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检验我市竞技体育发展水平,加大体育后备人才的挑选和培养力度,推动群众体育活动广泛开展,进一步促进“健康重庆”建设,市政府决定于2010年9月下旬至10月上旬举行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比赛时间和地点 (一)比赛时间:2010年10月1―7日;部分比赛在此前先期举行。 (二)比赛地点: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和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及企事业单位。 二、开、闭幕式时间和地点 (一)开幕式时间和地点:2010年9月下旬,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 (二)闭幕式时间和地点:2010年10月7日,南岸区江南体育馆。 三、运动会主题 健康重庆,和谐市运。 四、主协办单位和组委会 (一)主办单位:市政府。 (二)承办单位:市体育局、市教委、市总工会。 (三)协办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局。 (四)组委会:由市领导出任组委会名誉主任、主任、执行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出任副主任,由市体育局、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出任组委会成员(组委会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五、参赛范围和项目设置 (一)参赛范围。 各区县(自治县)、各行业体协、驻渝部队。 (二)项目设置。 本届运动会设田径、游泳(游泳、跳水)、射箭、羽毛球、篮球、拳击、足球、体操(艺术体操)、柔道、射击、乒乓球、跆拳道、网球、排球、举重、国际式摔跤、高尔夫球、武术(套路、散打)、棋类(围棋、象棋、国际象棋、桥牌)、门球、钓鱼、体育舞蹈等22个项目。 附件:1.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2.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项目、奖牌设置及运动员参赛年龄、人数、比赛天数规定 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1: 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健康重庆”的决定》(渝委发〔2008〕36号)和市政府《“健康重庆”体育行动计划(2008―2012年)》(渝府发〔2008〕130号)的精神,举办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为做好各项组织工作,规范参赛竞赛行为,努力办成一届隆重、热烈、精彩、和谐的体育盛会,特制定本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一、参加单位 以各区县(自治县)、各行业体协、驻渝部队为单位组团参加。 二、组别设置 设成年组(公开组)、青少年区组、青少年县(自治县)组。 三、竞赛项目 (一)成年组(公开组)。 游泳(游泳)、田径、羽毛球、篮球、拳击、足球、柔道、射击、乒乓球、跆拳道、网球、排球、举重、国际式摔跤、高尔夫球、武术(套路、散打)、棋牌(围棋、象棋、国际象棋、桥牌)、门球、钓鱼、体育舞蹈等20个项目。 (二)青少年组。 游泳(游泳、跳水)、射箭、田径、羽毛球、篮球、拳击、足球、体操(艺术体操)、柔道、射击、乒乓球、跆拳道、网球、排球、举重、国际式摔跤、高尔夫球、武术(套路、散打)、棋类(围棋、象棋、国际象棋)、体育舞蹈等20个项目。 四、运动员资格 (一)成年组。 1.具有本市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市民(不含临时身份证)。 2.各行业代表团的运动员必须是所在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3.驻渝部队代表团的运动员必须是现役军人或武警,同时应出具有效军人证件。 4.凡正式选调(以市体育局文件为准)市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代表输送区县(自治县)或接收就业单位(以签订的相关协议为依据)参赛。 5.大专院校学生凭学生证、入学通知书代表教育系统或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参加成年组比赛。 6.经市体育局批准同意输送到解放军的运动员,可回原输送单位参赛。 7.行业单位与市优秀运动队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正式签订长期联办协议(联办协议的期限认定以“第十二届全运会”结束为准),并代表该单位参赛的市优秀运动队运动员(不含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如在市内某高校就读,可与教育代表团实行两次计分,须占双方代表团报名名额。 8.同一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代表团参加比赛。 9.参赛运动员的代表权资格出现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至正式报名截止日期仍未协商解决的,双方都正式报名后,该运动员不得代表有争议的双方参赛,但可以个人名义参赛。 (二)青少年组。 1.具有本市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不含临时身份证)和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其年龄规定按单项比赛规程执行。 2.参赛运动员必须具有代表重庆市在体育总局注册的资格。 3.各区县(自治县)未经市体育局同意被其他省(区、市)招收的队员,无论正式接收与否,不得参加比赛。市级运动队协议交流到省外的适龄运动员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加比赛,但必须是在市体育局办理正式交流手续的运动员。 4.运动员代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参赛,按学籍管理的原则认定,属正常升学、转学的,必须到市体育局办理参赛单位变更手续。 5.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不含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的运动员,可进行两次计分: (1)两次计分运动员必须是各区县(自治县)输送到重庆市重点区县体校的在训运动员。 (2)两次计分运动员必须出具所属输送区县(自治县)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两次计分运动员必须是代表市重点区县体校所属区县参加过2008年或2009年重庆市青少年锦标赛的运动员。 (4)两次计分运动员所涉及的项目为市体育局、市教委对各市重点区县体校的布局项目(按渝体〔2008〕133号文件认定)。 (5)市重点区县体校之间,市体育局、市教委布局的同一项目(按渝体〔2008〕133号文件认定)的运动员不实行两次计分。 6.区县(自治县)运动员,经交流双方的体育部门和运动员协商同意,可进行交流,交流双方签订由市体育局统一印制的运动员交流协议书,到市体育局注册备案,重新办理参赛卡后,方可代表交流区县(自治县)参赛。输送到市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和实行两次计分的运动员不得进行交流。 7.市优秀运动队的适龄运动员可代表输送单位参加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青少年组比赛,且不受报名名额限制。 8.市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的适龄运动员参赛代表权属原输送区县(自治县)。 9.同一运动员(不含两次计分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代表团参加一个项目的一个年龄组别的比赛。 五、参加办法 (一)各单位应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报名参加比赛。 (二)参加青少年区组比赛的单位是: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等19个区。 参加青少年县(自治县)组比赛的单位是: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21个县(自治县)。 (三)青少年组田径项目为必报项目。 (四)参赛运动员必须符合参赛项目的报名规定,并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合参加该项目比赛,并按项目要求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各参赛单位负责对本代表团参赛的运动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各单项比赛报名时,每队需交资格保证金1000元,在比赛结束后,未发生违反运动员资格规定的予以退还。 (六)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比赛报名,同一领队、教练员等人员只能代表同一个参赛单位进行报名。 (七)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包括正、副团长)按参赛运动员总人数15∶1配备;运动员总人数不足90人的代表团,工作人员可配6人,各代表团工作人员均不得超员。 六、竞赛办法 (一)各比赛项目规则采用体育总局审定出版的最新竞赛规则和有关规定。 (二)各项竞赛均按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三)参赛单位不足3个(含3个)的竞赛大项,参赛队或参赛人数不足3个(含3个)的竞赛小项不列项。 (四)原则上成年组和青少年组分场比赛,青少年区组和青少年县(自治县)组同场比赛。 (五)在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比赛中,按照规则规定,确实无法认定名次而允许并列的项目外,其余项目须排出名次,不出现并列。 七、录取名次、奖励和计分办法 (一)各单项(含小团体、接力、单打、双打、对练等比赛)分别录取前八名,前三名颁发金、银、铜牌及获奖证书,其余获奖名次颁发证书,按13、11、10、9、8、7、6、5分计算代表团总分。参赛队数不足录取名次,按实际参赛人(队)数录取。 (二)集体项目(足球、篮球、排球)分别录取前十二名,前三名颁发金、银、铜牌及获奖证书,其余获奖名次颁发证书,按13、11、10、9、8、7、6、5、4、3、2、1分乘4倍计入代表团总分。