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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同意河南启群律师事务所改制为个人律师事务所并更名的批复


【颁发部门】 河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豫司文[2010]7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南启群律师事务所: 你所报送的将本所改制为个人律师事务所并更换所名的申请材料及漯河市司法局、漯河市源汇区司法局审查同意的意见收悉。经研究,认为你所的改制申请符合《律师法》及有关规定要求,同意你所改制为个人律师事务所,所名更改为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出资人(负责人)胡建宏。原河南启群律师事务所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承担。 请你所在接到本批复之日起十日内持原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到省司法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漯河市司法局、漯河市源汇区司法局备案。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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