;数目 ;总功率 千瓦 推进器种类 ;数目 船舶所有人名称 联系电话 船舶所有人地址 邮政编码 船舶拆解单位 联系电话 船舶拆解地点 取得所有权日期 船舶共有情况: 提交材料 1、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2、进口审批文书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3、船舶所有权、国籍注销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加盖废钢船印章的注销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受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联系人:联系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海事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船舶登记项目变更/船籍港变更/共有情况变更/抵押合同变更*登记,请予核准。 船舶所有人/抵押人名称* (盖章) 抵押权人名称 (盖章) 年 月日 船名 初次登记号码 船舶呼号 船籍港 船体材料 船舶种类 建成日期 造船厂名 造船地点 改建日期及地点 尺度总长 米;型宽 米;型深 米 吨位总吨 ;净吨 主机种类;数目 ;总功率 千瓦 推进器种类 ;数目 船舶所有人 船舶经营人 抵押权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船舶所有人/抵押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船舶共有情况: 申请变更的其他事项: 提交申请材料情况 1、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的文书(必要时)□ 3、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5、船舶名称变更,按照规定应当公告的,还需要提交变更原因的特别说明以及公告□ 6、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船舶所有权/国籍/抵押权/光船租赁*注销登记,请予核准。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名称* (盖章) 光船承租人/抵押权人名称* (盖章) 船舶所有人法定代表(签字) 年月日 船名曾用名 初次登记号 船舶呼号船籍港 IMO编号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 船体材料船舶种类 建成日期 造船厂名 造船地点 改建日期及地址 尺度情况 总长米;型宽 米;型深 米 吨位总吨 ;净吨 主机种类;数目总功率千瓦 推进器种类;数目 船舶所有人/抵押人/出租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人/抵押权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新船籍港名称 提交材料 所有权注销登记: ①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书□ ②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③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④(临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 ⑤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⑥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①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②(临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 ③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④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抵押权注销登记: ①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②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③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④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⑤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①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②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③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④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⑤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联系人:联系电话: 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申请表 : 根据IMO《货物积载和系固安全操作规则》及IMO《货物系固手册的编制指南》要求,我公司编制的《手册》与下述船舶的稳性报告书、载重线证书、船舶装载手册和IMDG规则的要求完全一致,现申请为该轮办理审批。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咨询机构 编写人: 船名(汉字)(拼音)船舶呼号 船籍港:船舶种类: 船体材料: 尺度:长米;宽 米;深米 吨位:总吨 净吨 主机:种类 数目功率千瓦 船舶所有人名称: 船舶所有人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提交材料 1、货物系固手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 □ 2、《系固设备维护检查记录簿》近期若干张页的复印件□ 3、船舶总布置图 □ 4、系固设备布置图 □ 5、船舶系固安全评估文件 □ 6、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船舶在港安全作业报备书 船舶名称 作业项目 作业地点 作业时间 附送材料 1、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 2、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以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3、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及复印件,具备资质的作业人员的姓名 □ 4、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5、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复印件、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其它 说明事项 兹承诺: 本报备书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附送材料真实、有效。 报备人签名(签章): 年月日 备案意见 备案机构:备案时间: 防污作业申请书 作业船舶 作业单位 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 请 申 请 内 容 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 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 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 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 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 沿海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从事船舶垃圾、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作业□ 注:请在申请项目后□内打“√” 附 送 材 料 一、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1、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 2、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 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 3、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二、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 1、船舶防污染证书 □ 2、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 □ 3、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证明材料 □ 4、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三、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 1、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 2、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 3、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 □ 4、作业单位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能力证明(单位进行作业时提交) □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6、《国际防止船舶污染证书》或《防止船舶污染证书》及其附件 (原油洗舱)□ 四、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 1、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施 □ 2、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 □ 3、来自疫区的,提交经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 □ 4、污染物种类、数量、接收设施、方式、设备和地点 □ 5、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人员的相应培训证明(适用时) □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五、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 1、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 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六、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1、已制定防污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 2、关于污染物、有害有毒物质的说明(包括名称、数量、回收情况、 作业地点等)□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七、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 1、《废钢船登记证书》□ 2、作业计划 □ 3、已制定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 4、设置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书、环境影响报告书 □ 5、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 □ 6、测爆证书(油船的油舱以及所有船舶的燃油舱) □ 7、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及相应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 8、已经清除船上污染物的证明材料 □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八、沿海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从事船舶垃圾、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作业 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3.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 4.来自疫区的,提交经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 5.污染物种类、数量、接收设施、方式、设备和地点;□ 6.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人员的相应培训证明;□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注:请在对应项目后□内打“√” 备注:船舶申请在船舶名称上加盖船章,作业单位申请在作业单位上加盖单位印章。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Declaration on Safety and Fitness of Dangerous Goods (包装/固体散装危险货物) (Packaged /Solid in Bulk) 发货人: Shipper: 收货人: Consignee: 承运人 Carrier 船名和航次 : Ship’s name & Voyage NO. : 装卸港: PortofLoading: 卸货港: Port of Discharging : 货物标记和编号,如适用,组件的识别符号或登记号: Marks & Nos, of the Goods, if applicable, identification or registration number(s) Of the unit 正确运输名称*、危险类别、危规编号;包装类**、包件的种类和数量、闪点℃(闪杯)**、控制及应急温度**、货物为海洋污染物**、应急措施编号和医疗急救指南表号*** Proper shipping name*,IMO hazard class/ division, UN number, packaging group**,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flash point (℃c.c.),control and emergency temperature**, identification of the goods as MARINE POLLUTANT**, Ems No. andMFAG Table No.*** 总重(kg) 净重/净量 Total weight (kg) Net weight (kg) 交付装运货物的形式: Goods delived as : □ 杂货 Break bulk cargo □ 成组件 Unitized cargo box □ 散货包装 Bulk packages □散装固体 Solid in bulk 组件类型: Type of unit : □集装箱 Container □车辆 Vehicle □罐柜 Portable tank □开敞式 Open □封闭式 Close 如适合,在方框内划“×” Inset“×”in appropriate box *仅使用专利商标/商品名称是不够的,如适合:(1)应在品名前加“废弃物”;(2)“空的未经清洁含有残余物-上一次盛装物”;(3)“限量”**如需要,见《国际危规》第2卷第3.4.6 款***需要时 *Proprietary/trade names alone are not sufficient. If applicable : (1)the world “WASTE” should proceed name;(2)”EMPTY/UNCLEANED” or “RESIDUE-LAST CONTAINED”;(3)”LIMITED QUANTITY”the should be added.**When required in item 3.4.6,volume 2 of the IMDG Code;***When required 附送以下单证、资料: The following documents(s) and information are submitted: 在某种情况下,需提供特殊资料证书,详见《国际危规》第1卷第5.4.4节。 In certain circumstances special information certificates are required, see paragraph 5.4.4,volume 1 of IMDG Code. 兹声明: 上述拟交付船舶装运的危险货物已按规定全部并准确地填写了正确运输名称、危规编号、分类、危险性和应急措施,需附单证齐全。包装危险货物,包装正确、质量完好;标记、标志/标牌正确、耐久。以上申报准确无误。 Declaration: I hereby declare that the contents of this declaration are fully and accurately described above by the proper shipping name, UN No., Class and EmS No. The goods are properly packaged, marked, labeled/ placarded and are in all respects in good condition for transport by sea. 申报人员姓名: 申报单位签章 Declarer(signature): Seal of Declaration Unit 申报人员培训备案编号:年 月日 No.: YearMonthDate 主管机关签注栏: Remarks by the Administration: 紧急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Emergency Contact Person’s Name, Tel, Fax and E-mail : 此申报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申报人留持和分送承运船舶,一份留主管机关存查。 This declaration should be made in tripartite, one is kept by the Administration for file, and two for the declarer and the ship respectively.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Declaration on Safety and Fitness of Dangerous Goods (散装液体物质) (Bulk Liquids) 发货人(名称、地址) : Shipper ( name,address ) : 承运人名称(或其代理人): Carrier( or its agent) : 货物种类 (在相应的方框内填上“×”) Kinds of goods ( Insert “×”in appropriate box ): □散化 □液化气□散装油类 Bulk chemical Liquefied gas Bulk oil 船名和航次 : Ship’s name & Voyage NO. : 装卸港: PortofLoading: 卸货港: Port of Discharging : 正确运输名称※;污染物类别;危规编号;数量;闪点(闭杯);可燃上下限;自燃温度;沸点;液体相对密度;蒸气密度;蒸气压力(20℃/37.8℃) ;水中溶解度;粘度;酸度;TLV (ppm),LC50;LC50(口服/皮肤);导电率(ps/m);液化温度和压力 Proper Shipping Name※;IMO pollution Category; UN No; Quantity; Fiash Point(closed cup);Flammability Limits; Autoignition Temperature; Boiling Point; Relative Density of Liquid; Vapour Pressure; Solubility in Water; Viscosity; Acidity; TLV(ppm);LC50;LD50(oral/skin);Conductivity(ps/m);Temperature & Pressure of Liquefaction 注:以上货物特性根据货物种类填写合适项目。 Remarks : Please fill in the proper columns with cargo properties ※不能仅使用贸易或专利名称 According to the cargo classification.Proprietary / trade names alone are not sufficient. 附加资料: Additional information: 货物反应性: Reactivity of the cargo : 应急措施(溢漏需采取的措施、有效灭火剂、其它应急措施): Emergency measures (The measures taken for spill, effective fire extinguishing agent and other emergency measures): 人员防护: Personnel Protection: 声明: 已按规定全部并准确地填写了上述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危规编号、危险特性等应申报事项、货物在各方面均符合安全适运条件。以上申报准确无误。 Declaration: I hereby declare that the declaration is fully and accurately dexcribed above by the proper shipping name, UN No., hazards property, etc. The goods is in all respects in good condition for transport by sea. 申报员姓名: 申报单位名称(签章) Declarer(signature): Name of Declare Unit (seal )] 申报人员培训编号: 填报日期: No.:Applying Date: 主管机关签注栏: Remarks by the Administration: 紧急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Emergency Contact Person’s Name, Tel, Fax and E-mail : 此申报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申报人留持和分送承运船舶,一份留主管机关存查。 This declaration should be made in tripartite, one is kept by the Administration for file, and two for the declarer and the ship respectively.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Declaration Form Dangerous Goods Carried By Ship (包装/固体散装危险货物) (Packaged / Solid in Bulk) 船名: 航次:进港始发港: 抵港时间: Ship’s name: Voyage No: ArrivalPort of Departure: Time of Arrival: 国籍: 经营人:出港作业泊位: 装货时间: Nationality:Manager:Departure Berth: Time of Loading: 货物正确运输名称 Proper Shipping Name of the Goods 类别/性质 Class/Property 危规编号 UN No. 装运形式 Means of Transport 件数 Number of Packages 总重量 Weight in Total 卸货港 Port of Discharging 装载位置 Location of Stowage 备注 Remarks 兹声明根据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安全和防污染规定,本轮具备装载上述货物的适装条件,货物配装符合要求,货物资料齐全。申报内容正确无误。 I hereby declare that ,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safe transportation of dangerous goods by ships and pollution prevention , the ship has met the requirements of fitness for carrying the above declared goods ; Cargo stowage is properly planned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 The documentation of the cargo is complete and the contents of the declaration are true and correct. 附送以下单证、资料: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and information are submitted in addition. 船长/申报人员:船舶/代理人(盖章) Master/declarer: Ship / Agent (Seal): 船长证书编号/申报人员培训备案编号: 日期: Certificate No:Date: 主管机关签证栏 Remarks by the Administration 紧急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Emergency Contact Person’s Name, Tel, Fax and E-mail : 此申报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申报人留持和分送港口作业部门,一份留主管机关存查。 This declaration should be made in tripartite, one is kept by the Administration for file, and two for the declarer and port operator respectively.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Declaration Form For DangerousGoods Carried By Ships (散装液体物质) (Bulk Liquids) 船名:国籍: 进港 始发港: 抵港时间: Ship’s name:Nationality: Berthing Port of Departure: Time of Arrival: 所有人:航次: 出港 作业泊位: 装货时间: Owner: Voyage No. DepartureBerth: Time of Loading: 货物正确运输名称 Proper Shipping Name of The Goods 种类/性质 Category/ property 危规编号 UN No. 数量 Quantity 液货舱编号 Number of tanks 液舱惰化(是/否)Tank inerting (yes/no) 装卸货物温度(℃) Cargo Handling Temperature(℃) 装/卸货港 Port of Loading/ Discharging 备注 Remarks 本轮液舱中存有下述压载水/污水: The ballast/bilge water remained in tanks on board: 舱室编号 Tank No. 水质种类 kinds of water 数量 Quantity 注明该舱室为专用/清洁压载舱或液货舱 Indicating whether the tank is segrogted/ clean ballast tank or cargo tank 备注 Remarks 本轮准备在港口进行下述作业,并将按规定另行申请: This ship plans to carry out the following operation(s) in port and application will be submitted separately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1.清洗液货舱作业(水洗) □是/ □否2.使用清洁剂/添加剂洗舱 □是/ □否 tank washing (water wash)YesNo tank washing by detergent / additives Yes No 3.原油洗舱 □是/ □否4.驱气作业□是/ □否 crude oil washingYesNogas freeing Yes No 5.向港口接收设施排放含油/有害物质的洗舱水/混合物、预计 吨(M3) disposal of tank washing water/ water containing harmful substances/mixtures into port reception facilities, estimated quantity tons (M3) 兹声明本轮装载货物安全与防污染证书及文书齐备,船舶构造、设备与布置具备装载上述货物的适装条件并情况正常,货物资料齐全,申报内容正确无误。 This is to declare that this ship’s certificates concerning safe transportation and pollution Prevention are all valid and complete; the ship’s construction, equipment and arrangements are in good condition and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fitness for carrying the above declared goods; the documentation of goods is complete and the declaration is ture and correct. 附送以下单证、资料: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and information are submitted in addition: 船长/申报人员: 船舶/代理人(盖章) Master/declarer: Ship / Agent (Seal) 船长证书编号/申报人员培训备案编号: 日期: Certiticate No: Date: 主管机关签证栏 Remarks by the Administration 紧急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Emergency Contact Person’s Name, Tel, Fax and E-mail : 此申报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申报人留持和分送港口作业部门,一份留主管机关存查。 This declaration should be made in tripartite, one is kept by the Administration for file, and two for the declarer and port operator respectively. 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Declaration on Safety and Fitness of HazardousGoods (包装/固体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 (Packaged /Solid in Bulk) 发货人: Shipper: 收货人: Consignee: 承运人 Carrier 船名和航次 : Ship’s name & Voyage NO. : 装卸港: PortofLoading: 卸货港: Port of Discharging : 货物标记和编号,如适用,组件的识别符号或登记号: Marks & Nos, of the Goods, if applicable, identification or registration number(s) Of the unit 正确运输名称*、危险类别、危规编号;包装类**、包件的种类和数量、闪点℃(闪杯)**、控制及应急温度**、货物为海洋污染物**、应急措施编号和医疗急救指南表号*** Proper shipping name*,IMO hazard class/ division, UN number, packaging group**,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flash point (℃c.c.),control and emergency temperature**, identification of the goods as MARINE POLLUTANT**, Ems No. andMFAG Table No.*** 总重(kg) 净重/净量 Total weight (kg) Net weight (kg) 交付装运货物的形式: Goods delived as : □ 杂货 Break bulk cargo □ 成组件 Unitized cargo box □ 散货包装 Bulk packages □散装固体 Solid in bulk 组件类型: Type of unit : □集装箱 Container □车辆 Vehicle □罐柜 Portable tank □开敞式 Open □封闭式 Close 如适合, 在方框内划“×” Inset“×”in appropriate box *仅使用专利商标/商品名称是不够的,如适合:(1)应在品名前加“废弃物”;(2)“空的未经清洁含有残余物-上一次盛装物”;(3)“限量”**如需要,见《国际危规》第2卷第3.4.6 款***需要时 *Proprietary/trade names alone are not sufficient. If applicable : (1)the world “WASTE” should proceed name;(2)”EMPTY/UNCLEANED” or “RESIDUE-LAST CONTAINED”;(3)”LIMITED QUANTITY”the should be added.**When required in item 3.4.6,volume 2 of the IMDG Code;***When required 附送以下单证、资料: The following documents(s) and information are submitted: 在某种情况下,需提供特殊资料证书,详见《国际危规》第1卷第5.4.4节。 In certain circumstances special information certificates are required, see paragraph 5.4.4,volume 1 of IMDG Code. 兹声明: 上述拟交付船舶装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已按规定全部并准确地填写了正确运输名称、危规编号、分类、危险性和应急措施,需附单证齐全。包装污染危害性货物,包装正确、质量完好;标记、标志/标牌正确、耐久。以上申报准确无误。 Declaration: I hereby declare that the contents of this declaration are fully and accurately described above by the proper shipping name, UN No., Class and EmS No. The goods are properly packaged, marked, labeled/ placarded and are in all respects in good condition for transport by sea. 申报人员姓名: 申报单位签章 Declarer(signature): Seal of Declaration Unit 申报人员培训备案编号:年 月 日 No.: YearMonth Date 主管机关签注栏: Remarks by the Administration: 紧急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Emergency Contact Person’s Name, Tel, Fax and E-mail : 此申报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申报人留持和分送承运船舶,一份留主管机关存查。 This declaration should be made in tripartite, one is kept by the Administration for file, and two for the declarer and the ship respectively. 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Declaration on Safety and Fitness of HazardousGoods (散装液体物质) (Bulk Liquids) 发货人(名称、地址) : Shipper ( name,address ) : 承运人名称(或其代理人): Carrier( or its agent) : 货物种类 (在相应的方框内填上“×”) Kinds of goods ( Insert “×”in appropriate box ): □散化 □液化气□散装油类 Bulk chemical Liquefied gas Bulk oil 船名和航次 : Ship’s name & Voyage NO. : 装卸港: PortofLoading: 卸货港: Port of Discharging : 正确运输名称※;污染物类别;危规编号;数量;闪点(闭杯);可燃上下限;自燃温度;沸点;液体相对密度;蒸气密度;蒸气压力(20℃/37.8℃) ;水中溶解度;粘度;酸度;TLV (ppm),LC50;LC50(口服/皮肤);导电率(ps/m);液化温度和压力 Proper Shipping Name※;IMO pollution Category; UN No; Quantity; Fiash Point(closed cup);Flammability Limits; Autoignition Temperature; Boiling Point; Relative Density of Liquid; Vapour Pressure; Solubility in Water; Viscosity; Acidity; TLV(ppm);LC50;LD50(oral/skin);Conductivity(ps/m);Temperature & Pressure of Liquefaction 注:以上货物特性根据货物种类填写合适项目。 Remarks : Please fill in the proper columns with cargo properties ※不能仅使用贸易或专利名称 According to the cargo classification.Proprietary / trade names alone are not sufficient. 附加资料: Additional information: 货物反应性: Reactivity of the cargo : 应急措施(溢漏需采取的措施、有效灭火剂、其它应急措施): Emergency measures (The measures taken for spill, effective fire extinguishing agent and other emergency measures): 人员防护: Personnel Protection: 声明: 已按规定全部并准确地填写了上述拟交付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危规编号、危险特性等应申报事项、货物在各方面均符合安全适运条件。以上申报准确无误。 Declaration: I hereby declare that the declaration is fully and accurately dexcribed above by the proper shipping name, UN No., hazards property, etc. The goods is in all respects in good condition for transport by sea. 申报员姓名: 申报单位名称(签章) Declarer(signature): Name of Declare Unit (seal )] 申报人员培训编号: 填报日期: No.:Applying Date: 主管机关签注栏: Remarks by the Administration: 紧急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Emergency Contact Person’s Name, Tel, Fax and E-mail : 此申报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申报人留持和分送承运船舶,一份留主管机关存查。 This declaration should be made in tripartite, one is kept by the Administration for file, and two for the declarer and the ship respectively.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 Declaration Form HazardousGoodsCarried By Ship (包装/固体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 (Packaged / Solid in Bulk) 船名: 航次:进港始发港: 抵港时间: Ship’s name: Voyage No: ArrivalPort of Departure: Time of Arrival: 国籍: 经营人:出港作业泊位: 装货时间: Nationality:Manager:Departure Berth: Time of Loading: 货物正确运输名称 Proper Shipping Name of the Goods 类别/性质 Class/Property 危规编号 UN No. 装运形式 Means of Transport 件数 Number of Packages 总重量 Weight in Total 卸货港 Port of Discharging 装载位置 Location of Stowage 备注 Remarks 兹声明根据船舶装载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和防污染规定,本轮具备装载上述货物的适装条件,货物配装符合要求,货物资料齐全。申报内容正确无误。 I hereby declare that ,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safe transportation of dangerous goods by ships and pollution prevention , the ship has met the requirements of fitness for carrying the above declared goods ; Cargo stowage is properly planned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 The documentation of the cargo is complete and the contents of the declaration are true and correct. 附送以下单证、资料: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and information are submitted in addition. 船长/申报人员:船舶/代理人(盖章) Master/declarer: Ship / Agent (Seal): 船长证书编号/申报人员培训备案编号: 日期: Certificate No:Date: 主管机关签证栏 Remarks by the Administration 紧急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Emergency Contact Person’s Name, Tel, Fax and E-mail : 此申报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申报人留持和分送港口作业部门,一份留主管机关存查。 This declaration should be made in tripartite, one is kept by the Administration for file, and two for the declarer and port operator respectively.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 Declaration Form For HazardousGoodsCarried By Ships (散装液体物质) (Bulk Liquids) 船名:国籍: 进港 始发港: 抵港时间: Ship’s name:Nationality: Berthing Port of Departure: Time of Arrival: 所有人:航次: 出港 作业泊位: 装货时间: Owner: Voyage No. DepartureBerth: Time of Loading: 货物正确运输名称 Proper Shipping Name of The Goods 种类/性质 Category/ property 危规编号 UN No. 数量 Quantity 液货舱编号 Number of tanks 液舱惰化(是/否)Tank inerting (yes/no) 装卸货物温度(℃) Cargo Handling Temperature(℃) 装/卸货港 Port of Loading/ Discharging 备注 Remarks 本轮液舱中存有下述压载水/污水: The ballast/bilge water remained in tanks on board: 舱室编号 Tank No. 水质种类 kinds of water 数量 Quantity 注明该舱室为专用/清洁压载舱或液货舱 Indicating whether the tank is segrogted/ clean ballast tank or cargo tank 备注 Remarks 本轮准备在港口进行下述作业,并将按规定另行申请: This ship plans to carry out the following operation(s) in port and application will be submitted separately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1.清洗液货舱作业(水洗) □是/ □否2.使用清洁剂/添加剂洗舱 □是/ □否 tank washing (water wash)YesNo tank washing by detergent / additives Yes No 3.原油洗舱 □是/ □否4.驱气作业□是/ □否 crude oil washingYesNogas freeing Yes No 5.向港口接收设施排放含油/有害物质的洗舱水/混合物、预计 吨(M3) disposal of tank washing water/ water containing harmful substances/mixtures into port reception facilities, estimated quantity tons (M3) 兹声明本轮装载货物安全与防污染证书及文书齐备,船舶构造、设备与布置具备装载上述货物的适装条件并情况正常,货物资料齐全,申报内容正确无误。 This is to declare that this ship’s certificates concerning safe transportation and pollution Prevention are all valid and complete; the ship’s construction, equipment and arrangements are in good condition and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fitness for carrying the above declared goods; the documentation of goods is complete and the declaration is ture and correct. 附送以下单证、资料: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and information are submitted in addition: 船长/申报人员: 船舶/代理人(盖章) Master/declarer: Ship / Agent (Seal) 船长证书编号/申报人员培训备案编号: 日期: Certiticate No: Date: 主管机关签证栏 Remarks by the Administration 紧急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Emergency Contact Person’s Name, Tel, Fax and E-mail : 此申报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申报人留持和分送港口作业部门,一份留主管机关存查。 This declaration should be made in tripartite, one is kept by the Administration for file, and two for the declarer and port operator respectively. 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 申请人 代理人 作业船舶名称 国籍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申 请 过驳 种类 单航次过驳 □ 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 □ 附 送 材 料 1、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 2、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卸、装载船舶)资料,包括国籍证书、 防止油污证书、适装证书、保险文书和最近一次安检报告及其复印件 □ 3、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 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及其复印件 □ 4、水上储库具备的靠泊船型和尺度□ 5、过驳作业方案、已制定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包括经 论证的限制作业的条件 □ 6、过驳水域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适用于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 业) □ 7、拟设置助航标志的方案(必要时)□ 8、过驳船舶油污损害险证明;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还应提交船东责 任保障与赔偿责任险证明及其复印件 □ 9、参与过驳人员的培训证明及其复印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年月日 船舶名称 申请单位 单位邮编 单位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证书(文书)名称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程序与布置手册》□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 附送材料 一、《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申请: 1、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2、《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文本(一式三份) □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 □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申请: 1、《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及所附材料(一式三份),其中至少有一份证书、图表是原件;或清晰复印件 □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 4、(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或(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及其复印件 □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申请: 1、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四、《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申请: 1、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五、《程序与布置手册》申请: 1、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2、《程序与布置手册》(一式两份)□ 3、(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或(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及其复印件 □ 4、《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或《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六、《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申请: 1、《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一式三份) □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七、《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申请: 1、接收单位出具的载明接收船舶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接收方法等内容的单据 □ 2、经核准的船舶排放污染物作业申请书□ 3、《油类记录簿》等 □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备注:船舶申请应在船舶名称上加盖船章,船公司申请应在申请单位上加盖单位公章。 