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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深化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一)


【颁发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全国海事系统进一步推行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海事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深化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的和原则 推行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要始终坚持执法为民、服务社会的宗旨,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不断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深化执法监督,提高工作效能,推动制度建设、作风转变和廉政建设,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与方式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目录》(附件1)公开下列事项的相关内容: 1.本级海事管理机构名称、部门设置、管辖范围、管理职责、投诉举报和搜救污染应急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海事行政执法相关依据; 3.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专项验收和其他许可类审批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情况以及海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情况; 4.海事行政处罚(强制)、海事行政复议、听证的相关信息; 5.其他海事执法相关信息。 海事管理机构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海事执法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海事执法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海事执法信息,根据简便易行、及时有效的原则,选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海事门户网站; 2.政务中心(大厅)、码头等处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告示牌、《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办事卡片、便民手册、信息简报、航行通(警)告、法规汇编等出版物; 3.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4.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 5.海(江)岸电台、甚高频无线电话、短信平台; 6.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直接向行政相对人告知相关事项; 7.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信息的方式。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申请公开海事执法信息的,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要求,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等方式提供。 三、监督保障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海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加强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时,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统一部署,按照《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评价考核标准》(附件2)要求进行。 (三)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对违反政务公开相关要求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总结,总结应包括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的开展情况、监督检查、评价考核、责任追究、存在问题及改进情况等内容。 四、有关事项说明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明确由一个部门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实行“一个窗口”集中对外,办公场所秩序井然、整洁卫生,受理人员风纪严整、示证执法、用语规范。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政务中心(大厅)的设置应当符合《海事政务中心外观形象、标志及内部设置标准》(附件3)的要求,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规范海事执法行为、展示海事执法风貌。海事政务中心(大厅)建设应考虑到海事行政相对人远程申请等需要,采取有效的便民措施;考虑到不同地域语言文化差异,鼓励各海事机构根据本地需求采取方便行政相对人的措施,针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在政务中心内外使用当地通用语言进行标注。 (三)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海事门户网站,及时有效地公开海事执法相关信息。 (四)海事执法信息的保留期限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信息的种类和内容予以确定。 (五)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附件4),从中选取与业务范围和职责权限相关的内容,编制、修订本单位的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中国海事局认可或委托的船舶检验机构在公开具体项目时,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作适当修改,但须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机构简介,机构设置,管理职责,对外服务承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收费依据,投诉举报和搜救应急联系方式,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和其他许可类审批事项,申请书格式文本等内容。 其中,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和其他许可类审批事项的具体内容应按照下列要求编制: 1.“实施机关”、“受理部门”、“受理岗位”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确定。 2.“办理依据”中,如有地方性法规、规章作为依据的,应给予适当的补充;必要时,对项目的程序和要求有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可适当补充。 3.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具备条件”、“提交材料”中所确定的内容。 4.“办结期限”是最长期限要求。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政务公开时不得自行更改和对外公布,确需更改的,应报经中国海事局批准。 5.凡是有具体收费标准的项目,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写明具体的收费标准;对于部分需要审核但不收取费用的项目,直接写明不收费;对于需要核发证书收取证书工本费的项目,由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要求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得收费。 6.如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立的海事行政许可事项在《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中未涉及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做适当的补充,对外公开时按照指南的格式进行编制,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深化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要加大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把政务公开的各个环节落到实处,并纳入目标考核,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二)完善制度,狠抓落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将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列入法制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各项措施。同时,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作为海事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一部分,在公开范围、内容、方式和程序等方面应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和《全国海事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意见》等规定的要求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整体部署依法进行。 (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应结合辖区实际编制、公布《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和《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相关执法部门作为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的实施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统一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公开、更新和维护各自产生的海事执法信息。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推行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的通知》(海法规﹝2006﹞3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目录 2.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评价考核标准 3.海事政务中心外观形象、标志及内部设置标准 4.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附件1: 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公开的内容 公开的方式 备注 一 本级海事管理机构基本情况 本级海事管理机构名称、部门设置、管辖范围、管理职责、投诉举报和搜救应急联系方式、执法人员证照、执法车船编号、廉政承诺、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守则、海事执法人员“八项纪律”、对外服务承诺 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告示牌等 可同时通过海事门户网站等其他方式公开。 二 海事行政执法相关依据 1.海事行政执法相关的国际公约、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目录 1.海事门户网站 2.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告示牌、办事卡片、便民手册、法规汇编等相关出版物 3.新闻媒体 2.海事规费征收项目、依据和标准 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 可同时通过海事门户网站等其他方式公开。 三 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和其他许可类审批事项 1.本级海事管理机构受理的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和其他许可类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受理部门、办理期限和办理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办事卡片、便民手册、政务公开指南 可同时通过海事门户网站等其他方式公开。 2.以下海事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情况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审批,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污染清除作业资质审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批,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成立验船机构,境外验船机构申请在华设立验船机构等。 1.海事门户网站 2.新闻媒体 3.海(江)岸电台、甚高频无线电话、短信平台 4.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 5.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直接向申请人告知相关事项 航行通告的主要发布方式为报刊、网络、传真、函寄、张贴等; 航行警告的主要发布方式为NAVTAX系统、海(江)岸电台、甚高频无线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网络等。 3.其他受理事项的办理情况应向申请人主动公开,对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依申请公开。 1.海事门户网站 2.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 3.短信平台 4.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直接向申请人告知相关事项 对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应当按规定依其申请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或者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提供复印件等方式公开。 4.本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记录 依申请查阅 四 海事行政处罚(强制)、复议、听证 1.海事行政处罚的项目、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部门 1.海事门户网站 2.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法规汇编等相关出版物 相关内容已包含在海事法律、法规、规章中。 2.本级海事管理机构做出海事行政处罚(强制)的决定、证据、依据等材料 依申请查阅 相关单位和个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律师等)可按照规定查询相关材料。 3.行政复议渠道 1.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办事卡片、便民手册 2.海事门户网站 行政复议渠道包括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和邮寄等方式。 4.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提出的书面答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应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其它相关单位和个人申请查阅 相关单位和个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律师等)可按照规定查询相关材料。 5.听证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1.听证会通知书 2.新闻媒体 3.海事门户网站 五 其他海事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1.水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与处置情况 1.海事门户网站 2.新闻媒体 3.新闻发布会 2.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材料 便于公众及时获取信息的有效方式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材料,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人员因办案需要可以查阅、摘录或复制,审判机关确因开庭需要可以借用。对于内河交通事故,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将查明的事故情况和原因向社会公开,并将《事故调查结论》书面告知当事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3.禁航区、VTS区域、引航员登轮点、保安联络点 1.政务中心(大厅)、码头等处设置的触摸屏、政务公开栏、办事卡片、便民手册、信息简报、航行通(警)告 2.海事门户网站 3.新闻媒体 4.沉船、沉物及航标漂移、灭失及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信息 1.航行通(警)告 2.信息简报 5.应船舶请求,VTS提供的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 海(江)岸电台、甚高频无线电话、短信平台 6.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名录 1.海事门户网站 2.新闻媒体 7.具有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 1.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 2.海事门户网站 3.新闻媒体 8.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的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点 1. 海事门户网站 2. 新闻媒体 9.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油剂名录 1.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 2.海事门户网站 3.新闻媒体 10.海图等相关航测信息 海图、电子海图及相关出版物 11.具备安全和防污染能力的游艇俱乐部名单,游艇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 1.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 2.海事门户网站 3.新闻媒体 12.辖区船员培训机构名单及其培训范围,船员服务机构名单及其服务项目,不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和承担法律义务、侵害船员合法权益或者不诚实守信的船员服务机构名单 1.