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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颁发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0]10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10年是完成“十一五”规划任务的最后一年,必须确保全面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按照《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现提出2010年度污染减排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 根据《福建省“十一五”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福建省“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01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37.50万吨以内,比2009年减排0.2%,比2005年减排4.8%;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控制在41.93万吨,比2009年减排0.1%,比2005年减排9.1%。 二、工作措施 (一)工程减排 1.生活COD减排工程治理项目 (1)全面完成“十一五”污水处理项目任务。福州长安、快安二期、永泰、闽清、福清融元二期、漳浦、华安、建宁、莆田闽中二期(含第一组、第二组)、荔城、秀屿、光泽、顺昌、松溪、政和、武夷山二期、周宁、寿宁、屏南污水处理厂,以及建瓯污水厂二级生化技改工程,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建成并投运。福州连坂、浮村、泉州东海、清濛二期、永安二期、莆田湄洲岛、港城新区、仙游枫亭、仙游二期、龙岩龙津二期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10年底前建成并投运。(附件1) (2)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必须加快调试,配套管网,限期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全年平均负荷率要求。其中,泉州安平、诏安、东山铜钵、东山双东、平和、长泰东区、长泰西区、尤溪、大田、将乐、清流、宁化、明溪、仙游一期、浦城、上杭、漳平、永定、连城、福安、古田、柘荣污水处理厂2010年日平均负荷率要达到60%以上,厦门石渭头二期、同安二期、泉州城东、石狮二期污水处理厂2010年日平均负荷率要分别达到10%、20%、30%、40%以上,泉港污水处理厂改造投运后负荷率要达到50%以上。(附件2) (3)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切实提高负荷率和污水进水浓度。一是2010年日平均负荷率要达到100%的污水处理厂:福州洋里、祥坂、福清融元一期、平潭、马尾快安一期、厦门石渭头一期、同安一期、石狮一期、安溪、永春、德化、漳州角美、厦门大学(漳州)校区、三明列东、永安一期、沙县、泰宁、莆田闽中一期、武夷山、龙岩龙津、长汀、宁德贵岐山、福鼎污水处理厂。二是2010年日平均负荷率要达到80%~90%的污水处理厂:马尾青洲、长乐、连江、罗源、闽侯、厦门员当、集美、杏林、泉州宝洲、晋江仙石、泉荣远东、南安、惠安、漳州东区(闽南)、华龙、南靖污水处理厂。三是2010年日平均负荷率要达到70~80%的污水处理厂:福州金山、泉州北峰、龙海、南平塔下、邵武、建阳、建瓯、武平、霞浦污水处理厂。四是2010年日平均负荷率要达到60%的污水处理厂:厦门海沧、漳州西区、云霄、三明列西污水处理厂。福州大学城(含一期、二期)、厦门翔安、南平南庄污水处理厂日平均负荷率要分别达到50%、30%、30%以上。(附件3) (4)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加强运行维护管理,确保稳定运行,出水COD、氨氮、总磷等各项污染物指标全面达标。 (5)完善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所有已建污水处理厂要建设并完善中控系统和在线监控系统。目前尚未达到中控系统规范要求的厦门集美、海沧、泉州北峰、永安、莆田闽中、南平南庄、宁德贵岐山等污水处理厂,要在2010年6月底前全面整改、完善中控系统。对不正常使用中控系统、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6)规范污泥处理处置管理。所有污水处理厂必须规范污泥处理,及时妥善处置产生的污泥,建立健全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和档案制度,确保污泥处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出厂污泥达到要求,杜绝污泥未经处理直接进入环境,保证污泥处置的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 2.工业COD减排工程治理项目 (1)持续推进制浆造纸企业废水深度治理。所有制浆造纸企业必须严格执行GB3544-2008《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因子必须全面达标排放。未完成深度治理工程或者不能稳定达标的造纸企业,责令停产、限期整治,对治理无望的责令关停。(附件4) (2)持续推进制药、食品企业废水达标排放。所有制药、食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制药、食品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实现各种污染物达标排放。(附件5) (3)全面加强化工、纺织染整、制革等行业综合整治。深入推进行业综合整治,对存在环保问题的企业,要严肃查处、限期整改,并加强日常督查检查、加密检查和抽测频次,切实做到清查一家、整治一家、落实一家,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附件5) (4)重点工业排污企业限期建成污水处理中控系统。日排放工业废水1万吨以上的化工、造纸、纺织染整、食品、制革、制药、电镀行业工业企业,限期于2010年底前建成并投运规范的污水治理设施中控系统。所有工业排污企业必须规范运行治理设施,建立健全治理设施运行档案台帐,完善实验室记录。 3.工业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集中治理项目 (1)已建污水集中治理设施的必须确保稳定达标排放。要进一步配套区内污水收集管网,完善清污分流系统,区内所有排污企业排放的废水必须确保全收集、全处理,污水处理厂必须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附件6) (2)已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必须确保区内企业排放符合接管标准。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必须自行处理达到接管标准要求方可排入污水管网,其中排放水量大于0.2万吨/日的重点排污企业必须于2010年上半年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附件6) (3)未实行集中治理的必须限期完成集中治理工作。