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释字[199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琼检发刑捕字〔1998〕1号《关于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经审查,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保证批捕案件的质量,防止错捕或漏捕。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