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局、信访局,市直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省委省政府信访办《关于印发四川省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川财行[201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遂宁市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遂宁市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二O一O年四月六日
附件:
遂宁市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
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下以简称信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深入推进“事要解决”,促进化解信访突出问题,根据《预算法》、《信访条例》和省财政厅、省信访办《四川省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川财行[2010]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立信访专项资金,旨在积极推动解决长期积累、久拖未决、难以划分责任主体的特殊疑难信访问题,特别是对事关民生的“无头案、钉子案、骨头案”等特殊疑难信访个案实施适度救助。
第三条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工作原则。
第四条信访专项资金使用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专款专用。信访专项资金应专项用于解决特殊疑难信访个案,不得挤占和挪用,尤其是用于部门的日常运行和自身建设。
(二)严格使用范围。对确属特殊疑难信访个案且当事人生活确有实际困难的,才能给予救助,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
(三)确保“案结事了”。要把信访专项资金的使用与落实政策、化解矛盾、疏导教育等多种措施相结合,确保“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对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不重复救助。
(四)加强内部监督。信访专项资金使用应按照“谁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和严格的监管制度,加强内部监督。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信访专项资金用于解决特殊疑难信访个案,突出“特殊”和“疑难”两个要点。
“特殊”,是指只能用于解决信访个案,而不能解决普遍性问题。普遍性问题要靠统一制定政策、落实政策和完善政策去解决。“疑难”,是指找不到责任主体、积累时间久远、难以解决和化解的“无头案、钉子案、骨头案”等。具体包括:
(一)难以划分和落实责任主体,长期积累、久拖未决的信访个案;
(二)诉求合理,但没有明确规定或客观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信访个案;
(三)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合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等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的信访个案;
(四)诉求时间长,解决问题的客观依据缺失,但信访人生活确有实际困难,且属于民政部门救济范围之外或救济措施难以落实的信访个案;
(五)其他特殊疑难信访个案。
第三章经费来源
第六条经费来源于省补助资金和本级设立的信访专项资金。
第四章申请、审批和拨付使用
第七条县(区)财政部门、信访部门对需要省级信访专项资金救助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特殊疑难信访个案情况,在每年5月10日之前分别报市财政局、市信访局。由市财政局、市信访局汇总后,分别报省财政厅、省信访办。
第八条对市直部门的重大复杂特殊疑难信访个案,由主办责任单位提交包括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案件情况、救助理由和救助金额等内容的专题报告,每半年报市信访局,市信访局提出资金补助方案,经市信访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后,报市联席会议信访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救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下达各主办责任单位,由主办责任单位拨付给救助对象,并做好息诉息访工作,确保“案结事了”。
第九条县、区财政部门和信访部门要按照信访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结合当地资金筹集和实际情况,制定救助标准,严格审批权限,规范拨付程序,切实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
第十条县、区要紧紧抓住“特殊”和“疑难”两个要点,严格在限定范围内使用;要妥善使用信访专项资金,既要推动“事要解决”,又不致引起攀比,引发新的矛盾。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和信访部门要按照“谁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建好、管好、用好,同时接受同级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对挪用、侵占资金的,要追回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和市信访局对信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追踪问效,确保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三条县、区财政部门和信访部门应将当年信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特殊疑难信访问题解决情况于次年1月10前报市财政局和市信访局。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