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2010年是我市实施“北跃、南拓、中兴、强县”战略目标的启步年,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量很大,为防止各类工程项目能产生扬尘污染对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保障市民健康,根据《哈尔滨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堆放单位要采取封闭或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扬尘污染。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单位要在拆除现场周边设置围挡,在拆除过程中,应当采取湿式作业等有效防尘措施。 二、房屋拆除单位要在拆除现场周边设置密闭围挡;配备必要的洒水设备采取湿式作业;在工地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冲洗装置和地面水槽,残土车辆驶出工地前及时清洗车轮;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渣土通过专用通道或者采取容器吊运,及时清运;在风力5级以上天气停止拆除作业。 三、建筑施工单位要按规定设置围档;对施工现场内的道路进行硬质覆盖;工地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冲洗装置和地面水槽,对驶出车辆及时清洗车轮;对沙土、水泥等物料要存放在库内或密闭遮盖;对建筑垃圾采取封闭、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及时清运;在进行搅拌混凝土、装卸易产生扬尘的物质、清理楼层及平整场地等活动时采取湿式作业等有效防尘措施。 四、市政工程施工单位要按规定设置围档;对产生的弃土、垃圾及时清运,需临时存放的采取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装卸散装工程材料或易产生扬尘的物质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及时清洗车轮;风力5级以上天气停止道路土方挖掘作业;施工完成后将路面恢复原状。 五、运输水泥、煤渣、煤灰、砂石、灰土、垃圾等的车辆要采取密闭、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