船员注册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形式:NO: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汉语拼音 性别 近期直边 正面5厘米 免冠白底 彩色照片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年月日 国籍 出生地点 文化程度 申请单位 单位电话 住 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初次注册日期 注册类别 □内河□国内海船□国际海船 注册形式 □初次注册□注册变更□注销注册 服务簿 签发形式 □注册签发□正常换发□损坏换发□遗失补办 原服务簿印刷号 船员信息变更情况 □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 旧版服务簿号码 服务资历 船 名 职 务 船舶或主机种类 航区 总吨和主机功率 上船任职日期 解职离船日期 船舶所有人 培训考试情况 海船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印刷号 签发机关 签发日期 内河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印刷号 签发机关 签发日期 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编号 签发机关 签发日期 附送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 2、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 3、海船船员或内河船舶船员的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 £ 4、《海员体格检查表》或《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5、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培训证明、遗失公告等) £ 6、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提供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及复印件 £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声明对以上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申请人(个人):(签名) 单位经办人: (盖章) 年月日 海员体格检查表 MEDICAL EXAMINATION BILL FOR SEAFARS 检 查 日 期:年月 日体检医院盖章: 姓名 Name 性别 Sex 近期直边 正面5厘米 免冠白底 彩色照片 出生日期 Date of birth 出生地点 Place of birth 工作单位 Name of shipowner 职务 Post 以下均由检查医师填写,涂改无效 The following items to be filled by doctors,noalternation. 1.五官系统(eyes,ears ability of speech) 医师签名(Signanture of doctor) 电测听力: 左右 裸眼视力: 左右 辩色力 自然听力: 左右 矫正视力: 左右 暗适应 视野:水平度/垂直 度 立体视觉 “ 其它眼疾 语言能力: 2.外科(Surgical deparment) 医师签名(Sinature of doctor): 身高 体重 皮肤 脊柱 四肢 其他: 3.呼吸系统(respiratory system) 医师签名(Sinature of doctor) 呼吸音 胸部X透视 职业禁忌症: 4.消化系统(digestive system) 医师签名((Signanture of doctor) 肝脏 脾脏 淋巴 甲状腺B型超声波检查: 职业禁忌症: 5.心血管系统(heart and blood system) 医师签名((Signanture of doctor) 血压:/ Kpa(_ /mmHg) 心率 次/分钟 心电图 职业禁忌症: 6.沁尿生殖系统(urinary & genital system) 医师签名((Signanture of doctor) 职业禁忌症: 7.神经、精神系统(nervers & mental system) 医师签名((Signanture of doctor) 职业禁忌症: 化 验 检 查 肝功能 表面抗原 尿常规 血常规 大便细菌培养 既往病史(各科医师均可询问并签名): 血型 医师结论: 医生签名: 注:1、应附肝功、表面抗原、尿常规、血常规X线索登检验报告。 2、从事船上厨工、服务员、管事、木匠工作者,还应附大便细菌培养检验报告。 3、心电、B超检查仅限于有症状或病史,或者年龄满40岁的男性和满35岁的女性。 4、“医师签名”栏内必须经相应的医师签名,体检医院必须盖公章,否则无效。 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体检日期: 年月日体检医院:(公章)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近期直边 正面5厘米 免冠白底 彩色照片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申请部门 甲板部□ 轮机部□ 其他□ 以下均由检查医师填写,涂改无效。 1、四肢 医师签名 2、五官系统 医师签名 裸眼视力:左右 色觉: 语言能力 矫正视力:左右 暗适应:有夜盲症□ 无夜盲症□ 听力 0.5、1.0、2.0 K H频段上最小损失dB 3.0、4.0、6.0KH频段上最小损失 dB 3、心血管系统 医师签名 血压 收缩压:舒张压: 职业禁忌症: 4、呼吸系统 医师签名 职业禁忌症: 5、神经、精神系统 医师签名 职业禁忌症: 6、肿瘤 医师签名 职业禁忌症: 7、传染病 医师签名 职业禁忌症: 化验检查 表面抗原:阳性□阴性□ 谷丙转氨酶:升高□正常□ 伤寒病菌:阳性□阴性□ 霍乱病菌:阳性□阴性□ 既往病史(以上各科医师均可询问并签名) 医师签名: 医师结论(未经相应医师签名,无效) 该船员符合□(不符合□)《内河船员体检要求》对其所申请等级和部门的要求。 医师签名: 注:1、应附表面抗原、谷丙转氨酶、伤寒病菌、霍乱病菌检验报告。 2、表中□适用者√,打不适用者打×,不得留空。 3、“医师签名册”栏内必须经相应的医师签名,体检医院必须盖公章,否则无效。 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形式:NO:________________ 培训机构名称 申办培训合格证项目 申办单位 培训期数(时间) 附送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 2、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 3、《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4、其他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成绩通知书等) £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申请人员名单 姓名 汉 语 拼 音 身份证号码 出生地点 服务单位 培训合格证 (母本)号码 备注 (原签证号码) 声明对以上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申请人(个人):(签名) 单位经办人: (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海船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形式:NO: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汉语拼音 性别 近期直边 正面5厘米 免冠白底 彩色照片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服务簿号码 出生地点 申请单位 文化程度 专业学历 /适任培训 院校名称: ;专业: ; 毕业证编号: ;毕业日期: 现持 适任证书 类别: ;等级: ;职务: ;号码::签发日期: (GMDSS适任证书)职务: ;号码: ;签发日期: 申请 适任证书 类别: ;等级: ;职务: ; 取消限制项目: 专业、特殊 培训情况 (合格证号) 合格证 B01 B02 B03 B04 B05 B06 B07 B08 合格证 A01 A02 A03 A04 A05 A06 A07 A08 A09 A10 A11 A12 A13 最近五年 主要海上 服务资历 职 务 船 名 船舶种类 航区/机种 总吨和主机功率 上船任职日期 解职离船日期 附送材料: 1、《海员体格检查表》 □ 2、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3、《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 4、《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 5、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后填妥的《船上培训记录簿》或《船上见习记录簿》(必要时) □ 6、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明或学籍证明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7、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培训证明、考试评估合格证明、技能考试合格证明、遗失公告等)□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确认上述填写内容属实,任职资历真实有效,在上述船舶任职期间无任何海损、机损责任事故,若申请材料内容存在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个人):(签名) 单位经办人: (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内河船舶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形式:NO: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汉语拼音 性别 近期直边 正面5厘米 免冠白底 彩色照片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出生地点 文化程度 申请单位 专业学历 /适任培训 院校名称: ;专业: ; 毕业证编号: ;毕业日期: 现持 适任证书 等级: ;职务: ;号码::签发日期: 航线:;签发机关: 申请 适任证书 等级: ;职务: ; 延伸航线(区): ; 基本安全/ 特殊培训情况 (合格证号) 基本安全 油船O 散化船B 客船C 滚装船R 包装危险J 拖轮T 高速船H 再有效培训情况 知识更新培训时间: ;培训结果: 最近三年 主要水上 服务资历 职 务 船 名 航区 总吨和主机功率 上船任职日期 解职离船日期 累计时间(月) 附送材料: 1、《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 2、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3、《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 4、《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 5、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明或学籍证明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培训证明、考试评估合格证明、技能考试合格证明、遗失公告等)□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确认上述填写内容属实,任职资历真实有效,在上述船舶任职期间无任何海损、机损责任事故,若申请材料内容存在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个人):(签名) 单位经办人: (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船员特免证明申请表 申 请 人 申请时间 联系人/联系方式 申请报告 1、船舶名称: 2、航行区域: 3、船舶停泊港口: 4、签发对象的资历情况:(可另附页) 5、申请理由及证明材料:(可另附页) 附送材料: 1、签发对象的有效适任证书复印件 □ 2、签发对象的海员证复印件 □ 3、签发对象的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声明对以上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申请人: (盖章) 年月日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NO: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性 别 近期直边 正面5厘米 免冠白底 彩色照片 海船船员 适任证书编号 身份证号码 服务单位 申请航线 申请形式 □初次申请□补发 □再有效签发 最近三年水上服务资历 船名 职务 上船任职日期 解职离船日期 内河航线 附送材料: 1、《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 2、《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 3、《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必要时)□ 4、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 5、《海员体格检查表》□ 6、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船员考试发证通知单、成绩通知书、遗失公告或毁损报告等)□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声明对以上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申请人: (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照片 海员身份证件 名称:号码: 现持适任证书 类别 等级 职务 号码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签发国家 适用限制 隶属关系 服务单位 相关证明(劳务合同等) 地址及联系号码 申请职位 适用限制 完成STCW78/95公约规定的专业/特殊培训情况 证书签发国 有关规定 附送材料: 1、中国政府承认的经修正的《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签发的有效适任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2、表明申请人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有关要求和该缔约国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海员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 5、表明外国籍船员与申请人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 6、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培训证明、考试评估合格证明等) □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声明表内所填内容、所附材料完全真实。该船员已符合STCW78/95公约有关要求和证书签发国的有关规定。 (聘用船员公司印章) 主管签字: 年 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海员证申请表 姓名 汉语拼音 性别 近期直边 正面5厘米 免冠白底 彩色照片 出 生 地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拟任职务 船员服务簿号码 申办期限 任职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名称/号码 办理海员证批件批准单位 批准文号 审查批件批准单位 批准文号 与申请单位签订船员劳动合同的期限 合同编号 与申请单位签订管理协议约定的期限 协议编号 原海员证号码 原海员证有效期 原海员证状态 已缴销□ 待缴销□ 公司销毁□ 遗失注销□ 近期出境记录 服务船舶名称 出境(登船)时间 登船地点 入境(离船) 时间 离船地点 1 2 3 4 5 附送材料: 1、办理海员证批件 □ 2、《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如需)□ 3、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仅初次申请时) □ 4、《海员体格检查表》(仅初次申请时) □ 5、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及其复印件 □ 6、政审批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 □ 7、适任证书或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如需) □ 8、提供规定规格的数码照片 □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申办单位 承诺 本单位承诺,该海员证申请人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无海员证管理规定中禁止或者限制办理海员证的情形。表中所填写的内容及所提供材料的内容均真实无误。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年 月 日 经 办 人 签 名 主 管 签 名 注:任职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系指船员适任证书、适任培训证明,院校毕、结业证书和能够从事船上相应工作的证明等。 《海员出境证明》申请表 NO. ____________ : 我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人需经________________边防检查站出境前往(途经)__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地区)或在境内___________港口登与我司签约并负责派遣的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___________轮工作,该地免办入境签证/需在境外办签证/只办过境签证,特申请签发《海员出境证明》。 申办员:(签名) 申请单位: (公章) 联系电话: 年月日 附送材料 份数 1、海员证及其复印件 □() 2、境外有关机构的邀请函及复印件(或入境担保函),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本□() 3、其它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聘用协议、派遣协议等) □() 附海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所在单位 派出单位 海员证号码 引航员注册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形式:NO: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汉语拼音 性别 近期直边 正面5厘米 免冠白底 彩色照片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年月日 国籍 出生地点 文化程度 申请单位 单位电话 住 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初次注册日期 注册类别 □内河□沿海 注册形式 □初次注册□注册变更□注销注册 服务簿 签发形式 □注册签发□正常换发□损坏换发□遗失补办 原服务簿印刷号 船员信息 变更情况 □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 旧版服务簿号码 服务资历 任职日期 主要引领区域 主要引领船舶种类 自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自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自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自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自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培训考试情况 引航员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印刷号 签发机关 签发日期 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编号 签发机关 签发日期 附送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 2、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 3、《海员体格检查表》或《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4、引航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6、其他相关材料及其复印件 □ 声明对以上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申请人(个人):(签名) 单位经办人: (盖章) 年月日 引航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形式:NO: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汉语拼音 性别 近期直边 正面5厘米 免冠白底 彩色照片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出生地点 文化程度 申请单位 专业学历 /适任培训 院校名称: ;专业: ; 毕业证编号: ;毕业日期: 现持 适任证书 类别: ;等级: ;职务: ;号码::签发日期: (GMDSS适任证书)职务: ;号码: ;签发日期: 申请 适任证书 类别: ;等级: ;职务: ; 取消限制项目: 专业、特殊 培训情况 (合格证号) 合格证 B01 B02 B03 B04 B05 B06 B07 B08 合格证 A01 A02 A03 A04 A05 A06 A07 A08 A09 A10 A11 A12 A13 最近三年 引领资历 任职日期 主要引领区域 主要引领船舶种类 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 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 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 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 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 附送材料: 1、《海员体格检查表》或《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2、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 3、《引航员服务簿》或引航资历证明及其复印件□ 4、《引航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需)□ 5、《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明或学籍证明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 7、相应的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 8、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理论考试合格证、实习报告、遗失公告或毁损报告、成绩通知单等) □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确认上述填写内容属实,任职资历真实有效,在上述船舶任职期间无任何海损、机损责任事故,若申请材料内容存在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个人):(签名) 单位经办人: (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 单位(机构)名称 单位(机构)性质 工商注册地 工商注册号 经营范围 注册资金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申请船员服务机构类别 □内河船舶□乙级海船□甲级海船 船员服务专职管理和专职业务人员情况 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 公司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附送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3、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4、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1)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2)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 (3)教育培训制度□ (4)应急处理制度□ (5)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5、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的最近3年来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或租赁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公司声明: 本公司对以上填写内容和下列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不符,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单位法人: (签名):申请机构:(公章) 年月日 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申请表 机构各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金 负责人姓名 培训业务 教师人数 机构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上级管理部门 分支机构设置 附送材料 1、培训机构的法人代码证□ 2、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3、教学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教学经历、船上服务资历、所持证书等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 4、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5、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 6、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7、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9、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所申请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规模的可行性评估报告等) □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声明对以上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申请机构: (公章) 年月日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公司审核) 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 公司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审核种类 1、《符合证明》 □2、《符合证明》年度签注 □ 3、《临时符合证明》□ 4、《符合证明》换证□5、《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 □ 附送材料 一、《符合证明》签发: 1、安全管理手册 □ 2、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 3、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 □ 4、船舶管理协议及复印件(申请人管理其他所有人的船舶) □ 5、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的清单 □ 6、《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如已经取得) □ 7、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 □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二、《(临时)符合证明》签发: 1、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 2、安全管理手册 □ 3、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总清单 □ 4、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 5、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 □ 6、船舶管理协议及复印件(申请人管理其他所有人的船舶) □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三、《符合证明》年度签注: 1、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 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 □ 3、上次审核以来公司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 □ 4、公司《符合证明》复印件 □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四、《符合证明》换证: 1、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 2、最新版安全管理手册 □ 3、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总清单 □ 4、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 □ 5、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 □ 6、船舶管理协议及复印件(申请人管理其他所有人的船舶) □ 7、公司《符合证明》复印件 □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五、《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适用于跟踪审核): 1、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 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 □ 3、上次审核开列不符合的纠正情况 □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兹声明,上述内容和递交材料确认无讹。 申请单位印章 年月日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船舶审核) 船名 船舶概况 船舶种类 船 籍 港 船检机构 总吨 乘客定额 船舶登记 船舶所有人 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人 持有DOC证书的编号 DOC证书所覆盖的船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审核种类 1、《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 2、《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中间签注□ 3、《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换证 □ 4、《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附送材料 一、《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1、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 2、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以来的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的报告 □ 3、公司《符合证明》复印件 □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二、《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1、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 2、公司在船舶取得《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后3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 □ 3、《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三、《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换证: 1、公司对原安全管理体系与该船有关的文件修改情况说明 □ 2、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报告 □ 3、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四、《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中间签注: 1、上次审核以来公司为该船所做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的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 2、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报告 □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兹声明,上述内容和递交材料确认无讹。 申请单位印章 年月日 图纸审查申请表 兹向贵局申请对以下船舶图纸按法规要求进行审查 图纸名称 图号 设计单位 船舶类型 建造/改建工厂及所在地 设计总吨位 图纸类型 □新建□改建□补图□其它 主机总功率 申请建造艘数 航区 图纸套数 申请人承诺: 我们保证提交的图纸符合国家相关的法规、规范的要求,计算过程真实可靠。 本单位愿为审图工作提供方便,按你局要求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支付由审查图纸产生的费用,即使由于我单位撤回申请使此项审图未能由你局完成,我单位也同意根据已进行的工作按比例向你局支付审图费用。我单位将按你局要求对有关审图意见进行答复,并保证设计图纸符合有关法规、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其它说明: 申请单位盖章(或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联 系 人 电话 单位地址 邮编 图纸领取人 领取日期 注:申请时需附送审图纸目录。 船舶建造检验申请表 兹向贵局申请对以下船舶按法规要求进行检验 船名 船 籍 港 船舶建造厂 船舶类型 船舶所有人 设计总吨位 船舶经营人 主机总功率 图纸设计单位 船体材料 图 号 航区 图纸批准号 建造类型 □新建 □改建 申请人承诺: 我们保证提交的资料真实可靠,并按批准图纸建造船舶。 我们保证按规定支付检验费用:包括检验费和验船师为执行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差旅费和其它开支。即使此项检验未能由你局完成,我们也同意根据已进行的工作按比例向你局支付相应的费用。 其它说明: 申请单位盖章(或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联 系 人 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证书领取人 领取日期 船舶营运检验申请表 兹向贵局申请对以下船舶按法规要求进行检验 船名 船检登记号 船 籍 港 船舶类型 船舶所有人 总吨位 船舶经营人 主机总功率 船舶修理厂 船体材料 检验地点 预约检验时间 检验种类:□现有船舶初次检验 □定期检验□换证检验 □中间检验 □年度检验 □附加检验□船底外部检查 □其他 申请人承诺: 我们保证提交的资料真实可靠,并没有私自改变船舶主尺度、结构布置和设备等船舶状态。 我们保证按规定支付检验费用:包括检验费和验船师为执行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差旅费和其它开支。即使此项检验未能由你局完成,我们也同意根据已进行的工作按比例向你局支付相应的费用。 其它说明: 申请单位盖章(或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联 系 人 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证书领取人 领取日期 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表 兹向贵局申请对以下船舶按法规要求进行检验 船名 船检登记号 总吨位 船舶所有人 船舶类型 总功率 申请事项: 1、申请办理船舶变更的船舶检验机构:□转入 原船检机构名称 □转出 拟转往船检机构名称 2、申请办理船舶变更的船舶检验机构相关检验:□附加检验 □其它营运检验□现有船舶初次检验 转 入提 交 以 下 内 容 转 出提 交 以 下 内 容 一、 跨省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表》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有效的检验证书簿、检验报告原件 □船舶正侧面4R-5R彩色相片2张 □其它资料: 二、省内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表》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有效的检验证书簿、检验报告原件 □船舶正侧面4R-5R彩色相片2张 □其它资料: 注:凡提交的资料在该资料前□内打“X”的标记,未提交的资料在该资料前□内打“-”的标记。 一、省内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表》 □转入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检验技术档案调档函》 □船舶检验证书簿正本 申请人承诺: 我们保证提交的资料真实可靠,并没有私自改变船舶主尺度、结构布置和设备等船舶状态。 我们保证按规定支付检验费用:包括检验费和验船师为执行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差旅费和其它开支。即使此项检验未能由你局完成,我们也同意根据已进行的工作按比例向你局支付相应的费用。 其它说明: 申请单位盖章(或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联 系 人 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证书领取人 领取日期 船用产品检验申请表 兹向贵局申请下述产品的检验 申请人 单位地址 制造厂 制造厂 地 址 产品名称 产品编号 产品型号 /规格 产品总价 产品图号 图纸 审批号 认可证书 编号 订货单位 检验类型 □ 制造检验□ 出厂检验□ 不定期抽查□ 其它 申请人承诺: 我单位保证:为检验人员提供安全和方便的检验条件,包括执行检验所进入的场所、车间和工厂等。此外特别声明上述提交的资料在其使用及提交上完全合法,提供的试验记录和第三方的测试报告真实可靠。 我单位保证: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有关费用,即使此项检验由于我方原因未能由你局完成,我方也同意根据已进行的工作按比例支付相应的费用。 其它说明: 申请单位盖章(或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联 系 人 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证书领取人 领取日期 附件4: 海事政务中心外观形象、标志及内部设置标准 1范围 直属和地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海事政务中心的外观形象、标志及内部设置适用本标准。 2总体要求 2.1海事政务中心设置原则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海事政务中心的,其政务中心外观形象、标志及内部设置按照本标准执行。政务受理窗口统一设置在本地区行政政务中心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2.2海事政务中心位置要求 海事政务中心原则上应当设置于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办公业务用房一楼大厅或行政相对人方便到达的楼层。 2.3海事政务中心办公形式要求 海事政务中心原则上实行敞开式办公。 2.4 海事政务中心局徽、局旗等海事标志设置要求 有关中国海事局局徽、局旗、“中国海事”标志,应当按照《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徽、局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办字﹝1999﹞591号)以及《关于统一全国海事系统办公建筑物标识的通知》(海事﹝2002﹞504号)规定设置。 3 海事政务中心名称 海事政务中心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事局(处)政务中心或××省地方海事局(处)政务中心,规范简称“海事政务中心”应标示于海事政务中心入口外墙处,文字宋体,统一为金色。 4 海事政务中心的功能区域及其配置标准(带﹡项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 海事政务中心按照功能划分为以下区域:政务受理区、政务公开区、申请人待办区,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业务实际合并、调整区域划分。 4.1政务受理区 4.1.1﹡背景墙面 政务中心的背景墙应悬挂中国海事局局徽,局徽下部设置“中国海事”标志,颜色为蓝色(图标样式见附件1),背景墙左右两边可分别摆放国旗和局旗。海事政务中心背景墙面颜色为浅色,并注意确保标志的色彩、边框及形式的恰当有效。 4.1.2海事政务中心窗口 4.1.2.1海事政务中心窗口分类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将政务受理区分为通航管理(包括航标管理)、船舶管理(包括船检)、船员管理、危险品和防污染管理,以及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窗口,海事处可设置船舶进出港手续办理、危险品申报、港内安全作业报备、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窗口。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需求对窗口分类做适当调整,并显著标示窗口种类。 4.1.2.2海事政务中心可安装摄像头,记录执法人员工作及行政相对人办事过程。 4.1.3 政务受理柜台 4.1.3.1政务受理柜台距离地面高度为80厘米,宽70厘米,长度根据海事政务中心办公实际情况确定,台面材质为大理石。 4.1.3.2 ﹡执法人员岗位名牌材质为有机玻璃。正面内容包含海事标志、岗位名称、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码、执法人员照片以及投诉举报电话;背面内容为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守则。 4.1.4﹡每个窗口受理柜台前放置一把椅子,供办事人员使用。 4.2 政务公开区 4.2.1形式要求 按照部海事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机构名称及部门设置、管辖范围、管理职责、执法人员证照、投诉举报和搜救应急联系方式、收费许可证有效文本(副本或复印件)、廉政承诺、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守则、海事执法人员“八项纪律”等为必须明确公开的内容。其他内容如对外服务承诺、本机构海事行政许可受理项目名称、本机构海事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和标准等内容,可通过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政务公开指南、办事卡片、便民手册等形式进行公开。 4.2.2﹡政务公开架:放置《政务公开指南》手册、《海事法规汇编》、办事卡片等。 4.2.3显示屏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配备显示屏将动态海事执法信息如海事公告、安全信息、对外服务承诺、航行通(警)告、航道状况、气象水文情况、险情或事故通报、违法或处罚通报等。有条件的单位可将重大海事活动宣传片、水上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以及部分海事行政许可项目结果等内容滚动显示。没有配备显示屏的,应当设置政务公开栏公布上述内容。 4.2.4触摸屏 有条件的单位应配备触摸屏,重点显示海事行政执法相关信息,如本级海事管理机构基本情况、海事法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等内容。 4.2.5﹡意见箱、意见簿 4.3申请人待办区 4.3.1咨询服务台(窗口) 4.3.2排队叫号机(根据业务量决定是否设置) 4.3.3﹡设置可供行政相对人填写申请文书的书写柜台,提供空白申请书格式文本、中性笔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 4.3.4墙面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禁烟标志”。 4.3.5﹡配备供行政相对人使用的椅子(或沙发)、饮水机、报架(宣传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报刊、杂志等)。 4.3.6 根据辖区需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可自行决定是否配备其他物品,如老花镜、雨伞、药箱、手机充电器等。 4.3.7设置工作时间铭牌,有夜间值班的设置相应的夜间指示标志。 附件:政务中心背景墙标志标准(略) 续(一) 附件3: 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简介及机构设置(包括管辖水域范围)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依据主管上级确定的本级海事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对外公布) 三、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外服务承诺 四、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 3.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4.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海事管理机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5.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拟作出给予自然人一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十万元以上罚款及吊销船舶、船员证书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以及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当事人认为海事管理机构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7.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海事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8.当事人对于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有权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海事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1.当事人有自觉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批准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 2.在发生或发现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时, 当事人要及时、主动向就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有接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或检查的义务,如实回答询问。 3.当事人在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决定, 当事人有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5.有接受海事部门的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船舶证书、文书、船员证书及其他文书资料的义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海事管理机构的收费依据 (一)国家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1号) (三)《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717号) (四)《关于确认交通部1994年公布调整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务费标准的复函》(计司价格函〔1995〕123号)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船舶港务费征收标准问题的复函》(发改价格〔2005〕1382号) (六)《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95号) (七)关于我国已接受《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通知(交通部、交港监字〔1980〕334号) (八)关于严格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1》的通知(节录)(〔86〕厅水监字70号) (九)《船舶检验计费标准》(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 (十)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交财发〔1997〕93号) (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9号)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七条 (十三)《船员条例》第六十九条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二条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第一条 六、其他事项 本机构受理政务公开申请的部门: 联系电话:(24小时) 传真号码: 地址和邮编: 电子邮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海事机构、监察机关投诉或举报,也可向本机构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反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构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制部门电话、邮箱以及地址和邮编: 监察部门电话、邮箱以及地址和邮编: 水上搜救电话: 本局(处)承诺:为社会监督人员实行严格保密,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反映的情况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署名反映情况的,在接到反映情况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回复。 附件:1.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和其他许可类审批事项 2.