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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生活区六期开发用地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颁发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10]15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2003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国土资函〔2003〕315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生活区六期开发用地的批复》(厦府〔2003〕地640号),决定征收海沧街道集体土地18562平方米、东屿村集体土地198834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开发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项目名称 征收面积(平方米) 用途 被征收单位 征地实施单位 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海沧生活区六期开发用地 217396 开发用地 海沧街道办、东屿村委会 厦门海沧征地拆迁有限公司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2003〕地640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7月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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