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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地税征[2001]2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国税函[2001]155号)转发给你们,并由市局票证中心按照文件规定印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第四联(即购付汇联),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略)

201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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