其中,计划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的莆田华林经济开发区等32个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要在2010年底前将污水全部接入集中处理;因污水无法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而计划单独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长乐经济开发区等18个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以及南安市电镀集控中心要加快厂区建设和管网配套进度,确保于2010年底前建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并投入使用;未确定污水集中处理方式的宁德三都澳经济开发区等11个省级以上工业园区,2010年底前必须建成集中治理设施或者将工业园区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实行集中治理前,现有工业园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必须自行处理达到排入环境的标准。(附件7) (4)严格控制实行集中治理的工业废水种类。各市、县(区)政府要组织环保等部门对工业园区内所有排污企业行业性质、用排水情况、污染物排放类别、性质、数量进行认真调查、甄别,组织建设、环保部门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接纳工业园区污水进行科学论证,对电镀、制革行业等不适宜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排污企业,要责成其自行处理达到排入环境的标准,原则上不得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对确需接入的,必须专题论证;其他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者工业园区污水集中治理设施的工业企业,必须自行处理达到接管标准。 (5)加强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已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要在2010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对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情况实行动态监视。在建和新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建设中控系统,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4.燃煤电厂(热电厂、自备电站)脱硫工程项目 (1)规范脱硫除尘设施的运行管理。所有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要切实加强脱硫除尘设施运行管理、维护,按规定添加脱硫剂,自觉使用低硫煤,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2)确保脱硫设施投运率与脱硫效率。燃煤电厂采用湿法脱硫(海水脱硫、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的所有发电机组,月均脱硫效率不低于95%,脱硫设施投运率应达100%。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脱硫的电厂、热电厂以及企业自备电站所有发电机组,月均脱硫效率不低于80%,脱硫设施投运率应达100%。(附件9) (3)持续推进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永安亿力热电厂限期于2010年底前建成投运脱硫设施,并按规范建成脱硫中控系统。华能福州电厂三期工程,以及永安电厂、漳平电厂等“十一五”“上大压小”新建机组,必须同步建成脱硫等环保治理设施。华电邵武电厂除特殊情况需要调峰发电外,原则上不予安排发电,确需发电时应尽量采用低硫煤。(附件10) (4)所有燃煤电厂、热电厂、自备电站要配套完善脱硫中控系统和烟气连续监测系统(CEMS)。对不正常使用中控系统(300MW以上电厂DCS系统)、CEMS系统,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5.非电行业锅炉(炉窑)脱硫工程项目 (1)规范脱硫设施的运行管理。所有钢铁烧结机、玻璃炉窑、工业企业锅炉,要切实加强脱硫除尘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按规定添加脱硫剂,确保达到设计脱硫效率;要配套完善脱硫中控系统,保存相关历史数据存档备查。 (2)确保脱硫设施投运率与脱硫效率。烧结机脱硫设施、玻璃炉窑烟气脱硫设施以及重点企业脱硫设施,月均脱硫效率不低于80%或者烟气SO2排放浓度不大于200毫克/标米3,脱硫设施投运率应达100%。福建炼化公司硫磺回收设施等必须确保稳定运行。(附件11) (3)全面推进非电行业中小锅炉(炉窑)脱硫工程。对已建脱硫设施的,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其连续自动添加脱硫剂,确保脱硫效果持续稳定;未建脱硫设施或脱硫设施达不到要求的,要督促其限期完成建设或整改,进一步削减SO2排放量。(附件12) (二)结构减排 1.COD结构减排关停项目 加强涉水行业整治,结合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及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淘汰能耗高、污染重、效益低的落后产能,关停小造纸、小化工、小漂染、小制革等企业(生产线)。(附件8) 2.SO2结构减排关停项目 (1)加快水泥产业转型升级。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按计划在2010年度淘汰和改造(转型)落后水泥产能336.4万吨。(附件14) (2)实施小锅炉改造、淘汰。淘汰供热(供汽)服务范围内的企业自备燃煤、燃重油锅炉,集中治理、降耗减污。加快服务区外的现有中小燃煤、燃重油锅炉(炉窑)技术改造,推广使用电、气等清洁能源,拆除燃煤、燃重油小锅炉、小炉窑。加快沿海地区LNG覆盖区域的延伸推广,推进工业、民用整体清洁能源替代。(附件14) (三)监管减排 1.加强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落实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和经费保障,健全覆盖全省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网络并逐步拓展。完善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机制、体制,规范运营维护,认真抓好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验收、联网工作,重点突出数据有效性审核及使用。 2.发挥在线监控促进减排的作用 充分发挥在线监测监控作用,提升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质量和效率,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率和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实时监督企业排污情况,每日监控、每周分析、每月汇总、每季通报。