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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发[2010]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防汛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泸州市防汛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部门职责 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2.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 2.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 预防与预警 3.1预防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I级应急响应 4.3 II级应急响应 4.4 Ⅲ级应急响应 4.5 IV级应急响应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8指挥和调度 4.9抢险与救灾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慰问及派遣工作组 4.13信息发布 4.14应急响应结束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2抢险与救援保障 5.3应急抢险队伍 5.4供电与运输保障 5.5医疗卫生保障 5.6治安保障 5.7物资保障 5.8资金保障 5.9社会动员保障 5.10培训和演习 6后期处置 6.1灾后救助 6.2抢险物资补充 6.3水毁工程修复 6.4防汛工作评价 7附则 7.1奖励与责任追究 7.2预案解释部门 7.3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在洪涝灾害形成前,通过严密的组织和防范措施,最大限度避免灾害发生。当灾害发生时,做到心中有数,临危不乱,措施得力,科学有序地指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本防洪应急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泸州市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泸州市境内发生的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的突发性江河洪水、洪涝灾害、山洪灾害(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崩塌)、水库垮坝、暴雨渍涝等灾害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抢结合、全面部署、保证重点、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依法防洪,科学防洪,团结抗洪的原则,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防汛保平安”。 1.4.2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要求行政首长防汛责任制的落实要贯穿到防汛准备、汛期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的全过程。 1.4.3各区县、各有关单位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凡有防汛任务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防洪应急预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相应的准备和实施工作。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情况制定和完善包括特大洪水处置措施的防洪抢险方案。 2组织体系及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行使政府防汛指挥职能,领导和指挥全市的防汛工作,其办事机构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工作,组织制定全市防御洪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市汛情、灾情,按照不同洪水量级发布洪水预报、汛情公告和防洪警报。对防汛抗洪做出科学决策,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及监督全市各级各部门的防汛工作,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减灾措施,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协调相关工作。 2.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2.2.1市防指组织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指挥长,泸州军分区参谋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泸州军分区、水务局、应急办、发改委、经委、公安局、财政局、规建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广电局、卫生局、农业局、林业局、气象局、安监局、城管局、粮食局、供销社、航务局、泸州电业局、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财保泸州分公司等部门负责人和武警部队、驻泸部队的领导为指挥部成员。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泸州军分区:根据汛清,组织协调驻泸部队、民兵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执行重大防洪抗灾任务。 市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按分级分责原则负责所管水利工程的运行安全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对病险水库的监测处理,水利工程防洪抢险和水利水毁工程的修复,负责全市主要河道管理及清障工作。 市政府应急办:协调防汛抗旱的抢险、救灾工作,制定抗灾救灾措施,安排生产救灾资金和物资;负责全市灾情核查、收集和上报等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市发改委:指导防汛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协调重点防汛设施、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计划安排和资金筹措。 市经委:负责所辖工贸企业的防汛抗灾保安工作并及时收集统计工贸企业的洪涝灾情,协调抗洪抗灾电力的调配。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灾区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确保抗洪抢险人员和物资运输防洪专用车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物料及破坏水利、水文、通信及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清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防汛经费的筹措、调拨和监督使用,确保防洪工程抢险应急及抢险救灾资金及时到位。 市规建局:负责城镇建设工地防御洪水和因建设施工而可能带来不安全隐患的监督管理,临河建筑物安全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供水、供气等)的防洪保安工作。在重大洪灾时负责灾区群众的饮用水、生活燃料供应。 市民政局:及时掌握并报送洪灾情况,负责洪涝灾区群众的安置、生活救助工作及救灾救济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和发放,负责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的接收、管理和发放,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生产自救。 市国土资源局:按《泸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承担相应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测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工程、设备的防洪安全;及时组织水毁公路、桥梁的修复,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配合水利部门做好通航河道的堤防、护岸的保护;协调组织运力做好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灾情和各地防汛动态,负责报导防汛抗洪和抢险救灾宣传工作。 市卫生局:编制汛期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预案,负责洪涝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 市农业局:及时掌握农业洪涝灾害情况,负责指导洪涝灾害后的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工作;负责种子等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市林业局:及时掌握林业灾害情况,负责林业防灾、减灾和遭受洪涝灾害后林业救灾及生产恢复,协调防汛抢险中所辖林区木材的供应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汛期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和雨情实况信息。