申请书格式文本 附件1: 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和其他许可类审批事项 第一部分通航管理 一、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岸线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 2.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3.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提交材料:1.《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申请书》; 2.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3.设计单位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4.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及其复印件; 5.相关部门关于使用岸线的项目的批准文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建设、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施工作业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2.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3.已制定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4.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5.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施工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7.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施工船舶不在本辖区可不提供原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0.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建设、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已取得港口主管部门同意; 2.已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 3.作业单位、人员、设施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4.已制定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5.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对爆破作业的同意文书或意见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3.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与采掘、爆破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5.采掘、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施工船舶不在本辖区可暂不提供原件); 7.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2.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 3.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4.已制定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5.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6.已建立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4.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及其复印件(紧急清障时可事后补办); 5.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紧急清障时可事后补办); 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7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0.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11.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1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条例》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建设、作业、活动单位或其代理人 (一)通航水域禁航区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3.禁航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4.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航道(路)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用于设置航道(路)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部门关于航道(路)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3.设置航道(路)的有关技术资料、图纸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其复印件;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5.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三)交通管制区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3.作业或活动方案(进行作业或活动的); 4.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7.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四)锚地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用于设置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部门关于锚地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复印件; 3.锚地选址有关的技术资料(水文、气象、底质等)、图纸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复印件;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5.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五)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3.已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7.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代理人 具备条件:1.有因人命安全、防污染、保安等特殊需要进入和穿越禁航区的明确事实和必要理由; 2.禁航区的安全和防污染条件适合船舶进入或者穿越; 3.船舶满足禁航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特殊要求,并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4.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提交材料:1.《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舶航行的路线和航行时间说明; 3.船舶概况(船舶尺度、吃水、载货载客情况等); 4.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6.军事部门同意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书面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在《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上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2.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3.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已通过相应的安全技术评估; 4.已制订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5.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一)(沿海)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水上拖带申请许可: 提交材料:1.《海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检部门为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航行出具的拖航检验证明及其复印件; 3.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技术资料; 4.拖带计划、拖带方案;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拖轮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7.专项护航申请(必要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内河)对载运或拖带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申请许可: 提交材料:1.《内河载运或拖带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申请书》(一式两份); 2.拖轮及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 3.载运或拖带方案;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及其复印件; 5.已通过评审的拖带作业安全评估报告; 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7.专项护航申请(必要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外国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外籍船舶或飞机及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入境是出于海上人命搜寻救助的目的; 2.有明确的搜救计划、方案,包括时间、地点、范围以及投入搜救的船舶与飞机的基本情况; 3.派遣的搜救飞机和船舶如为军用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批准。 提交材料:1.外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申请; 2.搜救计划及入境必要性说明; 3.搜救范围(必要时附图); 4.遇难船舶、人员情况; 5.搜救船舶、飞机概况及搜救人员情况; 6.军事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第一时间内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回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天津、上海、广东、海南海事局(依据航标管理辖区范围)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航标设置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拟设置、撤除的航标属于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设置的专用航标; 2.航标的设置、撤除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 3.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4.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5.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6.申请设置航标的,拟设置航标类型属于已经公布的航标类别,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 航标设置包括航标新设、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 提交材料:1.《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申请表》 2.航标设计文件、图纸资料,航标配布图; 3.最新的大比例尺测量图纸或清障扫海报告(必要时); 4.航标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5.使用土地(海域)批文或证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航标养护方案(必要时); 7.航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评估或专家论证报告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8.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4.《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5.《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查意见,并报实施机关审批。实施机关自收到审查意见后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并及时发布航标动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 (一)桥梁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具备条件:1.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均能满足有关通航标准的要求; 2.桥位所在河段近期河床地形图的比例尺和范围应满足河床演变和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 3.桥位所在河段枯、中、洪三级水位流向、流速及航迹线图的测图范围和测次应满足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 提交材料:1.《桥梁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相关主管部门对该桥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以及受潮水影响桥梁的相关要求资料及其复印件; 3.经评审的《工程预可性研究报告》及其复印件; 4.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通航孔数及其布置的原则意见及其复印件; 5.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的计算方法和成果; 6.桥位方案平面图及其复印件(公路桥1/500~1/2000,铁路桥1/500~1/5000); 7.桥型方案比较图及其复印件(公路桥1/200~1/2000,铁路桥1/200~1/1000); 8.桥位所在河段近期河床地形图及其复印件; 9.桥位所在河段枯、中、洪三级水位流向、流速及航迹线图; 10.经评审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拟建桥梁在通航3000吨级及以上海轮的沿海、内河航道上或在分汊或不稳定的航道上或在流速3米/秒以上、滩礁多、水势汹乱的山区性河流上或不能完全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时); 11.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 1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架空电缆、船闸等跨海(河)建筑物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具备条件:通航净空尺度满足有关通航标准的规定的各项要求。 提交材料:1.《架空电缆、船闸等跨海(河)建筑物水上通航净空尺度核准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及其复印件; 3.设计资料及其复印件;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复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海事签证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海事声明应在船舶抵第一到达港二十四小时内递交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在港停留不足24小时的,应在船舶抵港后立即递交; 2.船舶抵港前已发生或可能发生船舶或货物损害的,必须在开舱卸货前书面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3.申报文书必须使用中文或英文(不少于一式三份); 4.船长必须在其所申报文书和附件上签字和加盖船章,并应有不少于两个见证人的签字。 提交材料:1.海事声明或延伸海事声明或海事报告或与船舶有关的海事文书; 2.有关的船舶法定文书的摘录或其复印件,如国籍证书(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等,船方提供的复印件必须经船长签注盖章。 办理依据:《船舶海事签证办法》 办结期限:4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签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签证费正本l00元,副本每份25元。 十二、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报备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报 备 人:建设者、施工者或其代理人 报备作业事项:1.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2.航道日常维护 3.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4.可能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报备材料:1.《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报备书》(一式两份);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及其复印件; 4.施工作业方案;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相关材料、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6.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7.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必要时);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0.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办理结果: 予以备案或提出意见。 收费标准:不收费 第二部分船舶管理 一、外国籍船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2.拟临时对外开放水域适合外国籍船舶进入,具备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条件; 3.船舶状况满足拟进入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4.船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污染和保安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说明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或港口的必要性; 2.当地口岸查验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意见; 3.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应急、保安要求的证明文件; 4.港口、水域通航状况专家评估意见(必要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 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审批条件规定》 5.《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会商其他口岸管理单位、军事主管部门意见时间除外)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审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四份); 2.代理公司代理经营资格证书(一次性查验); 3.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船舶保安信息材料复印件[适用客船(包括高速客船)及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要时); 4.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复印件、CAS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必要时); 5.《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适用时); 6.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 7.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复印件(必要时)。 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概况表; 2.总申报单; 3.货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 7.船舶适航、检验相关证书及复印件; 8.船员证书及复印件; 9.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船舶保安信息材料及复印件[适用客船(包括高速客船)及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要时); 10.《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复印件(适用时); 11.《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复印件(适用时); 12.上一港出口许可证; 13.船舶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需要护航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10.《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关于启用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检查单证新格式的通知》 12.《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十九条 13.《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但下列情况需得到相关批准后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进口岸审批: (1)某一国或地区首次来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 (2)需要临时进入非开放口岸或开放港口的非开放码头的国际航行船舶; (3)载运核材料或核动力船舶。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签发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5.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10.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提交材料: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3.货物申报单(本港无装货者免); 4.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5.旅客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 7.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必要时); 8.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9.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通知; 10.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中国籍船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五条 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六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五条 11.《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2.《关于启用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检查单证新格式的通知》 13.《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十九条 14.《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办结期限:办理《出口岸许可证》的,1个工作日;办理《定期出口岸许可证》的,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出口岸许可证》或《定期出口岸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经营人、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和停靠的码头、泊位均满足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 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签证簿》(《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 2.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3.船舶国籍证书; 4.船舶检验证书;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船员适任证书; 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10.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适用时) 11.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12.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13.船舶营运证(适用的船舶); 1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前款第(3)项至第(8)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且有效的,可以免于提交。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8.《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9.《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10.《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11.《关于发布<船舶IC卡管理规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经营人、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要求; 5.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签证簿》(《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 2.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3.船舶国籍证书; 4.船舶检验证书;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船员适任证书; 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10.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适用时); 11.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12.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13.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 14.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 15.船舶营运证(适用的船舶); 16.海洋主管部门对于船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批准文件(适用的船舶); 1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前款第(3)项至第(8)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且有效的,可以免于提交。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中华人民污染海洋共和国防治船舶环境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9.《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10.《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11.《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12.《关于〈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执行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13.《关于发布<船舶IC卡管理规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短期定期船舶签证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经营人、代理人 具备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航次签证的条件; 2.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应当向对该固定水域有管辖权的任一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定线航行的船舶应当向航线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1.《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 2.船舶签证簿; 3.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4.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5.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6.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7.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8.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及其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10.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 11.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12.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13.船舶营运证及其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14.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和定线航行的船舶的情况证明; 1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前款第(4)项至第(9)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7.《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8.《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9.《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准予定期签证,并在其签证簿的签证栏内,签注定期签证的起止日期、航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准许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年度定期船舶签证 实施机关:××海事局(经授权指定)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经营人、代理人 具备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航次签证的条件; 2.安全诚信船舶; 3.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4.前一个年度签证期内按规定进出港报告; 5.已经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船舶港务费缴纳协议。 提交材料:1.《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 2.船舶签证簿; 3.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4.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5.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6.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7.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8.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及其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10.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 11.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12.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船舶港务费交纳协议; 13.船舶营运证及其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14.安全诚信船舶及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证明; 15.在前一个年度签证期内按照规定递交进出港报告的证明; 1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前款第(4)项至第(9)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9.《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10.《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准予年度签证,并在其签证簿的签注栏内,签注年度签注的起止日期、航行区域或者航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准许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一)船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1.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 2.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5.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6.船舶国籍的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提交材料: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免); 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已登记过的船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7.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必要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与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技术检验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7.《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国籍证书工本费: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1.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 1.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3.船舶国籍的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 4.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5.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6.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提交材料: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适用于新造船舶和光租外国籍船舶); 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3.船舶所有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新建船舶试航除外);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8.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1.1000净吨以下船舶200元,1000净吨及以上船舶400元; 2.国籍证书费工本费: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四、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 (一)船舶保安计划批准(许可)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2.船舶保安计划由船公司或者规定的保安组织编制; 3.船舶保安计划符合相应的编制规范和船舶的保安要求; 4.已对船舶保安评估发现的缺陷予以纠正或者作出妥善的安排。 提交材料: 1.《船舶保安计划》审批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舶保安评估报告; 3.船舶保安计划; 4.船舶保安计划编制机构的资质证明(CCS申请书格式应该有编制人栏目); 5.等效船舶保安设备的技术文件(《船舶保安计划》批准后保安设备变更); 6.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文件; 7.船舶保安评估缺陷纠正情况(必要时); 8.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2.《船舶保安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批准《船舶保安计划》;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二)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许可)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管理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具备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和《连续概要记录》; 2.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3.船舶按照规定配备了合格的船舶保安员; 4.船舶具有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5.船舶已通过保安核验。 提交材料: 1.船舶保安认证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文件; 3.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和核验报告及复印件; 4.船舶国籍证书和《连续概要记录》及复印件; 5.船舶配备的保安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6.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2.《船舶保安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国际航行船舶保安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三)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许可)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管理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1船舶在交船时或者在投入营运、重新投入营运之前,尚未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1.2船舶的国籍从非中国籍变更为中国籍; 1.3船舶由以前未经营过这类船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了经营责任。 2.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3.船上配有符合要求且已提交审核、报批并已付诸实施的《船舶保安计划》副本; 4.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5.公司保安员对船舶保安核验工作已作计划与安排,并承诺船舶将在6个月内通过保安核验; 6.船舶已配备符合保安要求的船舶保安员; 7.船长、船舶保安员和承担具体保安职责的其他船舶人员熟悉保安职责和责任、熟悉《船舶保安计划》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 1.船舶保安认证申请书; 2.船舶保安评估报告及复印件; 3.船舶保安计划; 4.演练、演习和内部审核计划; 5.保安核验工作计划; 6.船舶配备的保安员证书及复印件; 7.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2.《船舶保安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五、船舶安全证书文书核发 (一)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 2.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 3.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4.船舶已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航行国际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 5.船员已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高速客船特殊培训。 提交材料:1.初次及换证申请时应交验下列材料: (1)《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书; (2)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4)船舶保安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5)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换证时); (6)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 (7)航线运行手册; (8)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9)培训手册; (10)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如该高速客船是新引进的新型高速客船,还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船舶技术资料; (2)船舶操作使用说明书; (3)拟定的船员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 2.年度签注时应交验下列材料: (1)《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书; (2)一年来船舶运营的情况及说明; (3)任何更新的手册内容和航班表(复印件); (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夜航许可应交验下列材料: (1)申请书(提交原件); (2)夜航设备产品证书/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高速客船安全证书,含设备记录及其复印件; (4)船员值班安排的复印件; (5)任何更新的手册内容和航班表的复印件。 4.新增航线应交验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一年来船舶营运情况说明; (3)航线运行手册; (4)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5.证书项目修改应交验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相关修改项目证书、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具备条件:船舶已办理国籍证书。 提交材料:1.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2)(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入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的船舶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2)(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4)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复印件; (5)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安全证书及其附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6)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在境外建造与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递交有效的船舶证书和相关资料的副本 4.与(临时)国籍证书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国际航线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l00元;国内航线船和航行港澳航线500总吨以下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50元。 (三)船舶文书核发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适用于从国外租进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船舶已取得国籍证书及相关证书。 提交材料:1.国内航行船舶申请签证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检验证书簿或航行安全证书; (4)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5)持证船员适任证书; (6)安全管理证书(如适用); (7)符合证明副本(如适用); (8)旧签证簿(适用于换发);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国际航行船舶申请签证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 (3)国际吨位证书; (4)国际载重线证书; (5)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6)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7)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8)客船安全证书; (9)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10)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11)(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12)(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13)(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14)安全管理证书; (15)符合证明副本; (16)持证船员适任证书; (17)旧签证簿(适用于换发); (1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申请(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原已用完的(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适用于换发);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申请航海(行)日志,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5.申请轮机日志,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6.申请车钟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申请《垃圾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8.