对不按要求安装和联网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无故停运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予以通报,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全面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 严格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管理,2010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各行业现有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发放或换发工作,严格规定排污单位允许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及排放方式、时间、动向、排污口数量与位置等。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4.开展重点排污工业行业专项整治 加强重点行业清查核查、清洁生产审核,对造纸、食品、化工、制药、纺织染整、制革、钢铁、电镀等行业实行全面防控,加密环境监察与监测的频次,勤查重罚。 5.强化减排核查督查 在持续推进减排工程的同时,对年度减排项目、已建减排设施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督查,推动减排工程建设进度,保证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督促关停淘汰措施切实落实。 6.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进一步加大清洁生产推进力度,组织重点排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抓好造纸、制革(含天然革和合成革、人造革)、纺织染整、电力、钢铁行业清洁生产工作。开展循环经济建设试点示范,探索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循环经济实践形式。 (四)政策减排 1.实行污水处理运营费同处理效果挂钩政策 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不符合《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要求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减当月污水处理运营费用2%;连续三个月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不符合要求的,责成城市污水处理厂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当地政府应采取措施收回运营主体的特许经营权。适时出台氨氮、总磷指标达标率同处理运营费挂钩政策。 2.实行脱硫电价同脱硫效率挂钩政策 对脱硫设施投运率达不到要求的燃煤电厂,扣减脱硫电价款并处罚款;对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海水脱硫的机组脱硫效率月均值低于95%的,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脱硫的机组脱硫效率月均值低于80%的,按比例相应扣减脱硫电价款。对未享受脱硫电价政策的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达不到要求的,按照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予以行政处罚,并追缴排污费。 3.实行钢铁烧结机和玻璃炉窑脱硫差别电价政策 未建烧结机、玻璃炉窑脱硫设施的钢铁、玻璃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烧结机生产用电、玻璃企业全厂用电每度加价0.1元,直至脱硫设施建成并投入运行为止。对已建烧结机、玻璃炉窑脱硫设施的钢铁、玻璃企业,将其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与烧结机生产用电、玻璃企业全厂用电电价挂钩,脱硫设施投运率、月均脱硫效率达不到要求的,实行用电加价。 4.实行减排设施运行评估奖惩政策 对营运情况好的给予奖励,并作为样板企业,支持其在福建污水处理产业化中扩大市场。对减排效果好的先进企业进行评比,予以表彰奖励;对减排设施运行效果差、整改不落实的企业,予以公开通报,并列入企业征信系统。 5.实行未完成减排任务的限批政策 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市、县(区),暂停当地排放废水污染物的新扩建工业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的除污水垃圾产业化项目外的城建项目的立项、用地、环评审批。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建设或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任务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各级国土资源、环保部门暂停其区内新建、扩建产生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用地、环评审批。对不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地方,实行必要的环保限批。 6.实行评先创优减排“一票否决”政策 对重点减排工程没有按期建成、年度减排任务没有按时完成,以及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市、县(区),暂停当地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等的评比工作。 7.实行差别电量和替代发电政策 在保证全省总体电力电量供需平衡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已建成脱硫设施且正常稳定运行的机组发电。对超标排放的发电企业,按照电力调度“三公”管理办法扣减相应发电小时数;对不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的燃煤发电机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还要视同未脱硫机组限制发电小时数。 (五)责任减排 1.进一步强化政府的减排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建立强有力的项目推进和调度机制,定期召开减排会议,解决实际困难,研究减排举措,加大减排资金投入,健全工作责任制,协调、督促、推进减排工作。要认真实施《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严格的减排工作责任追究制,对重点减排工程没有按期建成、年度减排任务没有按时完成的地方政府要严肃追究责任,撤消省授予该地方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并将有关考核情况报送组织部门。 2.进一步强化企业的污染治理责任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进行污染减排,通过减排提高生产经营水平,通过减排增强综合竞争力,通过减排体现社会责任。 3.进一步强化部门的齐抓共管责任 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按照各自分工,共同推进减排工作。要充分发挥减排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沟通配合,协调联动,强化经常性监督检查,进展情况互相通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重大事项共同研究,形成环环相扣、和谐通畅的工作氛围,确保减排政策落到实处、减排项目全面推进、减排成效充分展现。 省环保厅负责监督工作意见的实施。