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在汛期要加强对矿山及其尾矿库和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城管局:负责监督、检查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全工作,制定城市防洪排涝规划和防洪排涝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城区排涝、清淤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灾区灾民口粮的调拨和供应,做好粮食的安全储存和防汛物资(麻袋)的储备。 市供销社:负责有关防汛抢险物资的组织、储备和调运;负责政府委托农药的安全管理,农地膜和农资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供应。 市航务局:负责江河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港口区的防洪安全工作,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和河道管理的要求,抓好水上船舶的安全度汛。协助开展水上抢险工作,为抢险和撤离人员提供船舶。 泸州电业局:负责防汛所需电力调度和安全供电,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和灾后电力设施的修复工作。 泸州电信分公司:负责电信本地网内有线通信设施检修及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抢修工作,保障防汛抢险信息畅通。 泸州移动分公司、泸州联通分公司:负责无线通信设施检修及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抢修工作,保障防汛抢险信息畅通。 人民财保泸州分公司:广泛动员、组织单位和个人参加防洪保险,及时进行投保户财产施救和灾后理赔工作。 驻泸部队和武警部队:根据汛情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稳定秩序及执行重大防汛措施的任务。 2.3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防汛日常工作事务,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执行国家、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洪指令。汛期实行24小时防汛值班制,准确、及时收集分析传递各类汛情;及时调查、核实、上报汛情灾情和抗灾救灾情况,为市委、市政府领导和上级防汛部门指挥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提供决策依据;拟定全市防汛抢险预案;负责水毁防汛工程的岁修和加固整治,与市级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各项防汛项目的资金安排方案。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各级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及防汛办公室。市防汛办应加强与水文部门的联系,了解掌握长、沱两江汛情变化趋势。 当预报我市河流即将发生严重汛情时,市防汛办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部门及下级防汛指挥机构做好相关准备,同时与水文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掌握水情,将重要水情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指领导,为防汛抢险决策提供依据。气象部门在预报有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及时发布预警,加强天气监测,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及时向市防指报送雨情。 3.1.2 工程信息 1. 堤防工程信息 (1)当长江水位达到13.5米及以上,沱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以上,其余市级主要河流达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了解工程运行情况。当堤防发生险情时,堤防管理单位要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送到上级工程管理单位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当堤防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塌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影响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 水库工程信息 (1)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放水设备等关键部位加强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运行状况应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后2小时内报送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3)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 思想准备。汛前市区、县两级防汛部门和有防汛任务的部门、企事业单位等要加强防洪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涝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的思想准备。 2. 组织准备。市区、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要落实防汛责任制,企事业单位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明确防汛安全责任主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不能留有防汛安全死角。各区、县和市级各部门及重点防汛单位要结合新情况、新问题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把防汛保平安的行政首长负责制贯穿到防汛工作的全过程。汛前要分别明确全市中小型水库、重点部位、重点防洪区、重点山洪灾害防御地段的行政首长负责制;要落实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本单位、本部门防汛抢险专业队组织的建设。各级各部门防汛机构要落实岗位责任制,坚持24小时值班制和领导带班制,确保雨情、水情、灾情和防汛指令迅速传达。 3. 工程准备。各区、县要按时完成水毁修复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全市所有水库汛期蓄水不得超过汛限水位,汛期要留足防洪库容,尤其是病险水库更要限制蓄水,水库管理单位要服从上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 预案准备。各区、县和各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江河、水库、城市防洪、山洪灾害易发区的防御方案,增强可操作性,切实将防洪、抢险、救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5. 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 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 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 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市防汛办要加强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对影响防洪安全的项目进行监管。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 泸州境内主要江河警戒水位下的常年洪水预警。由市、区县两级防汛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将江河水情传达到市、区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完成预警。 2. 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预警。当市内除长江、沱江外的主要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尚在保证水位以下时,市防汛办公室、洪水发生地防汛办公室实行24小时监控,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到岗,各部门防汛责任人到位,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预警。当长江、沱江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尚在保证水位以下时,市防汛办公室、洪水发生地防汛办公室实行24小时监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到岗,与水文、气象部门会商分析天气、水情趋势,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社会发布预警。 3. 超保证水位洪水预警。长江、沱江除外的市级主要河流发生超保证水位洪水时,市防汛办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报告汛情,市防汛办与区、县防汛办24小时监控水情、雨情变化。洪水发生地防汛指挥部指挥长及部门防汛责任人到位,由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预警。当长江、沱江发生超保证水位洪水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及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并由指挥长召集水利、气象等部门会商,进行汛情分析,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社会发布预警。 