海事门户网站 2.政务中心(大厅)等处所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 3.新闻媒体 13.船员、引航员适任考试大纲、评估纲要、考场规则、实际操作考试办法、考试和评估计划、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和评估成绩等考试相关信息 1.海事门户网站 2.政务中心(大厅)等处所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 3.新闻媒体 14.引航员注册的注销情况 1.海事门户网站 2.政务中心(大厅)等处所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 15.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名单 1.海事门户网站 2.新闻媒体 16.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部局海事门户网站 在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领导下,由部局公开相关内容。 1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以及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海事执法信息 便于公众及时获取信息的有效方式 注:1.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自身特点,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调整公开内容、方式。 2.各相关执法部门作为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的实施部门,按照本目录的要求公开和维护各自产生的信息。 3.本目录公开方式一栏,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任选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并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其他有效的公开方式。 附件2: 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评价考核标准 第一部分:内容和方式 序号 项目名称 考核内容 公开方式 考核资料来源 标准 分 扣分标准 一 本级海事管理机构基本情况 本级海事管理机构名称、部门设置、管辖范围、管理职责、投诉举报和搜救应急联系方式、执法人员证照、执法车船编号、廉政承诺、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守则、海事执法人员“八项纪律”、对外服务承诺 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告示牌等 公开资料 10 缺少项目或项目内容更新不及时的,每项扣1分。 二 海事行政执法相关依据 1.海事行政执法相关的国际公约、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目录 1.海事门户网站 2.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告示牌、办事卡片、便民手册、法规汇编等相关出版物 3.新闻媒体 公开资料 5 1.每缺少一个应当公开的海事行政执法相关国际公约、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扣0.5分; 2.未公开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目录的,扣2分。 2.海事规费征收项目、依据和标准 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 公开资料 5 1.未公开海事行政收费依据的,扣5分; 2.每缺少一项应当公开的海事行政收费标准扣1分。 三 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和其他许可类审批事项 1.本级海事管理机构受理的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和其他许可类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受理部门、办理期限和办理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办事卡片、便民手册、政务公开指南 公开资料 5 未按照规定公开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和其他许可类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受理部门、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格式文书等内容的,每缺少一项扣0.5分。 2.以下海事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审批,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污染清除作业资质审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批,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成立验船机构,境外验船机构申请在华设立验船机构等。 1.海事门户网站 2.新闻媒体 3.海(江)岸电台、甚高频无线电话、短信平台 4.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 5.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直接向申请人告知相关事项 公开资料、相关文件记录 10 对应当进行主动公开的海事行政许可办理结果,未通过有效方式进行公开的,每次扣1分。 3.其他受理事项的办理情况应向申请人主动公开,对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依申请公开。 1.海事门户网站 2.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 3.短信平台 4.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直接向申请人告知相关事项 相关文件记录 10 1. 对应当进行主动公开的其他受理事项的办理情况未通过有效方式向申请人主动公开的,每次扣1分; 3.公民申请查询受理事项的办理结果,海事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开的,每次扣2分。 4.本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记录 依申请查阅 相关文件记录 5 公众申请查阅的海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档案和处理结果,海事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开的,每次扣2分。 四 海事行政处罚(强制)、复议、听证 1.海事行政处罚的项目、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部门 1.海事门户网站 2.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法规汇编等相关出版物 公开资料 2 缺少项目或项目内容更新不及时的,每项扣1分。 2.本级海事管理机构做出海事行政处罚(强制)的决定、证据、依据等材料 依申请查阅 相关文件记录 2 按照规定应当允许被处罚人或其他相关单位查阅做出行政处罚的证据、依据等材料,处罚机关拒绝查阅的,每次扣1分。 3.行政复议渠道 1.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办事卡片、便民手册 2.海事门户网站 公开资料 2 海事行政复议渠道以及联系方式未公开的,扣1-2分。 4.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提出的书面答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应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其它相关单位和个人申请查阅 相关文件记录 2 按照规定应当允许当事人查阅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复议机关拒绝查阅的,每次扣1-2分。 5、听证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1.听证会通知书 2.新闻媒体 3.海事门户网站 相关文件记录 2 1.按照规定应当公开进行行政听证,未公开进行的每次扣2分; 2.海事听证按照规定应当提前进行公告而未进行公告或公告时间过短的,每次扣1分,由于参加听证人员过少,导致相关单位或个人利益受到损失的扣2分; 3.对符合听证要求的许可项目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公告或公告范围过小的,每次扣1分;给利害关系人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扣2分。 五 其他海事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1.水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与处置情况 1.海事门户网站 2.新闻媒体 3.新闻发布会 公开资料、相关文件记录 2 未按照规定公开水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与处置情况的,每次扣2分。 2.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材料 便于公众及时获取信息的有效方式 相关文件记录 2 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申请查阅海上交通事故调查证据材料,海事机构拒绝查阅的,每次扣1分。未将事故情况和原因向社会公开或未书面告知《事故调查结论》的,每次扣1分。 3.禁航区、VTS区域、引航员登轮点、保安联络点 1.政务中心(大厅)、码头等处设置的触摸屏、政务公开栏、办事卡片、便民手册、信息简报、航行通(警)告 2.海事门户网站 3.新闻媒体 相关文件记录 2 缺少项目或项目内容更新不及时的,每项扣1分。 