参赛队数不足录取名次,按实际参赛队数录取。 (三)超、破纪录加分:凡超世界纪录加计52分、亚洲纪录加计39分、全国纪录加计26分;破重庆市最高纪录加计13分(举重项目抓举、挺举破重庆市最高纪录予以承认,但只按破总成绩市最高纪录计算加分;游泳接力分段,射击、射箭团体项目个人成绩超、破纪录不加分)。 (四)一名运动员在一个项目中多次超、破纪录的,只按最高一次计算计入代表团总分。 (五)本届市运动会比赛分别公布各代表团成年组、青少年区组、青少年县(自治县)组奖牌总数、团体总分和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队数排名。 (六)我市运动员在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奖牌计入原输送单位办法: 1.本项各类奖牌计入原输送单位代表团的组别为青少年组。 2.获得奥运会奖牌者:1枚按照4枚计入原输送单位代表团。 3.获得全国运动会奖牌者:1枚按照2枚计入原输送单位代表团。 4.获得全国城市运动会奖牌者:按奖牌实际数量分别计入参加单位和输送单位代表团。 (七)两次计分办法: 1.成年组:单人项目按1∶1的比例分别计入符合两次计分规定的双方代表团。两次计分运动员占双方代表团报名名额。 2.青少年组:单人项目按1∶1的比例统计给运动员代表单位和原输送单位。 3.在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拳击、柔道、跆拳道、国际式摔跤、武术散打项目比赛中,如果实行两次计分的运动员与原输送单位的运动员在冠亚军决赛中相遇,则不再实行两次计分的办法。 八、代表团计分办法 (一)本届市运动会公布各组别代表团奖牌总数和团体总分及名次。 1.成年组以竞赛成绩奖牌数、总分计算,分别录取团体奖牌数和团体总分前十二名。 2.青少年区组、青少年县(自治县)组分别以竞赛成绩奖牌数、总分及加分之和计算,分别录取团体奖牌数和团体总分前十二名。 (二)加分。 1.加分类别只限于参赛代表团青少年组。 2.我市运动员(体育总局认定,下同)在第二十九届奥运会上获得前八名成绩,单人项目按照52、44、40、36、32、28、24、20分计入运动员原输送单位代表团;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每人按照26、22、20、18、16、14、12、10分计入运动员原输送单位代表团。 3.我市运动员在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上获得大会录取名次,单人项目按照26、22、20、18、16、14、12、10分计入运动员原输送单位代表团;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每人按照13、11、10、9、8、7、6、5分计入运动员原输送单位代表团。 4.我市运动员在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上获得大会录取名次,按照13、11、10、9、8、7、6、5分计入运动员参赛单位和原输送单位代表团;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每人按照6.5、5.5、5、4.5、4、3.5、3、2.5分计入运动员参赛单位和原输送单位代表团。 5.各区县(自治县)在2008―2009年向市优秀运动队输送的运动员(市体育局文件为准),每输送一人,按3分计入输送单位代表团。 6.市级青少年锦标赛参赛次数分:各代表团在2007年(重庆市第二届运动会后)、2008年、2009年、2010年(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前)每参加一个项目按1分计算(以当年秩序册为准),计入代表团总分。 7.承办竞赛奖励分:各代表团在2007年(重庆市第二届运动会后)、2008年、2009年、2010年(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前)承办国际和国内计划内竞赛一次按2分计算,承办市级青少年锦标赛一次按1分计算,分别计入代表团总分。 九、代表团名次计算办法 (一)代表团总分榜。 以总分排列名次,总分高者名次列前;如总分相同,名次并列,无下一名次。 (二)代表团奖牌榜。 以代表团奖牌合计数排列名次,奖牌数多者名次列前,奖牌数相同,以金牌数多者名次列前,余次类推。金、银、铜牌数相同,名次并列,无下一名次。 (三)各代表团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队数。 十、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输送奖”、“最佳赛区”和“最佳承办单位奖”,其评选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 十一、裁判员 各项目裁判长和主要裁判员由组委会统一选派,不足部分由组委会竞赛组与承办单位协商选调。 十二、报名、报到办法 (一)本届市运动会实行两次报名。 1.第一次报名:各代表团在《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正式印发后20天内,按大会统一制定的报项表填报(一式二份),报项表必须由代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组团单位公章报市体育局,逾期报项的不予受理。报项后无故退出的,将取消代表团参加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资格。 2.