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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湖南桃花江核电厂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


【颁发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监督函[2010]6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卫生部关于湖南桃花江核电厂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 (卫监督函〔2010〕65号)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湖南桃花江核电厂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请示》(中核安发〔2010〕23号)收悉。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规章规定,准予该项目通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对于该项目在职业病防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你公司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提出的建议认真研究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 该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应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此复。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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