3.2.3 突发性洪水预警 突发性洪水,指由于防洪工程失事形成的洪水灾害以及由于降雨诱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山洪灾害。这类灾害特点是事前无明显征兆,或虽有征兆但爆发时间短,成灾迅猛,难以控制,危害后果往往比较严重。 1. 山洪灾害预警。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灾害区域内,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2. 水库洪水预警。根据水库管理单位编制的防洪应急预案,小型水库的洪水情况报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主管部门,中型水库报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主管部门。当水库出现危险(校核)水位时,由水库所在地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预警。 3.2.4 城市暴雨渍涝预警 由城市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排涝设施状况和城市排涝能力以及城市规划区内周边山溪、渠塘洪水汇流等综合状况,会同气象部门制定城市内涝标准等级。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预警,并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3.3 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适当时候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以各类洪水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技术依据。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已编制的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水利工程防洪调度方案,根据变化情况修订和完善。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根据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期,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响应行动。 4.1.3 市政府和市防指负责影响全市的重大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调度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其情况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调度,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工作,并将情况上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4.1.5 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防止灾害蔓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2 I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1. 长江、沱江发生20年一遇及以上标准洪水; 2. 市内其它主要河流流域同时发生特大洪水; 3. 我市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4. 长江、沱江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大面积垮塌。 4.2.2 I级响应行动 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汛指挥部成员参加,作出防洪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并派出工作组对抗洪一线进行慰问和指导。市防汛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变化,水文、气象部门会商分析,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工作,市防指重点做好救灾协调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定期在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措施。市财政局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交通局为防汛物资运输提供保障,卫生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 相关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I级响应,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洪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洪工作,或驻点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工作。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同时,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3 II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I级响应 1. 长江、沱江发生超保证水位的洪水; 2. 市内某一主要河流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条河流流域发生大洪水; 3. 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 4. 多个区、县发生大面积严重洪涝灾害; 5. 长江、沱江堤防发生较大面积垮塌。 4.3.2 II级响应行动 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参加,作出防洪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变化,水文、气象部门会商分析,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工作,市防指重点做好救灾协调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不定期在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措施。市财政局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交通局为防汛物资运输提供保障,卫生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 相关区、县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权力。同时加强值班,由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洪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洪工作,或驻点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工作。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同时,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 长江、沱江发生警戒水位以上的洪水; 2. 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3. 市级主要河流发生超保证水位洪水; 4. 多个区、县发生较严重洪涝灾害; 5. 长江、沱江堤防发生垮塌。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变化,市防指派出专家组赶赴发生灾情区、县加强技术指导。 2. 相关区、县防汛指挥机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 具体安排防洪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同时,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5 IV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V级响应 1. 长江、沱江发生警戒水位以下的洪水; 2. 各区县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市级主要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 3. 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 长江、沱江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4.5.2 IV级响应行动 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变化,根据需要市防指及时派出专家组参与指导抢险工作。 2. 对存在洪涝威胁的区、县防汛指挥机构领导具体安排防洪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做好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的准备,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同时,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洪水响应 1. 警戒水位以下常年洪水响应。由各区、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 2. 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响应。