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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颁发部门】 威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威政办发[2010]6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山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构 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一)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1.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社会公共资金金额较大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国家出资的独资和控股金融机构; 3.上市公司; 4.国家出资的独资和控股企业;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上述规定以外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但所属单位较少且管理使用资金金额较小的单位,或者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单位,可以授权本单位财务部门或其他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并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每个独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的内部审计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并需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其中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师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审计、会计或者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二)各级审计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指导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专职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代表审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2.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3.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 4.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5.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先进经验,对内部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6.指导、监督和管理内部审计(师)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履行职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内部审计工作机构的设立和人员配备工作,应于2010年6月底前落实到位。 二、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和权限 要进一步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权限,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完善以财务收支审计、绩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建设工程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及审计调查为主要内容的内部审计制度,使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一)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 2.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理项目等的立项、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3.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资产和专项基金、资金进行审计; 4.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5.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经济管理、风险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评审; 6.就本行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7.根据需要选聘社会审计机构,并对其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和核查; 8.承办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或者审计调查事项。 (二)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规定,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的下列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财务会计资料,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现场勘察实物; 3.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者责令被审计单位配合查询其在金融机构的相关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 4.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予以终止; 6.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及改进经济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7.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8.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涉及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的经济管理决策会议; 9.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10.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实施; 11.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公布审计结论性文件,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密事项除外; 12.对本单位有关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另外,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可以在法律和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责令改正、通报、警告、收缴违规资金等处理、处罚权。 (三)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2.根据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制定审计实施方案,选派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3.实施审计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4.审计组按照审计实施方案要求,采取审阅、监督盘点、函证、计算、调查询问等方法实施审计,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5.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提出审计组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意见,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定后,形成审计报告; 6.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事项、审计结果作出评价,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审定批准后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对其中需要限期纠正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同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 7.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和审计报告中意见、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 8.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加强管理。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内部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意见,对审计决定或者审计报告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属单位提出申诉,该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答复。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股东会等权力机构要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定期听取情况汇报,重视并充分运用内部审计结果。要保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其依法独立实施审计,保证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内部审计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二)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内部审计工作专业性强、要求高,各单位要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思想作风过硬的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要重视和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持续掌握必要的业务知识、政策理论和现代审计技术方法。要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审计机关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岗位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积极参加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和技术方法,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业务技能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切实搞好调查研究,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协会要对当地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要指导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指导和监督职责,制定完善指导和监督的配套制度,创新指导服务理念,拓宽指导服务渠道,提升内部审计指导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积极推进我市内部审计工作科学发展。

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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