第二次报名:参赛代表团按各单项竞赛规程的要求,采取集中报名或邮寄等方式按规定时间报名,一经报名不得更改和补充。未经组委会同意无故不参加比赛者,取消该代表团计团体总分的资格。 (二)报到。 各参赛队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的日期、地点准时到赛区报到。 十三、仲裁委员会 各单项竞赛成立仲裁委员会,并按体育总局印发的《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十四、资格审查委员会 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运动员资格进行审查,并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违纪行为等工作。 十五、纪律检查委员会 (一)各代表团成员应认真学习体育总局和市体育局的有关竞赛纪律规定。 (二)各代表团在竞赛期间实行团长负责制,负责对所属运动队赛风、赛纪进行管理。 (三)对违反规定使用兴奋剂的处罚,按体育总局及市体育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在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期间有关人员违反赛风、赛纪的处罚规定另行下发。 十六、代表团团旗 各代表团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3米。代表团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代表团名称外,不得出现其他标志。代表团团旗,在第二次报名时交市体育局备用,运动会后交回各代表团。 十七、经费及其他 (一)成年组参加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二)青少年组运动员的食宿费由市里给予部分补贴,其他经费自理。 (三)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各单项比赛均可冠“杯”名,各项冠“杯”名广告权均授予承办单位,收入由承办单位用于解决竞赛经费不足。市里对赛区给予承办竞赛经费部分补贴。 十八、本竞赛规程总则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2: 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项目、奖牌设置及运动员参赛年龄、人数、比赛天数规定 序号 项目 组别 年 龄 人 数 项目 总人数 金牌数 金牌 总数 比赛 天数 1 田径 成年男子组 1992.12.31以前 6 50 14 102 7 成年女子组 1992.12.31以前 6 14 青少年男子甲组 1993.1.1―1994.12.31 8 15 7 青少年女子甲组 1993.1.1―1994.12.31 8 15 青少年男子乙组 1995.1.1―1997.12.31 6 14 青少年女子乙组 1995.1.1―1997.12.31 6 14 青少年男子丙组 1998.1.1以后 5 8 青少年女子丙组 1998.1.1以后 5 8 2 游泳 成年男子组 1994.12.31以前 5 40 9 90 7 成年女子组 1994.12.31以前 5 9 青少年男子甲组 1995.1.1―1996.12.31 5 12 7 青少年女子甲组 1995.1.1―1996.12.31 5 12 青少年男子乙组 1997.1.1―1998.12.31 5 12 青少年女子乙组 1997.1.1―1998.12.31 5 12 青少年男子丙组 1999.1.1以后 5 12 青少年女子丙组 1999.1.1以后 5 12 跳水 青少年甲组 1996.12.31以前 4 16 6 22 7 青少年乙组 1997.1.1―1999.12.31 4 6 青少年丙组 2000.1.1―2000.12.31 4 6 青少年丁组 2001.1.1以后 4 4 3 艺术 体操 青少年女子甲组 1991.1.1―1996.12.31 3 10 5 14 7 青少年女子乙组 1997.1.1―1999.12.31 4 5 青少年女子丙组 2000.1.1以后 3 4 4 举重 成年男子组 1992.12.31以前 6 51 8 51 7 成年女子组 1992.12.31以前 5 7 青少年男子甲组 1993.1.1―1994.12.31 10 10 青少年女子甲组 1993.1.1―1994.12.31 8 8 青少年男子乙组 1995.1.1以后 12 10 青少年女子乙组 1995.1.1以后 10 8 5 国际式 摔跤 成年男子组 1992.12.31以前 12 64 12 60 7 成年女子组(自由式) 1992.12.31以前 6 4 青少年男子甲组 1993.1.1―1994.12.31 16 16 青少年女子甲组(自由式) 1993.1.1―1994.12.31 6 6 青少年男子乙组 1995.1.1―1997.12.31 16 16 青少年女子乙组(自由式) 1995.1.1―1997.12.31 8 6 6 柔道 成年男子组 1992.12.31以前 6 40 4 32 7 成年女子组 1992.12.31以前 6 4 青少年男子甲组 1993.1.1―1994.12.31 6 6 青少年女子甲组 1993.1.1―1994.12.31 6 6 青少年男子乙组 1995.1.1―1997.12.31 8 6 青少年女子乙组 1995.1.1―1997.12.31 8 6 7 跆拳道 成年男子组 1992.12.31以前 6 44 6 44 7 成年女子组 1992.12.31以前 6 6 青少年男子甲组 1993.1.1―1995.12.31 