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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抽查情况的通报


【颁发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甬安委办[2010]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抽查情况的通报》(浙安委办〔2010〕2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明确责任,加强监管 一是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地、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和市安委办、市重点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甬安委办〔2009〕62)文件的要求,督促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单位切实承担起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二是要落实监管责任。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对所有在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梳理,明确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二、举一反三、查漏补缺 各地、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举一反三,查漏补缺,针对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三、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要求、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波市2010年度继续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甬政办发〔2010〕98号)和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及时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工程建设安全顺利。

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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