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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执业兽医资格人员资质认定的复函


【颁发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医函[201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你们关于对取得省里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人员在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中给予认可的函收悉。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颁布施行前,你省组织开展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对推行新型兽医制度、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等方面进行积极了探索。为维护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人员的权利,全面推进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经研究,你省已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兽医从业人员,在2013年1月1日前允许在你省内执业。2013年1月1日后,撤销省里颁发的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请你们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相关解释工作,积极发动已取得省里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切实加强执业兽医管理,全面推进新型兽医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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