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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0]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对制发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实施对社会管理的文件。 二、清理原则和方法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遵循 “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本级政府或部门制发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对每份规范性文件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处理意见。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没有列入重新公布继续有效目录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清理工作主体及分工 凡是有权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都是清理工作的主体。各清理工作主体负责对以本单位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文件由牵头机关负责清理。 市政府法制办及各县区政府办、法制办分别负责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审核工作。 四、工作步骤 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10年4月开始,10月底前结束,分为二个阶段: (一)从4月份开始清理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要对本单位起草并组织实施的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抚顺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后),以各单位正式文件的形式于2010年4月3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对各部门和单位所报清理意见依法逐项进行审查、认定,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于2010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二)从7月份开始,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清理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并于2010年7月31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清理文件的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市政府法制办于2010年10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要切实重视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安排人员,认真落实,按时、保质地完成这次清理工作。 (二)严格审核,确保质量。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出遗漏。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要经过领导班子会议认真研究。同时,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建立事前审核、事后备案、定期清理及文件有效期等制度。 (三)加强督导,扎实推进。市政府法制办将清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市政府2010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对不按要求清理,或者清理不认真的给予通报批评。 联系人:市政府法制办监督处高洪涛 地址:市政府大楼1601房间 联系电话:7500374 电子邮箱:fs7500374@126.com 附件:抚顺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二○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 抚顺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填表单位(公章): 序 号 制定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时间 清理意见 理由和依据 填表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1.“序号”按照文件发布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2.“清理意见”填写继续有效、废止、宣布失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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