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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海上运输和渔船捕捞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颁发部门】 宁波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甬安委[2010]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金德水副省长4月6日的批示精神,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开展,加强近期海上运输和渔船捕捞作业安全生产监管,遏制海上事故频发势头,确保我市海上运输和渔船捕捞作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市政府领导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碰撞事故,推进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建设,打击水上非法运输及渔船捕捞作业行为和严肃事故查处为重点,全面、深入排查治理海上运输和渔船捕捞作业过程的安全隐患,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海上运输和渔船捕捞作业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确保上海世博会期间我市海上运输及渔船捕捞作业安全。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重点整治范围:沿海水域内的客滚船、客(渡)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危险品船(以下简称“四客一危”船舶);挖沙运沙船及渔业船舶;内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的客渡船、旅游船等载客船舶和乡镇船舶。 (二)整治内容:一是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加强对海上运输及渔船捕捞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基层管理组织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的责任落实到位;尤其要确保委托经营管理企业切实落实对“委管”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通过水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资质年度核验和资质预警手段,重点检查海务、机务的“到位、到岗、履职”情况,切实落实对“委管”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 二是防范碰撞事故。海事部门要加强对商船配备《浙江沿海及主要港口航行指南》情况的检查;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合理规划渔业作业区,引导渔民在生产作业时尽可能避开商船习惯航道。在商船航道和渔业作业区域交叉航段、作业渔船密集区域,海洋与渔业、海事等部门要督促渔船和商船是否严格遵守值班了望等安全操作规程,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碰撞事故发生;要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将灾害气象预警信息传递给渔区、渔业企业和渔民,并发布避险路线、避险操作规程等,指导渔民将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加强对事故多发的海运主航道的巡航与安全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水上非法运输及渔船捕捞作业。 三是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渔船正常使用。 四是严肃事故查处。对近期发生的事故,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海事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并及时通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三、时间安排 (一)组织部署阶段(5月上旬至5月15日)。各地完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结合当地特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6日至7月15日)。各地要按照专项整治范围和内容,逐项抓好落实。不定期地组织自查、互查,对安全隐患多,事故多发地区实行长期监控,进行重点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清除隐患,市安委办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次联合督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7月16日至7月底)。各有关县(市、区)开展总结验收工作,7月底前,由各有关县(市、区)将专项整治总结上报市安委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交通、海洋与渔业、海事要切实提高对海上运输和渔船捕捞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海上运输和渔船捕捞作业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 (二)制订方案。交通、海洋与渔业、海事部门根据当地海上运输和渔船捕捞作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全面部署,采取强有力的整治措施,确保各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宣传。要吸取失事船舶的惨痛教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要将近年来各地海上运输和渔船捕捞作业典型事例进行教育宣传,要严格海上运输和渔船捕捞作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准入制度,及时组织海上运输和渔船捕捞作业技能培训。要加强防雾、防风暴潮、防碰撞、防台风、防火防爆、防硫化物中毒等宣传教育,为海上运输和渔船捕捞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建章立制。整治工作要针对海上运输和渔船捕捞作业安全存在的问题,坚持边整、边改、边建的原则,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运行机制。及时了解沿海水运企业特别是从事“四客一危”船舶的安全生产情况,研究探讨加强海上运输和渔船捕捞作业安全管理的新机制和新方法,巩固整治成果,维护全市海上运输和渔船捕捞作业安全形势的稳定。 (五)加强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定期磋商,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海上运输和渔船捕捞作业专项整治活动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送市安委办。 联系人:马蒋富,联系电话:87173585,13065653409, 传真:87173585。

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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