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江门市广悦电化有限公司电价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2010]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门市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 江门市物价局报来《关于江门市广悦电化有限公司执行电价的请示》(江价〔2009〕306号)悉。鉴于江门市广悦电化有限公司自建了40000KVA110KV电化变电站,用电计量点由原10KV改为110KV,并承担了变电站的运行维护费用及线损的情况,按照公平的原则,参照我省大工业用电10KV电压等级和110KV电压等级的电价差价,同意江门市广悦电化有限公司的生产用电电度电价在原基础上每千瓦时下调2.5分,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五月六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