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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农机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合作社活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岛市农机局

【发文字号】 青农机监字[2010]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区)农机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农机安全监管网络,提高农机安全生产水平, 根据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的通知》(农机发〔2009〕4号)和市局《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0〕2号)的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合作社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和谐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为目标,以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合作社活动为载体,以提高农民群众安全生产意识和农机安全监管能力为着力点,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农机安全监管网络,强化农机安全生产措施,夯实农机安全生产基础,构建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保障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10-2012年,分批在全市创建30个“平安农机”示范合作社(2010年5市至少各创建2个),通过示范典型带动,进一步健全基层农机安全监管网络,提高农机安全监管水平,促进农机化事业科学、安全、和谐发展。 三、创建标准 1、高度重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协助市(区)和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做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合作社设有专职农机安全员,与社员(农机户)签订农机安全责任书。 2、农机安全生产措施到位。农机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农机安全生产投入到位,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台帐、农机事故记录、安全学习记录完整。 3、积极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合作社设有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学习活动室、农机安全宣传栏、农机安全宣传标语;每季度组织一次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学习活动,经常开展农机安全生产经验交流和学刊用报活动;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熟练掌握安全生产法规知识和操作技能。 4、农业机械牌证齐全,机具技术状态良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挂牌率、年检率,驾驶操作人员持证率和交强险参保率均达到100%。 5、农机事故率控制在0.4‰以下,不发生农机死亡事故。 6、合作社建设达到“六化”(基础设施标准化、组织机构制度化、财务制度规范化、农机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企业化、管理服务一体化)标准,农机作业质量好,服务态度好,在群众中美誉度高。 四、评选办法 1、组织评定。由农机合作社提出申请,各市(区)农机部门初审后向市农机局申报,经市农机局审查,并按照创建标准进行实地对照检查后进行评定。评定的“平安农机”示范合作社,由市农机局通报并颁发证书和匾牌。 2、有效期限。自2010年起,每年评选一次,当年11月开始,12月底前结束。被命名的“平安农机”示范合作社有效期1年,期满前2个月,须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撤销荣誉称号并收回证书和匾牌。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合作社,是深化“平安农机”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农机安全监管网络、强化农机安全生产措施、夯实农机安全生产基础、构建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市(区)要切实提高认识,结合实际,制订工作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任务,并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二)强化宣传。要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基层,广泛宣传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和创建标准,提高农机合作组织和从业人员参加创建活动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活动氛围。 (三)重点培育。要结合工作实际,选择部分条件成熟的合作社作为培育重点,积极引导、帮助其创造条件,争创示范。对评定为示范单位的,要结合购机补贴、示范基地建设、保护性耕作和安居工程等项目的实施,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四)加强督导。要加强对创建单位的督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落实创建标准,确保工作实效。要认真总结,积极推广先进经验,采取考察、观摩、现场会等形式,组织学习交流,互相取长补短,促进工作开展。

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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