申请《货物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3)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4)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9.申请《油类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0.申请《连续概要记录》,应交验下列文书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2)《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及其复印件。 (3)中英文《表格1》及其电子文档; (4)《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副本及其复印件; (5)《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6)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1.申请《连续概要记录》变更,应交验下列文书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2)中英文《表格2》(针对记载项目发生变化而制订的修正表格)副本、《表格3》及其电子文档; (3)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 7.《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 8.《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补充规定的通知》 办结时限:一般文书当场办理,《连续概要记录》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工本费 六、船舶登记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 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 5.船舶名称经过核准。 提交材料:1. 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5.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6.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7.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8.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及其复印件; 9.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 10.4吋及以上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11.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运输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提交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及复印件; 12. 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登记费以200元为基数(未满50净吨的,以100元为基数),每增加1净吨加收1元,超过1万净吨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拖轮按每千瓦0.5元计收。 (二)光船租赁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和光船租赁承租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 3.船舶名称经过核准(光租外国籍船舶)。 提交材料: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4.光船租赁合同; 5.承租人出具的知悉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6.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7.技术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8.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9.出租人融资租赁经营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以融资租赁方式新造、进口、购置的船舶); 10.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1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将光租情况录入所有权证书,核发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照光船租赁总额1‰计收 (三)船舶抵押权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及抵押权人 具备条件:1.20总吨以上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办理); 2.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3.抵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抵押合同、主合同及其复印件; 5.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6.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7.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8.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对船舶价值认可的确认书及其复印件; 9.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船舶抵押额的0.5‰收取登记费 (四)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具备条件: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标志没有重复。 提交材料:1.《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书》; 2.标准设计图纸(一式五份); 3.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6.申请人拥有的至少一艘中国籍船舶的所有权登记证书或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3.《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登记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五)废钢船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3.已办理注销手续。 提交材料:1.《废钢船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进口审批文书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4.船舶所有权、国籍注销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加盖废钢船印章的注销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5.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废钢船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每艘次100元 (六)船舶变更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 提交材料: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4.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的文书(必要时); 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 6.船舶名称变更,按照规定应当公告的,还需要提交变更原因的特别说明以及公告;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并说明书面原因。 收费标准: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100元,船舶登记项目变更50元 (七)船舶注销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没有扣押、没有未决纠纷;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共有船舶); 5.光船承租人同意注销(提前终止光租时)。 提交材料:1.所有权注销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书; (3)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临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经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 (6)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临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经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 (3) 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 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抵押权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3) 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4) 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5)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3)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5)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的证书或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八)《货物系固手册》审批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其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船舶在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适用于SOLAS公约特别规定的货船; 2.船舶已配备拟提交审核的《货物系固手册》; 3.船舶满足相应的技术条件并配备了相应的设备与材料。 提交材料:1.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申请表; 2.货物系固手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 3.《系固设备维护检查记录簿》近期若干张页的复印件(新建船舶免); 4.船舶总布置图; 5.系固设备布置图; 6.船舶系固安全评估文件; 7.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关于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货物系固手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2.《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规定》 办结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七、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报备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报 备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报备作业事项:1.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2.船舶试航、试车; 3.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4.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5.船舶悬挂彩灯; 6.船舶校正磁罗经; 7.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报备材料:1.《船舶在港安全作业报备书》(一式两份); 2.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适用时); 3.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以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4.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承接作业单位或人员的资质证明及复印件,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及复印件,具备资质的作业人员的姓名; 5.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6.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复印件、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7.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3.《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4.《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办理结果: 予以备案或提出整改要求。 收费标准: 第三部分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货物管理 一、防治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许可) (一)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已经过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 2.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范的使用方法; 3.申请使用的剂量与消油的数量相当,与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要求相符; 4.有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 2.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3.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 4.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电信手段报告上述材料的相关内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答复。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 2.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 3.焚烧炉已经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 4.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船舶垃圾或残油; 5.符合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要求; 6.已制定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舶垃圾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及其复印件; 3.船舶防污染证书(IOPP、IAPP)及其复印件; 4.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证明材料; 5.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已制定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 2.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 3.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 4.作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能力; 5.船舶驱气作业水域符合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条件; 6.对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3.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 4.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5.作业单位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能力证明(单位进行作业时提交); 6.《国际防止船舶污染证书》或《防止船舶污染证书》(含附件)及其复印件(申请原油洗舱的)。 7.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排入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的,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具有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 2.排入水域的,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3.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不造成水域污染; 4.已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 5.对洗舱水、残油、油污水等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3.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 4.来自疫区的,提交经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 5.污染物种类、数量、接收设施、方式、设备和地点; 6.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人员的相应培训证明(适用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已制定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2.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 3.进行拷铲作业的船舶未装载危险货物。 提交材料: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处理; 2.排放入水的冲洗物符合排放标准; 3.排放的水域不是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保护水域或者禁止排放水域; 4.已制订相应的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 2.已制定防污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3.关于污染物、有害有毒物质的说明(包括物质名称、数量、污染物回收情况、作业地点等);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拆解、修造作业单位 具备条件: 1.拆船、修造船作业地点符合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 2.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3.拆船、船舶修造单位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 4.需要测爆的,持有有效的测爆证书; 5.拆船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废钢船的所有权登记; 6.船舶残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货物残余物、臭氧消耗型物质等可在拆船前清除的船舶污染物已清除完毕。 提交材料: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 2.作业计划; 3.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及相应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4.已制定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5.已经清除船上污染物的证明材料; 6.测爆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7.《废钢船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8.《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必要时); 9.设置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必要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上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沿海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从事船舶垃圾、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作业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作业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2. 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 3.来自疫区的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 4.已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 5.对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3.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 4.来自疫区的,提交经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 5.污染物种类、数量、接收设施、方式、设备和地点; 6.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人员的相应培训证明;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作业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2.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已经海事部门核准; 3.船舶污染物的处理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1. 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 2.海事部门核准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申请书; 3.船舶污染物处理情况(包括处理方案、处理单位资质证明、处理报告等)。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适装许可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申报的危险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3.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防止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4.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5.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提交材料:(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 2.船舶适装证书及其复印件;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4.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5.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6. 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10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和沿海运输船舶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其复印件; 7. 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8. 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 9.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2.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3.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 (1)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 (3)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检验合格证明书; (4)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5)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6)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7)托运《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际危规》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 (8)托运MARPOL73/78公约附则II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提交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分类评估意见; (9)按规定可按非危险货物出运的危险货物需提供相应的免除证书或证明。 4.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9.《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10.《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11.《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12.《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航次申报1个工作日,定期申报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加盖“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并注明审批日期;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适装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申报的污染危害性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3.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防止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4.拟进行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5.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提交材料:(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 2.船舶适装证书及其复印件;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4.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有关资料; 5.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6. 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10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和沿海运输船舶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其复印件; 7. 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8. 拟进行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 9.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2.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3.装运下列污染危害性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 (1)使用集装箱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装载包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 (3)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检验合格证明书; (4)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5)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6)装运限量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提交《限量污染危害性货物证明》; (7)托运《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际危规》中未列明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应提交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部门出具的“污染危害性货物鉴定表”; (8)托运MARPOL73/78公约附则II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提交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分类评估意见; (9)按规定可按非污染危害性货物出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需提供相应的免除证书或证明。 4.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9.《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10.《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11.《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12.《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航次申报1个工作日,定期申报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加盖“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并注明审批日期;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船舶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一)船舶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2.拟作业的货物适合过驳; 3.参加过驳的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4.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和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的正常进行; 5.过驳作业对水域环境、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6.已制定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提交材料:1.《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 2.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 3.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卸、装载船舶)资料,包括国籍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适装证书、保险文书和最近一次安检报告及复印件; 4.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 5.水上储库具备的靠泊船型和尺度; 6.过驳作业方案、已制定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包括经论证的限制作业的条件; 7.过驳水域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适用于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8.拟设置助航标志的方案(必要时); 9.过驳船舶油污损害保险证明及其复印件; 10.参与过驳人员的培训证明及其复印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7.《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一般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7个工作日(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一般船舶过驳作业,签发一般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签发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船舶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2.拟作业的货物适合过驳; 3.参加过驳的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4.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和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的正常进行; 5.过驳作业对水域环境、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6.已制定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提交材料:1.《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 2.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 3.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卸、装载船舶)资料,包括国籍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适装证书、保险文书和最近一次安检报告及复印件; 4.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 5.水上储库具备的靠泊船型和尺度; 6.过驳作业方案、已制定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包括经论证的限制作业的条件; 7.过驳水域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适用于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8.拟设置助航标志的方案(必要时); 9.过驳船舶油污损害保险证明及其复印件; 10.参与过驳人员的培训证明及其复印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7.《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一般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7个工作日(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一般船舶过驳作业,签发一般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签发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 (一)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2.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正本每本50元,副本每本10元。 (二)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2.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油污/燃油污染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 《关于实施〈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审批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本船籍港船舶; 2.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船(适用于固定或浮动钻井平台或其他近海设施);拖带150总吨及以上油驳的拖轮,拖轮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驳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驳,其辅机功率在400千瓦及以上的,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 3.申报中提供的图、表、资料符合该船的航线、船船的实际情况; 4.船员在应急反应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胜任; 5.各项措施密切结合该船实际情况,并可操作。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 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文本(一式三份); 4.(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 5.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四)《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审批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本船籍港船舶; 2.150总吨及以上的航行国际航线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船舶; 3.《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内容符合《船上油类和/或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海洋应急计划编制指南》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Ⅰ26条、附则Ⅱ16条的要求; 4.申报中提供的图、表、资料符合该船的航线、船船的实际情况; 5.船员在应急反应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胜任; 6.各项措施密切结合该船实际情况,并可操作。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及所附材料(一式三份),其中至少有一份证书、图表是原件或清晰复印件;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4.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 5.(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或(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五)《程序与布置手册》审批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本船籍港散装有毒液体的国际航线船舶及沿海航行船舶; 2.《程序与布置手册》内容符合船舶实际状况; 3.《程序与布置手册》符合《73/78MARPOL防污公约》附则Ⅱ的要求和《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程序和布置标准》中规定的要求。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程序与布置手册》(一式两份);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4.(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或(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及其复印件; 5.《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或《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6.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六)《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审批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或以上的本船籍港船舶; 2.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内容符合船舶实际状况。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一式三份); 3. 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4.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七)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签发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作业后; 2.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已经海事部门核准; 3.船舶《油类记录簿》等记载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作业报告相符。 提交材料:1.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作业单据; 2.经海事部门核准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申请书; 3.船舶《油类记录簿》等相关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记载记录;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5.《关于做好港务监督向船舶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工作的通知》(水监字[1987]29号) 6.《关于严格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1>的通知》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每份100元,其他的不收费。 五、资质类审批 (一)沿海污染清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具体内容需等有关部颁规章发布后确定。 (二)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的防污能力的专项验收 具体内容需等有关部颁规章发布后确定。 (三)污染危害性货物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污染危害性货物评估机构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具有与拟从事的污染危害性货物评估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器材、资料; 2.具备相应的污染危害性货物评估能力和相应的责任能力; 3.有与拟从事的污染危害性货物评估业务相适应的人员; 4.具有相应的污染危害性货物评估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提交材料:1.申请书; 2. 单位执照营业及其复印件 3. 制定的有关污染危害货物评估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4. 污染危害性货物评估场所、设备、器材、资料等证明材料; 5. 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评估人员的证明性材料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技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机构认定。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技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具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技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器材、资料; 2.具备相应的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技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能力和相应的责任能力; 3.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技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业务相适应的人员; 4.具有相应的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技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提交材料:1.申请书; 2. 单位执照营业及其复印件 3. 制定的有关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技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的管理制度 4. 配备的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技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设备和器材证明材料; 5. 从事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技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的人员证明性材料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港口、码头、装卸站应急预案备案。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港口、码头、装卸站具有相应资质; 2.已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经相应主管机关批准或核准; 提交材料: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3.已经相应主管机关批准或核准的应急预案;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2.作业船舶适合从事油料供受作业; 3.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4.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5.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 提交材料:1.作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3.作业船舶齐全、有效的证书、文书和资料; 4.作业人员培训证明材料; 5.已制定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6.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及相应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7.燃油质量承诺书;从事成品油供受作业的单位还应提交《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备案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在中国注册的船舶互助保险机构。 2.承担国际航线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境外船舶互助保险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者代理机构; (2)上一年度净基金超过1亿美元,每总吨净基金超过3美元/总吨; (3)近三年内未有不良信誉的记录; (4)保险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5)具有与中国境内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或船东互保协会签署的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后保证赔付的担保协议。 3.承担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取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开展相关业务资质; (2)净资产超过15亿元人民币; (3)近三年内未有不良信誉的记录; (4)保险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1.保证承担所签发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 2.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明以及其他合法开业的证明材料。