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监察局、市纠风办拟订的《2010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五日
2010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市监察局、市纠风办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为提高全市政风行风建设水平,打造“廉洁杭州”,根据《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印发完善惩防体系、打造“廉洁杭州”2008-2012年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委〔2008〕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0年纠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中纪委五次全会以及市委十届七次全会、市纪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努力提升全市政风行风建设水平,进一步完善机制建设,推进源头治理,为服务发展、保障民生,打造“廉洁杭州”,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
深入推进基层站所(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基层站所(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三年实施计划,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举措,严格考核,提升全市基层站所(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水平。完善“创满意”工作机制,修订完善我市“人民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申报和摘牌办法,提高准入标准,加大摘牌力度,提升“创满意”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继续办好办强“民情热线”。围绕打造“实施民主促民生战略样板”的目标,继续深化“区长谈民生”专题节目和“民情热线”走进县(市)、企业、社区活动,进一步发挥群众利益诉求主渠道作用。加大对典型问题解决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对群众反映情况的信息预警,使“民情热线”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基层,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深化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在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着力解决在服务发展、服务基层、市场监管、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推动全市工商系统在服务理念、执法水平、行业风气、服务质量、内部管理等方面有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工商系统的满意度有较大提高。对民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农业系统民主评议行风活动进行“回头看”,进一步巩固深化评议成果。
开展首届“杭州市政风行风建设创新举措”评选活动。总结各地各部门近年来在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基层,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好做法、好经验,树立一批好典型、推广一批好举措,进一步推进全市政风行风建设。
(二)深入开展“千局万站优化发展环境”主题活动。
按照省、市“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的部署和要求,在全市纪检监察纠风系统、具有社会管理与服务职能的政府部门、具有行政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所属的基层站所(服务窗口),深入开展“千局万站优化发展环境”主题活动。着力推进权力阳光运行机制构建暨“两家两中心”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完善、领导干部服务企业、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效能监测、“公述民评”、软环境测评体系建设等重点工作,为我市实现科学发展营造更加公开透明的政务环境、便捷高效的服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健康发展。
(三)重点抓好强农惠农资金监管、涉企乱收费治理和庆典、研讨会(论坛)清理规范等三项工作。
以落实强农惠农资金为重点,坚决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加强对强农惠农资金的监督检查,促进中央和省、市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开展强农惠农专项资金自查与抽查行为,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挪用、套取及滞发、抵扣、贪污资金等行为;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坚决纠正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征收和征用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相关社会保障机制;加强涉农收费监管,查处各种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行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程序、限额、资金使用等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整顿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完善农民负担监测网络,健全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
以清理涉企乱收费和各种摊派为重点,坚决纠正加重企业负担的不正之风。继续清理涉及企业的各种收费,加强对已取消、暂停、降低收费项目的监督检查。继续开展“三查”、“三抓”活动,确保中央和省、市各项减负政策的落实。继续深化“五项治理”,坚决纠正面向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继续抓好“一规范、三严禁”,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坚决纠正面向企业的垄断服务、强制收费等违规行为,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有效遏制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腐败行为。完善涉企收费相关政策法规,逐步建立加强企业负担监管的长效机制。
以清理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为重点,坚决纠正铺张浪费、加重基层负担的不正之风。严格控制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坚决撤销牵强附会、华而不实、铺张浪费、增加基层负担的庆典、研讨会(论坛);党政机关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必须严格控制规模和开支,所需经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接受审计监督;巩固和深化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成果,督促各地各部门按照公布项目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认真落实备案制。
(四)继续深化其他专项治理工作。
继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问题。认真贯彻《浙江省义务教育法实施实施条例》,加强对全市国有民办学校体制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围绕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探索建立师德师风考评机制,重点对各种形式的违规办班、违规收费等问题加大查纠力度。继续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活动,加大对招生工作的督查力度,切实维护群众权益。
继续深化治理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大力推进县级以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管。健全医德医风考评机制,深化岗位廉政教育,完善院务公开,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切实降低群众医药费用。积极探索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收费开展专项检查,坚决查处各种乱加价、乱检查、乱收费、开单提成等行为。
继续深化治理公路“三乱”问题。加强对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源头监管,充分发挥“96520”平台和查处工作快速反应机制的作用,坚决纠正违规执法及乱收费、乱罚款等突出问题。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促进全市各类收费、检查、治超等站(点)进一步改进服务态度、创新服务举措、规范执法行为。
继续深化治理“四项资金”监管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管机制,加大对大额资金的实时监控力度,坚决纠正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制度落实、使用规范、监督有效、资金安全。
继续深化治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出问题。完善责任考核体系、风险管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诚信自律体系和应急处置体系等“五大体系”,建立健全食品药品长效监管方式,研究探索食品药品安全警戒和评价机制、企业诚信度评估机制,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继续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基本药物进货、验收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全面完成“小药店”整规工作,落实违法违规企业强制退出机制。强化对保健品、药械广告的监测。
(五)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继续深入推进自查自纠工作,着重查找商业贿赂腐败风险点,坚决纠正各种不正当交易行为。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商业贿赂案件,在坚决惩治受贿行为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有行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场准入、经营资质、贷款审批、投标资格等方面加以严格限制。加快推进以政府联合征信平台为重点的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结合岗位廉政教育,加强对商业贿赂治理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崇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格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把纠风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做好任务分解,落实工作举措。各纠风专项治理牵头责任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综合治理,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各行业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认真落实对本部门、本系统的监管责任。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协助抓好所驻部门的纠风工作。各级纠风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严肃查处,以查促纠。
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按时办结、认真反馈。要突出重点,严肃查处以权以业谋私、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顶风违纪、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以及带有苗头性和倾向性的案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通过案件通报、新闻媒体曝光等形式,切实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遏制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
(三)依靠群众,强化基层。
坚持纠风工作重心下移,充分依靠群众力量开展纠风工作,拓宽诉求渠道,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动员群众积极参与。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努力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实际效果。进一步加大基层纠风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基层纠风组织建设,加强教育培训和工作指导,不断提高基层纠风干部服务群众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四)健全制度,注重预防。
坚持用制度管事、管权、管人,把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推动纠风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加大制度创新力度,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和完善依法办事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建立和完善服务承诺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和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引导争优创先;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倡导透明服务。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逐步完善群众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