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国税函[2001]155号)转发给你们,并由市局票证中心按照文件规定印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第四联(即购付汇联),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略)
2010年4月12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国税函[2001]155号)转发给你们,并由市局票证中心按照文件规定印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第四联(即购付汇联),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