境外互助性保险机构还应当提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处或代理机构的证明材料;境外互助保险机构提供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明或者其他合法开业证明为复印件的,应当经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公证或者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上一年度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上一年度已承保的船舶总吨位; 5.上一年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经营状况; 6.承保的中国籍船舶名单; 7.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业务的负责人、联系人以及联络方法。境外的互助保险机构还应当提交境内代表处或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联系人以及联络方法; 8.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或其他财务保证的样本; 9.上一年度所承保中国籍船舶的理赔情况和所承保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船舶油污染事故的理赔情况; 10.需要说明的其他背景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办结期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第四部分船员管理 一、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一)船员注册(船员服务簿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员本人、船员服务机构、船员所在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 2.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3.已完成规定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或者考核。 提交材料:1. 《船员注册申请表》; 2. 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 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4. 海船船员或内河船舶船员的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 5. 《海员体格检查表》或《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6. 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培训证明、遗失公告等); 7.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提供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及复印件; 8.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给予船员注册,并签发《船员服务簿》;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员本人、船员所在单位、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基本安全培训除外); 2.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仅限于基本安全培训); 3.具备规定的文化程度; 4.已完成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并按规定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考核。 提交材料:1. 《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申请表》; 2. 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3. 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4. 《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5. 其他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成绩通知书等); 6.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专业、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相应的专业培训或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理论考试费80元/人,实操考试费80元/人,补考减半。 (三)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 ××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员本人、船员所在单位、船员服务机构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 2.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3.具备规定的专业学历(内河船员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或者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过相应船员职务的适任培训; 4.通过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 5.满足规定的服务资历,适任状况和安全记录良好; 6.已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并已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实)习。 提交材料:(一)申请海船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提交材料 1. 《海船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2. 《海员体格检查表》; 3. 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4. 《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5.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 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后填妥的《船上培训记录簿》或《船上见习记录簿》(必要时); 7. 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明或学籍证明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8. 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培训证明、考试评估合格证明、技能考试合格证明、遗失公告等); 9. 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10.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申请内河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提交材料 1. 《内河船舶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2. 《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3. 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4. 《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5. 《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 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明或学籍证明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7. 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如培训考试证明、遗失、毁损报告、船员考试发证通知单、学历证明等)。 8.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申请证书予以许可的,签发《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船员特免证明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员所服务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当事船员所服务的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2.当事船员拟任的职位,现任船员因病或者其他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职务; 3.当事船员具备其拟任职位较低一级职位的任职资格,拟任船长职位的,为船上负责航行值班的船员中任职资格最高者; 4.不属于专职无线电人员的职位; 5.同一艘船舶持有特免证明的船员,不超过规定的比例。 提交材料:1.《船员特免证明申请表》; 2.签发对象的有效适任证书复印件; 3.签发对象的海员证复印件; 4.签发对象的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特免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员本人、船员所在单位、船员服务机构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持有有效的海船船长或者驾驶员任职资格证书; 2.在其所持海船船员任职资格证书对应等级的船舶航行申考航线上的见习资历不少于6个月或10个单航次; 3.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船舶仅航行于适用海上航行规则的内河航区的,可以免予考试和评估。 提交材料:1.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申请表》; 2. 《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3.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4.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申请换证); 5. 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6. 《海员体格检查表》; 7. 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船员考试发证通知单、成绩通知书、遗失公告或毁损报告等); 8.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理论考试费100元/人,实操考试费100元/人,补考减半。 二、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聘用船员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持有中国政府承认的、由《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签发的船员任职资格证书; 2.符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交通部有关船员适任资格和培训的要求; 3.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4.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者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 5.服务资历、适任表现和安全记录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6.船员用人单位有明确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7.符合交通部关于在中国籍船舶上任用外国籍船员的规定。 已经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的外国籍船员拟在中国籍船上任职的,仅需符合第5至7项规定的条件。 提交材料:1.《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申请表》; 2.中国政府承认的经修正的《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签发的有效适任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3.表明申请人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有关要求和该缔约国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的海员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5.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6.表明外国籍船员与申请人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 7.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培训证明、考试评估合格证明等); 8.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中国政府承认另一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的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海员出境证书核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具有海员证申办资格的单位 具备条件:1.年满18周岁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 3.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渔船船员按照农业部公布的体检标准); 4.已取得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适任资格; 5.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 6.无海员证管理规定中禁止或者限制办理海员证的情形; 7.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 提交材料:1. 《海员证申请表》; 2. 办理海员证批件; 3.《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4. 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仅初次申请时); 5.《海员体格检查表》(仅初次申请时); 6. 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及其复印件; 7. 政审批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 8. 适任证书或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9. 提供规定规格的数码照片; 10.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6.《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海员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海员出境证明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员所在单位、船员派出单位 具备条件:1.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并且证书的有效期距届满之日不少于6个月; 2.已合法获得赴境外船舶担任船员职务的确定任务,具有船员所在单位的派遣文书、境外代理机构的担保文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提交材料:1. 《海员出境证明申请表》; 2.海员证及其复印件; 3.外派船员还需提交境外有关机构的邀请函及复印件(或入境担保函),外文材料需提交中文译本; 4.其它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聘用协议、派遣协议等);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3.《〈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当天办结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海员出境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 (一)引航员注册(引航员服务簿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引航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引航机构。 具备条件: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3.符合船舶驾驶员体检要求; 4.经过引航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主管机关考试合格。 提交材料:1. 《引航员注册申请表》; 2. 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 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4. 引航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5. 《海员体格检查表》或《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6. 其他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 7.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并签发《引航员服务簿》,赋予唯一的注册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引航员适证证书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引航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引航机构 具备条件:1.持有引航员服务簿; 2.符合船舶驾驶员体检要求; 3.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安全记录。 提交材料:1. 《引航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2. 《海员体格检查表》或《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3. 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4. 《引航员服务簿》或引航资历证明及其复印件; 5. 《引航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需要); 6.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7. 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明或学籍证明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8. 相应的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9. 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理论考试合格证、实习报告、遗失公告或毁损报告、成绩通知单等); 10.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4.《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引航员适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考试费450元/人;评估费450元/人。 五、船员适任考试核准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员本人、船员所在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一)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应具备的条件; 1.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并具备规定的文化程度; 2.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必要时); 3.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4.近5年内适任情况和安全记录良好且满足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要求; 5.完成规定的海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海员专业培训合格证; 6.完成主管机关认可的航海教育或者适任培训(必要时)。 (二)申请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应具备的条件 1.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并具有规定的文化程度; 2.持有《船员适任证书》; 3.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4.具备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安全记录; 5.完成海事部门认可的航海教育或者适任培训(必要时)。 提交材料:(一)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提交材料 1. 《海员体格检查表》; 2. 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 两张近期直边正面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4.《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5.《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 相应的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7. 相应的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8. 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明或学籍证明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9. 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10.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申请内河船员适任考试提交材料 1. 《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2. 两张近期直边正面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3. 《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4. 《船员适任证书》; 5. 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6. 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如学历证明、培训证明等)。 7.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准考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海船:理论考试费450元/人,评估考试费450元/人,补考减半。 内河:理论考试费100元/人,实操考试费100元/人,补考减半。 六、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员服务机构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一)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二)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5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3年以上,并且最近3年来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500人以上;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 乙类和丙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提交材料:1.《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4.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5.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6.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类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的最近3年来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或租赁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办理结果: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从事规定的各项船员培训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院校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有符合船员培训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2.有与船员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4.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5.具有一定的生源。 提交材料:1.《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申请表》; 2.培训机构的法人代码证; 3.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4.教学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教学经历、船上服务资历、所持证书等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5.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6.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 7.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8.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0.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所申请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规模的可行性评估报告等);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办理结果: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请人。 第五部分其他海事行政管理 一、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一)公司《符合证明》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 2.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3.管理体系已在岸上和每一种类代表船上运行3个月; 4.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5.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外国籍船舶的中国法人,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国大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为中国公民; (2)相关船舶满足交通部关于船龄限制的要求; (3)海事管理机构已收到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的委托。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公司审核)》; 2.安全管理手册; 3.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4.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5.船舶管理协议及复印件(申请人管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 6.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的清单; 7.《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如已经取得); 8. 法人或其下属单位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SOLAS公约第Ⅸ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符合证明》及其副本。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发证不收费 (二)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 2.公司成立后尚未经营或者管理船舶,或者在公司持有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上增加船舶种类; 3.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4.公司已作出计划安排在6个月内实施运行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5.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公司审核)》; 2.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3.安全管理手册; 4.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总清单; 5.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 6. 法人或其下属单位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7.船舶管理协议及复印件(申请人管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SOLAS公约第Ⅸ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临时符合证明》。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发证不收费 (三)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 2.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3.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4.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船舶审核)》;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以来的有效性评价; 4.公司《符合证明》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SOLAS公约第Ⅸ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当事船舶刚加入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2.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的副本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副本; 3.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4.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船舶审核)》;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公司在船舶取得《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后3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 4.《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 5.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SOLAS公约第Ⅸ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公司《符合证明》年度签注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在“符合证明”周年日之前3个月内提出年度审核申请;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公司审核)》; 2.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3.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 4.上次审核以来公司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5.公司《符合证明》复印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SOLAS公约第Ⅸ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签注的,签发《符合证明年度审核签注》。 2.经审定不同意签注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公司《符合证明》换证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在“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换证审核申请;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公司审核)》; 2.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3.最新版安全管理手册; 4.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总清单; 5.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 6.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7.船舶管理协议及其复印件(申请人管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 8.公司《符合证明》复印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SOLAS公约第Ⅸ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符合证明》及其副本。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公司《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适用于跟踪审核和附加审核)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在年度审核或换证审核后指定时间内提出跟踪审核申请(适用于跟踪审核);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 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2. 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 3. 上次审核开列不符合的纠正情况; 4.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SOLAS公约第Ⅸ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维持有效性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2.经审定不同意维持有效性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 结果通知不收费 (八)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中间签注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后第23个月至第30个月之间提出审核申请;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船舶审核)》; 2.上次审核以来公司为该船所做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的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3.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评价报告;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SOLAS公约第Ⅸ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1.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2.中间签注:实施审核后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中间签注的,在《安全管理证书》上签注。 2.经审定不同意中间签注的,在《安全管理证书》上不予签注。 收费标准: 签注不收费 (九)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换证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船舶审核)》; 2.公司对原安全管理体系与该船有关的文件修改情况说明; 3.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评价报告; 4.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SOLAS公约第Ⅸ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设立验船机构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具备条件:1.具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检验场所、设备、仪器、资料; 2.具备相应的验船能力和相应的责任能力; 3.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执业验船人员; 4.具有相应的检验章程、检验工作制度和保证船舶检验质量的管理体系; 5.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范围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6.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和管理制度符合船舶检验管理的要求。 (一)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成立验船机构 申 请 人:拟成立验船机构的中国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其代理人 提交材料:1.申请书; 2.机构注册资金证明; 3.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组织章程;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一套); 8.法律、法规及技术文件配备情况登记表(包括国家有关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国际公约,有关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登记表,主管机关颁布或认可的检验规范、规则、规程、规定及其他技术标准); 9.设施、设备配置清单; 10.拟开展的船舶检验业务清单; 11.验船人员配备清单及其身份证明、注册资格证书和复印件; 1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境外验船机构申请在华设立验船机构 申 请 人:境外验船机构或其代理人 提交材料:1.申请书; 2.机构注册资金证明; 3.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组织章程;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一套); 8.法律、法规及技术文件配备情况登记表(包括国家有关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国际公约,有关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登记表主管机关颁布或认可的检验规范、规则、规程、规定及其他技术标准); 9.设施、设备配置清单; 10.拟开展的船舶检验业务清单; 11.验船人员配备清单(包括雇佣中国籍验船人员的比例)及其身份证明、注册资格证书和复印件; 12.境外验船机构所在国海事主管当局关于船舶检验机构的资信证明文件; 13.出资比例说明; 1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 船舶与海上设施的法定检验 (一)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船用产品、集装箱)的图纸审查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或委托的船舶检验机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图纸的设计机构或建造企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适用于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 具备条件:1.图纸设计机构符合有关适检条件标准的规定; 2.送审图纸须经设计机构审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关于图纸送审的有关要求。 提交材料:1.《图纸审查申请表》; 2.设计单位工商执照复印件; 3.盖有设计机构公章或经船检机构备案专用章的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一式三套。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3.中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和规则(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 4.《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5.《船用产品检验实施细则》 6.《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经审查具备批准条件后计算)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图纸审查批准书,并将审查批准的图纸盖章后退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核发图纸审查意见书,送审图纸不予盖章退申请人。 收费标准:按《船舶检验计费标准》、《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相应项目收取。 (二)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集装箱)的法定检验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或委托的船舶检验机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含海上设施、集装箱)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适用于营运检验、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船舶建造企业或船舶(含海上设施、集装箱)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适用于新建船舶的建造检验) 具备条件:1.已取得船舶所有权证明(适用于营运检验、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船舶设计图纸已经船检机构审查批准(适用于新建船舶的建造检验、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 2.申请人经自检认为船舶或报验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关要求; 3.船舶建造、修理机构符合有关适检条件标准的规定。 提交材料:1.新船的建造检验 (1)《检验申请表》; (2)经船检部门审批的船舶图纸和技术文件及图纸批准书; (3)船舶建造厂的工商执照复印件; (4)船舶所有权证明(须在检验发证前提交); (5)其他有关涉及检验申请的资料(必要时); 2.营运船舶的检验 (1)《检验申请表》; (2)船舶所有权证明(所有人变更或船舶登记机构变更时); (3) 其他有关涉及检验申请的书面说明(必要时) 3.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 (1)检验申请书; (2)经船检部门审批的船舶图纸和技术文件及图纸批准书; (3)船舶所有权证书; (4)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须在检验发证前提交);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3.《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如果适用) 4.中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和规则(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经检验具备发证条件后计算)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相关的检验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船舶检验计费标准》的相应项目收取 (三)船用产品法定检验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或委托的船舶检验机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用产品制造厂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产品设计图纸已经船检机构审查批准; 2.经申请人自检认为符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船用产品检验规则》、《船用产品检验实施细则》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3.船用产品制造厂符合有关适检条件标准的规定。 提交材料:1.检验申请书; 2.经船检部门审批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及图纸批准书;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4.《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5.《船用产品检验实施细则》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经检验具备发证条件后计算)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相关的检验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相应项目收取。 四、验船师资格注册审批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拟从事相应船舶检验工作的验船人员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取得验船师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具有船舶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 3.船舶检验质量记录良好。 提交材料:(一)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申请表》; 2.相应类别、级别的验船资格证书; 3.聘用单位对业务培训、工作经历和检验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或等同于隶属关用的证明文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申请表》; 2.相应类别、级别的验船资格证书;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或等同于隶属关用的证明文件; 4.注册期内聘用单位考核合格和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三)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申请表》; 2.相应类别、级别的验船资格证书; 3.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或等同于隶属关用的证明文件; 4.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相应证明,或退休证明;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 办结期限:注册审查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相应注册审批机构审批;注册审批机构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注册审批机构应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注册申办的船检机构。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核发相应类别、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证》;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听证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行政相对人或其代理人(行政处罚听证) 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事项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行政许可听证) 具备条件:(一)行政处罚听证 1.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或吊销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处以罚款的,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较大数额罚款”); 2.收到《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二)行政许可听证 1.