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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10]20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20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10]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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