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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卫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卫政发[2010]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通过市草原禁牧督查组巡回督查,发现个别地区仍有偷牧现象。为了全面落实封山禁牧各项措施,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加快生态环境建设步伐,现就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 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和沙坡头区各镇(乡)人民政府是封山禁牧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封山禁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草原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和国家、自治区关于封山禁牧的各项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封山禁牧各项措施,对辖区内的所有草原,继续实行封山禁牧、封禁管护,禁止在禁牧区域内放牧。 二、严格执法管理 对随意进山放牧、屡禁不止的养殖户,要严格按照《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紧急通知》(卫政发[2009]37号)的规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近期,要开展集中整治,由市、县农牧部门组织,利用一个月左右时间,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中宁、海原县政府也要作出相应的安排。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要向市、县政府做专题汇报。 三、深入开展政策宣传 要通过走村入户、发放宣传单、刷写标语、播放电视警示语等多种形式,把封山禁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到镇(乡)、村组、农户中,教育广大群众特别是养殖户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自觉服从和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封山禁牧工作的重大战略部署,共同维护和改善脆弱的生态环境,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四、广泛普及舍饲养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封山禁牧和发展畜牧业并重的原则,把推进舍饲养殖作为转变畜牧业增长方式的重要任务和封山禁牧的配套措施,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改变传统生产方式。禁止在封山禁牧区域内设置驻牧点,坚决拔除放牧群众私自设置的驻牧点,动员群众主动赶羊下山,实行舍饲养畜,引进繁育良种,改善种畜结构,提高种畜质量。鼓励和扶持建立优质饲草料基地,指导群众有计划地种植紫花苜蓿、饲用玉米、黑麦草等优质牧草,全面推广秸秆“三贮一化”与加工调制利用技术,加快建立集约、循环、高效的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妥善解决好发展舍饲养殖的饲草问题。大力扶持养殖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建设青贮饲料配送中心和规模养殖小区、养殖场,带动出户入园养殖,实现由农户分散饲养向集中规模养殖转变、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为持久封山禁牧创造条件。 五、理顺草原监管体制 强化草原监管部门职责,严格草原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理禁牧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并及时通报禁牧情况,确保全面封禁。进一步强化市、县草原治安派出所工作职能,充实加强干警力量,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及时严厉查处各种破坏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案件。市、县财政部门要安排封山禁牧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封山禁牧工作正常开展。 六、加强督查考核 市、县政府督查室要全力配合,对全市封山禁牧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对发现公开放牧现象1次的封禁区域所在地镇(乡)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领导在全市通报批评;发现2次的,由封禁区域所在地镇(乡)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领导向市、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在封禁区域连续发现频繁放牧现象并造成极大负面影响的,市、县政府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领导的责任,在年底考核时,扣减封山禁牧考核分值。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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