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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设施农业机械设备购置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


【颁发部门】 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琼农办[2010]5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自治县、省农垦总局农机主管部门: 为了加快发展我省设施农业,推进海南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和国家冬季瓜菜生产基地建设,根据农业部、财政部《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海南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以及贯彻实施《关于做好2010年设施农业机械设备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琼农字〔2010〕74号)(以下简称《通知》)实际,现就2010年设施农业(大棚设施或喷灌机械设备)购置补贴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设施农业建设地址与补贴对象户籍地址(指农牧渔民、农林场职工的户籍地址或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的注册地址)不在同一市县的,《申请表》中“乡镇农机管理部门意见”一栏可不签署意见,直接由补贴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盖章并做出意见。 二、设施农业建设和补贴验收工作由补贴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按照《通知》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设施农业建设地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应派人参与验收,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 三、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跨市县建设设施农业(大棚设施、喷灌机械设备)的购置补贴信息互通,严格把关,共同做好设施农业机械设备购置补贴工作,防止重复报账套取补贴资金。

二○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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