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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国资委[2010]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管企业: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新《统计法》)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青岛市司法局、市统计局、市普法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宣传教育的通知》,结合国资委系统实际,现就做好新《统计法》宣传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新《统计法》的颁布,是我国统计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是全面推进依法统计的新起点,是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各市管企业要充分认识实施新《统计法》的重要性、及时性和紧迫性,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突出重点,形式多样 宣传教育中,要以新《统计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认真扎实做好新《统计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宣传和普及工作。要通过充分利用网络、举办专题讲座、开设宣传专栏、发放宣传资料、法律进企业活动等形式,开展好新《统计法》宣传教育工作,大力营造学习宣传新《统计法》的浓厚氛围,为新《统计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及时总结,确保效果 要注意总结发现新《统计法》宣传教育中好的典型和事例,使企业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统计机构及广大统计人员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进一步提高,促进统计质量进一步提高。 各市管企业新《统计法》宣传教育情况请及时报市政府国资委(联系处室: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83786854,83786855)。

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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