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 (京卫法监字〔2010〕93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我局制定了《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32号)、《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统一监测与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京食安发〔2010〕3号)的要求,市卫生局制定了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抽检内容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重点是高风险食品、餐饮具和食品原料。抽检场所应尽量覆盖各种类型的餐饮服务单位及场所,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为抽检重点。(具体安排见附件1)
二、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二)承担抽检任务的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组织落实。
(三)市卫生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承担抽检工作的单位给予配套经费支持,对抽检结果由市卫生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市卫生监督所负责抽检结果的汇总分析,组织对各地抽检工作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各区县等候建工作的重点内容。
(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提供检验方面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六)承担抽检任务的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任务,及时上报抽检结果,并设立信息报送人员。(具体安排见附件2)
(七)关于产品确认问题:餐饮服务业中抽检的食品原料、定型包装食品不需要确认,但要制作现场监督笔录,笔录中应记录样品进货渠道及证件是否齐全,同时要求餐饮服务业索证索票齐全并留存备查。(样品登记见附件3)
(八)关于产品复检问题:餐饮服务业中抽检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1.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
2.留样超过保质期;
3.留样在正常储存过程中可能发生改变影响检验结果。如:蔬菜中的有机磷农药;
4.已进行过复检;
5.逾期提出复检申请;
6.被抽检单位对其抽检结果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九)各单位在抽检工作中出现涉及食品流通领域、食品生产领域不合格产品时,及时上报北京市卫生局,同时向属地政府食品安全协调部门报告,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移交手续。(不合格登记见附件4)
三、抽检工作落实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进行沟通
联 系 人:徐亚东崔晓青孔维佳
联系电话:6501091565010089
传真电话:65010918
电子邮箱:bjcj2010@126.com
附件:1.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略)
2.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报送人员登记表
3.样品信息登记表
4.不合格产品信息登记表
附件2:
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抽检信息报送人员登记表
序号
信息
1
单位名称
2
联系人姓名
3
固定电话
4
移动电话
5
传真
6
电子邮件地址
7
其他
附件3:
样品信息登记表
(第 页共页)
采样单位:(公章)采样人:采样时间: 年月日
序号
样品编号
样品名称
食品类别
商标
包装/散装/现场制作
生产企业(产地)
生产企业(产地)地址
生产日期/批号
规格
采样场所
采样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不合格产品信息登记表
(第 页共 页)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序号
样品编号
样品名称
食品类别
商标
规格
采样场所
采样地址
检测机构
不合格项目
检出值
限量值
判定标准
填报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