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名医名科名院长创评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四月八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名医名科名院长创评活动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二O一O年四月)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和医院管理,整体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大力推进宜春卫生强市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名医名科名院长创评活动。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卫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以全面提升医疗卫生质量和服务水平为目标,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学科建设为抓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培养一批医德高、造诣深、有影响的名医;创建一批医疗技术水平高、学科建设能力强、专业特色优势大的名科;造就一批有思想、善管理、敢创新的名院长。
二、目标
从2010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两年的以知名医生培养、知名专科建设、知名院长评选为内容的“名医、名科、名院长”创评活动,努力实现医疗卫生领域“一流的学科人才、一流的诊疗技术、一流的管理水平、一流的服务质量、一流的设备器械”的目标。到2011年底,力争在全市重点培养60名知名医生,创建20个知名专科,培养10名知名院长。
三、范围对象
知名医生、知名院长创评范围分别为全市医疗机构在职在岗的医生、院长。知名专科创评范围为临床学科专业符合条件的一级或二级学科。
四、评选条件
(一)知名医生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品行端正,医德高尚,遵纪守法,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
2、在经国家注册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工作,任主治医师3年以上。
3、具有较高的临床技术水平,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及临床研究中有较深的造诣,对某些疾病有独特的疗法和显著的疗效,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是所在医院的学科带头人。
4、积极开展医学科研工作,近3年来有科研成果或在国家级期刊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有较强的学术交流意识和开放意识。
5、模范遵守医务人员“十条禁令”,在群众中有良好声誉,门急诊人次、出院患者人数在本专业、本单位位居前列。
6、对确有专长、并在社会和群众中享有很高声誉的医生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知名专科
1、医疗技术水平高。具有较强的解决疑难、复杂、危重疾病的能力,具有国内或省内领先的诊治技术,能解决严重影响人群健康的关键诊治问题。
2、学科基本条件实。必须达到江西省同等级医院评审标准重点科室以上,能够开展相关诊疗技术。
3、学科业务能力强。本领域临床收治的病例数量、治疗效果和床位周转率、疾病治愈率及各项医疗质量评估指标都在市内同行中名列前茅。
4、医疗科研水平高。有明确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学科优势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科研水平较高,在省内居先进水平;近2年在技术引进、科研、论文发表等方面取得较好成绩,居全市前列。
5、学术队伍建设强。学科带头人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有较强的医疗、科研、教学能力,学术态度严谨,工作作风实,医德医风好,在省内有一定知名度。学科梯队健全,年龄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发展潜力大,有1名以上人员具备本学科研究生以上学历,能承担中高级医学专业人才的进修培训。
6、学科科研条件足。具备使该专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临床诊疗设备和实验设备,能开展实验研究,保证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临床、科研任务。
7、学科管理规范。工作运转有序,医务人员配合默契,各项管理指标持续、良性增长,诊疗安全隐患少,近3年无重大医疗事故。
(三)知名院长
1、二级以上医院院长需具备副高以上职称,乡镇卫生院院长需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担任院长实职3年以上;
2、获得过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
3、具备较高的医疗卫生理论水平、丰富的医院管理和临床诊疗经验,掌握国内外卫生发展动态,作风民主,公正廉洁,工作实绩突出,在本市有较高知名度;
4、所在医院领导班子团结向上,结构合理,廉洁自律,医德医风建设成效明显,班子测评满意度90%以上。
5、有较为清晰、科学的医院建设和发展思路,任期内医院固定资产增值幅度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增长幅度明显。
6、所在医院管理规范,人员结构符合国家设置标准,服务优质,环境优美,医疗质量、服务质量考核达95分以上,患者满意率达90%以上,近3年无重大医疗事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成立宜春市名医名科名院长创评活动领导小组,由市卫生局局长辛水根同志担任组长,市卫生局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市卫生局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名医名科名院长创评活动的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若干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过硬的市内医疗专家、学者组成市评审委员会参与评审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参评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
各地各级卫生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相对集中人力、财力用于参加名医名科名院长创评活动;要坚持标准、宁缺勿滥,各县(市、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行医情况要作出评估,扬长避短,精心组织,确保质量;要紧密围绕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这个中心,强化各项工作举措,带动医疗卫生工作的全面创新和发展。
六、评选办法
(一)评选程序及步骤
名医名科名院长创评活动自2010年4月正式启动,由市名医名科名院长创评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名医名科名院长评选标准,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遴选。具体办法如下:
1、推荐(2011年7月1日-7月31日)。各县(市、区)卫生局在前期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的基础上,按市名医名科名院长创评活动领导小组下达的指标推荐,由申请者填写推荐表,连同有关证书、材料,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局逐级审核盖章后,交市名医名科名院长创评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初审(2011年8月1日-8月31日)。市名医名科名院长创评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评选标准,对申报者进行初审,并在宜春卫生网上公示,接受社会投票,确定初选对象。
3、评审(2011年9月1日-9月30日)。市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价,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4、审批(2011年10月1日-10月31日)。市名医名科名院长创评活动领导小组对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进行审核。
5、认定(2011年11月1日-11月30日)。对审定对象公示一周,期内无异议者,由市名医名科名院长创评活动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正式授予名医名科名院长称号。
(二)表彰奖励
对认定为名医名科名院长的,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对入选的名医名科名院长予以相应奖励。
(三)考核机制
对名医名科名院长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审一次,由市名医名科名院长创评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对符合标准要求者保留名医名科名院长称号;对不符合标准要求者,限期改进;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命名,缺额者在新一轮名医名科名院长创评活动中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