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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大沽路停车楼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10]5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海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沽路停车楼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大沽路停车楼采取计时存车分段收费的办法,试行收费标准为:每日8时至23时每辆每半小时收费不超过3元,每日23时至次日8时每辆每半小时收费不超过1.5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军车实行免费停放。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认真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规定自2010年4月28日起试行。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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