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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山东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产险[2010]5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增加经营区域的请示》(浙商保险〔2010〕20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河南、山东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有关保险条款费率的其他未尽事宜,适用保监产险〔2009〕993号文件的规定。 此复 附件: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山东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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