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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山西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晋人社厅发[2010]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发布我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我省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5%;增长上线为25%;增长下线为3%。 二、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各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意见》(晋政发〔2008〕31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实施办法》(晋人社厅发〔2009〕74号),根据我省今年的企业工资调控目标,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垄断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基准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范围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要依法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协商确定,且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按照《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和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制定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中央驻晋企业、省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10年7月底前,将企业制定的2010年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报省人社厅备案,并于2011年4月底前将本企业2010年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执行情况报送省人社厅,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企业按照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进行确认。 附件 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备案表 年度 企业名称(盖章):企业性质: 企业地址: 项目 年(前两年) 年(前一年) 基本情况 资产总额(万元) 负债总额(万元) 资产负债率(%) 资本保值增值率(%) 经济效益 销售收入(万元) 实现利税(万元) 其中:利润(万元) 劳动生产率(元/人) 人工成本 人工成本总额(万元) 人工成本占总成本(费用)比重(%) 工资占人工成本比重(%) 劳动分配率(%) 在岗职工人数 总人数(人) 其中:厂级领导(人) 中层管理人员(人) 一线职工(人) 工资发放 结余工资储备金(万元) 实提工资(万元) 实发工资(万元) 增长 % 增长 % 人均实发工资(元) 增长 % 增长 % 本年度企业拟按工资指导线增加工资情况 预计年实发工资总额(万元) 增长% 预计年人均实发工资(元) 增长% 年增资总额(万元) 增长% 人均月增资(元) 增长% 其中:厂级领导(元) 增长% 中层管理人员(元) 增长% 一线职工(元) 增长% 企业工会意见 年月日 主管监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年月日 企 业 工 资 指 导 线 实 际 执 行 情 况 经核实,本年度企业人均实发工资为元,实发工资总额 为万元。 企业盖章 年月日 经确认,本年度该企业人均实发工资为元,实发工资总额 为万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盖章年月日 经确认,本年度该企业人均实发工资为元,实发工资总额 为万元。 财政部门盖章年月日 备注: 1、企业性质分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其他企业三类; 2、本表一式五份,企业、企业主管(监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各一份; 3、本表是开展劳动保障年检、征缴社会保险费和申报所得税扣除的必备资料,企业须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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