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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流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建发[2010]16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交易保证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存量房网上签约管理,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完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流程等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含交易保证机构,下同)居间、代理(含代办转移登记手续,下同)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流程调整为三个阶段: (一)草拟阶段:交易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后,房地产经纪机构操作人员在存量房网签系统上填写合同并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核对表》(见附件),由交易双方核对合同相关信息录入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将草拟阶段的合同提交至打印阶段。 (二)打印合同:操作人员核将网上填写的合同打印后,交由交易双方签字(或盖章)。 (三)完成签约:交易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由操作人员在网上签约系统中点击"签约完成"。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留存有交易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合同原件一份。 二、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信息注销流程调整为: (一)注销已签字(或盖章)合同的流程 1.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系统中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经纪成交)》并打印后,交易双方自行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到各区县服务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配合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双方可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件到服务窗口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由服务窗口核对相关信息后,办理注销手续。 2.交易双方对解除合同协商不一致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交易任何一方可持解除合同的生效法律文书到服务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二)解除未签字(或盖章)合同的流程一方当事人以未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为由要求注销尚未完成的网上信息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核实后在系统中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经纪成交)》并打印,申请注销的一方自行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到服务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配合的,申请注销的当事人可向服务窗口提出注销申请,区县建委(房管局)在两个工作日内发出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交易双方已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按本条(一)中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未提交的,予以注销合同网上信息,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该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 三、交易双方未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将网上信息提交完成的,市或区县建委(房管局)经查实后将对该机构或人员的网上签约行为进行限制,并将其违规行为公示曝光。 四、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指定1至2名系统管理员,负责对本机构内部工作人员进行系统操作的培训和指导。 五、此前有关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通知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0年4月15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核对表 二○一○年四月七日 附件: 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核对表 特别提示: 本表格仅供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填写网上签约信息后,进行签约信息核对时使用。请签约人员核对并确认表格中内容无误后,再提交至打印合同步骤,签约信息一经提交,将无法进行修改。如因提交的签约信息与实际成交信息不一致而产生纠纷,一经查实,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和签约人员依法查处。 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 (交易保证机构) 出 卖 人 信 息 姓名(名称) 证件类别 证件号码 共有方式 所占份额 买 受 人 信 息 姓名(名称) 证件类别 证件号码 共有方式 所占份额 房 屋 及 交 易 信 息 房屋座落 房屋所有权证号 楼号 房屋所在楼层 房号 所在楼栋 地上层数 所在楼栋 地下层数 房 屋 性 质 □ 商品房 □ 已购公有住房(若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表号:) □ 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 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危改回迁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回迁房等房屋) □ 其他房屋 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 出让 □ 划拨 □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抵 押 情 况 □ 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 该房屋抵押他项权利证书号: 抵押权人已同意转让该房屋,买卖双方已明确解除抵押的条件,并在年月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成 交 价 款 成交价款(大写):元 (一)定金金额:元,支付日期: 年 月日 (二)剩余房价款金额: 元 (三)是否贷款: □ 是 □ 否 (贷款金额:元 贷款机构: ) 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解决: (1)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出卖人; (2)买受人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批准,其间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3)买卖合同终止,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应如数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申办贷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注:出卖人、买受人信息可根据签约内容生成多条,房屋及交易信息仅生成签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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