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西藏、青海除外),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部署,国务院安委会决定5月下旬开始对各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组组成 国务院安委会24个成员单位联合组成16个督查组,每个督查组督查1~2个省(区、市)。各督查组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带队。 二、督查时间及地点 5月18日至31日,对除西藏、青海两省(区)外的所有省(区、市)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每组在地方督查10天左右,具体抵达时间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另行通知。督查组督查地点及联系人名单附后。 三、督查重点内容 请各督查组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中第三部分“检查内容”(附后)作为重点,并结合被督查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开展相关督查和检查。 四、有关要求 1.请有关地区及时与各督查组联系,确定具体行程(各组督查地点及联系方式附后)。 2.请各地区高度重视此次督查工作,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请按照本通知和各组具体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3.各督查组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 4.督查结束后,各督查组将与被督查地区政府交换意见,并形成督查工作报告,于6月5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郑海涛、李经纬,010-64463760、64463023 邮箱:zhenght@chinasafety.gov.cn 附件:1.督查组督查地点及联系人名单(略) 2.安委明电〔2010〕1号文件规定的检查内容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2: 安委明电〔2010〕1号文件规定的检查内容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方面 1.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重点工作情况。 2.加大监管力度,部门职责明确,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查处事故瞒报、谎报行为情况。 3.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责任,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情况;全面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落实整改和监控措施情况;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4.道路交通运输、煤矿、建筑施工、铁路交通、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和工商贸其他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 5.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推进工作情况。 6.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情况。 二、企业方面 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企业项目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安全规程、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要求、岗位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以及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设计中的安全专篇制订执行情况,以及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3.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和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4.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5.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