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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等关于公布2010年我省籼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发文字号】 闽价商[2010]1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提高2010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11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2010年我省籼稻谷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93元、中晚籼稻(三等)97元,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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