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2.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提交材料:1.听证申请书; 2.出席听证会委托书(限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 3.《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限行政处罚听证)。 办理依据:(一)行政处罚听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5.《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二)行政许可听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办结期限: 行政处罚听证: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结束后,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行政许可听证:在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举行听证会。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5日内制作出《听证会报告书》。 办理结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听证会报告书》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行政复议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申请人具备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复议事实理由; 3.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4.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未经其他行政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受理的; 5.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符合法定要求; 6.复议申请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提交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亦可以口头申请); 2.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一式两份);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交通行政复议规定》 3.《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格式〉的通知》 办结期限:1.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符合条件的)给予是否受理答复,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对有关执法依据所提出的审查申请,有权处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办理结果: 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件2: 申请书格式文本 序号 海事行政许可及相关政务办理事项 格式文书的编号 1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许可) 001 2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许可) 002 3 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许可) 003 4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许可) 004 5 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许可) 005、006 6 外国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审批(许可) 007 7 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审批(许可) 008 8 桥梁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009 9 架空电缆、船闸等跨海(河)建筑物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010 10 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报备 011 11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许可) 012、013、014、015、016 12 短期定期船舶签证 017 13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 018 14 船舶保安计划批准(许可) 019 15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许可)/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许可) 020、021 16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许可) 022 17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023 18 船舶文书核发 024 船舶文书核发--申请/变更《连续概要记录》 025、026、027、028 19 船舶所有权登记 018、029 20 光船租赁登记 030 21 船舶抵押权登记 031 22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032 23 废钢船登记 033 24 船舶变更登记 034 25 船舶注销登记 035 26 《货物系固手册》审批 036 27 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报备 037 28 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许可) 038 29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许可) 039、040、041、042 043、044、045、046 30 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许可) 047 31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程序与布置手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签发 048 32 船员注册(船员服务簿签发)(许可) 049、050、051 33 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许可) 052 34 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许可) 053、054 35 船员特免证明签发(许可) 055 36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签发(许可) 056 37 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许可) 057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签发(许可) 058 39 海员出境证明签发(许可) 059 40 引航员注册(引航员服务簿签发)(许可) 060 41 引航员适任证书签发(许可) 061 42 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批(许可) 062 43 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许可) 063 44 公司《符合证明》签发(许可)、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许可)、公司《符合证明》年度签注、公司《符合证明》换证、公司《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适用于跟踪审核和附加审核) 064 45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中间签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换证、《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065 46 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船用产品、集装箱)的图纸审查 066 47 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集装箱)的法定检验 067、068、069 48 船用产品法定检验 070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 (印章) 申请时间 项目名称 岸线用途 岸线范围 提 交 材 料 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 □ 设计单位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 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及复印件 □ 相关部门关于使用岸线项目的批准文书及复印件(需要时) □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 申 请 书 申请人须知 一、本申请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所要求,是申请人履行正当手续的法律依据。 二、申请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并按规定要求办理申请手续。 三、本申请书应用钢笔,按要求认真、如实、准确填写。 四、填写说明: 1、“作业程序”是作业者使用船舶、设施、设备和技术进行施工作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2、“应急的措施”是指作业者为防止污染和意外事故采取的措施以及一旦发生污染和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措施。 3、“相关部门”是指审批工程或施工作业项目所涉及的本主管机关以外的部门。 4、“设备”应择其最主要、最关键的填写。 涉及吊装的应填报主要的吊索的尺寸和破断力;涉及拖航的应填报主拖缆的直径、长度和质地。 5、“附送资料”应详细填写资料的名称、文号、图号等。 6、各栏如若不够填写,可附页。 五、施工作业项目、地点、范围、施工作业船舶等发生变更,原申请人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六、同一工程重新办理申请,或工程被取消,或申请人的作业资格被取消时,原申请书均不退还申请人。 项目名称 计划开工日期 建设单位 预计完工日期 施工单位 地点范围 施工作业程序 应急措施 主要施工作业船舶及设备 名称 主要技术参数 附送资料: 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申请 (1)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2)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3)施工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复印件(必要时)□ (5)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施工船舶不在本辖区可暂不提供原件) □ (7)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必要时)□ (8)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9)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2、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许可申请 (1)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对爆破作业的同意文书及复印件(需要时)□ (2)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3)与采掘、爆破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复印件□ (4)采掘、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5)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施工船舶不在本辖区可暂不提供原件) □ (6)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7)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必要时)□ (8)航行通(警)告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申请 (1)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2)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3)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及其复印件(紧急清障时可事后补办) □ (4)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紧急清障时可事后补办) □ (5)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6)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 (7)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必要时)□ (8)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9)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申 请 人 名称 地址 邮编 开户银行 联系人 开户帐号 电话 申请日期 施工作业示意图: 备注: 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 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申请人 (印章) 申请时间 申请事项 划定范围 划定期限 建设单位 附 送 材 料 1、禁航区划定: (1)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必要时)□ (2)禁航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3)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必要时)□ (5)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航道(路)划定: (1)有关部门关于航道(路)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 □ (2)设置航道(路)的有关技术资料、图纸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其复印件□ (3)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必要时)□ (4)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交通管制区划定: (1)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必要时)□ (2)作业或活动方案(进行作业或活动的)□ (3)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必要时)□ (5)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6)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锚地划定: (1)有关部门关于锚地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复印件 □ (2)锚地选址有关的技术资料(水文、气象、底质等)、图纸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复印件 □ (3)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 (4)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5、安全作业区划定: (1)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复印件(必要时) □ (2)已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及复印件(必要时)□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必要时)□ (5)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6)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 申请人 (印章) 申请时间 船舶名称 船舶种类 进入或穿越区域 进入或穿越时间 附送材料 1、船舶航行的路线和航行时间说明□ 2、船舶概况(船舶尺度、吃水、载货载客情况等)□ 3、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 4、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5、军事部门同意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书面文件及复印件(必要时) □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海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申请书 申请人 (印章) 申请时间 拖带计划 拖 轮 被拖物 附 送 资 料 1、船检部门为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航行出具的拖航检验证明及复印件 □ 2、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技术资料及复印件□ 3、拖带计划、拖带方案;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 4、拖轮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5、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6、专项护航申请(必要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申请书 申请人 (印章) 申请时间 载运或拖带计划 船舶或拖轮 被载或拖物 附 送 资 料 1、拖轮及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及复印件□ 2、载运或拖带方案;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3、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及复印件 □ 4、已通过评审的拖带作业安全评估报告 □ 5、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 6、专项护航申请(必要时) □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外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时间 搜救船舶或飞机 所属国 附 送 资 料 搜救计划及入境必要性说明□ 搜救范围(必要时附图)□ 遇难船舶、人员情况□ 搜救船舶、飞机概况及搜救人员情况□ 军事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代理人 情况 备注:在申请人处盖章 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 名 称 联系人 地 址 电话 工 程 名 称 工程总投资 预 定 工 期 设 计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维 护 单 位 序号 标志名称 标志类别 位置 灯质 构造 作用距离 所在水(陆)域 1 2 3 提 交 附 件 申请单位 (盖章): 年月日 备注:本申请所设置的航标于年 月日投入使用,航标动态: 桥梁水上通航净空尺度核准申请表 申请人 (印章) 申请时间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附 送 资 料 1、项目建议书、相关主管部门对该桥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以及受潮水影响桥梁的相关要求资料及其复印件 □ 2、经评审的《工程预可性研究报告》及复印件□ 3、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通航孔数及其布置的原则意见及复印件□ 4、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的计算方法和成果及复印件□ 5、桥位方案平面图及复印件(公路桥1/500~1/2000,铁路桥1/500~1/5000)□ 6、桥型方案比较图及复印件(公路桥1/200~1/2000,铁路桥1/200~1/1000)□ 7、桥位所在河段近期河床地形图及复印件□ 8、桥位所在河段枯、中、洪三级水位流向、流速及航迹线图□ 9、经评审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拟建桥梁在通航3000吨级及以上海轮的沿海、内河航道上或在分汊或不稳定的航道上或在流速3米/秒以上、滩礁多、水势汹乱的山区性河流上或不能完全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时) □ 10、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 □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架空电缆、船闸等跨河建筑物水上通航净空 尺度核准申请表 申请人 (印章) 申请时间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附 送 资 料 1、项目建议书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及复印件□ 2、设计资料及复印件□ 3、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报备书 作业单位 (船舶) 作业项目 作业地点 作业时间 附送材料 1、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2、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及其复印件□ 3、施工作业方案;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相关材料、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 4、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5、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7、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必要时)□ 8、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9、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其它 说明事项 兹承诺: 本报备书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附送材料真实、有效。 报备人签名(签章): 年月日 备案意见 备案机构:备案时间: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 船名 中文 国籍 英文 船舶 所有人 中文 呼号 英文 IMO编号 船舶尺度 全长 宽度 船速 总 吨 位 净吨位 载重吨 建造时间 水面以上 最大高度 出 发 港 出发日期 经过港口 预到日期 预靠泊位 船舶类型 进口淡吃水 前 米、 后米 预离日期 开往港口 出口最大淡吃水 进口 旅客总数 名 其 中 中国籍 男名、 女名 外国籍 男名、 女名 载货 名称 其 中 普通货物 吨 吨数 吨 危险货物 吨 出口 预计旅客 名 其 中 中国籍 男 名、 女 名 总数 外国籍 男 名、 女 名 预计载货 名称 其 中 普通货物 吨 吨数 吨 危险货物 吨 核准机关 盖章 此致 海事 海关 边防检查 检验检疫 代理人 年 月日 年月日 总申报单 □抵港 □离港 1.1 船名及船舶种类 2.抵/离港口 3.抵/离日期及时间 1.2 IMO编号 1.3 呼号 4.船旗国 5.船长姓名 6.上一港/下一港 7.国籍证书(船籍港,签发日期,编号) 8.船舶代理名称和联系方式 9.总吨 10.净吨 11.船舶在港位置(锚位或泊位) 12.航次摘要(先后挂靠港口,并在即将卸下留存货物的港名下划线标注) 13.货物简述 14.船员人数(包括船长) 15.旅客人数 16.备注 所附单证(标明份数) 17.货物申报表 18.船用物品申报单 19.船员名单 20.旅客名单 21.船舶对废弃物和残余物接收设施的需求 22.船员物品申报单 23.航海健康申报书 船长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名及日期 货物申报单 □抵港 □离港 页数: 1.1 船名 2.申报港 1.2 IMO编号 1.3呼号 3.船旗国 4.船长姓名 5.装货港/卸货港 标记和编号 包装种类和数量;货名或HS编码(如有) 毛重 尺寸 船长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及日期 船员名单 □抵港 □离港 页数: 1.1 船名 2.抵/离港口 3.抵/离日期 1.2 IMO编号 1.3呼号 4.船旗国 5.上一港 编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出生日期 证件种类及号码 船长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及日期 旅客名单 □抵港 □离港 页数: 1.1 船名 2.抵/离港口 3.抵/离日期 1.2 IMO编号 1.3呼号 4.船旗国 姓名 性别 国籍 出生地点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登船港 离船港 是否过境旅客 船长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及日期 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 船名 ,所有人(经营人) 船籍港 ,航行区域(航线) 船舶类型及用途 申请定期签证的种类:□短期 □年度 申请定期签证理由及期限 此致: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章) 年 月 日 附送资料: 1、船舶签证簿□ 2、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3、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4、船舶检验证书及复印件□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复印件□ 6、船员适任证书及复印件□ 7、防止油污证书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复印件□ 10、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复印件(适用时) □ 11、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 12、船舶营运证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 13、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和定线航行的船舶的情况证明 □ 14、安全诚信船舶及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证明 □ 15、在前一个年度签证期内按照规定递交进出港报告的证明 □ 1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第(3)项至第(8)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船舶所有权及/或国籍登记。 船舶所有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船舶经营人名称(盖章)年 月 日 船名(汉字)(拼音)曾用名 初次登记号 船舶呼号IMO编号 船籍港 原船籍港 船体材料 船舶种类 船舶价值 建成日期 造船厂名 造船地点 改建日期及地点 尺度总长 米;型宽 米;型深 米 吨位总吨 ;净吨 主机种类 ;数目;总功率 千瓦 推进器种类;数目 航行区域 取得所有权日期 船舶所有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船舶经营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船舶共有情况: 附 送 材 料 (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与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船舶临时国籍登记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一)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复印件 □ (二)船舶名称核定通知 □ (三)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 (四)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 (五)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委托时)□ (六)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 (七)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 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 (八)委过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 (九)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造合同及其复印件(新造船舶试航);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书及其复印件(异 地建造船舶) □ (十)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 (十一)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书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书等等),建造中 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 (十二)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 (十三)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 (十四)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 (十五)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登记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及复印件 □ (十六)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 □ (十七)4寸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十八) 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提交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及其复印件(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 □ 联系人:联系电话: 《船舶保安计划》审批申请书 为取得符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XI-2章和ISPS规则要求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申请对所递交的《船舶保安计划》进行审核批准,并支付审核费及因审核发生的有关费用。 船名 登记号 船舶呼号 船舶类型 船籍港 总吨位 审批种类 初次审批□ 修改审批□ 船舶所属 管理公司 公司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 固定电话 传真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上次船舶 保安计划 审批情况 审批机构 审批号 审批地点 审批日期 涉及船舶保安方面的港口国控制情况: 保安体系文件变动情况: 提交材料: 1、船舶保安评估报告 □ 2、船舶保安计划 □ 3、船舶保安计划编制机构的资质证明及复印件 □ 4、等效船舶保安设备的技术文件(《船舶保安计划》批准后保安设备变更)□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 6、船舶保安评估缺陷纠正情况(必要时) □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申请人(公章): 日期: 船舶保安核验(审核)申请书 为取得符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X-2章和ISPS规则要求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申请派审核员对下述船舶进行核验(审核),并支付核验(审核)费及因核验(审核)发生的有关差旅费等费用。 船名 登记号 船舶呼号 船舶类型 船籍港 总吨位 审核种类 初次审核 □中间审核 □换证审核 □ 附加审核 □临时审核 □ 停泊地点 预约审核日期 船舶所属 管理公司 公司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 固定电话 传真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船舶保安计划审批机构 审批号 涉及船舶保安方面的港口国控制情况: 保安体系文件变动情况: 备注: 申请人(公章): 日期: 船舶保安证书核发申请书 为取得符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X-2章和ISPS规则要求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申请核发证书。 船名 登记号 船舶呼号 船舶类型 船籍港 总吨位 申请种类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 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 停泊地点 船舶所属 管理公司 公司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 固定电话 传真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船舶保安计划审批机构 涉及船舶保安方面的港口国控制情况: 保安体系文件变动情况: 提交材料: 1、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 ①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和核验报告及复印件□ ②船舶国籍证书和《连续概要记录》及复印件□ ③船舶配备的保安员证书及复印件□ ④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⑤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 ①船舶保安评估报告及复印件□ ②船舶保安计划□ ③演练、演习和内部审核计划□ ④保安核验工作计划□ ⑤船舶配备的保安员证书及复印件□ ⑥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申请人(公章): 日期: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表 : 我公司轮已按照《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准备完毕,现申请《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及申请 船名(汉字):(汉语拼音): 船舶呼号: 船籍港: IMO编号:船舶类型: 建造型号和船体编号: 基地港: 至避难处所的最大距离: 最坏设想条件: 其他营运限制: 营运航区或航线: 交验证书及资料 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 船舶保安证书其复印件□ 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培训手册□ 航线运行手册□ 船舶操作使用说明书□ 拟定的船员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 一年来船舶运营情况及说明□ 任何更新的手册内容和航班表复印件□ 夜航设备产品证书/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船员值班安排的复印件□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其他材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海事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现申请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申请单位(盖章) 申办人 联系电话 船舶名称 船籍港呼号 总吨 船舶种类 主机功率航区 海区 救生设备最大额定人数 机舱自动化程度 GMDSS设备情况 船舶所有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船舶经营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船舶最低配员如何适用相应标准的陈述(包括船舶航程、连续航行时间。是否昼夜航行。GMDSS通用操作员的配备及对要求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建议的配员方案): 提交申请材料情况 (1)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 (2)轮机入级证书及其复印件 □ (3)船体入级证书及其复印件 □ (4)无线电安全证书及其复印件 □ (5)设备安全证书及其复印件 □ (6)乘客定额证书及其复印件 □ (7)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复印件 □ (8)配员减免申请 □ (9)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其他材料: 注:1、在境外建造与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提交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副本。 2、与国籍证书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材料。 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船舶名称 申请单位 单位邮编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日期 申 请 文书名称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 《航海日志》 □ 《轮机日志》 □ 《车钟记录簿》 □ 《船舶签证簿》 □ 《垃圾记录簿》 □ 《货物记录簿》 □ 《油类记录簿》 □ 《连续概要记录》 □ 提交申请材料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备注 船舶申请应在船舶名称上加盖船章,船公司申请应在申请单位上加盖单位印章 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海事局: (船舶)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登记号码: 初次登记号码: ),船籍港:,IMO编号: ,按照《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现申请首次□/变更后□/毁损或灭失□/变更船旗登记(注销登记情况)□/签发《连续概要记录》文件,并提交相关材料,请予核准。 船舶所有人 □ 光船承租人 □ (适用于从境外租进船舶) 申请人盖章: 船舶管理人 □ (经所有人或经营人授权) 年月日 一、提交申请材料情况 (一)首次申请□: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3、已填写的中英文表格1及其电子文档 □ 4、《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国籍证书》)复印件□ 5、《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 5、《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6、《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复印件□ (二)变更后申请□: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3、中英文《表格2》副本及其电子文档 □ 4、相关证明材料 □ (三)毁损或灭失申请□: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3、书面报告和具体说明; □ 4、毁损或灭失的文件清单; □ 5、相关证明材料。 □ (四)变更船旗登记(注销登记情况)□: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2、中英文《表格2》副本及其电子文档 □ 3、《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4、下一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的邮寄地址(适用转移境外船舶);□ 5、相关证明材料。 □ 注:适用项在□里打“√”,不使用项在□里打“╳”。 二、申请人联系方式 申请人邮政编码及地址: 联系部门/联络人: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三、有关说明: (一)适用范围 1、自2004年7月1日起,所有中国籍国际航行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须配备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 2、对于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连续概要记录》应至少提供该船自2004年7月1日起的记录。 3、2009年1月1日起,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MSC.194(80)号决议)和《保持连续概要记录(CSR)的格式和导则》修正案((MSC.198(80)号决议)的要求,将原《表格1》和《表格2》进行修订并启用。 (二)保存 1、船舶取得《连续概要记录》后应保持连续记录,所记载内容不得修改、删除或以任何方式擦除或涂改。 2、船舶买卖、变更船旗、光船租赁或变更经营人时,《连续概要记录》应留船保存,并随时可供检查。 表格1 《连续概要记录》文件编号: (船名),IMO 编号: 日期格式为年/月/日 信息 1 本文件适用起始日期: 2 船旗国: 3 在该国的船舶登记日期: 4 船名: 5 船籍港: 6 船舶所有人: 登记地址: 7 登记船东识别号: 8 光船承租人: 登记地址: 9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所定义的公司名称: 登记地址: 开展安全管理活动的地址: 10 公司识别号: 11 船舶所入级的所有船级社的名称: 12 向经营该船的公司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主管机关的名称: 13 向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的认可组织的名称: 14 向船舶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主管机关或认可的保安组织的名称: 验证机构的名称(如不同): 15 船舶在该国注销登记的日期: 16 备注: 兹证明上述记录在各方面均为正确 签发主管机关: 签发地点和日期: 授权官员签名: 授权官员姓名: 船舶于 (日期)收到本文件并附于《连续概要记录》中。 签字: FORM 1 CONTINUOUS SYNOPSIS RECORD (CSR) DOCUMENT NUMBER_______FOR THE SHIP WITH IMO NUMBER:IMO _________ Dates should be in the format yyyy/mm/dd. Information 1 This document applies from (date): 2 Flag State: 3 Date of registration with the State indicated in 2: 4 Name of ship: 5 Port of registration: 6 Name of current registered owner(s): Registered address(es): 7 Registered Own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8 If applicable, name of current registered bareboat charterer(s): Registered address(es): 9 Name of Company (Inter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Registered address(es): Address(es) of its safety management activities: 10 Company Identification Number: 11 Name of all classification societies with which the ship is classed: 12 Administration/Government/Recognized Organization which issued Document of Compliance: Body which carried out audit (if different): 13 Administration/Government/Recognized Organization which issued 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 Body which carried out audit (if different): 14 Administration/Government/Recognized SecurityOrganizationwhichissued International Ship Security Certificate: Body which carried out verification (if different): 15 Date on which the ship ceased to be registered with the State indicated in 2: 16 Remarks: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is record is correct in all respects Issued by the Administration of: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Signature of authorized person: Name of authorized person: This document was received by the ship and attached to the ship’s CSR file on the following date (fill in):Signature: 表格2 《连续概要记录》文件编号:的变更表格 (船名),IMO 编号: 表格中显示变化情况,所有未变化的项目应注明“未变化” 日期格式为年/月/日 信息 1 本文件适用起始日期: 2 船旗国: 3 在该国的船舶登记日期: 4 船名: 5 船籍港: 6 船舶所有人: 登记地址: 7 登记船东识别号: 8 光船承租人: 登记地址: 9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所定义的公司名称: 登记地址: 开展安全管理活动的地址: 10 公司识别号: 11 船舶所入级的所有船级社的名称: 12 向经营该船的公司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主管机关的名称: 13 向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的认可组织的名称: 14 向船舶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主管机关或认可的保安组织的名称: 验证机构的名称(如不同): 15 船舶在该国注销登记的日期: 16 备注: 兹证明上述记录在各方面均为正确 签发公司或船长: 签发日期: 授权人员签名: 授权人员姓名: FORM 2 AMENDMENTS TO THE CONTINUOUS SYNOPSIS RECORD (CSR) DOCUMENT NUMBER _____FOR THE SHIP WITH IMO NUMBER: IMO________ The amendments are shown in the table. Indicate N/C for all items not being changed. Dates should be in the format yyyy/mm/dd. Information 1 This document applies from (date): 2 Flag State: 3 Date of registration with the State indicated in 2: 4 Name of ship: 5 Port of registration: 6 Name of current registered owner(s): Registered address(es): 7 Registered Own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8 If applicable, name of current registered bareboat charterer(s): Registered address(es): 9 Name of Company (Inter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Registered address(es): Address(es) of its safety management activities: 10 Company Identification Number: 11 Name of all classification societies with which the ship is classed: 12 Administration/Government/Recognized Organization which issued Document of Compliance: Body which carried out audit (if different): 13 Administration/Government/Recognized Organization which issued 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 Body which carried out audit (if different): 14 Administration/Government/Recognized SecurityOrganizationwhichissued International Ship Security Certificate: Body which carried out verification (if different): 15 Date on which the ship ceased to be registered with the State indicated in 2: 16 Remarks: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is record is correct in all respects Issued by the Company or master: Date of issue: Signature of authorized person: Name of authorized person: 表格 3 《连续概要记录》文件编号: 的变更索引表 (船名),IMO 编号: 《连续概要记录》签发后, 公司或船长已对文件中的下列记载项目作了变更,变更已附在《连续概要记录》中并告之海事主管机关 变更项目发生日期: 变更项目(2---- 13) 变更表格纳入《连续概要记录》日期 备注:如此页不够填写,可复制表格。