发生地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到岗,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与水文气象部门联系,分析当前汛情趋势,实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重要汛情信息,巡堤责任单位加强巡堤检查,防御重点是江河险工险段,及时发现险情隐患,消除隐患,确保堤防安全。同时,及时反馈信息,抢险队伍随时做好抢险准备。 3. 超保证水位洪水响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上岗到位,及时掌握汛情,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时汇报。堤防责任单位24小时巡堤,做好重要险工段防汛物资调运和抢险队伍集结待命,一旦出险立即投入抗洪抢险。派专人密切观察水势变化,通知沿江乡镇组织好低洼地带、河心洲坝、低矮岸边群众转移和救生准备,重点堤防抢险队伍上堤防守。 4.6.2 城市内涝响应 区域内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及各成员上岗到位,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城市建设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协同排涝工作,由区、县防汛办通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通知易涝地区各单位、居民做好防涝准备,转移人员物资。公安部门负责城市交通指挥和疏导,电力部门保证安全供电,电信部门确保重点通信畅通,消防部门组织机动排涝队伍,必要时请武警、驻泸部队支援。 4.6.3 水库突发性洪水响应 水库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水库防汛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应立即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紧急会议,根据工程险情确定是否启动水库防汛应急预案。一旦确定启动,由指挥长签发应急预案指令,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库工程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下达防汛抢险具体程序和有关注意事项要求,各成员单位协作执行。必要时通知下游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工程所在地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工、险、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洪涝灾情信息 1.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 洪涝灾情发生后,区、县防汛部门及市级有关部门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市防汛办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区、县防办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市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7.3 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1. 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2. 一般信息按分级管理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因险、灾情较重,本级难以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向上级防汛指挥部报告。 3.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Ⅲ级以上的汛、工、险、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4.7.4 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或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或发布的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8 指挥和调度 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是防汛的调度指挥机关,各级防指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发生重大灾害后,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出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临时现场指挥部。 4.9 抢险与救灾 对发生的洪涝灾害和工程出险的抢险救灾工作,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抢险救灾的骨干力量。同时,抢险救灾应采用专业队伍和群众参与的方式,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实施。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安全防护 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做出决定,其进入和撤出现场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则。 3. 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2 医疗救护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当地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分队紧急救护受伤人员。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现场成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洪涝灾害后,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上报省防汛指挥部。 4.11.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投入抗洪抢险。 4.12 慰问及派遣工作组 4.12.1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委书记和市长或市委、市政府共同对灾区发慰问电,市委、市政府共同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1. 受灾范围为一区、县的2/3以上乡、镇。 2. 一次性死亡(含失踪)人数在10人以上。 3. 直接经济损失在2亿元以上。 4.12.2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由市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由市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助工作。 1. 受灾范围为一区、县的1/2以上乡镇。 2. 一次性死亡(含失踪)人数在5-9人以上。 3. 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 4.12.3 达不到上述情况的,由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派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工作。 4.13 信息发布 4.13.1 防汛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3.2 汛情和防汛动态信息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审核,按《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发布。 4.14 应急响应结束 4.14.1 当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宣布紧急防汛期结束。 4.14.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应给予适当补偿或者酌情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助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4.14.4 防汛抗洪应急中形成的临时设施予以清除或经专家论证后加固、改建。 5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三条“电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汛抗洪通信的服务”要求,我市的电信、移动、联通及其他通信运营部门要依法保障防汛信息在任何情况下优先畅通,保障气象、水文、汛情、灾情信息的及时传递。 5.1.2 在紧急情况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向社会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抢险与救援保障 5.2.1 对重点险工段及易出险的水利工程,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新险情出现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方案,并由防汛指挥长负责组织实施。 5.2.2 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要储备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组建抢险队伍,满足防汛抢险急需。