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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国际[2010]17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变更出资人的请示》(瑞泰人寿〔2010〕13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你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转让完成后,你公司的股东为瑞典斯堪的亚公共保险有限公司和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双方各持有50%股权。 请你公司持此批复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股权转让工作完毕后及时向我会报送相关材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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