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2010年度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10〕4016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高新区(虎丘区)征收集体土地19.3392公顷,其中耕地15.1144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2010年度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苏州高新区东渚镇东新村7、8、9组,协新村3组;通安镇彭山村16组,华山村10组,西泾湾村13组,通安村3组;浒墅关镇莲香村5组,牌楼村1组,杨安村9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苏州高新区东渚镇东新村7组2.2954公顷,其中耕地1.8208公顷; (二)苏州高新区东渚镇东新村8组2.1874公顷,其中耕地1.5727公顷; (三)苏州高新区东渚镇东新村9组4.0514公顷,其中耕地2.9880公顷; (四)苏州高新区东渚镇协新村3组0.4729公顷,其中耕地0.4502公顷; (五)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彭山村16组4.0230公顷,其中耕地3.6285公顷; (六)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山村10组2.6667公顷,其中耕地2.1358公顷; (七)苏州高新区通安镇西泾湾村13组0.0361公顷; (八)苏州高新区通安镇通安村3组0.0280公顷,其中耕地0.0228公顷; (九)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莲香村5组0.2450公顷,其中耕地0.1305公顷; (十)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牌楼村1组1.7774公顷,其中耕地1.2054公顷; (十一)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杨安村9组1.5559公顷,其中耕地1.1597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 标准 耕地 15.1144 30万元/公顷 3万元/人 园地 0.3902 30万元/公顷 / 其他农用地 1.7888 30万元/公顷 / 建设用地 1.3925 30万元/公顷 / 未利用地 0.6533 15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苏州高新区东渚镇东新村,协新村;通安镇彭山村,华山村,西泾湾村,通安村;浒墅关镇莲香村,牌楼村,杨安村 5月15日至 5月30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虎丘)分局东渚支局、浒墅关支局 5月15日至 5月30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有关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被征地乡镇政府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9205867。 二○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