全市各级防汛物资及队伍服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 5.3 应急抢险队伍 5.3.1 抢险队伍是指区、县及乡镇人民政府为防汛抗洪抢险,组织的民兵预备役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驻泸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抢险队伍,武警部队、驻泸部队支援地方的抗洪抢险队伍。区、县人民政府及防汛指挥部在汛前必须落实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工作。有防汛任务的区、县、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组建防汛抢险队伍。 5.3.2 乡镇防汛抢险队伍以民兵预备役为主,由乡镇武装部长带队,以村为单位组织;区、县机关、企事业单位防汛抢险队伍以干部、职工为主,由单位主要领导带队,以部门为单位组织。全部抢险队伍要建立人员编组并建立名册,确定责任人,责任地段,人员召集方式和联系手段,报区、县防汛指挥部门备案。 5.3.3 各区、县防汛指挥部会同武装部建立健全防汛抢险队伍布防方案、调动路线、运送方式和调度制度,确保抢险队伍在调令规定时间内抵达指定地点。发生洪涝灾害区域的抢险救灾工作,首先按照自救为主,外援相助的抢险原则,以各部门、企事业的抢险队伍为主,并在汛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抢险方案。紧急防汛期间,市和区、县防汛指挥部视具体情况依法调用管辖范围内防汛抢险队伍参与抗洪抢险,所有参与防汛抢险队伍必须服从大局,服从调度,服从指挥。 5.3.4 非紧急情况下原则上不调动武警部队、驻泸部队抢险。确需武警、驻泸部队参与抗洪抢险时,当地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商请军事机关按《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防汛指挥部要尽力为参与抗洪抢险武警、驻泸部队官兵提供抢险所需设备、物资,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5.4 供电与运输保障 5.4.1 供电保障 防汛抢险的供断电由电力部门负责。洪水出现时,要力争做到淹没区全部及时停电,非淹没区正常供电。要保证指挥机关、首脑机关、公安机关、医院、灾民安置点、救灾现场的正常供电。电力部门要组建电力抢险维护队伍,落实责任,制订出救灾现场临时供电办法,保证抢险照明需要。灾后要尽早恢复正常供电。 5.4.2 交通运输保障 市和区、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负责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在抗洪抢险期间要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必要时按照《防洪法》四十五条“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的规定,公安、交通部门要保障防汛抢险交通运输任务。 5.5 医疗卫生保障 5.5.1 洪灾期间的医疗救护和灾后防病处理由市和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在汛前,市和区、县卫生局应制定救灾防病方案,下发各医疗卫生单位,并且要督促落实。市和区、县医疗卫生单位,应按照救灾防病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落实救灾专门人员,抢险救护车、病床,确保灾情发生时能立即投入救灾抢险中去。 5.5.2 救灾以及灾后的疫情监测、防疫由市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灾民临时安置站进行疫情监测、消毒,检测食品及饮用水的卫生状况,必要时可对灾民进行预防性接种等手段来防止多种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对受灾地区洪水过后要及时组织对灾区实施消毒处理,使灾区卫生条件尽快符合卫生标准。 5.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洪涝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工程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7 物资保障 5.7.1 物资储备按分级原则储备防汛物资 1. 防汛抗旱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各区、县防洪重点地段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到现场储备或就近储备。 2. 市防汛指挥部储备的市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市内遭受较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市内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应急需要。 3. 各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结合本地情况做好防汛物资的储备。 5.7.2 物资调拨 1. 市防汛指挥部和各区、县防汛指挥部要建立健全防汛抢险物资调用制度,江河防汛抢险物资调用由市防汛指挥部和区、县防汛指挥部分级调度。中型水库防汛抢险物资由市和区、县防汛指挥部调用,小型水库防汛抢险物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水库管理单位调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用防汛抢险物资。 2. 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的调用,由抢险单位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同意后,由防汛物资储备单位组织实施。申请调用防汛储备物资必须出具文字报告,内容包括:申调原由、物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及签发人等。紧急情况可先电话请示,再补办文字手续。一般情况由申请调用单位自组运力提货;紧急情况可申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运力送货。 3. 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要求时,必要时可向省防汛办提出申请,请求调拨防汛抢险物资;也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8 资金保障 5.8.1 市、区、县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防汛经费保障防汛抢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5.8.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规定,随着防汛形势的发展,应当逐年增大防洪投入。 5.9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的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有防洪任务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紧急防汛期,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社会动员,保障防汛抢险工作顺利开展;非紧急防汛期,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社会动员,保障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5.10 培训和演习 5.10.1 培训 1.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市防汛指挥部负责区、县防指负责人和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培训;区、县防汛指挥部负责乡镇防指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4. 驻泸部队防洪抢险应急培训由部队统一安排,地方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10.2 演习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多个部门的联合专业演习,特别是对易发地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以检验、增强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6后期处置 6.1 灾后救助 6.1.1 区、县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洪水消退后要立即组织群众重返家园,恢复生产。对家园严重损坏,靠自身力量难以重建的群众,政府要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帮助。市、县有关部门及时安排救灾救济资金和特大防汛经费,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6.1.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市洪涝灾害后的统一调度指挥。按行业归口原则,各成员单位按其职责组织好本行业灾后救助及善后工作。各部门相互配合、协作,团结救灾。 6.2 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防汛工作评价 每年市、区、县防汛部门应针对当年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从全社会各个方面征求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7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防汛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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