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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安徽省教育厅、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皖教秘[2010]15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教育局、卫生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认真贯彻中央7号文件和省委1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预防控制学校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决定组织开展全省学校(含托幼机构)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贯彻落实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2.学校公共卫生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的建设; 3.学校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4.制订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构建应急运行机制情况; 5.卫生监督指导和监督执法的工作情况; 6.学校卫生保健人员队伍建设情况; 7.学生定期体检及健康档案的建设; 8.学校学生生活条件及卫生管理情况; 9.预防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碘缺乏病等健康教育的开展情况; 10.传染病报告和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11.学校食堂、生活饮用水、校内食品商店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12.学校卫生设施以及校医院、卫生所(室)基础建设情况。 二、检查方式与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采取各地各校自查,省里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从即日起,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全面开展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自查;各市、县(区)教育局、卫生局要在辖区内学校自查的基础上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督促学校进一步落实卫生安全措施。5月中下旬,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组织检查组随机抽查部分市、县和学校。省抽检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察看卫生设备设施和校园环境等方式进行。被检查市、县和学校应向省检查组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省检查组对每所被检查学校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学校要将整改后的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分别报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将向全省通报此次专项检查的结果。 三、工作要求 各市教育局、卫生局和各高校、中职学校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督查与指导,明确职责,严格执行《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制。要对此次专项检查进行全面部署和落实,加强联系,积极配合,做好迎检工作。2010年5月10日前,请各市教育局、各高校、省属中专学校将自查情况报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各市卫生局将执法检查情况上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卫生厅 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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