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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农业厅

【发文字号】 琼土环资耕字[201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见附件1)精神,切实加强我省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及管理工作,提高补充耕地综合生产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及管理 耕地质量事关保障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土地可持续利用,事关补充耕地工作成败。各市县国土、农业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加强监管,研究解决目前部分补充耕地项目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开发、轻培肥,重整理、轻管护,甚至出现边开垦、边抛荒等问题,切实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水平。 二、抓住关键,加大投入,努力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各市县应抓住补充耕地项目选址、耕作层建设和改良等关键环节,适当安排相关配套设施,加大投入力度,切实提高补充耕地综合生产能力 (一)优化项目选址。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现场勘测,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因地制宜、先易后难、适度规模、效益优先原则,优选水土条件较好、开发整理潜力大、当地农民急需利用的土地作为项目区。禁止在大于15度陡坡、缺水少土、沙化贫瘠、土壤污染、耕地抛荒等区域项目进行项目选址。 (二)突出重点,优化项目设计方案。各市县应按照《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等规范要求,根据实际需要,重点做好补充耕地项目土地平整、清石除杂、翻耕整理,以及表土剥离堆存、回填利用、耕作层改良的技术方案编制评审论证及实施监管工作。补充耕地项目的土地开垦及土壤改良部分的投入,应占项目工程建设投资的三分之一以上,并合理配套建设水利、道路等设施,保证补充耕地质量及综合生产能力。 (三)加强补充耕地耕作层改良和水土保持。根据补充耕地项目的实际条件、生产需要及村民意愿,切实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一是有针对性的移运优质客土,改良补充耕地的沙粘特性,提高补充耕地质量。二是对重点建设项目移民安置区的农业生产基地建设、有条件的耕地开垦项目,应将非农建设项目所占用的优质耕地耕作层剥离保护、运移用于新开垦耕地的土壤改良。三是加强水土保护,坡度大于6度的坡地开垦,应采取梯田化土地平整改造,配套硬化道路、沟渠,生物护坡等措施,有效控制水土流失,确保耕地的可持续利用。 (四)加大投入,切实提高补充耕地质量。一是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应严格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专用实施相挂钩的补充耕地项目。二是因项目建设投入标准不高而造成补充耕地质量偏低,特别是耕地储备指标较多的,应积极筹措各类支农资金或后期收取的耕地开垦费进行再投入,不断改造提高补充耕地质量。三是各地特别是耕地资源较少的中部市县,应积极推动实施剥离利用被占用耕作层用于改良补充耕地土壤。属实施耕作层剥离利用,并符合有关条件的耕地开垦区,可申请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配套实施土地整理项目,完善补充耕地相关配套设施,改善项目区生产条件。 三、部门联动,严格把关,合力做好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 各级国土、农业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加强行政指导、技术服务,加强保障,通力合作,严格监管,推动耕地质量建设管理。 (一)联动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1、联合选定项目区。一是补充耕地项目由国土、农业部门联合组织踏勘选址,确定项目区域。二是委托土壤肥料专业机构按规范对计划补充耕地土壤、运移改良的客土采集土壤样品;委托省级土肥部门对送检样品进行检测化验,提出土壤质量评价及改良方案。三是农业部门提出的建议意见及相关检测成果,统一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 2、加强项目设计方案联合审查。补充耕地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应邀请农业部门专家进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方案的技术审查把关,提出提高主要农作物生长适宜性的意见,确保补充耕地达到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要求。 3、相关要求。按照《海南省补充耕地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条件质量等级评定试行方案》(见附件2)等规定,委托省级土地整理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提出相关优化方案,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二)加强项目工程验收及评价监管。补充耕地必须严格按通过评审的项目设计方案实施建设、组织验收。 1、规范做好验收准备工作。补充耕地项目按设计方案完成施工任务后,一是委托省级土肥部门对经整理及改良的新增耕地进行质量检测、种植条件评定。二是委托土地整理机构核实项目的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三是委托省级土地整理机构复核新增耕地数量,评价补充耕地质量等级。相关评定、核实、评价工作,应提交相应的报告和结论。对存在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成限期整改。 2、严格项目验收把关。对符合验收条件的补充耕地项目,由国土、农业部门按规定联合组织竣工验收,形成验收结论。 3、耕地后备资源较充裕的市县,应按规定试行补充耕地质量等级折算(见附件3)。补充耕地质量测评、等级评定等工作,统一纳入项目建设投资预算,提供相关保障。 (三)切实加强后期培肥管护工作,不断提高耕地质量。提高耕地质量是一项长期任务,农业部门要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的服务与管理工作,根据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意见,充分应用农业技术成果,指导农户等土地经营主体,有针对性地开展改良土壤、改革耕作制度、科学施肥、防止土壤退化和污染等后期质量建设工作,加快补充耕地的土壤熟化。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全社会参与耕地质量建设的激励机制,加强土壤改良、培肥地力。

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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