4.沉船、沉物及航标漂移、灭失及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信息 1.航行通(警)告 2.信息简报 公开资料、相关文件记录 1 未按规定公开影响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方面的信息的,每次扣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分。 5.应船舶请求,VTS提供的他船动态、助航服务、水文气象、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 海(江)岸电台、甚高频无线电话、短信平台 公开资料、相关文件记录 1 应船舶请求,VTS应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服务、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等信息服务,VTS拒绝提供的,每次扣1分,给船舶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分。 6.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名录 1.海事门户网站 2.新闻媒体 公开资料、相关文件记录 1 未按规定公开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名录的,扣1分。 7.具有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 1.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 2.海事门户网站 3.新闻媒体 公开资料、相关文件记录 1 未按规定公开具有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的,扣1分。 8.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的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点 1. 海事门户网站 2. 新闻媒体 公开资料、相关文件记录 1 未按规定公开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的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点的,扣1分。 9.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油剂名录 1.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 2.海事门户网站 3.新闻媒体 公开资料、相关文件记录 1 未按规定公开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油剂名录的,扣1分。 10.海图等相关航测信息 相关出版物 公开资料 1 未按规定公开相关航测信息的,每次扣1分。 11.具备安全和防污染能力的游艇俱乐部名单,游艇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 1.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 2.海事门户网站 3.新闻媒体 公开资料、相关文件记录 1 缺少项目或项目内容更新不及时的,每项扣1分。 12.辖区船员培训机构名单及其培训范围,船员服务机构名单及其服务项目,不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和承担法律义务、侵害船员合法权益或者不诚实守信的船员服务机构名单 1.海事门户网站 2.政务中心(大厅)等处所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 3.新闻媒体 公开资料 1 缺少项目或项目内容更新不及时的,每项扣1分。 13.船员、引航员适任考试大纲、评估纲要、考场规则、实际操作考试办法、考试和评估计划、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和评估成绩等考试相关信息 1.海事门户网站 2.政务中心(大厅)等处所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 3.新闻媒体 公开资料、相关文件记录 2 未按规定公开船员、引航员适任考试大纲、评估纲要、考场规则、实际操作考试办法、考试和评估计划、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和评估成绩等考试相关信息的,每缺一项扣0.5分。 14.引航员注册的注销情况 1.海事门户网站 2.政务中心(大厅)等处所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 公开资料、相关文件记录 1 未按规定公开引航员注册的注销情况的,每次扣1分。 15.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名单 1.海事门户网站 2.新闻媒体 公开资料、相关文件记录 1 未按规定公开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名单,扣1分。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以及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海事执法信息 便于公众及时获取信息的有效方式 公开资料、相关文件记录 1 未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扣1分。 第二部分:场所和制度保障 序号 项目名称 考核内容 考核资料来源 标准分 扣分标准 六 场所要求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明确由一个部门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实行“一个窗口”集中对外,其办公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海事政务中心外观形象、标志及内部设置标准》的要求,秩序井然、整洁卫生,受理人员风纪严整、示证执法、用语规范。 相关文件记录;投诉处理记录;现场检查 10 1.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没有设立统一受理政务的办公场所的,扣5-10分; 2.政务受理场所不符合标准布置的,每项扣2分; 3.政务受理场所秩序混乱、卫生环境差,扣1-5分; 4.政务受理人员风纪不严整,未示证执法,用语不规范的,扣1-5分。 七 监督保障措施 1.政务公开实施工作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对外办事项目有明确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文件。 相关文件; 满意度调查档案 2 1.政务公开工作分工不明确、责任不落实,扣2分; 2.缺少落实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具体办事程序和标准文件的,扣1-2分; 3.有重大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发生、存在有理举报事件或政务公开满意度调查低于90%的,扣2分。 2.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相关文件、档案;整改处理记录 3 1.未制定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的,扣3分; 2.未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扣3分; 3.未建立政务公开监督检查档案的,扣1分; 4.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记录或有记录但没有后续整改措施的,每项扣1分。 3.政务公开评价考核工作的开展情况。 相关文件、档案;诉讼、复议卷宗;投诉处理记录 3 1.未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和行风评议范围的,扣3分; 2.未设立政务公开举报电话或举报箱的,扣3分; 3.未建立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和行风评议档案的(包括政务公开投诉、举报档案,行风建设特约监察员的意见档案,征求相关港航单位、来港船舶和船员的意见档案),每项扣1分; 4.对社会评议和行风评议中反馈的问题和建议,没有或未及时反馈的,扣3分。 4.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情况。 相关文件、档案;整改处理记录 2 1.未制定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扣2分; 2.未建立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档案的,扣1分(可以和其他责任追究档案合并); 3.对相关问题的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每次扣1分。 注:各级海事机构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和评价考核应当依照本标准进行。 一、考核标准。政务公开考核标准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内容和方式,第二部分是场所和制度保障,共7大项,29小项,覆盖了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主要方面。7大项内容分别为:(一)海事管理机构基本情况;(二)海事行政执法相关依据;(三)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和其他许可类审批事项;(四)海事行政处罚(强制)、复议、听证;(五)其他海事行政执法相关信息;(六)场所要求;(七)监督保障措施。 二、考核资料来源。包括公开资料、相关文件记录、档案和现场检查结果等。 三、考核积分。考核内容共29小项,满分为100分。考核时按照小项进行考核积分,对每小项积分时采取扣分制,扣完为止,不倒扣分,每小项最低得分为0分。考核积分为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积分为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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