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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芙蓉江浩口水电站工程占地区和淹没区基本建设项目与人口增长的通告


【颁发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0]4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市政府决定严格控制芙蓉江浩口水电站工程占地区和淹没区基本建设项目与人口增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芙蓉江浩口水电站工程占地区和淹没区涉及武隆县浩口镇浩口村和彭水县大垭乡3村,其控制范围为坝前344米(正常蓄水位343米加1米风浪线)接20年一遇设计洪水水位线以下区域。 二、在芙蓉江浩口水电站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不得扩建和改建在建项目。 三、在芙蓉江浩口水电站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采矿、采石、取土、植树、开垦荒地等活动。 四、在芙蓉江浩口水电站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禁止迁入人员,严格实行户籍管理,控制人口增长。 五、加强对工程建设中的通信、道路、机械、输电线路等设施设备和一切标志物的保护,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和擅自搬移。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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