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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复函


【颁发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人社厅函[2010]9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复函 (人社厅函〔2010〕98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浙人社〔2010〕1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960元、850元、780元、690元调整为1100元、980元、900元、800元。 二、同意你省非全日制工作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8元、71元、65元、57元调整为9元、8元、73元、65元。 三、请你厅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 请你厅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工作,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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