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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0]6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快我区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提升煤矿本质安全及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落实小煤矿整顿关闭任务,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等14部委《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国土资源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加快煤矿规模化和现代化建设,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思路:提高门槛、严格准入,打击非法、淘汰落后,资源整合、提升能力,明确责任、严格监管。 (三)工作目标:通过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将现有小煤矿淘汰关闭一批、资源整合一批、扩能改造一批。到今年底全区单井产能在10万吨/年及以下的小煤矿全部关闭。保留的煤矿全部采用正规采煤方法,机械化、半机械化程度和回采率达到国家规定。全区所有生产煤矿必须“六证”齐全,施工的煤矿有采矿证、工商营业执照和核准(批准)手续。 二、加强煤炭资源管理,加大关闭小煤矿力度 (四)加强煤炭资源开采管理,从现在开始停止向30万吨/年以下资源枯竭的小煤矿新增资源。继续保持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盗采、以采代探和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煤矿要坚决予以关闭。 (五)对10万吨/年以下不符合资源整合和扩能改造条件的小煤矿实施关闭。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供10万吨以下小煤矿名单,明确各市关闭任务并与各市签订责任书。 (六)各市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关闭煤矿逐户摸清证照手续、纳税交费、职工社保、安全生产、依法经营等基本情况,并根据掌握的情况,确定整合、关闭的具体事项,形成关闭协议,限时关闭。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关闭通知或发布关闭公告,有关部门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及相关证照。 (七)关闭工作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按关闭煤矿要求组织实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1个月内设备回撤完毕。 (八)由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对每个关闭煤矿给予20万元工作经费。同时,对工作进展快、效果好的市,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予以补贴。对确有困难的市县,自治区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一定补助。 三、严格煤炭资源整合条件,认真实施煤矿整合 (九)纳入资源整合煤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法的生产矿井或建设(新建、改造)矿井; 2.整合后能形成一套生产系统和一个法人主体; 3.整合后矿井生产能力不低于15万吨/年,原则上与资源储量、服务年限相匹配; 4.已生产或批准建设的9万吨/年井工矿和6万吨/年的露天矿优先纳入整合; 5.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批复进行资源整合的煤矿; 6.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批准配置煤炭资源的煤矿。 (十)符合资源整合条件的小煤矿由各市上报资源整合煤矿名单。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资源整合方案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备案。资源整合工作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整合标准组织实施。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厅和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在资源审批、项目核准、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等环节采取部门联合办公、合并审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十一)实施资源整合的煤矿年内完成各种审批手续后,严格按批准的工期建设,对限期未实施整合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和整合期间违法生产的煤矿要取消整合资格,并予以关闭。 (十二)鼓励和支持大型煤矿企业以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方式整合改造小煤矿,支持整合(兼并、收购、控股)后的煤矿进行产业升级、技术改造。 (十三)将整合后的煤矿周边存在不宜新设矿业权的零星边角资源、深部资源有偿就近配置给整合后的主体煤矿。 (十四)拟整合的矿井,整合协议签订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为原企业;整合协议签订后,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自动变更为主整合单位。 被大型煤矿企业兼并、收购或控股的小煤矿,由大型煤矿企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留原企业法人或新设立企业法人的,由原企业法人或新设立的企业法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加快扩能改造,提升煤矿生产能力 (十五)纳入扩能改造的小煤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法的生产矿井或建设(新建、改造)矿井; 2.扩能改造后矿井生产能力不低于15万吨/年,原则上与资源储量、服务年限相匹配;因受资源储量限制达不到设计规范要求最低服务年限,服务年限可适当放宽,但不得低于2年; 3.近3年来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煤矿; 4.已生产或批准建设的9万吨/年井工矿和6万吨/年的露天矿优先纳入扩能改造; 5.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批复进行升级改造的煤矿; 6.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批准配置煤炭资源的煤矿。 (十六)实施扩能改造的小煤矿由各市上报扩能改造小煤矿名单,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备案,由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升级改造煤矿年内完成各种审批手续后,严格按批准的工期建设。 对扩能改造后服务年限在2年左右的煤矿,所在市县要加强监管安排专人盯守,严防突击生产、超能力开采,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五、建立小煤矿退出的政策机制和准入标准 (十七)对被关闭煤矿企业缴纳的采矿权剩余资源量价款、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安全风险抵押金等资金,分别经有关部门核实,并由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返还给各市,各市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返还。 (十八)各市要在核查各煤矿情况后,制定煤矿关闭的转产扶持、经济补助、就业培训、职工安置、劳动保障、困难补助等政策措施,解决煤矿关闭后的遗留问题。 (十九)被大型煤矿企业兼并、收购和资源整合转让采矿权的小煤矿,由其兼并、收购和资源整合主体负责补偿,或作价入股重组后的企业。 (二十)今后30万吨/年以下小煤矿凡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且累计死亡人数超过3人的,立即无条件关闭。 (二十一)压缩小煤矿数量,提高小煤矿规模标准。新建煤矿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万吨/年;升级改造和资源整合煤矿生产能力不低于15万吨/年,对已批准进行15万吨/年及以上升级改造和资源整合煤矿严格按批复实施。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序进行 (二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领导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确定列入关闭、资源整合和扩能改造煤矿名单,督促各市整顿关闭任务的落实,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关闭煤矿有关证照的注销手续,协调有关部门办理资源整合和扩能改造煤矿有关证照变更手续,审定采矿权价款、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安全风险抵押金等资金的返还。 (二十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建立共同责任机制,严格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和升级改造,提高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水平,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采用先进实用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优化整合和升级改造煤矿的生产布局,按照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进行整合改造,指导和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顺利进行。对纳入资源整合、扩能改造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逐个核实,符合条件的,采矿许可证予以延期。主要责任分工如下: 1.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关闭煤矿矿长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注销,资源整合和扩能改造煤矿项目核准、设计审批、确定煤矿的设计能力,组织竣工验收和生产能力的核定审批,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 2.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剩余资源量的核实,核准采矿权价款、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的返还数额,关闭煤矿的采矿许可证的注销,资源整合煤矿划定矿区范围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的审批,颁发2年期的采矿许可证。 3.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关闭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注销,资源整合和扩能改造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负责资源整合和扩能改造煤矿施工期间安全监察。 4.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准关闭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监督市县对纳入资源整合和扩能改造的煤矿派驻监督人员,防止违法生产。督促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资源整合和扩能改造煤矿施工期间安全监管。 5.自治区工商局负责关闭煤矿工商营业执照的注销,对整合后采矿权人发生变更的煤矿企业的股份构成进行审核,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登记。 6.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关闭煤矿采矿权价款返还、工作经费以及以奖代补资金支付。 7.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关闭煤矿剩余火工品清理登记和销毁处置的管理,严防发生非法转移和流失。 8.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协调落实关闭煤矿企业职工安置和劳动保障工作。 9.自治区监察厅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10.自治区总工会负责监督煤矿企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矿工的合法权益。 11.宁夏电力公司负责资源整合煤矿供电保障规划和建设工作,加强对关闭煤矿停供电落实情况和防范向非法煤矿供电行为的监督管理。 (二十四)各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作为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举措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纳入政绩考核内容,把关闭煤矿的任务落实到矿。2010年4月30日前上报关闭煤矿、资源整合煤矿名单和扩能改造煤矿名单。积极稳妥地实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确保关闭煤矿按期关闭到位。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做好有关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关闭煤矿企业职工安置、劳动保障等工作,缴清职工社保资金,保证职工有关补偿费用,确保职工妥善安置,维护社会稳定。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齐同生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 副组长:曹志斌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王永耀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成员:吴占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玉明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张炳军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刘德中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路芳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李宁顺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刘大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鲁国会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武晓平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钮钢自治区安监局副局长 黄民康宁夏煤矿安监局副局长 闫华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 王久彬银川市副市长 马学祥石嘴山市副市长 李学文吴忠市副市长 范宏明固原市副市长 张宏年中卫市副市长 李英宁夏电力公司总会计师 王玉明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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