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关于开展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稽[2010]33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医用氧监管,打击以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的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市局决定对医疗机构医用氧的使用情况和购入渠道开展监督检查。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立即通知辖区内所有使用医用氧的医疗机构,按照《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医疗机构自查表》(附件1)所确定的内容积极开展自查工作。督促医疗机构如实填写自查表,并于4月30日之前向所在地药监分局上报该表及相关材料。 二、各分局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抽查工作方案,重点对医用氧用量较大的、自查中存在问题的、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抽查医用氧使用医疗机构应涵盖各类别医疗机构,数量不少于10家,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现场检查时,重点检查2008年4月1日以后的医用氧购入渠道,医用氧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具备合法资质,填写《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抽查记录表》(附件2),并做好相关记录。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使用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按照销售假药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三、各分局对医疗机构医用氧使用抽查情况进行总结,并汇总医疗机构医用氧使用抽查情况,填写《医疗机构医用氧使用情况汇总表》(附件3,excel制表)和《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4),于2010年6月1日前将总结及汇总表(纸质及电子版)上报市局,有重大违法情况的立即上报。 四、各分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督促医疗机构开展自查,根据辖区情况制定抽查方案,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上报。国家局和市局将对此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特此通知。 附件:1.《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医疗机构自查表》 2.《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抽查记录表》 3.《医疗机构医用氧使用情况汇总表》 4.《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检查情况汇总表》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医疗机构自查表 基本情况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地址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医院分级 使用医用氧情况 所用医用氧批准文号 生产单位 投入使用时间 医用氧经营单位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证号 是否存在使用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的行为 备注 附件2: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抽查记录表 基本情况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地址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医院分级 检查情况 是否存在使用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的行为 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检查意见 检查人员签字并加盖检查单位公章 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检查时间 附件3:医疗机构医用氧使用情况汇总表 分局: 汇总时间: 序号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地址 医疗机构类别 医院级别 所用医用氧批准文号 生产单位名称 投入使用时间 医用氧经营单位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证号 是否存在使用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的行为 填表说明:1.医疗机构类别指: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 2.医院级别指:三级、二级、一级、未定级。 附件4: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检查情况汇总表 辖区内医疗机构数量 辖区内医疗机构自查数量 抽查医疗机构数量 出动人次 检查中发现使用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的医疗机构数量 处罚情况 序号 医疗机构名称 医院分级 使用工业氧(或压缩气体)数量(单位:立升) 违法使用气体货值金额(单位:万元) 处罚情况 是否移送公安 备注 上报分局(加盖公章) 上报时间 填表说明:使用工业氧(或压缩气体)数量自2008年4月1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