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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颁发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财建[2010]9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财政局、建设局及有关乡镇: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小城镇建设,统筹全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现将《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一日
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小城镇建设,统筹全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结合《安徽省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合肥市小城镇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小城镇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规划先行。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二)突出重点。体现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我市小城镇建设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对关系民生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予以优先、重点支持。 (三)注重绩效。将绩效理念融入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全过程,根据“事前确定绩效目标,事中加强监督管理,事后实施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全过程绩效评价管理体系,将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的择优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有效结合,提高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 (四)公开公正。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等,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项目建设实施、运行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及项目资金进行审核。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以新农村建设示范镇、省重点镇、中心镇、扩权强镇试点镇为重点,兼顾其它具有全市性示范效应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主要包括:小城镇镇区给排水、道路桥梁、环境绿化、公共照明、市容环卫、防洪防灾、污水和垃圾处理、土地及宅基地整理与新农村建设整村推进项目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第七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以奖代补项目申报。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底之前,将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联合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 第八条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包括: 1、小城镇建设项目申报文件和申报表; 2、小城镇建设项目绩效目标; 3、县、区发改委立项批复; 4、县、区建设局初审意见、财政局项目资金落实证明; 5、规划选址意见书; 6、施工设计图纸; 7、其他相关材料。 上年度开工项目的申报还应增报以下资料: 1、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2、施工合同; 3、质量监督申请表; 4、工程进展情况说明。 第九条各乡镇政府应建立拟建项目储备制度,并报市建委实行动态管理。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应从已储备项目中提取。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审批 第十条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审批程序为:县(区)初审、部门审查、专家评审、联合审核、网上公示、审批下达。 第十一条各县(区)建设局、财政局收到乡镇申报材料后,根据辖区内的村镇建设实际情况,对申报的建设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并以文件形式联合上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全市每年安排的小城镇建设补助项目个数控制在10个以内,其中每个县申报的项目个数原则上不超过4个,每个城区申报的项目个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开发区申报的项目个数原则上不超过1个。 县(区)建设局初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建设的示范性、效益性评估; 项目建设性合法性评估; 申报项目的工程量和实际工程量是否相符。 县(区)财政局初审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筹措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2、项目申报单位能否有足够的资金保证项目完成。 第十二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同市财政局在县(区)初审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进行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凡属于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程序: 不符合项目申报范围; 申报材料不完备; 社会性、经济性和示范性效益不明显; 项目建设自筹资金没有落实; 不属于合肥市小城镇建设项目库中的项目。 第十四条在部门审查的基础上,市城乡建设委员组织专家于每年5月份对符合参评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会分为绩效目标陈述、现场答辩、专家评分等环节进行。专家评审实行百分制打分,从高分到低分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专家评审组的组建: (一)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知识面广、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作风民主、业务能力强; (二)评审组成员的专业结构应配置合理; (三)根据项目情况从专家库随机抽选5-7名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时按照项目特点、专家特长推荐专家组长,由专家组长组织评审会; (四)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与参审项目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审。 第十六条专家评审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二)《中华人们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 (三)《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四)国家、省和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专家评审时对不同类型项目按项目基本要求设立分值,并着重以下评审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小城镇总体规划要求; (二)项目绩效目标设定是否合理、科学; (三)项目前期准备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申报项目的工程量和实际工程量是否相符; (五)项目能否当年开工、竣工; (六)项目依法建设情况等。 第十八条各评审组成员对所评审的项目分别填写《专家评审意见表》并对评审项目进行评价打分,由评审组组长综合专家组意见提出综合评审意见和项目的评审排序。 第十九条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和项目的评审排序,作为确定以奖代补项目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家的抽选,并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根据年度市级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的预算额度、小城镇建设重点工作需要等情况,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市级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补助方案。 第二十二条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补助方案由市建委(http://www.hfjs.gov.cn)和市财政局(http// www.hfcz.gov.cn)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二十三条对公示发现不符合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条件及弄虚作假的项目,经核实,取消其奖补资格。 第二十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每年6月底前下达年度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补助计划。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市建委和市财政局根据联合下文所确认的项目,在项目开工时一次性将补助资金拨付项目申报单位所在的县(区)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后,填写《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申请拨付开工补助资金。在审核拨付资金时,县建设局应当重点审查项目的规划许可、依法确定施工队伍(施工监理队伍)、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领取等依法建设情况。县(区)财政局应将项目招投标作为奖补资金拨付的前置条件,对未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拨付资金。开工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补助资金总额的40%。凡违反项目建设程序和违法建设的一律不得拨付补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填写《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验收表》,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报县(区)建设局、财政局进行审查初验。县(区)建设局、财政局将初验情况报告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复验确认验收合格后,县(区)财政局拨付项目剩余的补助资金。验收不合格的收回剩余的补助资金。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和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绩效督查管理和跟踪问效。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同市财政局对上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及绩效问责。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预期绩效目标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并收回专项资金,同时在今后三年内不再对项目所在乡镇安排财政性扶持资金。 第三十条小城镇建设项目要建立和落实项目建设法人制、合同制、工程项目监理制、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应接受县级建设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财建[2004]97号)同时作废。 附件1、《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附件2、《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验收表》 附件1: 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申请日期:年月 日 申请单位 项目名称 申请拨付资金(万元) 项目总投资(万元) 奖补资金总额(万元) 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开工时间、招投标情况等): 收款人账户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县、区建设局审查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县、区财政局审查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验收表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 项目是否招投标 项目投入情况及市财政资金支持内容: 项目总投资: ,其中市财政资金:。 市财政资金支持内容: 1、 2、 3、 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验收意见: 验收单位签字: 县(区)建设局: 年 月 日 县(区)财政局: 年月 日 市城乡建委: 年月 日 市财政局: 年月日 备注:1、本表一式四份; 2、项目单位应提供项目实施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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