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增加经营区域的请示》(浙商保险〔2010〕20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河南、山东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有关保险条款费率的其他未尽事宜,适用保监产险〔2009〕993号文件的规定。 此复 附件: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山东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七日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增加经营区域的请示》(浙商保险〔2010〕20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河南、山东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有关保险条款费率的其他未尽事宜,适用保监产险〔2009〕993号文件的规定。 此复 附件: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山东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