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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行业协会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检[2010]1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辖市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8〕2351号)的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行业协会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9〕259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我省开展行业协会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0年4月20日前为自查阶段;4月21日至6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7月1日至7月20日为处理整改阶段。 二、检查方式 考虑到在去年涉企收费检查时已查过相关行业协会,各地可结合本地情况选择一至二个行业协会进行重点检查。省局将重点抽查各市的一个行业协会,同时对各地检查中遇到的疑难案件,及时进行督查、督办。 三、专项检查的范围 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行业协会除按规定收取会费以外的 其他收费执行情况;检查的时限是2008年5月1日以 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的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代行行政职能、利用行业垄断或指定服务地位提供服务过程中,擅自设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的; ㈡违反国家收费政策规定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延长时限收费的; ㈢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强制培训、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 ㈣执行越权制定的文件,造成多收费和高收费的; ㈤违规评比(审)收费的; ㈥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违规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 ㈦违反“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擅自向企业、个人在代行行政职能中违规收取费用的; ㈧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或指定服务地位强制服务,或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㈨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助、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㈩将会费与行政行为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 (十一)违反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无证收费,不按规定参加年审,不及时注销或变更已明文规定或降低标准的行为。 (十二)其他违反国家收费管理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 四、几点要求: ㈠高度重视。开展行业协会收费专项检查,是深入学习 和实践科学发展观、优化经济环境的具体措施,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反腐败和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认识,周密部署和安排检查工作,克服畏难情绪,避免消极敷衍、流于形式,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㈡加强协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一是要与纪检、监察、纠风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取得他们的支持与配合;二是要从民政部门了解行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并取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三是要从工商部门了解行业协会的注册情况和业务经营范围;四是要从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了解经费拨付和收费项目标准审批情况。 ㈢注重整改。一是在检查中发现不具备合法资质的,应责成其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履行登记注册程序;超出注册经营范围开展业务的,应移交工商部门处理;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二是责令退还多收费用。对于符合退还条件的违规收费,将违法所得退还缴费人,使专项检查的效果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三是分类整改规范。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收费项目,应责成行业协会按照收费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按照规定项目标准合法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收费项目严禁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或指定服务地位高收费、乱收费。 ㈣做好总结。在专项检查结束后,各省辖市价格部门要对自查情况进行汇总统计,摸清各行业协会的收费情况,并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按照《全省行业协会收费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的要求做好分类统计,在2010年7月30日前将检查报告、两个典型案例和检查及自查情况汇总表报送省检查分局。 附件:一、全省行业协会收费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二、全省行业协会收费自查情况汇总表(略)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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