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单位进行了审查。现将资质批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以下五家单位乙级资质(评价范围详见附件): (一)山东怡德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二)河南鑫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三)平顶山市润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四)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 (五)深圳市环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二、批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资质延续(延续的评价范围详见附件) 三、批准以下七家单位资质证书中的评价范围调整(调整的评价范围详见附件): (一)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 (二)中环联(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三)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四)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五)福建闽科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六)濮阳市金财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七)巴州绿环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所 四、同意以下两家单位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变更后的机构名称详见附件): (一)浦华控股有限公司 (二)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 五、同意以下13家单位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变更: (一)中铝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北京博诚立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三)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 (四)江苏方天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五)福建省化学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所 (六)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七)济南博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八)郑州泓腾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九)湖北安源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十)张家界市环境保护科研所 (十一)佛山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十二)深圳市环境工程科学技术中心 (十三)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六、对遗失资质证书正副本的柳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予以补发证书 请上述第一至六项中的单位于60日内,到指定领证地点领取资质证书,其中第一、四项中的单位应在领取资质证书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变更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第二至五项中的单位应在领证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第二至六项中的单位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其缩印件同时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领证地点: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资质管理与培训部(北京安外北苑大羊坊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对面领地商务楼A座1001室) 联系人:刘金洁闫馨壬 联系电话:(010)51095497 附件:各单位批准的评价范围及变更后的机构名称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