表格应从“1”起编号,并注明:已附加表格(页码: ) FORM 3 INDEX OF AMENDMENTS TO CSR DOCUMENT NUMBER FOR THE SHIP WITH IMO NUMBER: IMO After this CSR document was issued,thefollowingamendmentstoentriesonthedocument have been made by the Company or the master, have been attached to the ship.s CSR file and have been notified to the Administration: Date of application of Amendments: Amendment to CSR Information (2. 13) Date amendment form attached to the ship.s CSR file : NOTE: If more amendments are issued than allowed for in the above table, add copies of this table as Appendices to this page. Such Appendices should be numbered from 1 and upwards.When relevant, indicate as follows: Appendix no. .... has been added to this page. 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申请使用船舶名称 个。 序号 船名(汉字) 汉语拼音 是否系列船名 曾用名 1 2 3 4 5 申请人名称(盖章): 船舶种类: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登记机关意见 登记机关名称(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联系电话:传真: 核准机关意见 核准机关名称(盖章):经办人:年月日 联系电话: 传真: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海事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租赁,请予核准。 出租人名称 (盖章) 承租人名称 (盖章) 年月日 船名船籍港 船舶呼号 IMO编号登记号码船舶种类 尺度总长米。型宽 米。型深 米 吨位总吨 。净吨 船舶所有人名称 租赁契约号 。租金 抵押人名称、地址 联系电话 租期 。起租日期 。中止日期 提交材料 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3、光船租赁合同□ 4、承租人出具的知悉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5、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光租外国籍船舶) □ 6、技术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7、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8、出租人融资租赁经营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以融资租赁方式新造、进口、购置的船舶) □ 9、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1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联系人:联系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请予核准。 抵押人名称 (盖章) 抵押权人名称 (盖章) 年月日 船名 船籍港 船舶呼号 IMO编号 登记号码船舶种类船体材料 船舶价值 尺度总长 米;型宽 米;型深 米 吨位总吨 ;净吨 船舶所有人名称 抵押权人名称、地址 联系电话 抵押人名称、地址 联系电话 债权数额 抵押金额 受偿期限 利息率 原有抵押情况: 提交材料 1、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3、抵押合同、主合同及其复印件 □ 4、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 5、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6、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 7、双方对船舶价值认可的确认书及其复印件 □ 8、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书 海事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申请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日 申请事项: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项目变更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换发□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补发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注销登记 申请人: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联系电话 代表船: 船名(汉字)(拼音) 曾用名 初次登记号 IMO编号 建成时间: 尺度总长米;型宽米;型深 米 吨位总吨;净吨 提交申请材料情况 应已 交交 应已 交交 01.申请书 □□ 02.身份证件 □□ 03.营业执照 □□ 04.设计图纸 □□ 05.设计说明 □□ 06.委托书 □□ 07.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08.□□ 09.□□ 10.□□ 备注: 退还签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 *划去不适用项 废钢船登记申请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废钢船登记。 船舶所有人名称 (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船名 曾用名 原船籍港 初次登记号码 船舶呼号船舶种类建成日期 造船厂名 造船地点 改建日期及地点 尺度总长 米;型宽 米;型深米 吨位总吨 ;净吨 主机种类;数目 ;总功率 千瓦 推进器种类 ;数目 船舶所有人名称 联系电话 船舶所有人地址 邮政编码 船舶拆解单位 联系电话 船舶拆解地点 取得所有权日期 船舶共有情况: 提交材料 1、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2、进口审批文书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3、船舶所有权、国籍注销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加盖废钢船印章的注销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受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联系人:联系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海事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船舶登记项目变更/船籍港变更/共有情况变更/抵押合同变更*登记,请予核准。 船舶所有人/抵押人名称* (盖章) 抵押权人名称 (盖章) 年 月日 船名 初次登记号码 船舶呼号 船籍港 船体材料 船舶种类 建成日期 造船厂名 造船地点 改建日期及地点 尺度总长 米;型宽 米;型深 米 吨位总吨 ;净吨 主机种类;数目 ;总功率 千瓦 推进器种类 ;数目 船舶所有人 船舶经营人 抵押权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船舶所有人/抵押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船舶共有情况: 申请变更的其他事项: 提交申请材料情况 1、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的文书(必要时)□ 3、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5、船舶名称变更,按照规定应当公告的,还需要提交变更原因的特别说明以及公告□ 6、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船舶所有权/国籍/抵押权/光船租赁*注销登记,请予核准。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名称* (盖章) 光船承租人/抵押权人名称* (盖章) 船舶所有人法定代表(签字) 年月日 船名曾用名 初次登记号 船舶呼号船籍港 IMO编号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 船体材料船舶种类 建成日期 造船厂名 造船地点 改建日期及地址 尺度情况 总长米;型宽 米;型深 米 吨位总吨 ;净吨 主机种类;数目总功率千瓦 推进器种类;数目 船舶所有人/抵押人/出租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人/抵押权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新船籍港名称 提交材料 所有权注销登记: ①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书□ ②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③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④(临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 ⑤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⑥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①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②(临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 ③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④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抵押权注销登记: ①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②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③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④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⑤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①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②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③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④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⑤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联系人:联系电话: 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申请表 : 根据IMO《货物积载和系固安全操作规则》及IMO《货物系固手册的编制指南》要求,我公司编制的《手册》与下述船舶的稳性报告书、载重线证书、船舶装载手册和IMDG规则的要求完全一致,现申请为该轮办理审批。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咨询机构 编写人: 船名(汉字)(拼音)船舶呼号 船籍港:船舶种类: 船体材料: 尺度:长米;宽 米;深米 吨位:总吨 净吨 主机:种类 数目功率千瓦 船舶所有人名称: 船舶所有人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提交材料 1、货物系固手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 □ 2、《系固设备维护检查记录簿》近期若干张页的复印件□ 3、船舶总布置图 □ 4、系固设备布置图 □ 5、船舶系固安全评估文件 □ 6、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船舶在港安全作业报备书 船舶名称 作业项目 作业地点 作业时间 附送材料 1、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 2、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以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3、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及复印件,具备资质的作业人员的姓名 □ 4、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5、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复印件、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其它 说明事项 兹承诺: 本报备书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附送材料真实、有效。 报备人签名(签章): 年月日 备案意见 备案机构:备案时间: 防污作业申请书 作业船舶 作业单位 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 请 申 请 内 容 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 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 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 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 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 沿海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从事船舶垃圾、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作业□ 注:请在申请项目后□内打“√” 附 送 材 料 一、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1、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 2、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 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 3、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二、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 1、船舶防污染证书 □ 2、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 □ 3、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证明材料 □ 4、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三、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 1、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 2、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 3、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 □ 4、作业单位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能力证明(单位进行作业时提交) □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6、《国际防止船舶污染证书》或《防止船舶污染证书》及其附件 (原油洗舱)□ 四、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 1、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施 □ 2、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 □ 3、来自疫区的,提交经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 □ 4、污染物种类、数量、接收设施、方式、设备和地点 □ 5、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人员的相应培训证明(适用时) □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五、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 1、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 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六、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1、已制定防污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 2、关于污染物、有害有毒物质的说明(包括名称、数量、回收情况、 作业地点等)□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七、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 1、《废钢船登记证书》□ 2、作业计划 □ 3、已制定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 4、设置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书、环境影响报告书 □ 5、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 □ 6、测爆证书(油船的油舱以及所有船舶的燃油舱) □ 7、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及相应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 8、已经清除船上污染物的证明材料 □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八、沿海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从事船舶垃圾、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作业 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3.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 4.来自疫区的,提交经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 5.污染物种类、数量、接收设施、方式、设备和地点;□ 6.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人员的相应培训证明;□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注:请在对应项目后□内打“√” 备注:船舶申请在船舶名称上加盖船章,作业单位申请在作业单位上加盖单位印章。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Declaration on Safety and Fitness of Dangerous Goods (包装/固体散装危险货物) (Packaged /Solid in Bulk) 发货人: Shipper: 收货人: Consignee: 承运人 Carrier 船名和航次 : Ship’s name & Voyage NO. : 装卸港: PortofLoading: 卸货港: Port of Discharging : 货物标记和编号,如适用,组件的识别符号或登记号: Marks & Nos, of the Goods, if applicable, identification or registration number(s) Of the unit 正确运输名称*、危险类别、危规编号;包装类**、包件的种类和数量、闪点℃(闪杯)**、控制及应急温度**、货物为海洋污染物**、应急措施编号和医疗急救指南表号*** Proper shipping name*,IMO hazard class/ division, UN number, packaging group**,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flash point (℃c.c.),control and emergency temperature**, identification of the goods as MARINE POLLUTANT**, Ems No. andMFAG Table No.*** 总重(kg) 净重/净量 Total weight (kg) Net weight (kg) 交付装运货物的形式: Goods delived as : □ 杂货 Break bulk cargo □ 成组件 Unitized cargo box □ 散货包装 Bulk packages □散装固体 Solid in bulk 组件类型: Type of unit : □集装箱 Container □车辆 Vehicle □罐柜 Portable tank □开敞式 Open □封闭式 Close 如适合,在方框内划“×” Inset“×”in appropriate box *仅使用专利商标/商品名称是不够的,如适合:(1)应在品名前加“废弃物”;(2)“空的未经清洁含有残余物-上一次盛装物”;(3)“限量”**如需要,见《国际危规》第2卷第3.4.6 款***需要时 *Proprietary/trade names alone are not sufficient. If applicable : (1)the world “WASTE” should proceed name;(2)”EMPTY/UNCLEANED” or “RESIDUE-LAST CONTAINED”;(3)”LIMITED QUANTITY”the should be added.**When required in item 3.4.6,volume 2 of the IMDG Code;***When required 附送以下单证、资料: The following documents(s) and information are submitted: 在某种情况下,需提供特殊资料证书,详见《国际危规》第1卷第5.4.4节。 In certain circumstances special information certificates are required, see paragraph 5.4.4,volume 1 of IMDG Code. 兹声明: 上述拟交付船舶装运的危险货物已按规定全部并准确地填写了正确运输名称、危规编号、分类、危险性和应急措施,需附单证齐全。包装危险货物,包装正确、质量完好;标记、标志/标牌正确、耐久。以上申报准确无误。 Declaration: I hereby declare that the contents of this declaration are fully and accurately described above by the proper shipping name, UN No., Class and EmS No. The goods are properly packaged, marked, labeled/ placarded and are in all respects in good condition for transport by sea. 申报人员姓名: 申报单位签章 Declarer(signature): Seal of Declaration Unit 申报人员培训备案编号:年 月日 No.: YearMonthDate 主管机关签注栏: Remarks by the Administration: 紧急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Emergency Contact Person’s Name, Tel, Fax and E-mail : 此申报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申报人留持和分送承运船舶,一份留主管机关存查。 This declaration should be made in tripartite, one is kept by the Administration for file, and two for the declarer and the ship respectively.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Declaration on Safety and Fitness of Dangerous Goods (散装液体物质) (Bulk Liquids) 发货人(名称、地址) : Shipper ( name,address ) : 承运人名称(或其代理人): Carrier( or its agent) : 货物种类 (在相应的方框内填上“×”) Kinds of goods ( Insert “×”in appropriate box ): □散化 □液化气□散装油类 Bulk chemical Liquefied gas Bulk oil 船名和航次 : Ship’s name & Voyage NO. : 装卸港: PortofLoading: 卸货港: Port of Discharging : 正确运输名称※;污染物类别;危规编号;数量;闪点(闭杯);可燃上下限;自燃温度;沸点;液体相对密度;蒸气密度;蒸气压力(20℃/37.8℃) ;水中溶解度;粘度;酸度;TLV (ppm),LC50;LC50(口服/皮肤);导电率(ps/m);液化温度和压力 Proper Shipping Name※;IMO pollution Category; UN No; Quantity; Fiash Point(closed cup);Flammability Limits; Autoignition Temperature; Boiling Point; Relative Density of Liquid; Vapour Pressure; Solubility in Water; Viscosity; Acidity; TLV(ppm);LC50;LD50(oral/skin);Conductivity(ps/m);Temperature & Pressure of Liquefaction 注:以上货物特性根据货物种类填写合适项目。 Remarks : Please fill in the proper columns with cargo properties ※不能仅使用贸易或专利名称 According to the cargo classification.Proprietary / trade names alone are not sufficient. 附加资料: Additional information: 货物反应性: Reactivity of the cargo : 应急措施(溢漏需采取的措施、有效灭火剂、其它应急措施): Emergency measures (The measures taken for spill, effective fire extinguishing agent and other emergency measures): 人员防护: Personnel Protection: 声明: 已按规定全部并准确地填写了上述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危规编号、危险特性等应申报事项、货物在各方面均符合安全适运条件。以上申报准确无误。 Declaration: I hereby declare that the declaration is fully and accurately dexcribed above by the proper shipping name, UN No., hazards property, etc. The goods is in all respects in good condition for transport by sea. 申报员姓名: 申报单位名称(签章) Declarer(signature): Name of Declare Unit (seal )] 申报人员培训编号: 填报日期: No.:Applying Date: 主管机关签注栏: Remarks by the Administration: 紧急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Emergency Contact Person’s Name, Tel, Fax and E-mail : 此申报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申报人留持和分送承运船舶,一份留主管机关存查。 This declaration should be made in tripartite, one is kept by the Administration for file, and two for the declarer and the ship respectively.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Declaration Form Dangerous Goods Carried By Ship (包装/固体散装危险货物) (Packaged / Solid in Bulk) 船名: 航次:进港始发港: 抵港时间: Ship’s name: Voyage No: ArrivalPort of Departure: Time of Arrival: 国籍: 经营人:出港作业泊位: 装货时间: Nationality:Manager:Departure Berth: Time of Loading: 货物正确运输名称 Proper Shipping Name of the Goods 类别/性质 Class/Property 危规编号 UN No. 装运形式 Means of Transport 件数 Number of Packages 总重量 Weight in Total 卸货港 Port of Discharging 装载位置 Location of Stowage 备注 Remarks 兹声明根据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安全和防污染规定,本轮具备装载上述货物的适装条件,货物配装符合要求,货物资料齐全。申报内容正确无误。 I hereby declare that ,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safe transportation of dangerous goods by ships and pollution prevention , the ship has met the requirements of fitness for carrying the above declared goods ; Cargo stowage is properly planned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 The documentation of the cargo is complete and the contents of the declaration are true and correct. 附送以下单证、资料: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and information are submitted in addition. 船长/申报人员:船舶/代理人(盖章) Master/declarer: Ship / Agent (Seal): 船长证书编号/申报人员培训备案编号: 日期: Certificate No:Date: 主管机关签证栏 Remarks by the Administration 紧急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Emergency Contact Person’s Name, Tel, Fax and E-mail : 此申报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申报人留持和分送港口作业部门,一份留主管机关存查。 This declaration should be made in tripartite, one is kept by the Administration for file, and two for the declarer and port operator respectively.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Declaration Form For DangerousGoods Carried By Ships (散装液体物质) (Bulk Liquids) 船名:国籍: 进港 始发港: 抵港时间: Ship’s name:Nationality: Berthing Port of Departure: Time of Arrival: 所有人:航次: 出港 作业泊位: 装货时间: Owner: Voyage No. DepartureBerth: Time of Loading: 货物正确运输名称 Proper Shipping Name of The Goods 种类/性质 Category/ property 危规编号 UN No. 数量 Quantity 液货舱编号 Number of tanks 液舱惰化(是/否)Tank inerting (yes/no) 装卸货物温度(℃) Cargo Handling Temperature(℃) 装/卸货港 Port of Loading/ Discharging 备注 Remarks 本轮液舱中存有下述压载水/污水: The ballast/bilge water remained in tanks on board: 舱室编号 Tank No. 水质种类 kinds of water 数量 Quantity 注明该舱室为专用/清洁压载舱或液货舱 Indicating whether the tank is segrogted/ clean ballast tank or cargo tank 备注 Remarks 本轮准备在港口进行下述作业,并将按规定另行申请: This ship plans to carry out the following operation(s) in port and application will be submitted separately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1.清洗液货舱作业(水洗) □是/ □否2.使用清洁剂/添加剂洗舱 □是/ □否 tank washing (water wash)YesNo tank washing by detergent / additives Yes No 3.原油洗舱 □是/ □否4.驱气作业□是/ □否 crude oil washingYesNogas freeing Yes No 5.向港口接收设施排放含油/有害物质的洗舱水/混合物、预计 吨(M3) disposal of tank washing water/ water containing harmful substances/mixtures into port reception facilities, estimated quantity tons (M3) 兹声明本轮装载货物安全与防污染证书及文书齐备,船舶构造、设备与布置具备装载上述货物的适装条件并情况正常,货物资料齐全,申报内容正确无误。 This is to declare that this ship’s certificates concerning safe transportation and pollution Prevention are all valid and complete; the ship’s construction, equipment and arrangements are in good condition and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fitness for carrying the above declared goods; the documentation of goods is complete and the declaration is ture and correct. 附送以下单证、资料: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and information are submitted in addition: 船长/申报人员: 船舶/代理人(盖章) Master/declarer: Ship / Agent (Seal) 船长证书编号/申报人员培训备案编号: 日期: Certiticate No: Date: 主管机关签证栏 Remarks by the Administration 紧急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Emergency Contact Person’s Name, Tel, Fax and E-mail : 此申报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申报人留持和分送港口作业部门,一份留主管机关存查。 This declaration should be made in tripartite, one is kept by the Administration for file, and two for the declarer and port operator respectively. 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Declaration on Safety and Fitness of HazardousGoods (包装/固体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 (Packaged /Solid in Bulk) 发货人: Shipper: 收货人: Consignee: 承运人 Carrier 船名和航次 : Ship’s name & Voyage NO. : 装卸港: PortofLoading: 卸货港: Port of Discharging : 货物标记和编号,如适用,组件的识别符号或登记号: Marks & Nos, of the Goods, if applicable, identification or registration number(s) Of the unit 正确运输名称*、危险类别、危规编号;包装类**、包件的种类和数量、闪点℃(闪杯)**、控制及应急温度**、货物为海洋污染物**、应急措施编号和医疗急救指南表号*** Proper shipping name*,IMO hazard class/ division, UN number, packaging group**,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flash point (℃c.c.),control and emergency temperature**, identification of the goods as MARINE POLLUTANT**, Ems No. andMFAG Table No.*** 总重(kg) 净重/净量 Total weight (kg) Net weight (kg) 交付装运货物的形式: Goods delived as : □ 杂货 Break bulk cargo □ 成组件 Unitized cargo box □ 散货包装 Bulk packages □散装固体 Solid in bulk 组件类型: Type of unit : □集装箱 Container □车辆 Vehicle □罐柜 Portable tank □开敞式 Open □封闭式 Close 如适合, 在方框内划“×” Inset“×”in appropriate box *仅使用专利商标/商品名称是不够的,如适合:(1)应在品名前加“废弃物”;(2)“空的未经清洁含有残余物-上一次盛装物”;(3)“限量”**如需要,见《国际危规》第2卷第3.4.6 款***需要时 *Proprietary/trade names alone are not sufficient. If applicable : (1)the world “WASTE” should proceed name;(2)”EMPTY/UNCLEANED” or “RESIDUE-LAST CONTAINED”;(3)”LIMITED QUANTITY”the should be added.**When required in item 3.4.6,volume 2 of the IMDG Code;***When required 附送以下单证、资料: The following documents(s) and information are submitted: 在某种情况下,需提供特殊资料证书,详见《国际危规》第1卷第5.4.4节。 In certain circumstances special information certificates are required, see paragraph 5.4.4,volume 1 of IMDG Code. 兹声明: 上述拟交付船舶装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已按规定全部并准确地填写了正确运输名称、危规编号、分类、危险性和应急措施,需附单证齐全。包装污染危害性货物,包装正确、质量完好;标记、标志/标牌正确、耐久。以上申报准确无误。 Declaration: I hereby declare that the contents of this declaration are fully and accurately described above by the proper shipping name, UN No., Class and EmS No. The goods are properly packaged, marked, labeled/ placarded and are in all respects in good condition for transport by sea. 申报人员姓名: 申报单位签章 Declarer(signature): Seal of Declaration Unit 申报人员培训备案编号:年 月 日 No.: YearMonth Date 主管机关签注栏: Remarks by the Administration: 紧急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Emergency Contact Person’s Name, Tel, Fax and E-mail : 此申报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申报人留持和分送承运船舶,一份留主管机关存查。 This declaration should be made in tripartite, one is kept by the Administration for file, and two for the declarer and the ship respectively. 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Declaration on Safety and Fitness of HazardousGoods (散装液体物质) (Bulk Liquids) 发货人(名称、地址) : Shipper ( name,address ) : 承运人名称(或其代理人): Carrier( or its agent) : 货物种类 (在相应的方框内填上“×”) Kinds of goods ( Insert “×”in appropriate box ): □散化 □液化气□散装油类 Bulk chemical Liquefied gas Bulk oil 船名和航次 : Ship’s name & Voyage NO. : 装卸港: PortofLoading: 卸货港: Port of Discharging : 正确运输名称※;污染物类别;危规编号;数量;闪点(闭杯);可燃上下限;自燃温度;沸点;液体相对密度;蒸气密度;蒸气压力(20℃/37.8℃) ;水中溶解度;粘度;酸度;TLV (ppm),LC50;LC50(口服/皮肤);导电率(ps/m);液化温度和压力 Proper Shipping Name※;IMO pollution Category; UN No; Quantity; Fiash Point(closed cup);Flammability Limits; Autoignition Temperature; Boiling Point; Relative Density of Liquid; Vapour Pressure; Solubility in Water; Viscosity; Acidity; TLV(ppm);LC50;LD50(oral/skin);Conductivity(ps/m);Temperature & Pressure of Liquefaction 注:以上货物特性根据货物种类填写合适项目。 Remarks : Please fill in the proper columns with cargo properties ※不能仅使用贸易或专利名称 According to the cargo classification.Proprietary / trade names alone are not sufficient. 附加资料: Additional information: 货物反应性: Reactivity of the cargo : 应急措施(溢漏需采取的措施、有效灭火剂、其它应急措施): Emergency measures (The measures taken for spill, effective fire extinguishing agent and other emergency measures): 人员防护: Personnel Protection: 声明: 已按规定全部并准确地填写了上述拟交付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危规编号、危险特性等应申报事项、货物在各方面均符合安全适运条件。以上申报准确无误。 Declaration: I hereby declare that the declaration is fully and accurately dexcribed above by the proper shipping name, UN No., hazards property, etc. The goods is in all respects in good condition for transport by sea. 申报员姓名: 申报单位名称(签章) Declarer(signature): Name of Declare Unit (seal )] 申报人员培训编号: 填报日期: No.:Applying Date: 主管机关签注栏: Remarks by the Administration: 紧急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Emergency Contact Person’s Name, Tel, Fax and E-mail : 此申报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申报人留持和分送承运船舶,一份留主管机关存查。 This declaration should be made in tripartite, one is kept by the Administration for file, and two for the declarer and the ship respectively.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 Declaration Form HazardousGoodsCarried By Ship (包装/固体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 (Packaged / Solid in Bulk) 船名: 航次:进港始发港: 抵港时间: Ship’s name: Voyage No: ArrivalPort of Departure: Time of Arrival: 国籍: 经营人:出港作业泊位: 装货时间: Nationality:Manager:Departure Berth: Time of Loading: 货物正确运输名称 Proper Shipping Name of the Goods 类别/性质 Class/Property 危规编号 UN No. 装运形式 Means of Transport 件数 Number of Packages 总重量 Weight in Total 卸货港 Port of Discharging 装载位置 Location of Stowage 备注 Remarks 兹声明根据船舶装载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和防污染规定,本轮具备装载上述货物的适装条件,货物配装符合要求,货物资料齐全。申报内容正确无误。 I hereby declare that ,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safe transportation of dangerous goods by ships and pollution prevention , the ship has met the requirements of fitness for carrying the above declared goods ; Cargo stowage is properly planned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 The documentation of the cargo is complete and the contents of the declaration are true and correct. 附送以下单证、资料: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and information are submitted in addition. 船长/申报人员:船舶/代理人(盖章) Master/declarer: Ship / Agent (Seal): 船长证书编号/申报人员培训备案编号: 日期: Certificate No:Date: 主管机关签证栏 Remarks by the Administration 紧急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Emergency Contact Person’s Name, Tel, Fax and E-mail : 此申报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申报人留持和分送港口作业部门,一份留主管机关存查。 This declaration should be made in tripartite, one is kept by the Administration for file, and two for the declarer and port operator respectively.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 Declaration Form For HazardousGoodsCarried By Ships (散装液体物质) (Bulk Liquids) 船名:国籍: 进港 始发港: 抵港时间: Ship’s name:Nationality: Berthing Port of Departure: Time of Arrival: 所有人:航次: 出港 作业泊位: 装货时间: Owner: Voyage No. DepartureBerth: Time of Loading: 货物正确运输名称 Proper Shipping Name of The Goods 种类/性质 Category/ property 危规编号 UN No. 数量 Quantity 液货舱编号 Number of tanks 液舱惰化(是/否)Tank inerting (yes/no) 装卸货物温度(℃) Cargo Handling Temperature(℃) 装/卸货港 Port of Loading/ Discharging 备注 Remarks 本轮液舱中存有下述压载水/污水: The ballast/bilge water remained in tanks on board: 舱室编号 Tank No. 水质种类 kinds of water 数量 Quantity 注明该舱室为专用/清洁压载舱或液货舱 Indicating whether the tank is segrogted/ clean ballast tank or cargo tank 备注 Remarks 本轮准备在港口进行下述作业,并将按规定另行申请: This ship plans to carry out the following operation(s) in port and application will be submitted separately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1.清洗液货舱作业(水洗) □是/ □否2.使用清洁剂/添加剂洗舱 □是/ □否 tank washing (water wash)YesNo tank washing by detergent / additives Yes No 3.原油洗舱 □是/ □否4.驱气作业□是/ □否 crude oil washingYesNogas freeing Yes No 5.向港口接收设施排放含油/有害物质的洗舱水/混合物、预计 吨(M3) disposal of tank washing water/ water containing harmful substances/mixtures into port reception facilities, estimated quantity tons (M3) 兹声明本轮装载货物安全与防污染证书及文书齐备,船舶构造、设备与布置具备装载上述货物的适装条件并情况正常,货物资料齐全,申报内容正确无误。 This is to declare that this ship’s certificates concerning safe transportation and pollution Prevention are all valid and complete; the ship’s construction, equipment and arrangements are in good condition and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fitness for carrying the above declared goods; the documentation of goods is complete and the declaration is ture and correct. 