负责监督排污企业落实减排项目,对未按期建成治理设施或者建成治理设施不正常稳定运行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法查处;负责监督排污单位实施在线监控,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监控情况和处理意见;协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等部门监督落实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同运营费用挂钩的相关规定。 省经贸委负责实施差别电量和节能调度、替代发电、未脱硫燃煤机组限量发电、采购低硫煤和配煤等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开展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建立污水处理关键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督促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确保生活COD减排任务的落实;会同省环保厅、省物价局等部门组织实施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同运营费用挂钩的相关规定;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网配套任务和污水处理率的市、县(区),要及时向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部门通报。 省发展改革委协同有关部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污水处理产业化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 省财政厅负责筹措减排专项资金,加大减排监督管理体系和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投入。 省物价局要根据省环保厅通报的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通知脱硫设施不达标的电厂缴交脱硫电价扣减款;负责污水处理费开征与征收督促工作,协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等部门监督落实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同运营费用挂钩的相关规定;会同环保、经贸部门研究出台钢铁烧结机、玻璃炉窑脱硫差别电价政策。 省统计局定期向省环保厅通报经济社会发展、行业发展、能源消耗、人口增长情况,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污染减排统计工作。 省质监局负责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检定工作,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受检情况;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联网。 福州电监办负责监督相关电力企业执行关停小火电机组计划,并依法吊销关停发电企业的发电业务许可证,严格把关发电市场的准入;监督检查供电企业执行对污染企业的限电、停电措施;配合有关部门监管电力行业减排措施的落实、脱硫设施的运行和脱硫电价政策的执行,加强对差别电价政策的落实,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上网和发电权交易的监管。 省电力公司配合环保部门实时监测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监督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并将结果报告有关部门;配合经贸部门执行节能调度和差别电量发电计划,配合环保、价格部门对燃煤电厂脱硫情况进行考核,并按省物价局核定的脱硫电价政策做好电费结算和扣减脱硫电价款工作。 省监察厅根据减排工作要求,对各市、县(区)政府和省直各职能部门的减排工作情况实施监督,对执行不到位、不得力、不落实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结合各自职能,积极配合推进减排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进一步健全上下联动机制 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全省总体计划,制定实施本辖区年度减排计划并报省环保厅备案。要加大减排项目推进力度,省里重点抓对减排有根本性作用的大项目以及区域性的治理项目,中、小项目由市、县分级抓,形成上下联动、良性互动的减排项目推进格局。 (二)进一步强化减排项目调度机制 重点减排工程企业每月5日前要向所在设区市环保局报告减排项目进展情况。燃煤电厂、污水处理厂每月5日前要向所在地环保局报告上月生产运行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各设区市环保局每月10日前要汇总本辖区重点污染源和年度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并上报省环保厅。 (三)进一步完善减排项目分析会制度 省环保厅定期召集各设区市环保局、有关重点减排企业召开重点减排项目进展分析会,每季度或半年向省政府报告一次重点减排项目进展。结合工作进展,适时召开重点减排企业座谈会。 (四)进一步完善减排档案台帐制度 省、市、县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要按档案台帐统一模式要求,规范建立并完善减排工作档案台帐。加强减排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减排工作监督管理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工作 各市、县(区)政府要继续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减排宣传报道,加大舆论监督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减排重要性的认识,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减排工作。要总结推广污染减排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典型宣传,表扬先进,激发减排积极性。对减排工作不落实的地方和企业,进行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促进排污企业增强减排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附件:(具体内容见正文) 1.新(扩、改)建污水处理厂减排项目 2.新投运污水处理厂减排项目 3.已投运污水处理厂管网配套减排项目 4.制浆造纸企业深度治理减排项目 5.其他(除造纸外)深度治理和技术改造减排项目 6.已完成废水集中治理的工业园区减排项目 7.未完成废水集中治理的工业园区减排项目 8.COD关停减排项目 9.已投运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减排项目 10.新投运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减排项目 11.已投运脱硫设施的非电SO2治理减排项目 12.新投运非电行业SO2治理减排项目 13.电力SO2关停减排项目 14.非电SO2关停减排项目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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