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室、办): 现将《关于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2009年度教育工作督导考核有关赋分口径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2009年度教育工作督导考核有关赋分口径的说明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附件:
关于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2009年度教育工作督导考核有关赋分口径的说明
一、关于考核数据来源及经费拨付的截止时间问题
具有法定效力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年度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和年度财政决算报表中的有关数据,是督导考核的有效数据。对于考核中临时补充的有关数据,不予采信,但在市级复查前补拨到位的教育经费,可视为2009年度的经费投入。
二、关于对无相应考核内容的分值处理问题
没有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等管理职能的县(市、区),考核中应将其相应的分值予以刨除,按照换算公式C=B/A×100将实际考核项目的总分值换算其最终得分,其中A为实际考核项目总分,B为实际考核得分,C为换算后考核最终得分。
三、关于考核口径的若干具体问题
(一)关于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A1-B4)
对A1-B4-C10项目的考核,“人口在20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建有合格职教中心”中,“合格”是指经省验收合格的职教中心;“按照重点示范学校创建计划实施项目建设”中的创建计划,是指已列入各市上报给省教育厅的2008-2012年中职分类创建计划。
(二)关于“两个比例、三个增长”(A3-B7-C16、A3-B7-C16)
第一个比例:
1、“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包括预算内教育经费、各级政府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收入用于教育的经费。数据以教育经费统计报表综1表为准。
2、“县级以上专项补助款”,指中央、省、市下达的教育补助专款。
3、“国民生产总值”即GDP,以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告数为准。
4、应当提供的以下验证性统计资料,县(市、区)财政部门需提供2008、2009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及有关附表(基金报表、国库报表、1%报表),县(市、区)教育部门需提供2008、2009年度教育经费统计报表。
第二个比例:
1、“财政总支出”,是指县(市、区)级财政总支出,以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告数为准。
2、“教育经费支出”,是指县(市、区)本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包括县(市、区)本级财政拨付的预算内教育经费、教育费附加。
3、“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包括县(市、区)本级财政列支的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基建经费等,数据以教育经费统计报表综2表为准。
4、县(市、区)“教育费附加支出”,数据以经费统计报表综2表为准。
第一个增长:
1、“财政经常性收入”的计算口径,以安徽省财政厅2007年12月29日下发的《关于统一界定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的通知》(财预[2007]1682号)为依据。
2、“教育财政拨款合计”,是指县(市、区)本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包括县(市、区)本级财政列支的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基建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其他拨款(如离退休、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
第二个增长:
1、“在校学生数”,包括县(市、区)本级财政供给教育事业费的全部公办学校学生,包括幼儿园、特殊教育、普通小学、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完全中学等8类公办学校在校生。其数据以2008-2009和2009-2010学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报表(9月20日时点数)为准。生均经费是按上述各类学生数加权平均计算。
2、“教育事业费”,是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不含基建支出)。其数据以教育经费统计报表综4-1表为准。
第三个增长:
1、“预算内年教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励及绩效工资和其他工资(扣除代课人员工资)四大项。数据以教育经费统计报表综4表为准。
2、“在校学生数”, 包括县(市、区)本级财政供给教育事业费的全部公办学校学生。
(三)关于规范教育规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A3-B8)
1、“足额征收”,是指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实征数与应征数相比达95%(含95%)以上。如会计年度期末已将结余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资金,从国库拨至教育专户,滚动用于下一个会计年度的教育项目,视为“全额用于”;实际征收的额度未按规定安排使用,挪作它用的,视为“克扣”,予以“一票否决”。
2、A3-B8-C19项目中,用于教师培训的经费,应视为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的内容。
3、对于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由市级征收、市级部分返还的区,将其教育附加足额征收相对应的分值调整到用途项目中,即市级返还的部分城市教育费附加资金“全额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得4分;市级返还的地方教育附加费资金全额用于“改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条件,且其中安排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培训的比例不低于5%”,得4分。对于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由市级征收、市级没有返还的区,则将其对应的分值刨除。
4、对A3-B8-C20项目的考核,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即可视为符合规定要求,得2分,否则0分。
(四)关于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A3-B9)
1、对A3-B9-C23项目的考核,县(市、区)本级财政安排预算内公用经费生均标准符合省规定(农村:小学每生每学年1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5元;城市和县城:小学每生每学年3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45元),且按时全额拨付到校的,得1分;虽按时拨付但达不到省规定标准的,得0.5分;县本级财政未安排预算内公用经费的,得0分。
2、对A3-B9-C24项目的考核,补助农村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在学期结束前发放到位的,视为“及时拨付”。
(五)关于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A4-B14)
对A4-B14-C34项目的考核,着重考量县(市、区)教育督导机构是否列入编制系列,有无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能否正常开展督导工作等。
(六)关于规范办学行为(A4-B15)
1、对公办普通高中落实 “三限”政策情况的考核,要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招收择校生的数量,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应控制在教育局当年下达的高一新生招生计划总数的30%以下;择校生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电[2006]34号)执行。
2、对“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有成效”的考核,重点了解县(市、区)政府是否重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采取了哪些举措,取得了哪些效果,对典型事件的处理和整改是否到位等;对“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学校进行乱摊派、乱收费”的考核,应通过随机访谈、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若随机抽查时发现有一起乱收费行为的,2分全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