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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按季度公布市(州)主要经济指标增长情况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明电[201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按照省委部署要求,为在全省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形成比加快转变、比加快调整、比加快振兴的生动局面,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一季度开始,按季度公布全省9个市 (州)(不包括长白山管委会)主要经济指标增长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标内容 (一)地区生产总值。 (二)地方级财政收入。 (三)一般预算全口径财政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 (四)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 (五)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六)单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 年度公布时,除上述6项指标外,增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两项指标。 公布的每项指标为各市 (州)本期的绝对数据以及比上年同期的增长速度。指标数据为年初到本季度累计数据。公布的各市(州)顺序按指标增长幅度降序排列。 二、指标形成 省统计局负责核算地区生产总值、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单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负责计算一般预算全口径财政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 省财政厅负责统计地方级财政收入、一般预算全口径财政收入。 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负责核算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省统计局负责核算农民人均纯收入。 省财政厅和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提供的相关指标数据,由省统计局汇总。 三、公布程序和形式 省统计局汇总确定的指标数据,报省政府审定后,由吉林日报进行公布。 四、公布时间 季度数据在每季后的20日公布,全年数据在次年的1月30日公布。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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