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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全市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卫法监字[2010]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职业(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切实履行卫生监督职责,各区县卫生局要按照卫生部2010年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卫生法制监督重点工作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0〕55号)精神,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做好职业(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劳动者和受照射人群的健康权益。现将2010年全市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源头入手,继续强化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审查、验收及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要继续加强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工作。在此基础上,加大对建设单位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的落实情况,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工作。继续强化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职业(放射)卫生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要做好工业核仪表、放射诊疗设备、使用或产生高毒物质等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对2008年10月以后开工建设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力度。 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审核而擅自开工建设和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坚决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对产生高毒物品目录中所列高毒物质的在建项目,要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直接给予罚款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各区县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监督检查中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力争查处一批违法企业。 二、继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意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继续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各区县要充分利用此时间段大张旗鼓的开展各种宣传活动,通过下街道、下厂区、进工地开展现场宣传活动,举办专题讲座、培训班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广泛普及职业(放射)卫生法律法规及职业病防治知识,让用人单位管理者真正了解构建和谐、健康的工作环境对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的重要意义,让劳动者真正了解所在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对健康的损害,增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特别要注意加强对中小型个体私营的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引导和帮助其建立适合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模式,指导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三、加强日常监管,强化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和对放射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 今年,各区县卫生局要按照卫生部2010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工作和2010年北京市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精神,结合市安监局、市卫生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北京市粉尘与高度物质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要求,统筹安排,加大职业卫生监督力量投入,确保2010年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各项工作按计划全面完成,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要有新的突破。 (一)继续加强对以粉尘、有机溶剂等职业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为重点的矿山煤矿开采、建材加工、工艺品制造、家具制造、皮革箱包制造、印刷、化工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 各区县卫生局要在10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以矿山开采、石英砂加工、石材加工、冶炼、水泥制造、箱包加工、制鞋、家具制造、印刷、化工等存在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的中小企业为重点的监督执法工作。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年度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定情况、职业健康检查开展情况、体检项目与所从事工种的相关性、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对患有职业禁忌证人员的调离情况,对职业病病人妥善处理情况等,并按照要求上报相关工作数据统计报表。 各区县要根据本辖区企业实际情况,开拓工作思路,积极与辖区安监部门协调与合作,力争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加大对上述类型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健康权益。 (二)开展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职业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随着我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迅速发展,农民工已成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要施工力量。鉴于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特点,绝大部分施工中都存在化学性毒物、生产性粉尘、噪声和振动等职业危害因素。由于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施工多以项目承包为主,具有人员流动性大、工期短、管理松散等特点,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中绝大多数尚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尤其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为此,今年将开展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职业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及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职业卫生现况调查研究,重点是对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建筑装饰装修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依法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各区县在监督检查中,应要求企业填写《北京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职业卫生现况调查表》,并在北京卫生监督平台建立监管档案。各区县应于8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并上报调查表。通过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职业卫生现况调查研究,初步摸清我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企业数量、接触有害作业人员数量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现状。 (三)继续开展对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卫生部2010年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重点监督工作要求,各区县卫生局要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评价乙级(含丙级)资质机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单独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单独取得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资质、单独取得个人剂量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监督覆盖率要达到100%。各区县在对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监督检查时可参照卫生部2010年职业卫生技术机构检查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防护)监督检查表的内容进行,并于10月底前完成监督检查工作。 (四)继续强化对放射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做好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及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换发工作 根据卫生部2010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对辖区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二级以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职业病防治院(所),各类体检机构调查X射线机使用及防护情况,检查《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状态检测情况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及受检者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等。对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二级以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督覆盖率要达到100%,对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非医用辐射机构,监督覆盖率要达到50%以上。通过不断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安全和非医用辐射机构的监管,提高辐射机构管理层对放射卫生工作的重视,使得放射诊疗的安全和质量有所保障,从而进一步保护受检者、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各区县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配备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所需的打印设备和人员,在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本辖区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培训和《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新办和换发工作。 (五)继续开展环卫行业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督促环卫企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组织职业病危害岗位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各区县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根据2010年《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环卫职工健康权益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函〔2010〕3号)的精神,监督检查环卫企业落实市政管委、市卫生局等6个委办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卫行业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京政管发[2008]334号)情况,尤其是职业健康体检工作的落实情况,让《职业病防治法》和市政府对环卫职工职业健康保护的政策措施在环卫企业中得到贯彻落实。 四、以人为本,认真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投诉举报工作,维护首都安定大局 随着职业病防治法的普及,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健康权益的意识不断提高。近年来,各区县接到的劳动者投诉举报案件不断增多,劳动者对卫生部门依法处理投诉的要求不断提高,案件处理难度逐渐加大。因此,各区县要依据职责划分,高度重视并做好劳动者职业卫生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鉴于职业卫生投诉案件涉及面比较复杂,投诉者诉求较高,因此调查处理工作要做到细致耐心、事实清楚、恰当处理、合理合法,避免因处理不当激化矛盾,影响首都的稳定。 五、按时上报监督检查结果 各区县卫生局应将本辖区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卫生附表1-5和放射卫生附表1-5的要求进行汇总填报(请各区县在北京卫生监督工作平台上下载相关表格),于2010年11月10日前报送相关表格(含电子版),职业卫生发送到yk@wsjds.com.cn,放射卫生发送到zyfs414@sina.com。 联 系 人: 赵宇李宝欣 联系电话:6500718565010911 传真:65007146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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