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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温岭市中心渔港二期工程石塘镇落星山岛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权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浙土资厅函[2010]39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温岭市中心渔港二期工程新设置采矿权的请示》(台土资〔2010〕56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设温岭市中心渔港二期工程石塘镇落星山岛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权1 个,暂定开采规模209.4 万吨/年,暂定开采期限5 年;初定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1980 坐标系)为:X :3126960,Y:41359215。 二、拟设采矿权为省发改委浙发改农经〔2009 〕672 号文件批复的省重点项目温岭市中心渔港二期工程开采普通建筑用石料(宕渣)矿产资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标准渔港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9]186 号)文件精神,同意该采矿权以协议方式一次性整体有偿出让,但所采石料不得外销,工程结束后应立即关闭矿山。 三、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 号)和《关于进一步强化服务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矿产资源需求的实施意见》(浙土资发〔2009〕38 号)的规定,做好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到省厅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四、拟设采矿权位于《温岭市矿产资源规划》其他区,要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1 年。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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