附送以下单证、资料: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and information are submitted in addition: 船长/申报人员: 船舶/代理人(盖章) Master/declarer: Ship / Agent (Seal) 船长证书编号/申报人员培训备案编号: 日期: Certiticate No: Date: 主管机关签证栏 Remarks by the Administration 紧急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Emergency Contact Person’s Name, Tel, Fax and E-mail : 此申报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申报人留持和分送港口作业部门,一份留主管机关存查。 This declaration should be made in tripartite, one is kept by the Administration for file, and two for the declarer and port operator respectively. 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 申请人 代理人 作业船舶名称 国籍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申 请 过驳 种类 单航次过驳 □ 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 □ 附 送 材 料 1、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 2、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卸、装载船舶)资料,包括国籍证书、 防止油污证书、适装证书、保险文书和最近一次安检报告及其复印件 □ 3、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 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及其复印件 □ 4、水上储库具备的靠泊船型和尺度□ 5、过驳作业方案、已制定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包括经 论证的限制作业的条件 □ 6、过驳水域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适用于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 业) □ 7、拟设置助航标志的方案(必要时)□ 8、过驳船舶油污损害险证明;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还应提交船东责 任保障与赔偿责任险证明及其复印件 □ 9、参与过驳人员的培训证明及其复印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年月日 船舶名称 申请单位 单位邮编 单位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证书(文书)名称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程序与布置手册》□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 附送材料 一、《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申请: 1、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2、《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文本(一式三份) □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 □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申请: 1、《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及所附材料(一式三份),其中至少有一份证书、图表是原件;或清晰复印件 □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 4、(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或(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及其复印件 □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申请: 1、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四、《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申请: 1、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五、《程序与布置手册》申请: 1、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2、《程序与布置手册》(一式两份)□ 3、(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或(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及其复印件 □ 4、《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或《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六、《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申请: 1、《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一式三份) □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七、《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申请: 1、接收单位出具的载明接收船舶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接收方法等内容的单据 □ 2、经核准的船舶排放污染物作业申请书□ 3、《油类记录簿》等 □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备注:船舶申请应在船舶名称上加盖船章,船公司申请应在申请单位上加盖单位公章。 船员注册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形式:NO: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汉语拼音 性别 近期直边 正面5厘米 免冠白底 彩色照片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年月日 国籍 出生地点 文化程度 申请单位 单位电话 住 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初次注册日期 注册类别 □内河□国内海船□国际海船 注册形式 □初次注册□注册变更□注销注册 服务簿 签发形式 □注册签发□正常换发□损坏换发□遗失补办 原服务簿印刷号 船员信息变更情况 □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 旧版服务簿号码 服务资历 船 名 职 务 船舶或主机种类 航区 总吨和主机功率 上船任职日期 解职离船日期 船舶所有人 培训考试情况 海船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印刷号 签发机关 签发日期 内河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印刷号 签发机关 签发日期 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编号 签发机关 签发日期 附送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 2、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 3、海船船员或内河船舶船员的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 £ 4、《海员体格检查表》或《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5、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培训证明、遗失公告等) £ 6、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提供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及复印件 £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声明对以上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申请人(个人):(签名) 单位经办人: (盖章) 年月日 海员体格检查表 MEDICAL EXAMINATION BILL FOR SEAFARS 检 查 日 期:年月 日体检医院盖章: 姓名 Name 性别 Sex 近期直边 正面5厘米 免冠白底 彩色照片 出生日期 Date of birth 出生地点 Place of birth 工作单位 Name of shipowner 职务 Post 以下均由检查医师填写,涂改无效 The following items to be filled by doctors,noalternation. 1.五官系统(eyes,ears ability of speech) 医师签名(Signanture of doctor) 电测听力: 左右 裸眼视力: 左右 辩色力 自然听力: 左右 矫正视力: 左右 暗适应 视野:水平度/垂直 度 立体视觉 “ 其它眼疾 语言能力: 2.外科(Surgical deparment) 医师签名(Sinature of doctor): 身高 体重 皮肤 脊柱 四肢 其他: 3.呼吸系统(respiratory system) 医师签名(Sinature of doctor) 呼吸音 胸部X透视 职业禁忌症: 4.消化系统(digestive system) 医师签名((Signanture of doctor) 肝脏 脾脏 淋巴 甲状腺B型超声波检查: 职业禁忌症: 5.心血管系统(heart and blood system) 医师签名((Signanture of doctor) 血压:/ Kpa(_ /mmHg) 心率 次/分钟 心电图 职业禁忌症: 6.沁尿生殖系统(urinary & genital system) 医师签名((Signanture of doctor) 职业禁忌症: 7.神经、精神系统(nervers & mental system) 医师签名((Signanture of doctor) 职业禁忌症: 化 验 检 查 肝功能 表面抗原 尿常规 血常规 大便细菌培养 既往病史(各科医师均可询问并签名): 血型 医师结论: 医生签名: 注:1、应附肝功、表面抗原、尿常规、血常规X线索登检验报告。 2、从事船上厨工、服务员、管事、木匠工作者,还应附大便细菌培养检验报告。 3、心电、B超检查仅限于有症状或病史,或者年龄满40岁的男性和满35岁的女性。 4、“医师签名”栏内必须经相应的医师签名,体检医院必须盖公章,否则无效。 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体检日期: 年月日体检医院:(公章)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近期直边 正面5厘米 免冠白底 彩色照片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申请部门 甲板部□ 轮机部□ 其他□ 以下均由检查医师填写,涂改无效。 1、四肢 医师签名 2、五官系统 医师签名 裸眼视力:左右 色觉: 语言能力 矫正视力:左右 暗适应:有夜盲症□ 无夜盲症□ 听力 0.5、1.0、2.0 K H频段上最小损失dB 3.0、4.0、6.0KH频段上最小损失 dB 3、心血管系统 医师签名 血压 收缩压:舒张压: 职业禁忌症: 4、呼吸系统 医师签名 职业禁忌症: 5、神经、精神系统 医师签名 职业禁忌症: 6、肿瘤 医师签名 职业禁忌症: 7、传染病 医师签名 职业禁忌症: 化验检查 表面抗原:阳性□阴性□ 谷丙转氨酶:升高□正常□ 伤寒病菌:阳性□阴性□ 霍乱病菌:阳性□阴性□ 既往病史(以上各科医师均可询问并签名) 医师签名: 医师结论(未经相应医师签名,无效) 该船员符合□(不符合□)《内河船员体检要求》对其所申请等级和部门的要求。 医师签名: 注:1、应附表面抗原、谷丙转氨酶、伤寒病菌、霍乱病菌检验报告。 2、表中□适用者√,打不适用者打×,不得留空。 3、“医师签名册”栏内必须经相应的医师签名,体检医院必须盖公章,否则无效。 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形式:NO:________________ 培训机构名称 申办培训合格证项目 申办单位 培训期数(时间) 附送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 2、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 3、《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4、其他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成绩通知书等) £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申请人员名单 姓名 汉 语 拼 音 身份证号码 出生地点 服务单位 培训合格证 (母本)号码 备注 (原签证号码) 声明对以上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申请人(个人):(签名) 单位经办人: (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海船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形式:NO: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汉语拼音 性别 近期直边 正面5厘米 免冠白底 彩色照片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服务簿号码 出生地点 申请单位 文化程度 专业学历 /适任培训 院校名称: ;专业: ; 毕业证编号: ;毕业日期: 现持 适任证书 类别: ;等级: ;职务: ;号码::签发日期: (GMDSS适任证书)职务: ;号码: ;签发日期: 申请 适任证书 类别: ;等级: ;职务: ; 取消限制项目: 专业、特殊 培训情况 (合格证号) 合格证 B01 B02 B03 B04 B05 B06 B07 B08 合格证 A01 A02 A03 A04 A05 A06 A07 A08 A09 A10 A11 A12 A13 最近五年 主要海上 服务资历 职 务 船 名 船舶种类 航区/机种 总吨和主机功率 上船任职日期 解职离船日期 附送材料: 1、《海员体格检查表》 □ 2、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3、《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 4、《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 5、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后填妥的《船上培训记录簿》或《船上见习记录簿》(必要时) □ 6、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明或学籍证明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7、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培训证明、考试评估合格证明、技能考试合格证明、遗失公告等)□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确认上述填写内容属实,任职资历真实有效,在上述船舶任职期间无任何海损、机损责任事故,若申请材料内容存在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个人):(签名) 单位经办人: (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内河船舶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形式:NO: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汉语拼音 性别 近期直边 正面5厘米 免冠白底 彩色照片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出生地点 文化程度 申请单位 专业学历 /适任培训 院校名称: ;专业: ; 毕业证编号: ;毕业日期: 现持 适任证书 等级: ;职务: ;号码::签发日期: 航线:;签发机关: 申请 适任证书 等级: ;职务: ; 延伸航线(区): ; 基本安全/ 特殊培训情况 (合格证号) 基本安全 油船O 散化船B 客船C 滚装船R 包装危险J 拖轮T 高速船H 再有效培训情况 知识更新培训时间: ;培训结果: 最近三年 主要水上 服务资历 职 务 船 名 航区 总吨和主机功率 上船任职日期 解职离船日期 累计时间(月) 附送材料: 1、《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 2、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3、《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 4、《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 5、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明或学籍证明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培训证明、考试评估合格证明、技能考试合格证明、遗失公告等)□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确认上述填写内容属实,任职资历真实有效,在上述船舶任职期间无任何海损、机损责任事故,若申请材料内容存在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个人):(签名) 单位经办人: (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船员特免证明申请表 申 请 人 申请时间 联系人/联系方式 申请报告 1、船舶名称: 2、航行区域: 3、船舶停泊港口: 4、签发对象的资历情况:(可另附页) 5、申请理由及证明材料:(可另附页) 附送材料: 1、签发对象的有效适任证书复印件 □ 2、签发对象的海员证复印件 □ 3、签发对象的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声明对以上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申请人: (盖章) 年月日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NO: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性 别 近期直边 正面5厘米 免冠白底 彩色照片 海船船员 适任证书编号 身份证号码 服务单位 申请航线 申请形式 □初次申请□补发 □再有效签发 最近三年水上服务资历 船名 职务 上船任职日期 解职离船日期 内河航线 附送材料: 1、《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 2、《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 3、《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必要时)□ 4、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 5、《海员体格检查表》□ 6、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船员考试发证通知单、成绩通知书、遗失公告或毁损报告等)□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声明对以上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申请人: (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照片 海员身份证件 名称:号码: 现持适任证书 类别 等级 职务 号码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签发国家 适用限制 隶属关系 服务单位 相关证明(劳务合同等) 地址及联系号码 申请职位 适用限制 完成STCW78/95公约规定的专业/特殊培训情况 证书签发国 有关规定 附送材料: 1、中国政府承认的经修正的《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签发的有效适任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2、表明申请人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有关要求和该缔约国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海员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 5、表明外国籍船员与申请人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 6、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培训证明、考试评估合格证明等) □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声明表内所填内容、所附材料完全真实。该船员已符合STCW78/95公约有关要求和证书签发国的有关规定。 (聘用船员公司印章) 主管签字: 年 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海员证申请表 姓名 汉语拼音 性别 近期直边 正面5厘米 免冠白底 彩色照片 出 生 地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拟任职务 船员服务簿号码 申办期限 任职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名称/号码 办理海员证批件批准单位 批准文号 审查批件批准单位 批准文号 与申请单位签订船员劳动合同的期限 合同编号 与申请单位签订管理协议约定的期限 协议编号 原海员证号码 原海员证有效期 原海员证状态 已缴销□ 待缴销□ 公司销毁□ 遗失注销□ 近期出境记录 服务船舶名称 出境(登船)时间 登船地点 入境(离船) 时间 离船地点 1 2 3 4 5 附送材料: 1、办理海员证批件 □ 2、《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如需)□ 3、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仅初次申请时) □ 4、《海员体格检查表》(仅初次申请时) □ 5、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及其复印件 □ 6、政审批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 □ 7、适任证书或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如需) □ 8、提供规定规格的数码照片 □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申办单位 承诺 本单位承诺,该海员证申请人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无海员证管理规定中禁止或者限制办理海员证的情形。表中所填写的内容及所提供材料的内容均真实无误。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年 月 日 经 办 人 签 名 主 管 签 名 注:任职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系指船员适任证书、适任培训证明,院校毕、结业证书和能够从事船上相应工作的证明等。 《海员出境证明》申请表 NO. ____________ : 我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人需经________________边防检查站出境前往(途经)__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地区)或在境内___________港口登与我司签约并负责派遣的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___________轮工作,该地免办入境签证/需在境外办签证/只办过境签证,特申请签发《海员出境证明》。 申办员:(签名) 申请单位: (公章) 联系电话: 年月日 附送材料 份数 1、海员证及其复印件 □() 2、境外有关机构的邀请函及复印件(或入境担保函),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本□() 3、其它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聘用协议、派遣协议等) □() 附海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所在单位 派出单位 海员证号码 引航员注册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形式:NO: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汉语拼音 性别 近期直边 正面5厘米 免冠白底 彩色照片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年月日 国籍 出生地点 文化程度 申请单位 单位电话 住 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初次注册日期 注册类别 □内河□沿海 注册形式 □初次注册□注册变更□注销注册 服务簿 签发形式 □注册签发□正常换发□损坏换发□遗失补办 原服务簿印刷号 船员信息 变更情况 □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 旧版服务簿号码 服务资历 任职日期 主要引领区域 主要引领船舶种类 自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自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自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自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自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培训考试情况 引航员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印刷号 签发机关 签发日期 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编号 签发机关 签发日期 附送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 2、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 3、《海员体格检查表》或《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4、引航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6、其他相关材料及其复印件 □ 声明对以上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申请人(个人):(签名) 单位经办人: (盖章) 年月日 引航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形式:NO: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汉语拼音 性别 近期直边 正面5厘米 免冠白底 彩色照片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出生地点 文化程度 申请单位 专业学历 /适任培训 院校名称: ;专业: ; 毕业证编号: ;毕业日期: 现持 适任证书 类别: ;等级: ;职务: ;号码::签发日期: (GMDSS适任证书)职务: ;号码: ;签发日期: 申请 适任证书 类别: ;等级: ;职务: ; 取消限制项目: 专业、特殊 培训情况 (合格证号) 合格证 B01 B02 B03 B04 B05 B06 B07 B08 合格证 A01 A02 A03 A04 A05 A06 A07 A08 A09 A10 A11 A12 A13 最近三年 引领资历 任职日期 主要引领区域 主要引领船舶种类 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 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 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 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 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 附送材料: 1、《海员体格检查表》或《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2、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 3、《引航员服务簿》或引航资历证明及其复印件□ 4、《引航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需)□ 5、《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明或学籍证明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 7、相应的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 8、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理论考试合格证、实习报告、遗失公告或毁损报告、成绩通知单等) □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确认上述填写内容属实,任职资历真实有效,在上述船舶任职期间无任何海损、机损责任事故,若申请材料内容存在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个人):(签名) 单位经办人: (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 单位(机构)名称 单位(机构)性质 工商注册地 工商注册号 经营范围 注册资金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申请船员服务机构类别 □内河船舶□乙级海船□甲级海船 船员服务专职管理和专职业务人员情况 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 公司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附送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3、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4、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1)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2)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 (3)教育培训制度□ (4)应急处理制度□ (5)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5、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的最近3年来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或租赁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公司声明: 本公司对以上填写内容和下列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不符,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单位法人: (签名):申请机构:(公章) 年月日 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申请表 机构各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金 负责人姓名 培训业务 教师人数 机构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上级管理部门 分支机构设置 附送材料 1、培训机构的法人代码证□ 2、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3、教学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教学经历、船上服务资历、所持证书等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 4、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5、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 6、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7、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9、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所申请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规模的可行性评估报告等) □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声明对以上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申请机构: (公章) 年月日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公司审核) 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 公司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审核种类 1、《符合证明》 □2、《符合证明》年度签注 □ 3、《临时符合证明》□ 4、《符合证明》换证□5、《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 □ 附送材料 一、《符合证明》签发: 1、安全管理手册 □ 2、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 3、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 □ 4、船舶管理协议及复印件(申请人管理其他所有人的船舶) □ 5、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的清单 □ 6、《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如已经取得) □ 7、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 □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二、《(临时)符合证明》签发: 1、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 2、安全管理手册 □ 3、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总清单 □ 4、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 5、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 □ 6、船舶管理协议及复印件(申请人管理其他所有人的船舶) □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三、《符合证明》年度签注: 1、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 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 □ 3、上次审核以来公司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 □ 4、公司《符合证明》复印件 □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四、《符合证明》换证: 1、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 2、最新版安全管理手册 □ 3、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总清单 □ 4、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 □ 5、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 □ 6、船舶管理协议及复印件(申请人管理其他所有人的船舶) □ 7、公司《符合证明》复印件 □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五、《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适用于跟踪审核): 1、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 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 □ 3、上次审核开列不符合的纠正情况 □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兹声明,上述内容和递交材料确认无讹。 申请单位印章 年月日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船舶审核) 船名 船舶概况 船舶种类 船 籍 港 船检机构 总吨 乘客定额 船舶登记 船舶所有人 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人 持有DOC证书的编号 DOC证书所覆盖的船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审核种类 1、《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 2、《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中间签注□ 3、《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换证 □ 4、《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附送材料 一、《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1、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 2、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以来的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的报告 □ 3、公司《符合证明》复印件 □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二、《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1、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 2、公司在船舶取得《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后3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 □ 3、《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三、《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换证: 1、公司对原安全管理体系与该船有关的文件修改情况说明 □ 2、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报告 □ 3、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四、《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中间签注: 1、上次审核以来公司为该船所做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的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 2、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报告 □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兹声明,上述内容和递交材料确认无讹。 申请单位印章 年月日 图纸审查申请表 兹向贵局申请对以下船舶图纸按法规要求进行审查 图纸名称 图号 设计单位 船舶类型 建造/改建工厂及所在地 设计总吨位 图纸类型 □新建□改建□补图□其它 主机总功率 申请建造艘数 航区 图纸套数 申请人承诺: 我们保证提交的图纸符合国家相关的法规、规范的要求,计算过程真实可靠。 本单位愿为审图工作提供方便,按你局要求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支付由审查图纸产生的费用,即使由于我单位撤回申请使此项审图未能由你局完成,我单位也同意根据已进行的工作按比例向你局支付审图费用。我单位将按你局要求对有关审图意见进行答复,并保证设计图纸符合有关法规、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其它说明: 申请单位盖章(或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联 系 人 电话 单位地址 邮编 图纸领取人 领取日期 注:申请时需附送审图纸目录。 船舶建造检验申请表 兹向贵局申请对以下船舶按法规要求进行检验 船名 船 籍 港 船舶建造厂 船舶类型 船舶所有人 设计总吨位 船舶经营人 主机总功率 图纸设计单位 船体材料 图 号 航区 图纸批准号 建造类型 □新建 □改建 申请人承诺: 我们保证提交的资料真实可靠,并按批准图纸建造船舶。 我们保证按规定支付检验费用:包括检验费和验船师为执行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差旅费和其它开支。即使此项检验未能由你局完成,我们也同意根据已进行的工作按比例向你局支付相应的费用。 其它说明: 申请单位盖章(或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联 系 人 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证书领取人 领取日期 船舶营运检验申请表 兹向贵局申请对以下船舶按法规要求进行检验 船名 船检登记号 船 籍 港 船舶类型 船舶所有人 总吨位 船舶经营人 主机总功率 船舶修理厂 船体材料 检验地点 预约检验时间 检验种类:□现有船舶初次检验 □定期检验□换证检验 □中间检验 □年度检验 □附加检验□船底外部检查 □其他 申请人承诺: 我们保证提交的资料真实可靠,并没有私自改变船舶主尺度、结构布置和设备等船舶状态。 我们保证按规定支付检验费用:包括检验费和验船师为执行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差旅费和其它开支。即使此项检验未能由你局完成,我们也同意根据已进行的工作按比例向你局支付相应的费用。 其它说明: 申请单位盖章(或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联 系 人 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证书领取人 领取日期 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表 兹向贵局申请对以下船舶按法规要求进行检验 船名 船检登记号 总吨位 船舶所有人 船舶类型 总功率 申请事项: 1、申请办理船舶变更的船舶检验机构:□转入 原船检机构名称 □转出 拟转往船检机构名称 2、申请办理船舶变更的船舶检验机构相关检验:□附加检验 □其它营运检验□现有船舶初次检验 转 入提 交 以 下 内 容 转 出提 交 以 下 内 容 一、 跨省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表》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有效的检验证书簿、检验报告原件 □船舶正侧面4R-5R彩色相片2张 □其它资料: 二、省内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表》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有效的检验证书簿、检验报告原件 □船舶正侧面4R-5R彩色相片2张 □其它资料: 注:凡提交的资料在该资料前□内打“X”的标记,未提交的资料在该资料前□内打“-”的标记。 一、省内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表》 □转入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检验技术档案调档函》 □船舶检验证书簿正本 申请人承诺: 我们保证提交的资料真实可靠,并没有私自改变船舶主尺度、结构布置和设备等船舶状态。 我们保证按规定支付检验费用:包括检验费和验船师为执行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差旅费和其它开支。即使此项检验未能由你局完成,我们也同意根据已进行的工作按比例向你局支付相应的费用。 其它说明: 申请单位盖章(或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联 系 人 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证书领取人 领取日期 船用产品检验申请表 兹向贵局申请下述产品的检验 申请人 单位地址 制造厂 制造厂 地 址 产品名称 产品编号 产品型号 /规格 产品总价 产品图号 图纸 审批号 认可证书 编号 订货单位 检验类型 □ 制造检验□ 出厂检验□ 不定期抽查□ 其它 申请人承诺: 我单位保证:为检验人员提供安全和方便的检验条件,包括执行检验所进入的场所、车间和工厂等。此外特别声明上述提交的资料在其使用及提交上完全合法,提供的试验记录和第三方的测试报告真实可靠。 我单位保证: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有关费用,即使此项检验由于我方原因未能由你局完成,我方也同意根据已进行的工作按比例支付相应的费用。 其它说明: 申请单位盖章(或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联 系 人 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证书领取人 领取日期 附件4: 海事政务中心外观形象、标志及内部设置标准 1范围 直属和地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海事政务中心的外观形象、标志及内部设置适用本标准。 2总体要求 2.1海事政务中心设置原则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海事政务中心的,其政务中心外观形象、标志及内部设置按照本标准执行。政务受理窗口统一设置在本地区行政政务中心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2.2海事政务中心位置要求 海事政务中心原则上应当设置于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办公业务用房一楼大厅或行政相对人方便到达的楼层。 2.3海事政务中心办公形式要求 海事政务中心原则上实行敞开式办公。 2.4 海事政务中心局徽、局旗等海事标志设置要求 有关中国海事局局徽、局旗、“中国海事”标志,应当按照《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徽、局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办字﹝1999﹞591号)以及《关于统一全国海事系统办公建筑物标识的通知》(海事﹝2002﹞504号)规定设置。 3 海事政务中心名称 海事政务中心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事局(处)政务中心或××省地方海事局(处)政务中心,规范简称“海事政务中心”应标示于海事政务中心入口外墙处,文字宋体,统一为金色。 4 海事政务中心的功能区域及其配置标准(带﹡项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 海事政务中心按照功能划分为以下区域:政务受理区、政务公开区、申请人待办区,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业务实际合并、调整区域划分。 4.1政务受理区 4.1.1﹡背景墙面 政务中心的背景墙应悬挂中国海事局局徽,局徽下部设置“中国海事”标志,颜色为蓝色(图标样式见附件1),背景墙左右两边可分别摆放国旗和局旗。海事政务中心背景墙面颜色为浅色,并注意确保标志的色彩、边框及形式的恰当有效。 4.1.2海事政务中心窗口 4.1.2.1海事政务中心窗口分类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将政务受理区分为通航管理(包括航标管理)、船舶管理(包括船检)、船员管理、危险品和防污染管理,以及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窗口,海事处可设置船舶进出港手续办理、危险品申报、港内安全作业报备、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窗口。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需求对窗口分类做适当调整,并显著标示窗口种类。 4.1.2.2海事政务中心可安装摄像头,记录执法人员工作及行政相对人办事过程。 4.1.3 政务受理柜台 4.1.3.1政务受理柜台距离地面高度为80厘米,宽70厘米,长度根据海事政务中心办公实际情况确定,台面材质为大理石。 4.1.3.2 ﹡执法人员岗位名牌材质为有机玻璃。正面内容包含海事标志、岗位名称、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码、执法人员照片以及投诉举报电话;背面内容为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守则。 4.1.4﹡每个窗口受理柜台前放置一把椅子,供办事人员使用。 4.2 政务公开区 4.2.1形式要求 按照部海事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机构名称及部门设置、管辖范围、管理职责、执法人员证照、投诉举报和搜救应急联系方式、收费许可证有效文本(副本或复印件)、廉政承诺、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守则、海事执法人员“八项纪律”等为必须明确公开的内容。其他内容如对外服务承诺、本机构海事行政许可受理项目名称、本机构海事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和标准等内容,可通过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政务公开指南、办事卡片、便民手册等形式进行公开。 4.2.2﹡政务公开架:放置《政务公开指南》手册、《海事法规汇编》、办事卡片等。 4.2.3显示屏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配备显示屏将动态海事执法信息如海事公告、安全信息、对外服务承诺、航行通(警)告、航道状况、气象水文情况、险情或事故通报、违法或处罚通报等。有条件的单位可将重大海事活动宣传片、水上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以及部分海事行政许可项目结果等内容滚动显示。没有配备显示屏的,应当设置政务公开栏公布上述内容。 4.2.4触摸屏 有条件的单位应配备触摸屏,重点显示海事行政执法相关信息,如本级海事管理机构基本情况、海事法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等内容。 4.2.5﹡意见箱、意见簿 4.3申请人待办区 4.3.1咨询服务台(窗口) 4.3.2排队叫号机(根据业务量决定是否设置) 4.3.3﹡设置可供行政相对人填写申请文书的书写柜台,提供空白申请书格式文本、中性笔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 4.3.4墙面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禁烟标志”。 4.3.5﹡配备供行政相对人使用的椅子(或沙发)、饮水机、报架(宣传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报刊、杂志等)。 4.3.6 根据辖区需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可自行决定是否配备其他物品,如老花镜、雨伞、药箱、手机充电器等。 4.3.7设置工作时间铭牌,有夜间值班的设置相应的夜间指示标志。 附件:政务中心背景墙标志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