8 8 7 青少年女子甲组 1993.1.1―1995.12.31 8 8 青少年男子乙组 1996.1.1―1997.12.31 8 8 青少年女子乙组 1996.1.1―1997.12.31 8 8 8 拳击 成年男子组 1992.12.31以前 9 39 9 39 7 青少年男子甲组 1993.1.1―1994.12.31 10 10 7 青少年男子乙组 1995.1.1―1997.12.31 10 10 青少年女子组 1993.1.1―1996.12.31 10 10 9 射击 成年男子组 1990.12.31以前 4 28 4 28 7 成年女子组 1990.12.31以前 4 4 青少年男子甲组 1991.1.1―1994.12.31 4 12 青少年女子甲组 1991.1.1―1994.12.31 7 青少年男子乙组 1995.1.1以后 3 3 青少年女子乙组 1995.1.1以后 6 5 10 射箭 青少年男子甲组 1991.1.1―1994.12.31 4 16 3 12 7 青少年女子甲组 1991.1.1―1994.12.31 4 3 青少年男子乙组 1995.1.1以后 4 3 青少年女子乙组 1995.1.1以后 4 3 11 足球 成年男子组 1992.12.31以前 18 90 1×4 20 18 青少年男子甲组 1993.1.1―1994.12.31 18 1×4 18 青少年女子甲组 1992.1.1―1994.12.31 18 1×4 10 青少年男子乙组 1995.1.1以后 18 1×4 18 青少年女子乙组 1995.1.1以后 18 1×4 10 12 篮球 成年男子组 1991.12.31以前 12 48 1×4 16 8 成年女子组 1991.12.31以前 12 1×4 青少年男子甲乙组 1992―1993、1994―1995(各6人) 12 1×4 8 青少年女子甲乙组 1992―1993、1994―1995(各6人) 12 1×4 13 排球 成年男子组 1990.12.31以前 12 48 1×4 16 8 成年女子组 1990.12.31以前 12 1×4 青少年男子组 1991.1.1―1996.12.31 12 1×4 8 青少年女子组 1991.1.1―1996.12.31 12 1×4 14 乒乓球 成年男子组 1993.12.31以前 4 24 7 19 7 成年女子组 1993.12.31以前 4 青少年男子甲组 1994.1.1―1996.12.31 4 6 7 青少年女子甲组 1994.1.1―1996.12.31 4 青少年男子乙组 1997.1.1以后 4 6 青少年女子乙组 1997.1.1以后 4 15 羽毛球 成年男子组 1991.12.31以前 4 32 7 26 7 成年女子组 1991.12.31以前 4 青少年男子甲组 1992.1.1―1994.12.31 4 7 7 青少年女子甲组 1992.1.1―1994.12.31 4 青少年男子乙组 1995.1.1―1996.12.31 4 6 青少年女子乙组 1995.1.1―1996.12.31 4 青少年男子丙组 1997.1.1以后 4 6 青少年女子丙组 1997.1.1以后 4 16 网球 成年男子组 1993.12.31以前 4 24 7 19 7 成年女子组 1993.12.31以前 4 青少年男子甲组 1994.1.1―1996.12.31 4 6 7 青少年女子甲组 1994.1.1―1996.12.31 4 青少年男子乙组 1997.1.1以后 4 6 青少年女子乙组 1997.1.1以后 4 17 高尔夫球 成年男子组 1994.12.31前 3 12 1 6 6 成年女子组 1994.12.31前 3 1 青少年男子组 1995.1.1后 3 2 6 青少年女子组 1995.1.1后 3 2 18 武术 套路 成年男子组 1991.12.31以前 3 18 4 26 7 成年女子组 1991.12.31以前 3 4 青少年男子甲组 1992.1.1―1996.12.31 3 9 7 青少年女子甲组 1992.1.1―1996.12.31 3 青少年男子乙组 1997.1.1以后 3 9 青少年女子乙组 1997.1.1以后 3 武术 散打 成年男子组 1975.1.1―1991.12.31 5 14 6 15 7 青少年男子甲组 1992.1.1―1994.12.31 6 6 7 青少年男子乙组 1995.1.1―1996.12.31 3 3 19 围棋 公开组 1992.12.31以前 3 15 1 5 6 青少年男子甲组 1993.1.1―1995.12.31 3 1 青少年女子甲组 1993.1.1―1995.12.31 3 1 青少年男子乙组 1996.1.1以后 3 1 青少年女子乙组 1996.1.1以后 3 1 象棋 公开组 1992.12.31以前 3 9 1 3 6 青少年男子组 1993.1.1以后 3 1 青少年女子组 1993.1.1以后 3 1 国际 象棋 公开组 1992.12.31以前 3 15 1 5 6 青少年男子甲组 1993.1.1―1995.12.31 3 1 青少年女子甲组 1993.1.1―1995.12.31 3 1 青少年男子乙组 1996.1.1以后 3 1 青少年女子乙组 1996.1.1以后 3 1 桥牌 公开组 6 6 1 1 6 20 门球 公开组 男子:1950.1.1以后 8 8 2 2 7 女子:1955.1.1以后 21 钓鱼 公开组 3 3 2 2 7 22 体育 舞蹈 成年组 1992.12.31以前 8 16 2 6 6 青少年甲组 1993.1.1―1996.12.31 4 2 青少年乙组 1997.1.1―2000.12.31 4 2 总计 780 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