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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校园安全”专题培训计划》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闽教安[201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学校保卫干部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开始在全省学校组织实施“校园安全”专题培训。 现将《福建省“校园安全”专题培训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校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年四月二日
福建省“校园安全”专题培训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全省学校安全工作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学校范围内组织实施“校园安全”专题培训。 一、培训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紧密联系各地各校安全工作实际组织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提升学校安全工作队伍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规范学校安全管理行为,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营造一个平安、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 二、培训对象 1、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含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2、高校保卫处干部及各院系安全保卫人员。 3、各设区市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及处室有关人员。 三、培训方式 拟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各设区市教育局分管领导、未保办(安办)主任、省部属高校保卫处(科)长以及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负责培训,同时,视情对市(县、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的保卫骨干进行培训。 2、各县(市、区)教育局分管领导、未保办(安办)主任及市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及市属高校保卫处(科)长由各设区市教育局负责培训。同时也要安排举办中小学、幼儿园及保卫干部骨干专题培训班。 3、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有关人员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培训。 4、高校保卫处干部及各院系安全保卫干部,由学校自行组织培训。 5、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幼儿园的专职安全保卫干部, 由县(市、区)教育局或学校负责组织培训。 四、培训时间和内容 培训时间每期不少于3天,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中小学校长“校园安全”专题培训的通知》(教人厅函〔2006〕37号)规定,“校园安全”培训内容要纳入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划,作为学校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培训后经考核合格,记入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学时。 培训内容以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校园安全的文件规定,结合各地各校安全工作实际,以校园安全教育管理、治安、交通、消防、卫生以及预防溺水、心理健康等内容分专题进行培训,培训方式以专家授课为主,也可结合经验交流或现场参观考察的方式进行。 五、有关要求 开展校园安全专题培训,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提高学校安全工作队伍素质的重要途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把它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培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中小学校长、高校保卫干部和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行政干部轮训一遍,实现中小学校长、高校保卫干部和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干部“持证上岗”,不断提高我省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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